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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布拉抢劫案
熊布拉抢劫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密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布拉,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雷波县千万贯乡水口村大湾组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19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布拉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布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布拉于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窜至密云县行宫小区,爬楼钻窗进入14号楼2单元301号隋懋家中,盗窃银制手镯1只后,被隋懋夫妇发现,被告人熊布拉为抗拒抓捕,将隋懋、孟玉华夫妇推倒,致2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熊布拉刑罚。
被告人熊布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布拉于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窜至密云县行宫小区,爬楼钻窗进入14号楼2单元301号隋懋男,80岁家中,窃得银制手镯1只,被隋懋夫妇发现,被告人熊布拉为抗拒抓捕,将隋懋、孟玉华夫妇推倒,经法医鉴定隋懋、孟玉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作价,银制手镯价值1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被害人隋懋、孟玉华的陈述,证人隋永军、程海伟、彭秀兰、阿米者火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鉴定书,足迹鉴定书,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熊布拉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