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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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过去因公致残人员抚恤待遇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过去因公致残人员抚恤待遇的复函

四劳 川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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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l 省人 民政府关于 20 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J  ̄ 1q 05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川府 函[0 5 1 0号 ) 于“ 20 ( 20 ]5 关 从 0 5年 7月
1日 . 起 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0 OY 年 七 月 二十 五 日 k
范工作协调机制 , 同负责清理规 范工作 。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 共
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办公室和技 能 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 . 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 员和 技 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 的清理规 范工作 。 各地 区、 各部 门要切实加 强对清理规 范工 作的领导 . 按照 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 . 组织专 门力量 , 周密部署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牵头 , 会同发展改革委 、 公安部 、 监
察部 、 教育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 工商总局建立职业 资格清理 规
利组织, 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 其原享受
的待遇不变” 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中“ 的具体含义为 : 劳社部 发 [0 5 3 2 0 ]6号文施行前 已发生工伤 的事业单位 、 民间非营利组 织 职工 , 按照人事 、 民政等部 门有关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 不变 , 费由原渠道 支付 。 经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 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 在清理 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 及时与清理规 范工作办公
室联 系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转发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于切 实 关 做好 2 0 0 8年农 村 劳 动 力 技 能就 业 ‘ 计 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工人工伤回复函

工人工伤回复函

工人工伤回复函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对我们公司工人工伤问题的关注。

我们对此事深感遗憾,并对给您带来的不便和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针对您提出的工人工伤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公司确实存在疏忽和管理不善的地方,导致您遭受了工伤事故,并给您带来了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此,我们对于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表示由衷的歉意,并深感内疚。

我们公司高度重视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在工作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方面一直以来都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但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员工数量庞大等原因,我们的管理还存在不足。

我们愿意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针对您遭受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我们会积极配合对您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您相应的工伤赔偿。

我们已经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将尽快为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我们公司将建立起健全的工伤管理制度,提升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我们将会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无安全隐患。

我们也诚邀您与我们共同监督管理,共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类似意外的发生。

最后,再次表示我们对您遭受的伤痛和困扰表示衷心的歉意。

我们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努力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工人工伤问题的关注和支持,我们衷心希望能够以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进步、发展。

如对以上回复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和关注!祝好!XXX公司日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统一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市州基金缺口进行适当调剂,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三、主要内容(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市(州)级统收统支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18•【文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至于其他
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工伤回复函的模板范文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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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回复函的模板范文-回复尊敬的[企业名称]:感谢您对我们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关注并给予及时的回复。

我们对该事故深表遗憾,并理解您对此次事故的关切和担忧。

下面是我们对该事故的详细回复,请您仔细阅读。

首先,我们向受伤员工致以诚挚的慰问。

对于此次事故,我们深感痛心和内疚。

同时,我们也会全力协助伤者进行医疗救治和康复护理,确保伤者尽快康复,恢复正常工作能力。

关于事故的原因,我们已经展开了详细的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事故是由以下因素引起的:[事故原因应当客观、客观描述,并注明事故责任的分配情况]。

我们已经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并建立了进一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针对员工的工伤赔偿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我们将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

同时,我们将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确保员工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

我们深知事故给您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困扰,我们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您的财产损失,我们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进行赔偿。

我们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您在经营过程中免受任何损失和困扰。

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安全监管,做好各项紧急救援准备工作,以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我们将举办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衷心希望此次事故能成为我们共同思考的契机,引起我们对于企业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和深入反思。

我们将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最后,我们再次对此次事故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感谢您对此事的耐心等待和支持。

我们也希望能与您一起共同努力,在未来的经营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谢谢!诚挚致意,[您的姓名][职务/职称] [日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

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5级至10级工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本人工资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5、用人单位破产时,应预留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费用计提,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企业全年应发总额计提,由企业按20年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湖南工伤退休补偿标准

湖南工伤退休补偿标准

湖南工伤退休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退休人员的补偿标准如下:
1. 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其本人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和月平均工伤保险费缴费工龄的比例确定,工伤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按工伤规定年限确定。

退休年龄的基准年龄视不同地区而定,通常为50岁或55岁。

2. 工伤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由社保局确定,一般为月工资的60%。

3. 工伤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和定期医疗补助。

工伤伤残津贴按照工伤程度、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定期医疗补助是指工伤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符合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4. 工伤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年度伤残就业补贴和生活补贴。

年度伤残就业补贴是指伤残人员乡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劳务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并发放。

生活补贴是指部分丧失或者残疾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规定金额发放。

总的来说,湖南省的工伤退休补偿标准以基本养老金为主,根据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和月平均工伤保险费缴费工龄的比例确定,并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定期医疗补助、年度伤残就业补贴和生
活补贴等福利待遇。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一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企业工伤回复函的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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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企业的支持和关注。

在收到您关于工伤事故的申请后,我们非常重视,并已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经查明,您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一次工伤事故,给您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不便,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我们对此事高度重视,并且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我们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并保护员工的权益。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确认了您的工伤事故,并将您列为工伤事故受害人。

我公司将全力以赴,配合医院和有关部门,为您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以期尽快康复。

同时,我们将尽快启动工伤保险程序,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您的工伤赔偿得到及时支付。

关于您提到的工伤赔偿标准,我们将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公正、合理地进行赔偿计算。

我们将派遣专业的人员为您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与您保持及时的沟通,随时回应您的问题和需求。

如果您对我们的赔偿方案有任何疑虑或异议,我们愿意与您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解决,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我们再次对给您带来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们将会以此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同时,我们将认真对待您的反映和意见,努力改善和优化企业的各项管理措施。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企业的支持和谅解!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要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xx企业人力资源部。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机关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区、县(市)机关单位到所属区、县(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机关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时,需填报《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险种新增表》和《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并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异动确认手续。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暂按0.25%执行,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湘人社函[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
题的复函
(湘人社函〔2011〕57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6年12月4日以前,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公)伤人员,已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原享受的工(公)伤残保健金不变,今后不再调整。

二、现在仍未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凡过去发布的有关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公)伤人员待遇的规定与本复函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

本复函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22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公示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22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公示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22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22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公示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落实《湖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根据《湖南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1〕9号)要求,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现将2022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公示如下:一、公示主体: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1日三、公示内容:2022年度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计划(见附件一)本年度工伤预防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项目计划清单中编号1、5、11、12、13的项目,由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统筹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省应急厅联系电话:199****0593(范警元)省卫健委联系电话:*************)二类是项目计划清单中编号3、4、6、7、8、9、10、14的项目,由省人社厅统筹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省人社厅联系电话:0731-84900053)三类是项目计划清单中编号2的项目,由省人社厅统筹实施,由企业自主申报。

省人社厅组织工伤预防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省人社厅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二)四、公示地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五、公示意见反馈方式1.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2.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820办公室;3. 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19•【字号】湘劳社政字[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工伤保险关系随之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

已经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州)原则上应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关系的移交,同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两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基金安全。

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行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办法由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制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当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暂确定省直管单位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5%;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0.5%、0.8%、1.0%、1.2%、1.5%五档;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为1%、1.6%、2%、2.4%、3%五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1994年4月19日)
劳办发[1994]131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3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省一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意外遭枪击而致伤,对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后,其具体待遇的处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办理,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在获得国外赔偿金之前,如果单位已先期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应从国外相应的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

具体扣发比例,请你们研究决定。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6.17
•【文号】劳办发[1996]113号
•【施行日期】1996.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
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13号)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
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

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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