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编制与修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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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编制与修订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编制、修订的原则、程序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条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原则
(一)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发挥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二)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并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认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身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五)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六)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做到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不得与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法规相抵触;
(七)编制、修订企业标准,应发挥各职能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的编制和修订程序
第四条成立编制、修订工作组。

根据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确定工作组人数;
工作组成员应符合Q/BY1.30.101-1996《标准化组织管理规程》中的条款要求。

第五条认真调研、编制工作计划。

深入生产、科研、管理等部门调查研究,全面收集有关资料;
确定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制定标准依据和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确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应符合GB/T1.1-1993的要求以及上级的规定。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或由起草人走访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也可由归口部门组织座谈会征
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时,起草人应对标准的工作过程和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做以说明。

第七条对比较重要、内容比较复杂、复盖面大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要过程。

包括任务来源,采用或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等;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工艺技术指标、计算公式、性能要求等)的依据;
(三)主要工艺实验(或验证)的分析、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
(四)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除现行有关标准或制度的建议;
(我)其它需说明的项目。

第八条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
(一)征求意见完成后,起草人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对意见较少、改动不大的,可直接在标准草稿(征求意见稿)上修改,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对改动较大的标准草案,修改后应重新征求意见。

(二)标准草案(送审稿)完成后,经起草单位领导签字,报归口部门复核或请标准化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标准的审查
第九条审查标准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其它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二)标准的规定是否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了先进合理、安全可靠,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标准的规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在试验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否完整齐全;
(四)企业各方面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反映,是否得到协调解决;
(五)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六)标准编写是否符合GB/T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中的规定。

第十条审查的方式
(一)函审。

对标准较成熟,各方面意见分歧不大的,或者是比较简单的标准,可采用函审。

(二)会审。

对标准内容较复杂,难度较大,争议较多的标准,或涉及面较广的重要标准应采用会审。

会审时要有会议记录,并做出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编号,并发布实施。

第四章编制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编制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文字表达要正确、简明、逻辑严谨、通俗易懂;
(二)技术内容要正确无误;
(三)名词、术语、符号、代号前后统一,并与其它有关标准一致;
第十四条编排格式和细则应符合规定。

第五章标准编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标准编号按照Q/BY1.0.101-1996《企业标准化工作导则管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6.3.2管理标准系统中各类管理标准编号规定编排;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标准编号按照Q/BY2-1-101-87 产品图样及设计和工艺文件编号方法的规定编排;
第十五条各部门起草的标准均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编号,并分别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归口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章标准的复审
第十六条现行标准一般实施3─5年后,应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经济、生产和管理发展的要求进行复审第十七条标准的复审由归口部门或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标准复审后应作出确认、修改、补充、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确认的标准,即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生产、管理的要求,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

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注明××××年确认字样;
(二)需要作局部或个别条款修改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编号和年代号,由标准化室采用《企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发布;
(三)需要修改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编号,但年代号应改为修订批准的年代号;
(四)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替代,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废止。

废止的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发通报,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主持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

内容包括:复审简况,意见处理,复审结论和依据,报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批准发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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