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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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分环境噪声功能区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分环境噪声功能区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分环境噪声功能区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7-28 11:39:33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城乡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使用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3〕185号),现重新调整划分我区环境噪声功能区。

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划分依据和范围(一)环境噪声功能区调整划分依据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二)环境噪声功能区调整划分范围包括怀柔卫星城中心区规划用地11.469平方公里、雁栖工业开发区(包括工业预留地)13.12平方公里、怀柔区域内主要交通干道。

没有规划的农村地区,噪声控制标准按照1类区进行管理。

二、具体划分范围和噪声控制标准二、分类及区域(一)1类环境噪声功能区。

以居住、文教、机关单位为主的卫星城中心区域,面积3.307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为:1.北起京密引水渠(刘各长、杨八家村地域),南至欧曼重卡厂区规划预留地,西起青春路,东至京通铁路。

2.北起北大街,南至南华大街,西起怀柔水库大坝、京密引水渠,东至迎宾路。

环境噪声昼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二)2类环境噪声功能区。

卫星城中心区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面积4.302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为:1.欧曼重卡厂区及工业预留地带以南,北大街以北,京密引水渠以东,开放路以西。

2.北大街以南,迎宾路以东,东至101国道。

3.南大街以南,怀昌路、怀河以东,迎宾北环岛以南至怀河、京承铁路。

环境噪声昼间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三)3类环境噪声功能区。

包括卫星城中心区和雁栖工业开发区,面积14.78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为:1.卫星城中心区欧曼重卡厂区及周边部分区域,包括欧曼重卡厂区周边预留工业用地和统一饮品南侧工业规划用地,面积1.66平方公里。

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标准来源: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以火电和水电建设项目为例,简要说明进行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相同点:l、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中都需要将工程概况情况进行介绍。

如火电项目需介绍电站锅炉的吨位数量、汽轮机数量和规模,年发电量情况,以及公用工程和附属工程等项目组成情况;水电项目也需介绍电站装机规模,年发电量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其中包括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系统。

2、另外,项目需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态影响,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设备噪声、废水产生情况、固体废弃物如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占地、绿地减少、生物数量减少、施工人员进出对施工期区域的影响、施工噪声、粉尘,施工期的取土场、弃土场等占地极有可能水土流失等等,运营期水电站产生的废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等。

3、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都需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2.5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2.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7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8沪府办[2011]51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1.3 适用范围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2 黄浦区(原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4 徐汇区: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4.2 3类区:环南二大道-龙吴路-春申塘-区界-黄浦江-环南二大道2.1.5 长宁区:2.1.5.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5.2 3类区:虹桥国际机场(长宁区范围):长宁、闵行边界-环西一大道-机场、新泾镇边界2.1.6 虹口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7 闸北区:2.1.7.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7.2 3类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走马塘-共和新路-彭越浦-汶水路2.1.8 杨浦区2.1.8.1 2类区: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8.2 3类区:军工路沿线独立工矿用地:锚地-黄浦江-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区界(除森林公园外)2.1.9 普陀区2.1.9.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9.2 3类区:1)桃浦工业区:南何支线-沪宁铁路-外环线-沪嘉高速2)西北物流园区:中槎浦-沪宁铁路-嘉定、普陀区界3)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沪杭铁路-外环线-沪宁铁路2.1.10 宝山区2.1.10.1 1类区:罗店新镇:月罗公路-潘泾-杨南路-沪太路2.1.10.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0.3 3类区:1)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区):新川沙路-北蕰川路-石太路-沪太路2)宝山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石太路-潘泾路-月罗公路-抚顺路3)月杨工业园区(北区):老蕰川路-北蕰川路-和合路-云天路-知仁路4)月杨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马路河-蕰川路-镇界(杨行、罗店)5)月杨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镇界(月浦)-蕰川路-富锦路-镇界(罗店)6)月杨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湄星路-镇界(杨行)-宝安公路-潘泾7)吴淞工业园区:宝杨路-同济路-泰和路-北泗塘-蕰藻浜-逸仙路-长江路、长江西路-西泗塘-蕰藻浜-杨盛河-泰和路-江杨北路8)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锦秋路-新搓浦-区界(普陀、嘉定)9)精品钢产业基地(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顾泾-长江-马路河-江杨北路-月罗路-杨盛河10)精品钢材产业基地(浦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川沙路-长江外堤-老蕰川路-知仁路-云天路-和合路-北蕰川路11)石洞口电厂区域:老蕰川路-长江外堤-长江-顾泾12)大场机场:南蕴藻路-镇界(庙行)-区界(闸北)-场中路-大场老镇区界-西弥浦-镇界(庙行)2.1.11 闵行区2.1.11.1 1类区:1)浦江镇大治河南:黄浦江准水源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区界-黄浦江-大治河2)马桥镇水源保护区:西河泾-黄浦江-女儿泾-工农河(除704研究所外)2.1.11.2 2类区:1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1.3 3类区:1)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工矿用地:华宁路-江川路-兰坪路-黄浦江-704研究所南厂界-斜泾-向阳河-西河泾-剑川路2)莘庄工业园区:沙港-元江路-沪闵路-春申塘-区界3)铁路货场地块:昆阳路以西-剑川路以北-汇江路以东-新闵支线铁路以南4)西郊经济开发区(闵北工业园):纪谊路-北青公路-纪潭路(金光路)-纪鹤路5)莘庄工业园区(向阳工业园):莲花南路-吴泾支线铁路-莘奉金高速公路-六磊塘6)东方私营经济城:三鲁路-鲁南路-新浦达泾-先进河7)吴泾独立工矿用地(吴泾工业区):黄浦江-放鹤路-虹梅南路-双柏路8)上海马桥产业园区:中青路以西-铁路河以北-女儿泾以东-俞塘以南9)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上海航天科技产业园):苏召路以西-沈庄塘以北-浦星公路以东-中心河以南10)闵东工业区:北块为向阳河、三鲁公路以西-浦星公路、牛肠泾以东-红卫河、联达路以北-沈庄塘以南;南块为新闸航路以北-新蒲达泾以东(原东方私营经济城)11)虹桥国际机场(闵行区范围):长宁、闵行边界-机场、新泾镇边界-天山西路-东华美路-宁虹路-七莘路-沪青平公路2.1.12 浦东新区2.1.12.1 1类区:1)花木行政文化联洋社区:杨高南路-杨高中路-民生路-锦绣路-芳甸路-花木路-杨高南路2)原南汇区范围内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2.1.12.2 2类区:1)原浦东新区范围内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康桥镇:康花河-秀沿路-周园路(浦安路)-梓康河3)大团镇:北至石皮泐港,南至区界,西至浦东运河,东至规划路(南团公路)4)惠南镇:城东路-听潮路、西乐路-沪南公路-拱极路5)书院镇:新欣路-白玉兰大道-五尺沟-白龙港6)老港镇:北至南港公路,南至文化中心南侧规划路,西至建西路、经三路,东至五尺沟7)芦潮港镇:东至庙港路,西至南芦路,北至两港大道、大泥公路,南至D3路、芦潮港路8)祝桥镇:六灶港-卫亭路、千汇环路-浦东运河-新川南奉公路9)新场镇:沪南公路-新场镇环城西路-新场镇环城南路-新场镇环城东路10)六灶镇:栏路港-六灶港-新开河-南六公路;爱丽丝路-吉蒂路-南六公路-维尼路11)周浦镇:梓康路-繁荣路-沪南公路-周浦公园12)宣桥镇:四灶港-人民西路-南六公路-镇界;北至越惠新港200米,南至规划路,西至工业区,东至六奉公路东200米13)航头镇:鹤立公路-航鹤路-闸航公路-沪南公路14)泥城镇:东至兴黄路,南至云锦苑180弄,西至鸿音路,北至泥城镇人民政府、南芦公路15)万祥镇:北起老镇区,南至三灶港,东至马五公路,西至万和路;北起祥泰路,南至新万港,东至马五公路,西至祥隆路16)机场航道噪声缓冲区:北至浦东机场分界线,南至大治河,西至两港大道,东至大海17)临港产业综合服务区:大治河-南至J1路-西至两港大道-东至大海18)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城东路以西-拱极路以北-西乐路以东-下盐公路以南19)大型居住社区周康航拓展基地:北至周祝公路,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周园路、沈梅路、瑞安路、周东路,东至沪奉高速20)航头拓展大型居住社区: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沪南公路、张家桥港、高压走廊控制带,南至下盐公路,东至沪奉高速21)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迪士尼为中心):迎宾高速以南-华东路以西-周邓公路以北-沪芦高速红线以西约1000米22)临港新城中心区一期:X6路-环湖西三路-杞青路-沪城环路;临港大道-环湖西一路-海港大道-环湖西二路-方竹路/香竹路-环湖西三路-橄榄路-沪城环路-花柏路-环湖西三路-竹柏路/瑞木路-环湖西二路;临港新城WSW-C4地块:环湖西三路-海港大道-沪城环路-古棕路-小区西边界(中涟河东北侧)-小区北边界(城市楔形绿地)-花榈路。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摘要: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定义和目的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分类和具体数值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正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在我国城市区域中,各类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

这一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被划分为五类区域,每一类区域都有其特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具体如下:1.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45 分贝,夜间为35 分贝。

2.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50 分贝,夜间为40 分贝。

3.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0 分贝,夜间为50 分贝。

4.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5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5.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70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如下:-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其环境噪声标准值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 分贝执行。

-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的。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精品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青岛市噪声质量标准功能区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噪声质量标准功能区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2010年月日发布)第一条为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分区控制性规划,结合青岛市区声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决定对青岛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进行调整,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966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第四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两侧区域。

第五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一)0类区:昼间50dB(A);夜间40dB(A);(二)1类区:昼间55dB(A);夜间45dB(A);(三)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四)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五)4a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4b类区:昼间70dB(A);夜间60dB(A)。

第六条4类声环境功能区按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条位于交通干线两侧50米内的固定噪声源,其排放噪声执行所在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一、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二、区划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和用地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起草背景我市现行《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是根据 2009 年编制《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为依据划分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2016年修订的《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在用地性质和功能区划上进行了调整。

2014 年12月份原环境保护部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我市现有划分结果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环境噪声管理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的声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现状,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

四、划定情况根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由2010年166平方千米发展到2015年的185平方千米,城区部分土地用地性质重新调整,建成了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现有部分规划区用地性质发生改变。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我局组织调整编制了《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本次区划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所属的59个行政村。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233.13.23.344.104.214.324.434.54穿越城55.1作场所的安静。

5.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GB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噪声区划程序7.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绘制噪声区划图。

7.87.988.108.218.2.1 4.2条、4.3条、a.Ab.A%±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标准来源: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以火电和水电建设项目为例,简要说明进行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相同点:l、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中都需要将工程概况情况进行介绍。

如火电项目需介绍电站锅炉的吨位数量、汽轮机数量和规模,年发电量情况,以及公用工程和附属工程等项目组成情况;水电项目也需介绍电站装机规模,年发电量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其中包括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系统。

2、另外,项目需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态影响,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设备噪声、废水产生情况、固体废弃物如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占地、绿地减少、生物数量减少、施工人员进出对施工期区域的影响、施工噪声、粉尘,施工期的取土场、弃土场等占地极有可能水土流失等等,运营期水电站产生的废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等。

3、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都需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15190-94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标准来源: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以火电和水电建设项目为例,简要说明进行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相同点:l、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中都需要将工程概况情况进行介绍。

如火电项目需介绍电站锅炉的吨位数量、汽轮机数量和规模,年发电量情况,以及公用工程和附属工程等项目组成情况;水电项目也需介绍电站装机规模,年发电量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其中包括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系统。

2、另外,项目需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态影响,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设备噪声、废水产生情况、固体废弃物如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占地、绿地减少、生物数量减少、施工人员进出对施工期区域的影响、施工噪声、粉尘,施工期的取土场、弃土场等占地极有可能水土流失等等,运营期水电站产生的废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等。

3、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都需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 15190—94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08—29批准 1994—10—01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 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正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及适用范围1.1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适用区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35居民、文教区5040一类混合区5545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6050工业集中区65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1.2.5“商业中心”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发表时间: 2004-01-29 浏览376 次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1、西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声环境影响

声环境影响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a)、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 声级(Lmax)。

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评价量根据GB12348、GB12523 工业企业厂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频发、偶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 声级(Lmax)。

根据GB12525、GB14227 铁路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a)、夜间等效声级(Ln)。

根据GB22337 社会生活噪声源边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a)、夜间等效声级(Ln),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非稳态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 声级(Lmax)。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噪声的影响特点,可按施工期和运行期分别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

运行期声源为固定声源时,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运行期声源为流动声源时,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行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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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 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 噪声区划程序
7.1 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1 依8.1条和8.2.1的方法将城市规划明确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划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7.2.2 未能确定的单元按附录A统计城市A、B、C三类用地比例,并依8.2.2的区划方法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 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 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 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 绘制噪声区划图。

7.8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7.9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8 噪声区划方法
8.1 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

区域界限明确。

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8.2 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2.1 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4.2条、4.3条、4.4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8.2.2 未能依8.2.1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8.2.2.1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b.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8.2.2.2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b.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c.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8.2.2.3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b.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8.3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8.3.3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8.3.1。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套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9.2 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域。

9.3 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9.4 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9.5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9.6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7 噪声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可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城市地图上绘制。

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区域类别颜色阴影线
0类标准适用区域浅黄色小点
1类标准适用区域浅绿色垂直线
2类标准适用区域浅蓝色斜线
3类标准适用区域褐色交叉线
4类标准适用区域红色粗黑线
附录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用地指标统计
A1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
噪声区别用地指标是反映区域主导功能,由城市用地分类(见GBJ 137)归纳成的三类用地。

其中:
A类用地含各类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类用地含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地;
C类用地含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

A2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数值表示
三类用地的占地百分率。

A3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统计
A3.1 以GBJ 137为统计依据,根据城市规划用地资料,统计噪声区划单元的总面积和
(GBJ 137中下列各类用地面积:
R(大)类;C(大)类的C1,C5,C6(中)类;M(大)类;W(大)类;T(大)类;S(大)类,U(大)类的U(中)类。

A3.2 将统计出的各类用地按表A1归纳成噪声区划指标的三类用地面积。

A3.3 三类用地面积分别除以区划单元面积之商的百分数即为噪声区划三项用地的数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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