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新编版)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3篇)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学习《新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我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下面是我对新食品安全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新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对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确保这些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通过学习新食品安全法,我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知道了如何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
其次,新食品安全法注重了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法律规定了食品的标识、标签和广告的要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
法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应急处理的措施。
通过学习新食品安全法,我了解到了食品监管工作的全流程和全方位,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了更加系统的认识。
另外,学习新食品安全法还让我深刻认识到了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了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措施,并增加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通过学习新食品安全法,我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食品安全对于人民群众的意义。
最后,学习新食品安全法还让我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食品安全责任不仅仅落在食品生产经营者身上,也需要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共同努力。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要求消费者主动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同时倡导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
通过学习新食品安全法,我明白了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切身福祉,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浅析《食品安全法》
浅析《食品安全法》在不合格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下,《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全国人民都比较重视,总局的人员全程参与了该法的起草、修订工作。
说实话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相关行政部门重新划分利益、确定职责的过程,也是考验工作人员能否保护本部门的利益,减轻本部门职责的过程。
特别是这部法律涉及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管理等行政部门,工商和这些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职能不清的现象长期存在,我们都盼着这部法律能根本解决问题。
但出台以后让我们都很失望。
这部法律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模糊的概念和规定,给工商部门随后的管理带来了很多隐患。
《食品安全法》要求工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使用了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企业的主体概念,但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给出这两种主体的概念和范围,传统的企业登记中,企业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这就造成了食品许可证没法发放的问题。
因为基层人员没办法区分哪些商户是食品经营者,哪些商户是食品经营企业,发错了是要负责任的。
如果有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网友也许知道,食品许可证是很难办的,可能你跑了好几次,等了好长时间也办不了,对工商所的人员很有意见。
看了这些请你理解,不是工商所的同志不愿给你发,而是他没办法发。
食品安全监管,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所有工商人挥之不去的恶梦。
问题奶粉、红心鸭蛋、多宝鱼、毒大米……一系列真真假假的食品安全事件,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对此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食品方面的问题,基本都是高调处理,严厉问责。
这些年,工商人员因为食品问题接二连三的落马遭擒,我不能说这些人员全部无辜,但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冤枉的也不少。
1、漏洞频出的职责分工这是整体机制方面的问题。
食品监管涉及生产源头、加工、屠宰、运输、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初级农产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现场加工制作的食品等不同类别,相关的监管部门有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管理、工商五个。
食品安全的五大误区与真相
食品安全的五大误区与真相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然而,在传媒和网络的信息泛滥下,有许多关于食品安全的误区被误导和夸大。
本文将解析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五大误区,并揭示真相。
一、真相:所有的食品都存在潜在的风险许多人认为只有某些特定食品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其他食品则不会带来任何健康风险。
事实上,食品安全是一个普遍而且复杂的问题,所有的食品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无论是水果、蔬菜、肉类还是加工食品,都可能受到污染或者贮存不当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我们不能只关注某个特定食品,而是应该从整体上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二、真相:天然食品就一定安全很多人认为天然食品与安全食品是等价的,只要选择了天然食品,就无需担心食品安全问题。
然而,事实不尽如此。
尽管天然食品没有经过添加剂和人工加工,但其本身仍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例如,农作物可能受到农药和化肥的污染,畜禽可能携带疫病,甚至天然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受到细菌和霉菌的感染。
因此,选择天然食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食品安全,仍然需要加以谨慎对待。
三、真相:贵的食品就一定安全一些人认为,只要购买价格昂贵的食品,就能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然而,这是一个误区。
价格昂贵的食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安全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不法商家可能通过提高价格来制造“高端”、“安全”的假象,从而欺骗消费者。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以价格来判断食品的安全性,还需通过购买渠道、质量检测和安全认证等方面来评估食品的安全性。
四、真相:只要食品通过了标准测试就一定安全标准测试被很多人视为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唯一依据。
然而,标准测试并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绝对安全。
首先,标准测试很难覆盖到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那些新出现的问题。
其次,标准测试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验积累,在此期间,食品问题可能已经发生或者扩散。
因此,标准测试只是评估食品安全的参考,并不能代替消费者对食品的审慎选择和使用。
关于新《食品安全法》执行难的思考
全文共计2211字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论断,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着力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为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以法治方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原有许多法律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强化了食品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明确了最严厉的惩处措施。
这些新修订的内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法律,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
在该法中,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低处罚2019元提高到了5万元,这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然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已一年多,但目前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无证的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生产小作坊还有很多,因为商店、餐饮等食品行业作为层次较低的传统服务业,进入门槛低,投入少,一些行政相对人在从事农牧业劳动之余,开设一家商店或餐馆以谋取生活来源;即使有证经营的食品小店,“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也有不少。
对一个普通食品经营者来说,5万元
1。
食品安全的四大误区
食品安全的四大误区一、引言食品安全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饮食中也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可能会对我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误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二、第一大误区:只追求口感而忽视营养1.1 问题描述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美食和口感,很多人在选择食物时只看重它是否好吃,而忽视了营养价值。
1.2 影响这种行为会导致我们摄入过多的高热量、高脂肪、高糖分等不健康成分,从而导致肥胖、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
1.3 解决方法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身体需要选择合适的食物,并注意平衡饮食。
在享受美味佳肴时,也要注意食物的营养价值,避免过度摄入不健康成分。
三、第二大误区:追求新鲜而忽视卫生很多人在选择食物时只看重它是否新鲜,而忽视了食品卫生问题。
2.2 影响这种行为会导致我们摄入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从而引发肠胃疾病、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
2.3 解决方法我们应该选择有保障的商家购买食品,并注意检查食品的保存情况。
在烹饪过程中,要注意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另外,在外出就餐时也要注意卫生问题。
四、第三大误区:追求便捷而忽视安全3.1 问题描述现代人们生活节奏快,很多人在选择食物时只看重它是否方便,而忽视了安全问题。
3.2 影响这种行为会导致我们摄入含有化学添加剂、防腐剂等有害物质的加工食品,从而引发肝肾等健康问题。
3.3 解决方法我们应该选择健康的食品,避免购买加工食品。
在烹饪过程中,也要注意选择健康的调料和烹饪方式。
另外,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食品标签,了解其成分和生产过程。
五、第四大误区:追求价格而忽视质量很多人在选择食品时只看重它的价格,而忽视了质量问题。
4.2 影响这种行为会导致我们摄入劣质、假冒伪劣等不安全的食品,从而引发各种健康问题。
一、食品安全误区
一、食品安全误区误区一:“不含防腐剂”的食品“纯天然”虽说不含防腐剂,但没说不含有其他食品添加剂。
抗氧化剂、香精、色素、发色剂、增鲜剂之类都有可能在里面。
也就是说,不含防腐剂,并不能保证它是“纯天然”状态。
误区二:“不含人工色素”的食品更安全虽说食品里面不含人工色素,但色素还是会有的,只不过这些色素不是合成色素,而是从天然原材料中提取出来的。
比如含有胡萝卜素的提取物、红曲色素、紫胶红等都是来源于天然食物的色素。
相对而言,天然色素可以放心食用,但在提取过程中,也不排除含有微量的有机溶剂残留。
误区三:“不含味精”的食品可信赖西式的产品中常见到“不含味精”的说明,这似乎是相对健康的食品。
但不含有味精,不等于不含有谷氨酸钠这种成分,更不等于不含有人工增鲜成分,这些跟味精相比差不了多少。
所以那些对味精过敏,或对食品中的钠含量有限制的消费者应该谨慎购买。
误区四:农药会对食物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农药中的杀虫剂对人影响最大。
由于采收方式不同,像白菜、萝卜、甘蓝等一次性采收的蔬菜农药残留要相对少一些,但像番茄、黄瓜、辣椒这样的连续采收的残留量将比较大。
减少农药残留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蔬菜放在流水下洗一洗。
因为农药都是留在蔬菜的表面,是可以去掉的。
误区五:纯天然食品就是卫生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不能以是否纯天然来判断。
自然界中也存在原本有毒或可产生毒素的生物。
比如,生鲜菜豆、黄花菜、生魔芋,不加热就是有毒的。
实际上,现在纯天然可食的食品是非常少的,人类正是靠加工技术的进步,使得许多不可食的纯天然物质,加工成安全的食品。
误区六:多吃保健食品(营养滋补品)一般人通过一日三餐就可获得身体所需要的热能、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
然而,有些消费者为了使自己看起来更健康,服用一些免疫类保健品防病。
殊不知免疫系统在人体内如同跷跷板,是起整体平衡作用的,如过量添加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促进病变。
另外若儿童处过多的乱补还会影响正常的生长发育。
误区七:吃了有毒有害物质就会致癌食品当中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是非常常见的,比如烤鸭的皮含有致癌物质,量很少,我们也不天天吃,所以烤鸭不足以构成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五大误区
食品安全的五大误区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存在一些误解,进而降低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下面将针对五大误区进行阐述,以期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误区一:去除食品添加剂才是保障安全的最佳方式很多人认为,食品添加剂有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认为去除添加剂才是保障安全的最佳方式。
其实并非如此。
合理使用适量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可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口感和色泽等,而且还可以有效地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防止食品被污染、变质。
误区二:只选择有机食品才能够保证安全有机食品被认为是一种相对安全、健康的食品,很多人只挑选有机食品来进行膳食搭配。
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有机食品都比普通食品更加优秀。
因为有机食品也需要通过生产、加工和运输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可能会导致有机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因此,选用食品时,要认真查看标签说明,确认食品是否安全。
误区三:追求美味而忽略安全现在的食品市场上琳琅满目,各种美食琳琅满目,很多人会追求美味而忽略了对安全的重视。
人们不应该只重视美味,忽略了其他的重要因素,而是应该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和美味。
误区四:从不关注食品卫生生活中,很多人都不重视食品卫生。
他们可能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漏洞,比如使用过期食品,不注意冷热餐分开存放等等,导致他们的身体受到影响。
要保证食品卫生,应该选择正规、有信誉的餐厅、商家进行消费,同时注意个人饮食卫生,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误区五:只注重食品价钱而忽略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很多人只注重食品的价格,而忽略了食品的安全性。
在选购食品时,消费者应该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选择价格适中、食品质量优良的产品。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与我们众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和重视,认真根据标签说明选购安全的食品,合理、科学地选择食品添加剂,保证食物的新鲜卫生,时刻关注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共计746字)。
《食品安全法》实施中须完善的几个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中须完善的几个问题冯达(兰西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兰西151500)[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完善方法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 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 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由 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 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 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 环境建设尚需时日。
现行食品安全法在 落实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 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 责《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 进步。
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 品安全委员会。
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并没有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做出明确的界定。
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 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中进一步明确食 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 做到权责明确。
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 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
在食品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出台,各项制度 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业建立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 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 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 靠任何制度、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 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如何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 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 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 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 求的各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
对每个农户监30 活力 2017-3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 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 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 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 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 这些企业的监管。
当代人们对食品安全存在哪些认识误区
当代人们对食品安全存在哪些认识误区食品卫生安全的说法其实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卫生安全的食品。
食品消费的误区本是错误的食品消费观,从而误导消费行为,影响人体健康。
为了让消费者不再陷在对食品的恐慌中,半月谈网特整理出近年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误区,予以解读。
误区一:“不含防腐剂”的食品“纯天然”虽说不含防腐剂,但没说不含有其他食品添加剂。
抗氧化剂、香精、色素、发色剂、增鲜剂之类都有可能在里面。
也就是说,不含防腐剂,并不能保证它是“纯天然”状态。
误区二:“不含人工色素”的食品更安全虽说食品里面不含人工色素,但色素还是会有的,只不过这些色素不是合成色素,而是从天然原材料中提取出来的。
比如含有胡萝卜素的提取物、红曲色素、紫胶红等都是来源于天然食物的色素。
相对而言,天然色素可以放心食用,但在提取过程中,也不排除含有微量的有机溶剂残留。
误区三:“不含味精”的食品可信赖西式的产品中常见到“不含味精”的说明,这似乎是相对健康的食品。
但不含有味精,不等于不含有谷氨酸钠这种成分,更不等于不含有人工增鲜成分,这些跟味精相比差不了多少。
所以那些对味精过敏,或对食品中的钠含量有限制的消费者应该谨慎购买。
误区四:农药会对食物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农药中的杀虫剂对人影响最大。
由于采收方式不同,像白菜、萝卜、甘蓝等一次性采收的蔬菜农药残留要相对少一些,但像番茄、黄瓜、辣椒这样的连续采收的残留量将比较大。
减少农药残留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蔬菜放在流水下洗一洗。
因为农药都是留在蔬菜的表面,是可以去掉的。
误区五:纯天然食品就是卫生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不能以是否纯天然来判断。
自然界中也存在原本有毒或可产生毒素的生物。
比如,生鲜菜豆、黄花菜、生魔芋,不加热就是有毒的。
实际上,现在纯天然可食的食品是非常少的,人类正是靠加工技术的进步,使得许多不可食的纯天然物质,加工成安全的食品。
误区六:食品拥有鲜亮的颜色就是安全的红鸭蛋心消费者的误区,也可能鼓励一些不法生产者滥用添加剂。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
2020 年新订正食品安全法解读一、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哪些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推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来源则,要成立科学、严格的看管束度。
2、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看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情况等,确定看管要点、方式和频率,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成立食品全程追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成立食品安全追忆系统,保证食品可追忆。
3、在社会共治方面,增强了行业协会、花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民众投诉检举等方面的规定。
比如规定在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添食品德业协会、花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足发挥行业组织、花费者组织的作用。
二、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怎样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推行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鸣。
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按照的总原则写入,并在详细条则中从五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1、增强行业自律。
在持续增强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德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成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赏罚体制。
2、增强花费者协会监察。
增设花费者协会和其余花费者组织对伤害花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纪行为,进行社会监察。
5、重申新闻媒体的监察和自律。
新闻媒体向来是发现和揭穿食品安全违纪问题、推动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
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在持续增强新闻媒体进行监察的同时,提出相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导应当真切、公正,并规定媒体假造、分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赐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赐予处罚。
三、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在看管束度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看管成效,合理分派看管力量和看管资源,新订正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看管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情况等确定看管要点、方式和频率,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探讨
各环 节 食 品安全 监 管工 作 。 ( 各 级政府要加 大对 食品安全 工作人 、财 、物 的投入 , 保此 三) 确
项工 作 能健 康 有序 开展 。 ( 国家在制 定相关法律 、法规 时要从 实际 出发 , 四) 多层面 、多元
制, 消除监管空 白和 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弊端 , 细化各监管部 门的职责和
权利 , 定 出切 实 可 行 的监 管 机制 。统 一 调 度 、协 调 好 卫生 、 农 制 业 、工商 、 质监 、食 品药 品等 监管 部 门 , 据各 自职 责 分工 , 依 做好
于粗 浅 , 不够严谨 , 在实 际监 管 工作 中可操作 性不 强 , 《 如 食品安 全 法》第 二十 七条第 ( ) 规 定 : 用水应 当符合 国家规 定的生 活饮用 九 项 “
化考虑问题 , 在某些条款的制 定上要考虑 到管理相对人的 其体情 况( 如 经济特别发达 的城市与偏远农 村的差别 , 大酒店与小吃部 的区别) 不能
革的要求 , 餐饮 服务环节 食品安全监 管的职 能 由卫生行 政部 门移 交到 食 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出现 了一 个新的 问题 。食品交过 去 了 , 就 但是 生活饮 用水的监 管还 在卫生 行政部 门 , 么餐饮业 的用水谁来 管? 由 那
也 就 无安 全 可言 了。 Nhomakorabea2根据存在的问题所提 出的建议 :
( 建 议 国家相关 部门针 对 《 品安全 法》 实施过 程 中出现的 一) 食 不足和难 以操 作的环 节 , 制定 相应 的法规 、规章 , 不要按 照 《 品安 食
全 法 》 的 条文 照搬 , 规章 制 定 部 门 更不 要 急 于 出台 与 食品 安全 法 条 文几 乎 毫 无 差 异 的 规 章 来 “ 全 ” 食 品安 全 配套 法 规 。 健
食品安全存六大认识误区
食品安全存在的认识误区食品工业化生产依赖的是科技,而食品的危险也正来自于科技。
食物不但是维系生命的必要条件,也能损害身体,甚至让人丢掉性命。
取食于天然是工业化以前人类的生存方式;而自从现代农业诞生起,尤其是农药、化肥的发明和大量使用,以及现代畜牧业发展起来后食物已经不再来自大自然,而是加入了很多工业制造的成分。
食物的安全不再像古时候人们“冒险吃河豚”那么简单了。
鹤顶红、地沟油、铅中毒、激素、瘦肉精、三聚氰胺、苯并芘乃至转基因……每个成分都有可能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
来自大自然的毒素虽然人类的食物来自于动物和植物,但是有很多动植物是有毒的。
在世界上30多万种植物中,能用来做食物的不过百种,其余大部分都含有毒素或致癌成分;而有毒的动物几乎都是水产品,海洋中有1000种以上的动物有毒。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发芽的马铃薯能引起中毒并不是新鲜的事。
这种毒素是生物碱中毒的典型代表,因为马铃薯嫩芽中含有一种名为龙葵碱的成分。
这种碱和吗啡、罂粟、可卡因等富含的各种生物碱有类似的分子组成,都是一种含氮的有机化合物。
而鲜嫩的黄花菜中,则含有名为秋水仙碱的毒素。
这种碱为灰黄色针状结晶体,具有一个浪漫的名字,但是如果煮沸十多分钟,则毒性去除。
这时候的黄花,也便是那古诗中的和美人竞瘦的“明日黄花”了。
苦杏仁之所以苦,是因为其中含有一种生物苷的毒素,它是生物毒素的又一种形态。
据称,儿童吃6粒苦杏仁就可中毒。
不过,少量食用苦杏仁反倒可以治疗咳嗽,这和少量罂粟亦可治病是一个道理。
植物中还有一种类型的毒素,毒蛋白。
含有这种毒素的植物很多,尤以豆类为典型。
比如美丽的相思豆,其中含有一种名为红豆毒素的毒蛋白,可谓“情毒”。
只要很低的剂量,就可以导致人恶心、呕吐乃至呼吸衰竭致死。
人们对于自然的毒蛋白认识较多,但是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毒蛋白却知之甚少。
比如,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水稻中有一种能使害虫致死的BT毒蛋白,虽然短期少量食用对人体的影响不太明显,但是长久来看,后果尚未知晓。
涉及食品安全的常见误区与措施
涉及食品安全的常见误区与措施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准确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常常会产生一些误区。
本文将详细分析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并提供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表面洁净的食品一定是安全的。
事实上,许多有害微生物常常隐藏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如生鲜食品的内部。
因此,仅仅依靠肉眼来判断食品的安全性是非常不科学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是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如使用食品快速检测仪器或送样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内部的安全。
第二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有机食品一定比非有机食品更安全。
有机食品通常被认为更健康、更安全,因为其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
然而,有机食品也有可能被污染,而且并不意味着它自动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确保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包括对食品生产和处理过程的监管和检查。
第三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过期食品一定是不安全的。
许多人过分迷信食品包装上的过期日期,误以为一旦超过这个日期就会导致食品变质。
实际上,过期日期只是生产商为了保证食品最佳品质而设定的指导日期,并不能准确预测食品是否已经变质。
因此,正确的方法是通过观察食品的气味、颜色、质地等来判断其是否变质,并遵循适当的存储和处理方法。
最后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只关乎生产商和监管部门。
事实上,每个人都应该对食品安全负起责任。
消费者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选择可信赖的食品品牌,合理摄入食品,并且注意食品的存储和处理方法。
此外,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对违规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综上所述,涉及食品安全的常见误区是由于信息传递不准确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所导致的。
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加强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准确判断食品是否变质以及加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确保食品的安全,才能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幸福。
食品安全管理局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误区
食品安全管理局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误区食品安全是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管理局作为食品行业的监管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常见误区。
下面将对这些误区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重视过程而忽略结果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或机构可能过于注重程序的执行,而忽视了最终的结果,即食品的实际安全性。
这种情况下,只追求表面的形式,而忽略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
真正的食品安全应该将过程和结果相结合,注重防范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而不仅仅是寻求合规性。
二、过于依赖第三方认证很多企业为了证明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会选择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如ISO认证、HACCP认证等。
然而,过于依赖第三方认证机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认证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瑕疵,无法真实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将认证作为唯一的标准,而忽略了内部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性。
所以,企业应该将第三方认证作为食品安全的参考,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
三、片面追求零风险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些企业倾向于追求零风险,即做到完美无瑕。
然而,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零风险。
片面追求零风险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过度负担,导致资源的浪费。
相对而言,企业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避免过度追求零风险。
四、忽视食品安全文化建设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食品安全管理不应仅仅依靠监管机构,还需要企业自身具备食品安全文化。
食品安全文化是一种内部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能够促使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食品安全文化建设,只关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达标,忽略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因此,企业应注重食品安全文化的培养,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
五、缺乏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与合作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
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体验分享
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体验分享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监管体系、责任制度等,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结合个人体验,深入解读《食品安全法》,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食品安全法》核心内容解读1.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
其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三级监管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战略、政策和规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 责任制度《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保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体验分享在深入研究《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律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体验分享:1.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只有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梁新歌来源:《中国实用医药》2010年第36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备受质疑。
《食品安全法》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
但对于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基层执法人员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1 问题1.1 观念上的问题 1996年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两个概念加以了区别。
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和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
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创造的一切条件和采取的措施。
单从概念就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应该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是一种诚信的承诺,是要靠“企业自律”来保障的;而食品卫生才是监管的重点,没有“卫生”,谈何“安全”?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检查出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发生安全事故以后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是大于《食品卫生法》,并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
但是试问发生事故了再追究有何意义,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形成,大力度的打击也是“杯水抽薪”。
发现隐患就及时处理,加大力度,形成震慑,不是更好吗?1.2 体制上的问题《食品卫生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市卫生监督所是受市卫生局委托行使执法权利的。
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施行为工商部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改变了基层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方法。
这就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要深入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没有真正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对食品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食品的范围内,认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仅限于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像大米白面、油盐酱醋等。
这种理解缩小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也就是说,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应当归于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如具有保健功能的减肥茶、提高免疫力的饮料等保健食品。
二、对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适用法规上存在误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因此,工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但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其中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为特许行业,所以基层工商所在查处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和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而不能一概以无照经营查处。
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唯一性的认识有误区《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于是,有的监管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唯一标准,抽检食品的标准必须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准。
但是,通过《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但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备唯一性。
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浅析《食品安全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几个盲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近几年的执法过程中,我们执法人员不断的应用、摸索、总结,总觉得《食品安全法》与处罚法及强制法之间在某些内容的衔接上存在一些瑕疵,现就其瑕疵之处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有望共同探讨。
行政执法,是指拥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法律行驶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活动,它可以分为六个基本环节,即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法律依据。
我们先从执法的角度探讨一下《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当中的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
一、行政执法程序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31、32条、36至41条中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由于《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于简易程序,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第33至35条之间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多言,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执法程序也只有77至81条有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也只有71条至75条有规定,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因上述所提的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再加上立法语言具有一定抽象性,所以在当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一些程序性问题已经制约和束缚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手脚。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第72条规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按照对这条法律的理解,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一个酒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应该将酒店全部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封存?封存方式是否是将每件工用具及食品原料以粘贴封条方式进行?这些问题《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查封,引用这一条前提更是需要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但是在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如何认定其“违法”?我国《行政赔偿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接轨的一部根本法律。
它的出台无疑是对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真空地带的一个重大弥补,也是对多年来食品违法司空见惯的一般行为亮起了“红灯”。
同时也是对食品违法与视人民生命健康如儿戏的经营者亮出了一把“利剑”。
应该说对执法者是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对消费者来说生命健康有了法律保障。
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了。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两个月来,我们的执法人员吃苦流汗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处于一种困惑状态中,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严重地影响着《食品安全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以下建议: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一是《食品安全法》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加大了好几倍,在处罚金额上起点较高,目前正处于一个过度的非常时期,由于经营者对新的法律理解与认识不足,总认为经营了几十年的食品都没有出什么问题,难道现在能出人命关天的大事吗?二是经营者认为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额少,而处罚的起点过高,总是认为我们执法存在“过罚不当”,怀疑我们的执法活动。
认为我们是小题大作,是在为难经营者。
三是有部分经营者对食品经营违法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没有出人命案就不算违法的观念根深帝固,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已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四是经营者没有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应尽的义务,不是主动地配合管理,而是被动地接受管理工作,甚至是在回避我们的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
(二)执法者自身存在认识不高,信心不足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与经营者的认识有同感,认为被查出的经营者所经营的过期食品也就是那么三两代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处罚的起点是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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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
解误区(新编版)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施行为工商部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改变了基层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方法。
这就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要深入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没有真正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对食品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食品的范围内,认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仅限于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像大米白面、油盐酱醋等。
这种理解缩小了食品安全监管的
范围。
《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也就是说,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应当归于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如具有保健功能的减肥茶、提高免疫力的饮料等保健食品。
二、对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适用法规上存在误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因此,工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但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其中“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为特许行业,所以基层工商所在查处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和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而不能一概以无照经营查处。
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唯一性”的认识有误区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于是,有的监管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唯一标准,抽检食品的标准必须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准。
但是,通过《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但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备唯一性。
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家和地方都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而且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抽检时,也可以采用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对食品虚假广告中广告代言人主体的认识有误
《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一些新闻媒体依照“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就关于明星做广告代言人发表了很多评论,形成了一种广告代言人也是虚
假广告责任主体的社会舆论,使有的监管人员误认为在查处虚假广告中,可以将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
其实,《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这说明查处食品虚假广告案件要转致适用《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中规范的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种,而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所以,广告代言人作为个人不能成为《广告法》规范的对象。
五、对食品消费投诉中要求损害赔偿的理解不清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损害,可以向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
因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有的监管人员就出现了理解上的混淆,认为消费者购买了假冒的食品,也应当获得价款10倍的赔偿。
实际上,两部法律规定索赔的前提要件是不一样的。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以索赔。
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如果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此外对食品销售者而言,还必须具备“明知”的要件。
如果食品销售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并不清楚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可以免除10倍赔偿责任。
此外,两部法律规定索赔的数额也不一样。
如果索赔前提要件成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获得包含价款在内的双倍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则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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