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入股前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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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入股前,当事方应就技术交易标的、技术出资人资格、企业合作方资质、权利转移形式及技术指导标准等事宜作充分调研准备。下面来详细看看专利技术入股前的注意事项。

1、技术交易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标的。

在专利交易中,当事方在合同中应当清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明确: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秘密?技术交易标的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一种设备,亦或兼有?若技术仍在研发中期,技术交易标的是仅包括已申请获得的专利,还是也包括未来可能研发获得的专利?这些问号,都需要当事方在事前准备阶段充分考虑充分协商。如果当事人仅用一个简单的上位概念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石墨烯电池技术”等,则极有可能会为日后争端埋下伏笔。

2、技术出资人资格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在高校高价值专利技术入股时,因涉及职务发明以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收益奖励政策,还需进一步考虑股权分配及持股人的设置:是研发人员直接持股?还是学校代持?亦或兼有?

3、企业合作方资质:

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技术”的技术转让模式,技术入股模式的回报及收益具有更大的弹性及不确定性:若入股的公司后续发展强劲,则技术入股方可以获得丰厚的股权回报;若入股的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技术入股方的技术作价将止于账面数字,最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因此,企业合作方的资质,是否具有资金实力,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才能,是否具有市场开拓能力,是否具有销售渠道网络,都应纳入技术出资方的考量范围。对企业合作方资质的尽调,能最大程度规避宵小之徒企图假借技术入股之名而行空手套白狼之实的风险,真正找到适合长期携手发展的事业合作伙伴。

4、权利转移形式:

实践操作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以专利所有权入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以专利申请权入股;以何种方式转移,当事方应充分协商。以专利所有权入股的,应及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的;只有变更通过并且公告以后,该专利转让才在法律意义上生效。

5、技术指导标准:

许多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能否得到研发人员的技术指导,对企业的技术落地成效至为关键。

因此,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应鼓励研发人员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信息经济学专家Macho-Stadler对技术指导的意义相当推崇,并指出:当对发明人的奖励只包含一个固定费用时,发明人往往没有积极性传授技术诀窍,因为存在额外成本而又没有额外利润可得;只有当对发明人的奖励不仅包含固定费用,而且包含可变费用(如:成功酬金)时,才能最好的激励发明人传授技术诀窍。

6、技术入股所占比例:

2005年以前,我国旧《公司法》曾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可提高到35%。因此,2005年前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而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则彻底取消了比例控制,因此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现在可以达100%。

上述法律的修订及变迁,侧面映射了政府对技术入股的支持力度的逐步加大,客观上已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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