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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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讲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

法》,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瘦肉精、

农药兽药滥用、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

强烈。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

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

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跨地区、跨行业特征明显,犯

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二、新法体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将“卫生”改为“安全”,两字之差,体现的是法治理念的改变,彰显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50条。字数也由 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

订完善。

(一)凸显依法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

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

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

法大量吸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创造的好经验、好成果。

(二)坚持问题导向

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2、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3、监管制度不健全

4、机制不完善

5、手段不多

6、追责缺乏威慑力

针对上述问题,新《食品安全法》:

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2、明确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职责

3、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4、增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三)明确各方责任

新修订的食安法把明确食品安全各方责任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的一招。

1、地方政府责任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确定有关部门职责

(2)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3)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4)开展食品安全评估考核

(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7)推进监管资源整合

2、企业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从九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1)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5)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

(6)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7)负责问题食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

(8)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9)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突出风险治理

新食安法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遵循的

“两大”基本原则——由食品的本质属性决定。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营养成分的多样性和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风险始终存在。

那么,如何把安全系数变大,把风险系数变小?

措施:企业自控;监管部门防控;社会监控;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食品生产经营者

风险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五)实施全程控制

(六)加强社会共治

(七)强化重典治乱

新修订的食安法从经济和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对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

敢以身试法。

1、强化行政责任

(1)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A.第一百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

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B.第一百二十三条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C.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

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提高财产罚数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加大资格罚力度

A.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

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

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B.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

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

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

员给予开除处分。

C.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

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

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D.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E.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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