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举报管理制度(旅游版)

举报管理制度(旅游版)一、概述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旅游市场举报的范围、途径、处理程序和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的监督,共同打造诚信、公平、有序的旅游环境。
二、举报范围1.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强迫购物等行为;2.导游人员违反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3.旅游景点违反旅游法规定,乱收费、服务质量低下、设施不完善等行为;4.旅游购物场所违反旅游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行为;5.旅游住宿企业违反旅游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服务不达标等行为;6.其他违反旅游法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1.电话举报:旅游者可通过拨打全国统一的旅游投诉热线进行举报;2.网络举报:旅游者可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举报;3.书面举报:旅游者可将书面举报材料邮寄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4.当面举报:旅游者可直接前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举报处理程序1.受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举报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2.调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3.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旅游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4.反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机制1.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保密原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3.奖励发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处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奖励。
旅游投诉管理制度

旅游投诉管理制度一、旅行投诉概述1、旅行投诉暂行规定的制订主旨和有用范畴1991年6月1日国度旅行局宣布、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投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诉规定),是依照我公平易近法、平易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司法、律例制订的。
其制订主旨是:爱护旅行者、旅行经营者的佥权益,及时、公平处理旅行投诉,爱护国度荣誉。
在中国境内旅行活 [被樊篱告白]人世四月天最美是江南全球花样酒店生猛爆料海港城亚非欧文化明珠聚焦国内有名企业动中产生的投诉均有用于该规定。
2、旅行投诉的概念、前提及投诉范畴旅行投诉,是指旅行者、海外观光商、国内旅行经营者为爱护自身和他人的旅行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标准的旅行经营者和有关办事单位,以书面或口头情势向旅行行政治理部分得出投诉,要求处理的行动。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前提:(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截了当短长有关系的旅行者、海外观光商、国内旅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白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照。
(3)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畴。
投诉者关于下列损害行动,能够向旅行投诉治理机关投诉:(1)认为旅行经营者不实施合同或协定的。
(2)认为旅行经营者没有供给价质和符的旅行办事的。
(3)认为旅行经营者有意或过掉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旧或损掉的。
(4)认为旅行经营者有意或过掉造成投诉者人身损害的。
(5)认为旅行经营者讹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好处的。
(6)旅行经营单位职工擅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好处的。
3、投诉时效向旅行投诉治理机关请示爱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时代为60天。
投诉时效时代从投诉者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权力被损害时起算。
有专门情形的,旅行投诉治理机关能够长投诉时效时代。
二、旅行投诉治理机构1、旅行投诉治理机构投诉规定第四条规定,旅行行政治理部分依法爱护旅行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投诉治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旅行行政治理部分设立的旅行投诉治理机关。
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引言旅游作为一种文化交流和人与自然互动的活动,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游客们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不满意的体验,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保障游客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一、投诉接受与受理1. 投诉途径游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渠道等多种方式向旅游服务机构投诉。
旅游服务机构应在明显位置上提供投诉途径信息,确保游客能够便利地进行投诉。
2. 投诉的受理旅游服务机构应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部门,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接受、登记、核实和分类。
在受理投诉时,应采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并确保游客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二、投诉处理程序1. 初步调查旅游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投诉事实,核实证据。
如果投诉属实,应尽快向游客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投诉仲裁如果初步调查未能解决争议,旅游服务机构应将争议提交至专业的旅游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应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双方提供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据。
3. 处理结果通知旅游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游客,包括说明处理的原因和措施。
如有需要,还应提供进一步维权的途径和渠道。
三、投诉处理的原则和要求1. 公正公平原则旅游服务机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一方,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投诉处理程序的公正性。
2. 效率和时效性投诉处理过程应高效、迅速,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不满意。
旅游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机制,加快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的速度,尽量缩短处理周期。
3. 满意度评估投诉处理后,旅游服务机构应向游客发送满意度评估调查,以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据此进行持续改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结语良好的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能够有效地解决游客的问题和不满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服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投诉处理的重要性,做好规定的执行与落实,使其成为旅游服务行业的基本准则。
旅游业旅游投诉处理规范

旅游业旅游投诉处理规范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投诉也日益增多。
旅游投诉处理的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游客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直接影响着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旅游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特制定以下旅游投诉处理规范。
一、投诉受理(一)明确投诉渠道旅游企业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网站等信息,确保游客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诉。
例如,在景区入口、酒店大堂、旅行社门店等显著位置张贴投诉方式。
(二)受理条件对于游客的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
投诉应具备明确的投诉人、被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事项和相关证据。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向游客说明原因,并提供合理的建议。
(三)投诉记录受理投诉时,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形成完整的投诉记录。
记录应准确、清晰,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跟踪。
二、投诉处理流程(一)初步核实在受理投诉后,应尽快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了解投诉的基本情况,判断投诉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二)责任认定根据核实的情况,确定投诉的责任方。
如果涉及多个责任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比例。
(三)沟通协调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进行沟通协调,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在沟通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四)解决方案制定根据责任认定和双方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兼顾游客的合法权益和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处理结果告知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处理。
三、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对于一般投诉,应在接到投诉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复杂投诉对于复杂投诉,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延长处理时间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四、处理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旅游合同处理投诉,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引言:旅游是人们休闲度假、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有时旅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投诉。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旅游投诉处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旅游投诉处理规范进行探讨,包括投诉渠道、处理流程、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投诉渠道1. 旅游者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相关旅游机构提出投诉。
各级旅游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保证电话畅通,及时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2. 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建立旅游投诉平台,旅游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发布和跟进自己的投诉信息,也可以通过平台查看其他旅游者的投诉情况和解决结果,增强监督和曝光效果。
3. 各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等单位应设立投诉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解决旅游者的投诉问题。
二、处理流程1. 收集投诉信息:对于旅游者的投诉,应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时间和地点等,便于后续处理。
2. 确认投诉的真实性:旅游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核实事件的真实性,避免受到恶意的投诉。
3. 反馈和调查:对于属实的投诉,旅游机构应及时回复投诉者,告知处理进展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取证工作。
4. 解决问题:旅游机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对于简单的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对于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后做出决策。
5. 处理结果的反馈:旅游机构应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告知解决方案和思路,并提醒投诉者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需要。
三、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对于一些涉及个别游客的问题,旅游机构可以直接与投诉者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平等的沟通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投诉问题,旅游机构可以借助相关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调解,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3. 公开曝光:对于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机构可以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以增加曝光压力,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旅游行业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行业投诉处理规定在旅游行业中,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无论是因为服务不到位,景点质量问题还是行程安排不合理,游客都可能面临着投诉的情况。
为了维护游客的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发展,各地旅游管理部门普遍制定了旅游行业投诉处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旅游行业投诉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1. 投诉的接受方式和渠道旅游投诉的接受方式和渠道应便捷、多样化,以满足游客投诉的各种需求。
一般情况下,旅游行业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电话和短信:游客可以拨打热线电话或发送短信进行投诉。
(2)邮件和书信:游客可以通过邮件或书信的方式提交投诉。
(3)网上投诉平台:各地旅游管理机构设立了网上投诉平台,游客可以在平台上提交投诉。
(4)旅游投诉中心:一些地区设立了专门的旅游投诉中心,游客可以亲自前往投诉。
2. 投诉的受理与处理流程旅游行业投诉的受理与处理流程对于保障投诉的及时解决和游客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旅游行业投诉的受理与处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相关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予以及时受理,并为游客提供投诉接受凭证。
(2)调查:旅游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涉及的相关方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3)协商:旅游管理部门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并要求相关企业或机构给予合理的解决意见。
(4)复核:若协商未能解决问题,旅游管理部门会进行复核,重新审查投诉案件。
(5)裁决:根据调查和复核的结果,旅游管理部门会做出裁决,并要求相关企业或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6)结果通知:旅游管理部门会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游客,告知投诉的最终结果。
3. 投诉处理的时限为了保障投诉的及时处理,旅游行业投诉处理规定了相关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旅游行业投诉的处理时限如下:(1)投诉受理时限: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予以受理,并向游客提供接受凭证。
(2)调查时限:旅游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方的调查,并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旅游景区游客投诉处理规范

旅游景区游客投诉处理规范第一章投诉处理总则 (4)1.1 投诉处理原则 (4)1.1.1 尊重游客 (4)1.1.2 及时高效 (4)1.1.3 规范操作 (4)1.1.4 质量保障 (4)1.2 投诉处理程序 (4)1.2.1 接收投诉 (4)1.2.2 登记投诉 (4)1.2.3 调查核实 (4)1.2.4 制定处理方案 (5)1.2.5 实施处理方案 (5)1.2.6 反馈处理结果 (5)1.3 投诉处理时限 (5)1.3.1 接收投诉后,景区投诉处理部门应在1小时内进行登记,并在2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
(5)1.3.2 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接到上级领导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方案的实施。
51.3.3 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5)1.3.4 如投诉问题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限,投诉处理部门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5)第二章投诉接收与登记 (5)2.1 投诉接收渠道 (5)2.1.1 旅游景区应设立投诉接待窗口,以便游客在景区现场直接提出投诉。
(5)2.1.2 景区应设立投诉电话,便于游客在无法现场投诉时,通过电话进行投诉。
(5)2.1.3 景区官方网站及公众号应设立投诉专栏,方便游客在线提交投诉。
(5)2.1.4 景区应鼓励游客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投诉,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5)2.1.5 景区应与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
(5)2.2 投诉登记要求 (5)2.2.1 投诉登记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
(5)2.2.2 投诉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6)2.2.3 投诉登记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耐心倾听游客投诉,并做好记录。
(6)2.2.4 投诉登记表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处理和查询。
(6)2.3 投诉信息录入 (6)2.3.1 投诉信息录入应遵循以下要求: (6)2.3.2 投诉信息录入流程如下: (6)第三章投诉分类与评估 (6)3.1 投诉分类标准 (6)3.1.1 投诉来源分类 (6)3.1.2 投诉内容分类 (7)3.2 投诉严重性评估 (7)3.2.2 评估指标 (7)3.3 投诉处理优先级 (7)3.3.1 优先级划分 (7)3.3.2 处理原则 (8)第四章投诉处理流程 (8)4.1 投诉初步处理 (8)4.1.1 接收投诉 (8)4.1.2 确认投诉 (8)4.1.3 分类处理 (8)4.2 投诉调查与核实 (8)4.2.1 调查准备 (8)4.2.2 调查实施 (8)4.2.3 核实证据 (9)4.3 投诉解决方案制定 (9)4.3.1 制定方案 (9)4.3.2 方案审批 (9)4.3.3 方案实施 (9)4.3.4 跟踪反馈 (9)第五章投诉处理结果反馈 (9)5.1 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9)5.2 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9)5.3 投诉处理满意度调查 (10)第六章投诉处理责任追究 (10)6.1 追究投诉处理责任 (10)6.1.1 对旅游景区投诉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疏漏、推诿、拖延等问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旅游业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业投诉处理规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投诉问题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旅游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数据公开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旅游业提供一份全面、科学的规范。
一、投诉处理流程1. 接受投诉旅游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听部门,并向游客提供多种投诉途径,包括电话、邮件、短信等,以方便游客进行投诉。
游客投诉应有专人接听,并保证对接电话畅通无阻。
2. 登记投诉接听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时间等,确保投诉信息真实可信。
3. 调查核实接听部门需要尽快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细节,并与旅游企业相关部门协调,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4. 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后,投诉部门应与投诉人和旅游企业进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争取游客的满意。
5. 处理结果反馈投诉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人,并解释处理决策的依据和原因。
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申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责任分工1. 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诉接听、登记和调查核实工作。
投诉处理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合作,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 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严重投诉事件,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3. 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可以起到公正、客观的评估作用。
旅游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诉调查和处理,以确保处理过程公正透明。
三、数据公开旅游企业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并公开部分数据,包括投诉数量、处理情况、满意度等。
政府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重大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以提醒旅游企业和游客。
四、专业培训旅游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投诉处理培训,提高员工对投诉问题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以更好地处理投诉事件。
旅游投诉管理规定

旅游投诉管理规定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旅游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景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在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过程中,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景区有关服务单位和旅游服务人员提出投诉,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景区做出处理的行为。
三、景区各经营者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投诉受理管理与组织四、千野草场景区办公室是景区旅游投诉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五、千野草场景区办公室在景区设立旅游投诉办公室。
并设专人现场处理、协调、记录投诉事项。
六、各单位负责承办旅游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三章旅游投诉接待七、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旅游从业人员;(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
八、投诉者对下列损害行为之一的,可以提出投诉:(一)认为景区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旅游者利益损害的;(二)认为景区服务人员服务态度低劣的;(三)认为景区服务人员对投诉者有胁迫、欺诈行为的;(四)认为景区服务人员私收回扣、索要小费的;(五)其它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第四章旅游投诉受理九、为使游客投诉方便,在各单位责任区内设置的意见箱、意见薄、公布的投诉电话信息。
各单位应负责维护和保养,意见箱钥匙由千野草场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保管,每5个工作日打开一次,受理游客的书面投诉。
十、投诉者可以拨打景区旅游投诉电话,说明具体情况,并留下姓名及详细联系方式;或提出书面投诉,将具体投诉内容、利益损害发生时间、所要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具体信息、投诉人姓名及详细联系方式写清楚,投入意见箱或意见薄。
十一、景区旅游投诉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投诉之日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千野草场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引言:旅游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伴随着旅游投诉的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旅游行业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投诉处理机制。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旅游投诉的处理规定,以提升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游客的满意度。
1. 投诉受理机构及流程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在旅游局或相关部门,并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游客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并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流程应包括受理、调查、协商、处理和反馈环节,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2. 投诉分类及处理时限将旅游投诉分为产品质量投诉、服务态度投诉、价格争议投诉等不同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设定处理时限。
产品质量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服务态度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和处理;价格争议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和处理。
3. 投诉处理原则(1)公正平等原则:对所有的旅游投诉案件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合法合规原则: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3)快速高效原则:尽快处理旅游投诉,确保游客得到及时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4)妥善处理原则:投诉处理应综合考虑游客的权益和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公正、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
(5)保密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投诉案件,应严格保密。
4. 投诉处理程序(1)受理投诉:投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为投诉人提供投诉回执,告知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时限。
(2)调查核实:投诉机构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采集证据材料,并可以向各方了解情况。
(3)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轻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双方互惠互利的共识。
(4)裁决处理: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案件,投诉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5)反馈通知:投诉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并告知相关权益保护渠道。
5. 投诉处理的补偿和赔偿旅游投诉处理的目标是解决游客的问题并恢复其权益。
旅游投诉处理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制度1. 背景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旨在建立一个有效和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以保护游客的权益并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该制度将确保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
2. 投诉渠道游客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投诉:- 客服提供专门的客服电话,接受游客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
- 网络平台:设立网上投诉平台,方便游客在线提交投诉。
- 投诉信箱:在旅游景点和酒店等位置设置投诉信箱,接受游客书面投诉。
3. 投诉内容游客可以就以下问题提出投诉:- 服务质量:游客对旅行社、导游、酒店等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包括态度、技能、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 行程安排:游客对旅行行程的安排不满意,包括景点选择、时间安排、交通安排等方面的问题。
- 赔偿要求:游客对旅游过程中的损失要求相应的赔偿,如行李丢失损坏、交通延误、食品安全问题等。
- 其他问题:游客可以就其他与旅游相关的问题进行投诉。
4. 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程序如下:- 接收投诉:接收游客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投诉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调查核实: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以核实事实真实性,并收集相关证据。
- 解决方案: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与游客进行沟通协商。
- 实施方案:依据沟通协商结果,启动实施解决方案,并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游客的问题。
- 反馈投诉人:向游客反馈解决方案实施情况,并征求其对解决方案的意见和满意度。
5. 投诉处理时限对于投诉处理,应保证及时处理和回复,具体时限如下:- 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和初步调查。
- 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详细调查和制定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游客反馈解决方案实施情况。
6. 投诉结果评估针对每一起投诉,应进行结果评估和总结,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服务质量,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演。
7. 投诉录入和统计应建立投诉录入和统计系统,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以便于监控投诉情况和及时进行改进。
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京旅发[1999]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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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京旅发(1999)第164号1999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公寓等)、旅游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定点医疗咨询机构、旅游定点摄影摄像公司、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等。
第三条旅游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进行投诉,以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北京市属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处理;(二)坚持调解原则,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三)处理投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投诉处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建立分类档案,分析旅游投诉状况,公告旅游服务质量情况。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六条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二)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就旅游服务发生权益争议的;(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五)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游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_2

游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处理游客投诉流程,牢固树立“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投诉处理游客投诉分咨询、建议、投诉三种类型.(一)游客咨询类咨询一般有询问票价、路线、地点等,景区任何管理或工作人员,能解答的必须立即给予解答,不能马上解答的应填入《游客投诉登记表》,并及时与上级联系了解情况,半个小时内予以正确解答,最后在《游客投诉登记表》中填写解答方法。
(二)游客建议类游客建议一般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接收的个人或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录入《游客投诉登记表》,同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
需要回复的要给游客一个确定的回复期限,待领导作出批示后向游客及时答复建议的被采取情况,最后将答复情况登记在《游客投诉登记表》中.(三)游客投诉类游客一般是对服务、过失、利益和人身伤害等进行投诉,责任部门接到投诉后,要根据内容分类处理并登记,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
根据事实和公司有关规定判定属于违法或工作失职,应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领导及时汇报,并按组织程序及时处理。
属于一般工作失误,服务欠缺的按有关制度和考核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使其立即纠正,同时根据实际,提出整改方案;属于游客自身问题或误解引起的投诉,应做好对游客的解释工作,消除误会,最后将处理情况登记在《游客投诉登记表》中。
二、客户投诉处理的管理要求(一)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投诉件件有落实,事实有回复。
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游客投诉登记表》。
(二)景区管理部必须每月对投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评价,整合处理方法,提出最合理的解决意见。
改进工作和服务策略,提高服务水平,防止同类事情再次发生。
(三)对投诉的处理务必实事求是,如发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将视情况严肃处理.(四)游客投诉的处理期限不超过半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对待任何一位游客的投诉都要认真、耐心听取,表现出高度的负责态度,代表公司向客人表示歉意与感谢.(六)在听取游客意见时,对游客的遭遇应适时地表示理解并不失时机地表示歉意,让游客感到公司是重视、理解其意见并且尽力帮助他解决问题的.(七)在听取游客投诉时,要保持头脑冷静,在没有查明事件原因及经过的情况下,不可随便代表公司承担责任,待弄清事情原委后,再做出判断.(八)对超过权限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联系以得到指令,不能无把握、无根据地向游客提出任何保证,以免妨碍事务的进一步处理。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工作情况一、总体概况202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质量监督与咨询服务中心收到涉及旅行社的旅游投诉700件,其中有329件因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等原因不予受理或退回,正式受理涉及旅行社的旅游投诉371件。
202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级旅游投诉情况二、旅行社投诉处理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收到涉及旅行社投诉共计700件,同比增加60.55%,环比增加203.03%。
实际受理旅行社投诉共计371件,同比增加209.17%,环比增加388.16%;涉及154家旅行社,同比增加185.19%,环比增加196.15%。
两项统计指标环比均有显著上升,这说明在2023年第一季度文旅市场迅速升温的同时,旅游纠纷的数量也在迅速上升,旅行社对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以免影响企业业务的后续发展。
(一)投诉理由在旅行社投诉案件所涉及的投诉理由中,降低质量标准214件,占比47.03%;行前解约89件,占比19.56%;行程变更问题55件,占比12.09%;购物问题47件,占比10.33%;签证问题19件,占比4.18%;安全问题4件,占比0.88%;其他问题27件,占比5.93%。
旅行社被投诉的理由【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重新修订的投诉理由分类标准,自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一个投诉案件会因涉及不同的投诉理由而被多次统计。
】本季度,降低质量标准问题是投诉涉及的首要理由,行前解约排在第二位,行程变更问题排在第三位。
和近三年同期数据对比,质量问题投诉的数量和占比超过行前解约,重新占据了投诉理由的首位,体现了市场复苏对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游客投诉管理规定

游客投诉管理规定1. 引言本规定旨在为游客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诉渠道,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游客满意度。
规定适用于所有游客在本企业旅游景点内的投诉事项。
2. 投诉渠道游客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在景点内的投诉中心填写投诉表格;- 在公司网站上提交投诉表格;- 通过电话进行投诉。
3. 投诉受理3.1 投诉受理人员应及时受理游客的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
3.2 投诉受理人员应保持专业和友善的态度,耐心听取游客的投诉,并向游客解释投诉处理程序。
4. 投诉处理4.1 景点管理部门应对游客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
4.2 景点管理部门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游客,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道歉。
5. 投诉记录与分析5.1 投诉受理人员应将每起投诉案件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调查结果等。
5.2 景点管理部门应对投诉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问题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6. 投诉处理期限6.1 景点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
6.2 景点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游客反馈处理结果。
7. 投诉追踪与满意度调查7.1 景点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追踪机制,对投诉案件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2 景点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了解游客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8.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8.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9. 附则9.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2 对本规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企业批准并公示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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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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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199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1999年12月29日)
第一条凡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为被告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应诉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其他相关处室应予配合。
第三条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应诉工作。
规章制度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 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 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 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 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 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十条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十一条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一式两份,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第十二条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 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 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第十三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 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并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四条投诉人4人以上, 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 为共同投诉.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 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 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 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第十五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 予以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 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本机构无管辖权的, 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 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四章处理第十六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 达成协议.第十七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 应当立案办理, 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 并附有关投诉材料, 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 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第十八条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九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第二十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 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 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 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 没有约定的, 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的, 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 按调解协议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第二十三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 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 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提出调解方案, 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五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 作出以下处理:(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 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 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二)调解不成的, 终止调解,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 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 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 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 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第二十七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第二十八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 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 日起施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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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公寓等)、旅游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定点医疗咨询机构、旅游定点摄影摄像公司、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等。
第三条旅游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进行投诉,以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北京市属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处理;
(二)坚持调解原则,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三)处理投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投诉处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建立分类档案,分析旅游投诉状况,公告旅游服务质量情况。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六条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
(二)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
(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就旅游服务发生权益争议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五)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旅游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旅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
(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司法机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的;
(四)旅游意外事故依照规定已由保险公司赔偿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章投诉管辖
第八条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理下列投诉:
(一)对北京市属旅行社的投诉;
(二)对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
(三)对旅游定点医疗咨询机构、旅游定点摄影摄像公司、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的投诉;
(四)重大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
(五)对区县旅游局(办)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六)应当受理的其他投诉。
第九条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处理投诉的职责是:
(一)公布市和区县旅游投诉电话,处理投诉;
(二)受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对其中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旅游局(办)受理的,及时转送;
(三)指导和督促区县旅游局(办)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区县旅游局(办)受理下列投诉:
(一)对所辖区域内旅游涉外定点公寓及二星级以下(包括二星)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
(二)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区(点)的投诉;
(三)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定点餐馆的投诉;
(四)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定点商店的投诉;
(五)应当受理的其他投诉。
第十一条区县旅游局(办)处理投诉的职责是:
(一)公布所在区县的旅游投诉电话,处理投诉;
(二)受理对所辖区域内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对其中应当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理的,或者认为案件重大应当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理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对应当由区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送;
(三)协助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调查本区域内的旅游投诉;
(四)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投诉的提起
第十二条旅游者提起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投诉。
需要填写投诉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对未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的投诉,可以直接转由被投诉人处理,督促其调查核实。
被投诉人能够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在双方解决争议后的3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投诉处理部门,即可结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部门对已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的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内的投诉,提出转办意见,用《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将投诉材料转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转送、转交的情况。
第五章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部门对已受理并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的投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登记表》交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报投诉处理部门。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对被投诉人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核实,并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或者依法自行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部门依据事实,分别做出以下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一)属于投诉人自身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诉人损失的,决定撤销投诉,向投诉人送达《撤销投诉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过错的,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处理部门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人的过错,决定由被投诉人承担责任;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偿损失,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调查处理费用;
(四)不属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不予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投
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调解结果未达成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部门已经作出处理意见或者决定,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旅行社的投诉,需要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时效为60日,自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的京旅字[1991]第258号《关于旅游投诉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