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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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1 第 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列举式规定中没有将婚姻 自主权列 人。而我 国 《 民法通则》 13 第 0 条规定 , 公民享有婚姻 自主权 ,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该规定 将婚 姻 自主权作 为公 民一 项重 要 的人 格权 加 以保 护 。 由于公 民 自主决 定其婚 姻关 系 是其 意志 自由的重 要 体
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公 民名誉权 、 荣誉权时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 违法 行使 职权 , 造成 受害人 名誉 权 、 誉权 损害 的 , 当在侵 权行 为影 响 的范围 内 , 受害 人 消除 影 若 荣 应 为 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第 3 条所规定的三种责任形式只针对公 民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侵害 的同时造成 O 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 范围狭窄; 而且该条所规定的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三种责任并无财产 内容 , 也不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 , 属于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国家机关 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只能起到某种程度
供 了有 益 的经验 。 二 、 家侵 权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范 围 国 现 行 国家赔偿 法 所规 定 的国家赔 偿 , 本分 为行政 赔偿 和刑事 赔偿 。从赔 偿 的对象 来看 , 人 身权 和财 基 对 产权 的侵 犯都 可 以要 求 国家赔偿 , 但并 非全 部 的人 身权 和财 产权 ; 且 就可 以要求赔 偿 的权 利 的损 害范 围 而 并
赔 偿 的原 因 。其 二 , 当时 《 国家赔 偿 法 》 中关 于 国 家赔 偿 的标 准 和方 式 ,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 定 的 : 一 , 是 第 要使
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 ; 第二 , 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 的状况 ; 第三 , 便于计算 , 简 便易行 。然而 , 时过境迁 , 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 国家赔偿法》 中 规定精神损害制度既必要又可行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尊重人 的尊严 , 认真对待人 的各种权利 , 是对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国家财力逐渐加强, 已经具备一定 的负担能力。此外 , 《 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的实施也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提

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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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 国家赔偿 法仅 对 国家机关 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的职务 侵 权行 为 作 出规 定 , 不 承 认 国家 权 力 而
机关立法侵权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只承认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司法侵权赔偿责任 。 行政侵权行为和司法侵权行为所侵犯 的客体是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行 为所致损害后 果 一般 表现 为两种 : 为财产 损失 , 为精神 损害 对 财 产权 的侵 害 , 接 给 主体 造 成 财产 上 的损 一 二 直
侵 害主 体人 身权 的 情况 下 , 对受 害人 而 言 , 精 神 上 的痛 苦往 往 比财产 损 害对 主 体 的影 响更 加严 其 重 。如错 判行 为 : 一 , 第 因错判 而剥夺 了主体 的人身 自由, 其 带来 身 体 上 的不 便 、 神 上 的痛苦 。 给 精 第 二 , 为 国家行 为 的错 判 , 作 导致 了主体对 社 会公平 、 正义 的怀 疑和失 望 , 比之 一般 民事 主体非法 限 制人 身 自由给 主体 造成 的心灵 打击更 为 巨大 , 重影 响受害 人心 理 与身 体 的健 康 。有时 , 严 这种精 神 上 的创 伤甚 至会伴 其终 身 。第 三 , 由于此 种行 为来 自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 机关 工 作人 员 的职务 权 力 的行 使 , 在社 会 中表征 着 国家对 主体 的政 治道 德评 价 。这 种 来 自于 国家 的评 价 给受 害人 造成 的名
No.2 02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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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国家 赔 偿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几 点思 考
哈 丽 蓉 ,那

(. 汉大 学 法学 院, 1武 满北 武 汉 4 00 ;. 3002 宁夏职 工科 技 学院 , 宁夏 银川 700 504)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义作 出的违法行 为侵害时 ,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 不仅表现 在肉体 上 , 同 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 , 仅给受 害人物质损 害补偿 , 不 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 违背现行法律 ,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 , 不代表事实上 的公正 , 并 立法 上的残 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我 国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 。《 则 》 10 第 2 条规定 : 民的姓名权 、 “ 公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 赔礼道歉 , 可以要求赔偿损 并 失 。其他法律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为加强对 民事 权益的司法保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 民尊重他人权利 , 提高公 民法制意 识, 保护司法公正 , 0 年 , 高人民法院公 布实施 了《 2 1 最 0 关于确认 民事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 了赔 偿 ) 明确 确定办法 , 扩大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为公正 司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在我 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 中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 国法学界 和司法界誉为 18 9 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 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 二个里程碑。我国《 国家赔偿法》 1 4年正式通过 ,9 5 1 1日 自 9 9 19 年 月 开始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 :一 ) ( 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 )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 人 身 自由的; 十五 条:一 ) 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 实证明有犯罪 第 ( 对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 (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 的, 以上规定情 有 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 害的 , 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应 围内, 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二、 从个 案看我 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显 而 易 见的 , 精神 的伤 害是 无法 想象 的 , 以用物 质尺 度 来衡 与 一股 民事侵 权 导致 精神 损害 赔偿 近 乎开 放式 的规 定有 明显 的 但 难 量 精神 价 值 。 不 同, 因此 , 在赔 偿 的标准 上就 必 须加 以调 整 。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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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立法缺 陷 日益 凸现 出来 。像举 国震 惊 的 余祥 害 作 出一 定 的规 定 , 除此 之 外 的 隐私 权 、 但 信 先 , 物质条 件 已相 当 丰厚 , 是 已经 拥 有 了相 当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赔偿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赔偿

对于哲学王的产生, 我们居然会发现是城邦培养的, 哲学
王须经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培育 ,须具备成为统治者所应具 有的品质、 条件, 然而这一系列的培育工作由谁来完成呢? 其 城邦本身已是一个 “ 在言行两方面尽可能和至善本身完全相 称的人统治着一个同样善的国家。 那到底又是谁来构筑这样 ” 一个国家呢? 如此追问, 又将会陷人无穷循环。
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立法及司法部门充分重视。这 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定
的司法解释》 推动着人们对国家侵权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
所谓 “ 精神损害”是指业 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 的巨大痛
度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由于无法可依 , 践踏公平、 正义的司法
此继承者从一出生就开始接受挑选, 健康、 优秀的孩子被选为 继承者, 接受上述的初期的集体教育。20岁进行第一次淘汰。 留下来的将继续接受天文学、 数学的教育。 30岁时进行第二次 筛选, 选中的将会学习“ 能达到可理知事物顶峰” 的辩证法, 之 后再回到原生态环境— 城邦中,履行治理国家的义务。因 此, 当继承者回到“ 洞穴” 中担负起治理国家的重任后, 哲学王
关键词 : 国家侵权行 为 精神损 害赔偿 国家赔偿
苦、 压力、 卑感、 自 恐惧等心理利益上的不利益。迩 国现行法 俄 律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给予物质或金钱赔偿问题未作规定, 这是立法上一个重大的漏洞和缺憾。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术界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 , 进一步认为对国家侵权
[ 1」 陈配.理想的距离— (理想国) 读书报告. 中山大学哲
苑 网.
酷的, 对人性和灵魂是扼杀的, 对各种意识形态是禁锢的, 却
为其披上了国家正义 、个人正义 、善的理念的必然需求的外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 的 思想 根深 蒂 固 . 广 大 人 民 的 民主 、 权利意识淡薄 , 不 可 能 产 生 月 2 0日国务 院公 布 的《 国家 赔偿 管理 条例 》 明确 规定 . 国家 赔偿 费 国家 赔偿 的思想 . 随着 国家 法 律制 度 的逐 渐 完善 、 西方 法 律 观念 的 用 由各级 人 民政 府按 照 财 政管 理 体制 分 级 负担 国家 赔偿 被 纳 入 财政 预算 . 据 了解 . 国家赔 偿 实 际 支 出 的金额 占每年 国家财 政 拨 付 的金 额很 少 一部 分
2 0 1 0年 1 2月 1日, 新修 正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正 式实 施 , 和 以往 慰 金 。” 何 为严 重损 害 , 切实 需 要一 个量 化 的标 准 。否则 . 法 律 实施 相比, 其 最 大亮 点是 将 精神 赔偿 首 次纳 入 国家 赔偿 范 围 。 此 项制 度 起 来 很 难操 作 , 也 会 带 来 一些 求 告 无 门 、 同 类不 同果 的案 件 发 生 。 的确 立 与 近几 年 发 生 的一 系列 冤 假 错案 有 重 大 关联 .当 受 害人 或 如 新法 实施 当月 ,甘 肃 省 图书 馆助 理 馆员 王 鹏 因发 帖举 报 “ 官 二 家属 向有 关 机关 提 起精 神 损 害赔 偿 时 .却 由于我 国 国家 赔 偿法 并 代 ” 公 务员 考 试作 弊 而遭 “ 跨省抓捕” , 结果 被 认定 是 错 拘 起初 警 未有 此项 规 定无 疾 而 终 。与此 同时 . 这 些事 件 给社 会 、 法 律 界 引起 方 已承诺 赔 偿 3万元 精神 损 害 费 ,突 然变 卦决 定 只 支付 3 0 0 0元 . 强烈 反 响 , 国家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在 中 国建立 势在 必 行 。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定 : 致人 精 神损 害 的 . 当在 侵权 行 为影 响 的范 “ 应
损 害 抚慰 金 ” 的形 式 对精 神 损 害 赔偿 作 了 明确 规 定 ,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不 属 于 国家 赔 偿 范 围 ” “ 的类
围 内 。 受 害 人 消 除 影 响 , 复 名誉 , 礼 道 歉 ; 为 恢 赔 造成 严 重 后果 的 。 当支 付 相 应 的精 神 损 害抚 慰 应
偿 予 以赔偿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情 形 主要 规 定 在 其
损 害赔偿 实施 陷入无 序 的境 地 。 及 法 律 的权 威 危
收 稿 日期 :2 1— 8 2 0 0 0— 0
作者 简 介 :董 臻静 (9 2 , , 江 瑞安 人 , 国谢 菲 尔德 大 学法 学硕 士 , 究方 向 : 1 8 一)女 浙 英 研 国际法 、 商法 、 欧
中“ 呼万 唤始 出来 ” 千 。
在理 论 上 , 于 原 《 对 国家 赔偿 法 》 中是 否 已经
有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内容 , 尚存 争议 。④ 实 践 中 , 在
由于 缺 乏法 律 的 明确 规定 , 害人 难 以 得 到精 神 受
损 害赔 偿 却是一 个不 争 的事 实 。
算标 准 、 用标 准 、 适 追偿 制 度 等 方 面仍 是 “ 抱 琵 犹 琶半 遮 面 ” ,这 就 导致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在 实 践 中
的适 用 存在 很 大 的不确 定 性 , 而导 致 国家精 神 进
偿 , 设金 钱 赔付方 式 。其 二 , 创 明确 了精 神 损害赔 偿 范围 , 可对 名 誉 权 、 誉权 之 外 的精 神 损 害赔 荣
境地 。以 “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为切 入 点 ,从 “ 神损 害抚 慰金 ” 的计 算标 准 、适 用标 准、追偿 制 度等 精 方面 ,就 完善 国家赔偿 中的精 神损 害赔偿 制 度进行探 讨 。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蟹鬣豳豳置鋈i竺!型圭!f叁墨!圭塾金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霉赔偿的.g考卫旋摘要《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的重视,它的修订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发展要求的。

本文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实践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思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可行性实践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4-02今年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

而此时,同村人赵作海作为“杀人凶手”已经服刑11年。

这情节与几年前余祥林冤案惊人的雷同。

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同时,河南省高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方面思考。

一、精神损害立法现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从现行立法来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基本法中。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通过,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标志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正式确立。

但是《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见于第三十五条,比较原则,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从分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入手,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赔偿范围、“严重后果”的界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其规范性和易操作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职务侵权abstract: the new “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through mental damage, will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state compensation, the symbol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provisions are found only in thirty-fifth, principle of operation,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from analyzing the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o the state mental compensation, scope of compensation, the connotation of “ serious consequences “to define the problem undertakes discussing, aim to perfect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nsure its normative and easy operation.key words: 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 duty right infringement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确立职务侵权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价值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设计往往要受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国家财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欣慰 的是 , 修订 的 国家赔 偿法 明确精 神损 害赔偿 写入其 中 , 新 这
法 中明确写 入精神 损害 赔偿制 度的几 点看法 :

其次 , 修订 后的赔偿法 在赔偿 程序上 去除“ 认违 法” 确 这一 不
至 少在制度 上让 国人 看到 了曙光 。 以下是笔 者就 本次 国家赔 偿 利于请求 人获得赔 偿的 门槛 , 申请 人获取 精神损害 赔偿提供 了 为 便利 。这一 点通过对 比原 《 国家 赔偿 法》 9 、 O 第 条 2 条与 修改后
的关怀 , 这种尊 重和体现 就特 别反映在对人 的价值和 尊严 的保 护 这一 案例可 谓是在 精神 损害赔 偿领 域 的先行 探索 并取得 良好社 救济 上 。 “ 像 麻旦 旦处 女嫖娼 案”受 害者 在身心 受到极 大伤害 的 会效 果。 另外 ,在 作 出赔偿 决定前 要充 分听 取赔 偿请求 人 的意 ,
“ 的存 在拖延 了 申请 人获 得赔 偿的 时间、 增加 了诉 身 自由, 止非法搜 查公 民身体 。第三 十八 条明确规 定:中华人 牌。 确认违法 ” 禁 ” “ 这 使得 部分 国家赔偿 案件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人 格尊 严不 受侵犯 。禁 止用任 何方 法对 公民进 讼成本 。曾有学 者指 出: 种制 度设 计 ,
其次 , 是缓和 社会矛 盾 , 建和谐 社会 的必然要 求 。就 以 这 构 更好 的化解 矛盾 。 如此前 的赵 作海案 , 赔偿 义 务机关与赵 达成协
赔偿 1 2万元或者其 建造相 同价 值的房屋 以弥 补其 精神损 失。 人为本 而言 , 国家赔偿责任 制度要 充分尊 重人 的价值 和体现 对人 议 ,
的第 9条 、2条可 以发 现 “ 2 确认 违法 ” 设立 , 因为其 认定标 的 是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被载入《国家赔偿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超越性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国家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也为现实中实际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寻求救助之路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但是,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不够彻底,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损失赔偿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国家侵权赔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国家赔偿法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L g l y t m A d S c t e a S s e n o i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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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 国家赔 偿法》 的颁 布, 标志 着我 国对公 民权 的保护逐 渐重视 , 的颁布推 动 了我 国的 法制 改革 , 实践 中取 得 了一 它 在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国行政赔偿 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 列举式” 的立法模式为主导, 这种模式 的立法虽然具体 、 明确、 便于操作, 但列举式的立法在赔偿范 围上有很大的局 限性, 当然这 是因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造成的。 预先 制 定的法律, 总是包罗不了瞬息变化 的社会现象 。 而概括式 的立法模 式就可 以避免这一缺陷, 例如《 日本赔偿法》 中的第一条就规定: 行使 国家或 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他 人, 国家或公共团体应对此负责任 。其次行政赔偿 的范围过于单一, 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物质 上的损 害。公 民的权利是实体权利和 程序权利的有机统一, 其中实体权利又包括人身权 、 财产权 、 政治 自由 权、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 , 国家 机关及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利侵犯任何一种权利都可能形成广泛意 义上的损 害, 都应该引起 国家赔偿 。 而我国的行政赔偿仅限于人身 。 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原则的。 最后 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立法的范围是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一个 的缺 陷。 精神损 害是国家侵权 的后果之一, 理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 围。 行政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他人 的名 誉、 姓名 、 肖像 、 荣誉 、 身体健康 、 生命、 名称等权利给他人 的人格、 精 神、 尊严、 品格造成非财产性的伤害 。而我国对精神损 害的赔偿仅 限 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 如《 国家赔偿法》 3 第 0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3 条第( ( 项第 1 条( ( ( 项规定 一) 二) 5 一) 二)三) 的情形之一的,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 为 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在许多的发 达 国家早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到损害赔偿的范 围, 例如法国的国家 赔偿法规定: 1判例法确认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的国 () 家赔偿责任。()判例法也 能确认那些虽不产生物质后果 的精神损 2 害, 但能够引起巨大 的精神或者破坏个人宗教信仰的损害 , 国家也应 该负赔偿责任。0 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个 民主、 法治、 和谐的社会应当重视人精神层面 的利益 , 确立精神损 害 赔偿 是 符 合 文 明发 展 趋 势 的 。 二、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立法建议 在立法时有些情况下 当参照< 应 民法通则》 的有些规定制定行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如国家机关及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 法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时要停止侵 害, 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 失. 这时赔偿的范 围, 赔 偿的标准应 当参照民法 的有关规定和判例 。 在有些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体现惩罚性的原则, 例如国家机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 权人 的精 神损 害而给 予 的物 质上 的补偿 。 2建立 精神 损 害置索 赔偿 崩度 的必 要性
我 国的 国家 赔偿制 度 ,是 一个 以宪 法 为根 本 , 以 《 国家 赔偿 法 》为主 体 ,诸法 共 同调 整 的一 项法 律制 度 。我 国的 《 家赔 偿法 》规 定 了 国家赔 国 偿 的范 围仅 限 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的 职务 侵权 行 为 。 《 国家 赔 偿法 》 在第 四章 “ 赔偿 方式 和 计算 标准 ”具体 规 定 了国家 赔偿 的 范 围 ,包 括对 人 身 自 由受侵 害 的赔偿 、对 生命健 康 权侵 害 的赔 偿 、对 财产 权侵 害 的 赔偿 。不难 看 出 ,这种 赔偿 范 围 的立法 规 定存 在 一个 重大 的 失误 ,这 就 是 没有 规 定 国家侵 权 行 为造 成 的精神 损 害 的赔偿 ,而精 神损 害 却是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 造成 的后 果 中最 为严 重 的一 种 。因 此确 立 精神 损害 赔偿 对 完善 我 国
因此 社会各界对扩 大国家赔偿范 围的呼声越来越 强烈 。从我 国建立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两个方面进 行论证 ,阐释建 立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已成法 治社会发展 的客观 要求,体现现代法制 精神 。 [ 关键词] 精神 损害赔偿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 类号:D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1 7 —7 9 2 1 )0 2 2 0 0 9 6 1 5 7( 0 0 1 0 2 - 1
权 的 行 为,还 是 国家 机 关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违法 行 使职 权 而侵 犯 公 民人格 尊
严 权 的行 为 ,凡 是造 成 损害 的 ,受 害人 都有 要求 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国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 部 分 , 无疑 问应 该成 为法 律保 护 的对象 。 毫 当这种 权利受 到
因侵权行 为 导致 的法律 关系 的 中止 、 消灭 而产 生 的精神 损害 , 如 导致夫 妻关 系 、 亲子 关系 等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 国家也 应承 担 相应
( ) 三 赔偿 标准
对人 权 的保 障 也越来 越受 到重视 , 民人身权 利作 为人权 的重要 的赔偿 责任 。 公 侵害 时 , 理所 当 然应 该得 到救 济 。 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精神损 害 对 于国家 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 我们 应秉行 财产救 济为 主 , 赔偿 范 围仅 限于 受害 人 名誉权 、 荣誉 权遭 受损 害 , 而且 未包含 财 非财产 救济 为辅 的原则 , 尽量 缓和 受害 者所 遭受 的痛 苦 。 确定 在 产赔 付 , 免会 使 公 民得不 到充 分救 济 , 难 不便 于受 害人 身体或 精 国家精 神损 害 的数额 方面 我们 借鉴 国外 的经 验 ,再 结合 本 国国 神上 的 恢复 , 可 能滋 长受 害人 对政府 的不 满 和对立 情绪 , 仅 情 , 以有 以下几 种方法 : . 于纯精 神利益 损害 的赔偿 , 从侵 有 不 可 1对 可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修改《 国家赔偿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丈从国家赔偿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 性 入手 ,通 过现 实的案例 说 明 实践 申不乏有 国家侵 权导 致公 民遭 受损 害特别是 精神 上遭 受损 害 时难 以得到全 面救 济 的 困境 , 并结合实际分析 了国家赔偿 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的重要性以及 已具备的可行条件, 借此引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用于 实 践 , 国家机 关侵 权与 公 民侵权 只是 主体 不 同, 质上 并没 权 人 的过错 程度 ; 权行 为 的方式 和造成 的 后果 ; 害人 的谅 解 本 侵 受 有差 别 , 国家侵 权承 担的责 任应 该与 民事侵权 承担 的标准 和方式 度 以及 当地平 均 生活水 平等 , 由法 官在 处理案 件 时综合 考虑 , 确 实现 统 一 , 仅有利 于 我 国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 , 不 还有 利于 我 国更 好 定 具体 的赔偿 数额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且又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相关法律适应社会对权利要求的增长。

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以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本文拟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适应这种社会要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

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

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生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一
1。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民事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精
受精神痛苦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 和保 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 。”l一 [a 也有学者认 为 :精神损害是指 t ( r “ 加害人 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 害。 在法律理论 上. 这种损 害既包括生理上 和心理上的损 害 , 也包 括精神利 益 的损害 。 精神损 害赔偿是 指加 害人 因其侵权行为侵害 了他 人的精神利益而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 。”12 [7 28 () p 笔者认为 , 精神损害是 一种无形 的损 害 , 它并不表 现为 受害人物质财产利益 的减损 , 而是表现为被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或精神上利益 的减损 。其 中, 精神上的痛苦 是指 自然人这
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为重要 内容 ,而建 立的多层
次 、 方 位 的 法 律 规 范体 系 全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 二 精
( ) 一 我国规定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现行法律法规 。 1 民法通 则》 . 《 第一百二 十条规 定 :公 民的姓名权 、 “ 肖像 权、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恢复名
前 的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尚未 确 立其 主体 地 位 . 就 是 说 法 人 目前 也 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公 布施 行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的 是
二 、 国现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中对于造成精 神损 害的 , 仅仅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 道歉 而已 , 并不进行物质上的赔偿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我 是以《 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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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人遭受生活和工作上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心理创伤和情感压抑等,如精神上的悲伤、忧虑、失望等。

通常,精神损害是由于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有特定人格意义的财产权而引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对其概念涵义的界定上,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致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或精神创伤,进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其本身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责任;[1]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利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给付的责任;[2]还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3]尽管以上三种观点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理解方面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来讲,都是主张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对其予以精神抚慰的目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1.一般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精神损害
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3](1)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也包括国家机关不积极履行义务致公民损害的行为。

从实施主体上讲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2)精神损害。

职务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精神受损。

这是公民要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3)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旦国家机关没有履行其对相对人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也因国家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且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赔偿的,一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即这里所讲的因果关系要求国家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原因力。

”[4]
2.特殊构成要件。

纵观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三个具体条件:(1)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而因财产权受到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是法定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必须是其第3条或第17条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5]
二、国家赔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来看,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的人格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承担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该条款中规定的几种责任形式虽然是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却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规定以物质的形式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即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当时对这个问题的社会需求并不迫切,精神损害赔偿理念不发达;另一方面是过多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

由于原《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赔偿,合法权益便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立法阙如在学术界泛起的涟漪之一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因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而被不少学者指责。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2001年轰动全国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在原告提起的索赔500多万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但一审法院则判决被告赔偿74元。

后二审法院要求公安局赔偿原告74.66元,但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给予答复。

在本案中,受害人麻旦旦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人格权被侵害了。

类似案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2010
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对“精神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家赔偿法,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无需讳言的是,在今后的实践中仍需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制度加以完善。

三、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毫无疑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及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

其必要性有以下三点:第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贯彻落实宪法理念的要求。

第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

第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顺应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6]
四、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侵权行为中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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