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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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安全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损失。

(三)合理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规范原则: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和批准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决算。

(三)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定。

(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和核算。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和监督。

(五)其他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做到及时、足额,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就医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保险基金核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结余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应当全面反映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结余情况。

(三)一致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四)及时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核算方法:
(一)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定期编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管委会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参保人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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