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模板】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市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2.5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2.6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3 适用范围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2 .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2 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3 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4 徐汇区: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4.2 3类区:丰谷路-云锦路-丰谷路-天钥桥南路-龙水南路-喜泰路-张家塘港-龙吴路-春申港-区界-黄浦江-丰谷路2.1.5 长宁区:2.1.5.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5.2 3类区:虹桥国际机场:长宁、闵行边界--环西一大道--机场、新泾镇边界2.1.6 虹口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7 闸北区:2.1.7.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7.2 3类区:市北工业园区:走马塘-共和新路-彭越浦-汶水路2.1.8 杨浦区2.1.8.1 2类区: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8.2 3类区:军工路沿线独立工矿用地:锚地-黄浦江-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区界(除森林公园外)2.1.9 普陀区2.1.9.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9.2 3类区:1)桃浦工业区:南何支线-沪宁铁路-外环线-沪嘉高速2)西北物流园区:中槎浦-沪宁铁路-嘉定、普陀区界3)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沪杭铁路-外环线-沪宁铁路2.1.10 宝山区2.1.10.1 1类区:罗店新镇:月罗公路-潘泾-杨南路-沪太路2.1.10.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0.3 3类区:1)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区):新川沙路-北蕰川路-石太路-沪太路2)宝山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石太路-潘泾路-月罗公路-抚顺路3)月浦工业园区(北区):老蕰川路-北蕰川路-和合路-云天路-知仁路4)月浦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马路河-蕰川路-镇界(杨行、罗店)5)月浦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镇界(月浦)-蕰川路-富锦路-镇界(罗店)6)月浦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湄星路-镇界(杨行)-宝安公路-潘泾7)吴淞工业园区:宝杨路-同济路-泰和路-北泗塘-蕰藻浜-逸仙路-长江路、长江西路-西泗塘-蕰藻浜-杨盛河-泰和路-江杨北路8)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新杨工业园区):锦秋路-新搓浦-区界(普陀、嘉定)9)精品钢产业基地(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顾泾-长江-马路河-江杨北路-月罗路-杨盛河10)精品钢材产业基地(浦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川沙路-长江外堤-老蕰川路-知仁路-云天路-和合路-北蕰川路11)石洞口电厂区域:老蕰川路-长江外堤-长江-顾泾12)大场机场:南蕴藻路—镇界(庙行)—区界(闸北)—场中路—大场老镇区界—西弥浦—镇界(庙行)2.1.11 闵行区2.1.11.1 1类区:1)浦江镇大治河南:黄浦江准水源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区界-黄浦江-大治河2)马桥镇一级水源保护区:西河泾-黄浦江-女儿泾-工农河2.1.11.2 2类区:1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1.3 3类区:1)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工矿用地:华宁路-江川路-兰坪路-黄浦江-西河泾-剑川路2)莘庄工业园区:沙港—元江路—沪闵路—春申塘3)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闵东工业区):万芳路—沈庄塘—浦星路—中心河4)西郊经济开发区(闵北工业园):纪谊路—北青公路—纪潭路(金光路)—纪鹤路5)莘庄工业园区(向阳工业园):莲花南路-吴泾支线铁路-莘奉金高速公路-六磊塘6)东方私营经济城:三鲁路-鲁南路-新浦达泾-先进河7)吴泾独立工矿用地(吴泾工业区):黄浦江-放鹤路-虹梅南路-双柏路2.1.12 浦东新区2.1.12.1 1类区:花木行政文化联洋社区:杨高南路—杨高中路—民生路—丁香路—花木路—杨高南路2.1.12.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9
•【字号】浙政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关于颁布实施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实施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阳政办发〔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布实施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阳泉市自然环境和城市区划调整等实际,在原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与划分。
经市政府同意,对其中成果部分《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及《平定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予以颁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阳政办发〔2014〕93号)、《平定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平政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2.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3.平定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附件1阳泉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1.总则1.1目的加强城市声环境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特编制本区划。
1.2依据与标准本次区划编制依据《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文本、基础资料汇编、图集;以阳泉市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定。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2019年1446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doc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沪环保控【2008】1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4月28日发文,自2008年6月1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现将“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颁布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同时停止执行。
1. 总则 (3)2 .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 (3)3. 附则 (19)法规概述:1、功能区划覆盖范围从原先城市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适用。
2、明确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即当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3、增加适时调整原则,即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4、对四类区表述更简明,符合现状和管理需要。
明确轨道地面交通、内河航道、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机动车3车道(含3车道)以上的道路等组成的交通干线两侧及其主要附属站、场、码头(港口)、服务区等为四类区。
5、明确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通过本次功能区划修订后,一类区面积为2766.91 KM2,二类区面积为2081.56 KM2,三类区面积为914.41KM2,四类区合计面积819.60 KM2,分别占全市面积的42.04%、31.63%、13.89%和12.4%,整个噪声功能区划更贴近现状。
新修订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法律依据。
另外今年6月1日起,全新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开始实行。
市民可查询自己所处区域属于几类区,在遇到超标噪声时,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或12319城建----------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热线等进行投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5]1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巩固和完善已建成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C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分别达到国家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四条凡在达标区内,以及进入达标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达标区的基本要求:(一)达标区内的各功能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必须控制在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达标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三)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应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四)达标区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杭政函[2014]5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杭政函〔2014〕51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实施〈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杭环〔2014〕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编制的《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局要做好《方案》的下发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二、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控制,应以《方案》为重要依据;主城区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达到《方案》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主城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控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噪声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三、《方案》对声环境功能区作调整后,区域内固定声源的管理和控制自《方案》实施之日起1年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四、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方案》进行调整的,由你局组织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结束——。
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
附件: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二O二三年九月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本划分方案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文件要求,在原划分方案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类别。
本划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亚市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2—2023年)》同时废止。
本划分方案编制单位: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划分方案由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的声环境管理。
二、划分原则(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科学划定。
(二)主要以城市规划功能结构和城镇集中建设区为单元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四)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方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5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一)O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根据相关规划文件,本划分方案无符合划分为。
类功能区条件的区域。
(二)I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临政办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6日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强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升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 15190-2014)《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合理划定我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以有利于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区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 640-2012);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X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目录一、前言 (1)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三)相关规划 (2)(四)其他 (2)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2)(一)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说明 (2)(二)各类标准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5)四、生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6)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的范围与年限 (7)(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 (7)(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年限 (7)六、基础资料分析结论 (7)(一)土地利用情况 (7)(二)2020年噪声监测情况分析 (9)七、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调整说明 (13)(一)关于0类区的划分 (13)(二)关于1类区的划分 (13)(三)关于2类区的划分 (13)(四)关于3类区的划分 (13)(五)关于4类区的划分 (15)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6)九、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统计 (24)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4)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巩固我区声环境质量,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对XXX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调整。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7.《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三)相关规划1.《XXX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 3 -2.《XXX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3.《XXX高快速路网规划》(2021—2035年)4.《XXX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5.《XXX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征求意见稿)(四)其他XXX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及XXX各镇(街道)现状主、次干路名称及里程清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正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及适用范围1.1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适用区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35居民、文教区5040一类混合区5545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6050工业集中区65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1.2.5“商业中心”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临海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
临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一、编划城市区域噪声适用区的目的随着城区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
环境声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我市城区的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人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声学质量,在2001年临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临海市城区现状及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临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
二、市区简况及其噪声污染现状临海市位于浙东沿海,东经120°49′—121°41′,北纬28°40′——29°04′。
临海市建成区由古城、大洋、江南三个镇级街道办事处组成,建成区规划东至洛河,南至台金高速,面积46.07平方公里。
目前临海市区工业发展比较迅速,主要以机电、建材、工艺美术、旅游用品等产业为主导,第三产业兴旺发达。
临海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定位其性质为浙江沿海中部重要的旅游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台州市域副中心城市。
因而,近几年城区内化工、机械、纺织等方向的企业逐步规划搬迁,及对机动车实行“双禁”等措施,城区的噪声污染有所下降。
2010年度临海城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9dBA,比2000年时的平均等效声级56.6 dBA减少了1.7 dBA。
监测结果表明:我市城区以交通和生活两大噪声源为主,由于城区扩大,104国道线和34省道线部分纳入城区,影响了城区的环境声学质量,而工业、施工和其他噪声相对比例明显下降。
三、噪声适用区划分基本原则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污染的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环境噪声是指环境中的声音,其强度、频率、时间和声谱等特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社会生活、物质财产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声音。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对环境噪声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以便对不同区域的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区域:一、居住区。
居住区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对居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要求较高。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居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为白天(6:00-22:00)不超过55分贝,夜间(22:00-6:00)不超过45分贝。
在居住区内,除了要求建筑物的隔音性能达到一定标准外,还要求对噪声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
二、商业区。
商业区是人们购物、娱乐的场所,对环境噪声的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商业区的环境噪声标准为白天(6:00-22:00)不超过60分贝,夜间(22:00-6:00)不超过50分贝。
商业区内的噪声主要来自于商场、餐饮场所等,因此需要对这些噪声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三、工业区。
工业区是工厂、生产企业集中的地区,对环境噪声的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工业区的环境噪声标准为白天(6:00-22:00)不超过70分贝,夜间(22:00-6:00)不超过60分贝。
工业区的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等,因此需要对这些噪声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四、交通区。
交通区是交通流量较大的地区,对环境噪声的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交通区的环境噪声标准为白天(6:00-22:00)不超过65分贝,夜间(22:00-6:00)不超过55分贝。
交通区的噪声主要来自于车辆行驶、交通信号等,因此需要对这些噪声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浙江室外噪声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浙江室外噪声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浙江省室外噪声污染日益严重,给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室外噪声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法律与政策支持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室外噪声污染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三、噪声源管理1. 制定噪声源监测和评估标准,对噪声源进行日常监测和评估。
2. 建立噪声源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各类噪声源。
3. 加强对工地施工噪声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时段和噪声限制规定。
4. 高噪声源企业应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噪声排放。
四、城市规划和设计1.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不同功能区域,减少噪声源对居民区域的影响。
2. 加强对新建、改建项目的噪声环境评估,确保项目合规。
3.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建筑结构传递噪声。
五、噪声防护设施建设1. 在重要噪声源周边建设隔声墙、隔音屏等防护设施,减少噪声传播。
2. 加强对居民区域的噪声隔离设施建设,如窗户隔音、门禁处理等。
六、室外噪声监测和评估1. 建立室外噪声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室外噪声污染情况。
2. 建立室外噪声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区进行噪声治理效果评估。
七、监管和处罚1. 建立健全噪声污染治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
2. 加强噪声污染治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宣传和教育1. 加强室外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2. 组织开展室外噪声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市民的噪声环境保护意识。
九、资源保障和调动1. 加强对室外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保障。
2. 指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室外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十、整体推进以上各项措施应当相互配合,形成整体推进,确保室外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评估和调整定期对浙江省室外噪声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逐步完善治理方案,提高治理效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嘉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3号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并结合中心城区近期规划、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以及环境噪声现状,特对中心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域划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划如下:一、南部机关、文教、居住区(区域编号1―1):东至双溪路――中环南路――纺工路(嘉余公路),南至中南路,西至长水塘――二号路――城南路――环城南路,北至?里河,面积16.23平方公里。
执行环境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二、西部机关、文教、居住区(区域编号1―2):东至中环西路――京杭运河(杭州塘)――城南路,南至中环南路(向西延伸段),西至外环西路,北至东升西路,面积9.56平方公里。
执行环境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三、中央商贸混合区(区域编号2―1):东至东方路――城东路――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京杭运河(杭州塘),西至中环西路,北至中环北路,面积11.12平方公里。
执行环境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东部商贸混合区(区域编号2―2):东至外环东路,南至中南路,西至纺工路(嘉余公路)――中环南路――双溪路,北至?里河,面积11.53平方公里。
执行环境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噪声防治施工方案【范本模板】
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噪声危害 (1)三、编制依据 (2)三、管理目标 (2)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2)五、管理目标和指标及责任制考核 (4)六、控制点设置 (4)七、控制措施 (5)一、工程概况二、噪声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类施工机械、工具动作或员工的作业行为,产生了多种无规律的杂乱的声音,影响了人的听觉,甚至超出了人的听觉适应的可能范围,对员工和社区造成了噪声危害。
噪声不仅损害了人的听觉系统,造成职业性耳聋、爆炸性耳聋,严重者可致鼓膜出血,甚至造成神经系统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胃肠功能紊乱。
建筑工程施工噪声源主要来自:机械性噪声:即由机械的撞击、摩擦、敲打、切削、转动等产生的噪声。
如风钻、风镐、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振动器;木材、石材加工机械(如带锯、圆锯、平刨、切割机、打磨机);金属加工的机床;钢模板及钢窗校平等产生的噪声。
空气动力噪声:如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空气打桩机、电锤打桩机等产生的噪声。
电磁性噪声:如发电机、变压器等产生的噪声。
爆炸性噪声:如放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交通运输和起重搬运噪声:如机动车辆运行、起重机械起重、搬运机械的搬运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和机械作业活动产生的噪声.其它噪声:除上述性质的噪声之外的噪声。
为此,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一类(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二类(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三类(适用于工业区)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四类(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还规定: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峰值不准超过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峰值不准超过15分贝。
本工程从结构工程到装饰总体工程施工结束,施工中的不规范操作、材料的进出场、人文环境因素等,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噪声污染。
关于报送声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请示
关于报送声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请示尊敬的[受理部门/领导]:您好!我是[报送部门/单位名称]的[具体人员姓名]。
今天呀,就像带着一份精心准备的宝藏地图来找您,这个宝藏就是咱们的声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您知道,咱们现在这个声功能区就好比是一个规划好的小区,之前的布局在一段时间内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呢,随着咱们这儿的发展,就像小区里新搬来了好多不同需求的住户,之前的规划就有点不够用啦。
比如说,原来安静的角落现在有了新的热闹场所,声音环境变得复杂起来;或者有些地方本来吵吵闹闹的,现在却需要安静下来搞些高科技研发之类的工作。
所以呢,我们就吭哧吭哧地做了这个声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这个方案就像是重新给小区规划了功能区,哪里是安静休息的“卧室区”,哪里是可以热闹点的“活动区”,都重新做了细致的安排。
在做这个方案的时候,我们可没少下功夫。
我们像侦探一样,把咱们这一片的各个角落都调查了个遍。
有哪些新的企业、学校、居民区冒出来了,哪些老地方的功能发生了大转变,我们都摸得一清二楚。
然后呢,我们又像一群商量怎么布置新房间的设计师,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需求,结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咱们这儿的特殊情况,小心翼翼地画出了这个新的“声音蓝图”。
现在呀,这个方案就像一个打扮好的孩子,已经整整齐齐地站在这儿,就等着您来看看啦。
我们觉得这个调整方案对改善咱们这儿的声音环境、让不同的地方都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特别重要。
所以,恳请您接收我们报送的声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就像接纳一个充满希望的新成员一样。
如果您在查看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者建议,您就像敲警钟一样,随时告诉我们,我们一定第一时间响应,把这个方案修改得更完美。
此致。
敬礼![报送部门/单位名称] [具体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划城市区域噪声适用区的目的
随着城区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
环境声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我市城区的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人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声学质量,在2001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市城区现状及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
二、市区简况及其噪声污染现状
**市位于浙东沿海,东经120°49′—121°41′,北纬28°40′——29°04′。
**市建成区由古城、大洋、江南三个镇级街道办事处组成,建成区规划东至洛河,南至台金高速,面积46.07平方公里。
目前**市区工业发展比较迅速,主要以机电、建材、工艺美术、旅游用品等产业为主导,第三产业兴旺发达。
**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定位其性质为浙江沿海中部重要的旅游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市域副中心城市。
因而,近几年城区内化工、机械、纺织等方向的企业逐步规划搬迁,及对机动车实行“双禁”等措施,城区的噪声污染有所下降。
2010年度临**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9dBA,比
2000年时的平均等效声级56.6 dBA减少了1.7 dBA。
监测结果表明:我市城区以交通和生活两大噪声源为主,由于城区扩大,104国道线和34省道线部分纳入城区,影响了城区的环境声学质量,而工业、施工和其他噪声相对比例明显下降。
三、噪声适用区划分基本原则
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污染的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噪声适用区划分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4、《**市域总体规划》;
5、《2001年**市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
6、**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
五、噪声适用区编划说明
1、划分范围
编划面积约45.54平方公里,区域范围是由府园北路、江南街道台金高速公路、灵江及后山山脚线构成的环抱区域。
2、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1)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区标准。
昼间执行50dBA,夜间执行40 dBA。
(2)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区标准。
昼间执行55dBA,夜间执行45 dBA。
(3)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标准。
昼间执行
60dBA,夜间执行50 dBA。
(4)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
65dBA,夜间执行55 dBA。
(5)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类区标准。
昼间执行70dBA,夜间执行55 dBA。
3、实际问题说明
(1)相邻区域的边界选择
充分利用自然界,如道路、河流、山坡、空旷区域等作为毗邻区域边界。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六、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本次规划区总面积约46.07平方公里,规划调整后,我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0类区无,1类区10.75平方公里,2类区23.62平方公里,3类区11.70平方公里。
共划出39块不同类别的噪声适用区,其中1类区3个,2类区7个,3类区2个,4类区27个。
**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