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辅导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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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辅导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10.30
•【字号】闽工信节能〔2019〕163号
•【施行日期】201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19年度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辅导和评价工作的
通知
闽工信节能〔2019〕163号
省节能中心,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第三方辅导机构、重点用能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315号文)有关要求,我厅于10月初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委托6家第三方机构对我省36家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及部分综合能源消费量1~3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辅导,指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列入辅导计划的重点用能企业接受辅导。
在第三方机构辅导过程中,如发现被辅导企业存在关停并转等无法开展辅导工作的情况或被辅导企业已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的,应及时报告我厅,我厅将按程序相应调整名单。
(二)第三方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辅导前,需在当地工信部门协助下,按地区召集辅导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并负责提供相关的培训教材、师资及承担场租等培训费用。
第三方机构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辅导工作,并按要求向省节能中心提交成果材料,同时向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提交能源管理体系辅导工作总结报告,经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工信厅。
(三)省节能中心于2019年12月底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成果进行初次评价。
评价合格的,通过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能通过评价小组复审的,视为该第三方机构未完成辅导工作,我厅将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2020年5月前,第三方机构应对所辅导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和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价。
省节能中心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于2020年5月底前向我厅报告审核结果。
我厅将适时通报监督评价情况及第三方辅导工作质量。
(五)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后,应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并于每年年底前编制能源管理体系年度自评报告报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县级工信部门审核后再逐级上报省工信厅。
相关工作将纳入全省节能监察计划。
(六)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辅导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企业无需承担费用。
联系人:芮方歆联系电话:*************
附件:2019年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辅导和评价企业分组名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3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