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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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 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是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食堂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 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模较大的 单位要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规模较小的单 位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兼职的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 任,做到食品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乳源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华伟平 201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 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 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餐饮服务单位保证其所生产经 营食品达到卫生标准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学 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食堂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 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 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1-13条)13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4-23条)10条 食品安全标准(24-32条) 9条 食品生产经营(33-83条) 51条 一般规定(33-43条) 11条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44-66条) 23条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67-73条) 7条 特殊食品(74-83条) 10条 食品检验(84-90条) 7条 食品进出口(91-101条) 11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2-108条) 7条 监督管理(109-121条) 13条 法律责任(122-149条) 28条 附则(150-154条) 5条
三是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实行年检制度。为 防止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餐 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餐 饮服务的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并符合从事餐饮 服务要求的状况下,这些人员才能从事餐饮服务 工作。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 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 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 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上岗工作。
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 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经 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 员患有这些疾病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立即调换 其工作岗位。
一、餐饮服务许可 二、健康体检 三、人员管理与培训 四、索证索票 五、原料管理 六、卫生管理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 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是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 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是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食堂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 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模较大的 单位要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规模较小的单 位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兼职的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 任,做到食品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乳源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华伟平 201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 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 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餐饮服务单位保证其所生产经 营食品达到卫生标准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学 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食堂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 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 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1-13条)13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4-23条)10条 食品安全标准(24-32条) 9条 食品生产经营(33-83条) 51条 一般规定(33-43条) 11条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44-66条) 23条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67-73条) 7条 特殊食品(74-83条) 10条 食品检验(84-90条) 7条 食品进出口(91-101条) 11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2-108条) 7条 监督管理(109-121条) 13条 法律责任(122-149条) 28条 附则(150-154条) 5条
三是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实行年检制度。为 防止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餐 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餐 饮服务的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并符合从事餐饮 服务要求的状况下,这些人员才能从事餐饮服务 工作。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 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 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 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上岗工作。
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 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经 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 员患有这些疾病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立即调换 其工作岗位。
一、餐饮服务许可 二、健康体检 三、人员管理与培训 四、索证索票 五、原料管理 六、卫生管理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 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