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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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监督管理

1、将是否违反本规定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及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切实加强取样、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取样、见证人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使取样员、见证员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3、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将现场取样、见证人员配置,取样见证工作的开展等作为行为监督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具备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抄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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