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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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
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
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
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
闭会期间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
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

(1)本办收到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综合
处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办办理
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秘三处协
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2)由综合处初步提出承办处室,逐级报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予
以布置落实。

(3)承办处室拟出答复件后,报经分管副主
任审签,重要答复件需送经主任签发。

(4)承办处室按复
文要求统一格式行文、填写反馈意见表后,将办理材料整体
移交综合处,由综合处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
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处室和分管副主任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
必要时请主任出面协商。

2、主办、分办和会办。

由本办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会
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
总后及时答复。

由本办分办的建议、提案,由本办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

由本办会办的建议、提案,
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3、办理时限。

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市政府规
定期限内办复;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
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
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应使用本办公函纸,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
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
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
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

根据类别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给建议和
提案作出标记。

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
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
究解决的,用“C”标记。

3、复文的寄送。

寄送复文时应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或《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人
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
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应将答复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
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有
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1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
市政府办、市人大常委会联络机构、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各
2份。

四、办理要求
1、承办处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
质量,讲求实效。

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
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
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
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
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
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承办处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副主任要参与办理。

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建议、提案处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处室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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