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浅析倒签提单的风险及防范
浅析倒签提单的风险及防范作者:王乙迪来源:《财讯》2019年第06期摘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单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倒签提单这种具有违法性质的特殊提单却时常在实践中出现,给贸易当事人带来各种风险。
本文以倒签提单案例引入,对倒签提单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防范倒签提单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倒签提单;风险防范;提单一、倒签提单概述倒签提单是指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结汇的前提是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提单,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的情况,此时卖方为顺利结汇,常会要求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使其符合信用证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是具有违法性质的。
二、倒签提单案例某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简称丰和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克特公司)签订一项出口货物合同,约定货物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之后,丰和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简称宏盛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由于丰和公司未及时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并要求宏盛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最终顺利结汇。
但当货物运抵时,威克特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怀疑,查阅航海日志后发现真正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装船日期晚三个月,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串谋伪造提单,涉嫌欺诈,要求扣留宏盛公司运货船只。
在法院审理中,丰和公司承认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经多方努力,达成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伺减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撤销起诉。
三、倒签提单面临的风险(1)托运人面临的风险托运人面临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凭倒签提单顺利结汇,一旦买方通过查看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等单据发现倒签提单行为,势必会提出对托运人的控诉。
从一则案例看进口商如何防范倒签提单风险
国际贸易中约九成的货物以国际海洋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海运提单在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转让代表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倒签提单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扰乱了国际货运行业的秩序。
倒签提单,指的是在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将货物装上船,但签发了已装船的提单。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大多因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备妥,签发倒签提单可以避免为违约的情况,但若出现应季货物,倒签提单就会严重损失收货人的利益,倒签提单的弊端也就会浮现出来。
本文结合南京伦宇公司的案例,探讨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倒签提单发生后,进口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案例介绍南京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商)在2018年4月与美国FULLMAX 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商)签订了一笔进口美国11ROW级Rainier 车厘子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由1个20的英尺冷藏集装箱装运共3200箱车厘子,每箱5公斤装,货物价格为50美元/箱,总计货款160000美元(约100万元人民币),CIF 上海,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之前,不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由于两公司之前有过合作,出于对美国FULLMAX 公司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南京伦宇公司就向中国银行南京支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在指定装船日期之前将货物装船并发送装船通知,出口商可以在交单后向指定议付行提交正本单据进行交单议付。
经南京伦宇公司确认无误后,开证行将开立的信用证发送给了美国FULLMAX 进出口贸易公司并获得确认。
随后,美国FULLMAX 公司委托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公司)代理办理各项业务,包括租船订舱、代理报关报检等。
接受委任后,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随即安排向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船公司)租船订舱,但是由于美国FULLMAX 公司没有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18[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出口产品质量演进动因与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16SJB790026);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大项目“中国制造2025背景下江苏企业转型升级研究”(项目编号:JSJM17002)。
倒签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运期为2015年5月,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甲公司委托我国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运输事宜。
2015年6月,甲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倒签的提单,提单显示货物装运期为2015年5月。
甲公司持该提单向银行办理了议付,银行在收到议付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提单倒签,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拒绝付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丙公司出具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构成了对甲公司的欺诈。
乙公司作为货物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丙公司出具倒签提单的行为,仍未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三、案例分析1.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倒签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明知货物实际装运时间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运时间,仍向承运人出具虚假的提单。
倒签提单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属于欺诈行为。
2.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1)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倒签提单,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倒签提单,仍予以出具,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倒签提单案例
倒签提单案例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已经装船并且船舶已经离港后,提单却被违规地更改或者重新签发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实际收货人与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倒签提单的危害和解决方法。
某公司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委托船东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港。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公司却发现提单上的收货人并非是他们,而是另外一家公司。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货物的提单在装船后被违规更改,导致了这一纠纷的发生。
这种情况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不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解决纠纷,还耽误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首先向船东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船东提供更改提单的相关证据。
同时,公司还委托律师团队对船东进行法律追责,要求其承担因倒签提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船东被判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倒签提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提单的签发程序,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发现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在日常的货物运输中,为了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我们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提单的签发程序和责任,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提单在合法程序下签发并及时发送给相应的收货人,避免提单被违规更改或者滞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倒签提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可能给货物运输各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旦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希望本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类似的纠纷和损失发生。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解析7-倒签提单之法律后果案情简介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
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
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
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
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
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理论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就是倒填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它指卖方为了掩盖真实的装船日期或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船日期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即船方)不按真实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
倒签提单属于卖方与承运人(船方)合谋欲骗买方的欺诈行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无论对买方还是对船方都是十分严重的。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货款已支付,买方亦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也有权要求赔偿因倒签提单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1倒签提单1天赔偿损失壹千多万元人民币
案例1 倒签提单 1天,赔偿损失壹千多万元人民币
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现代商船(美国)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公司与亚洲商贸公司签订了两份贸易合同,约定:亚洲商贸公司向五矿钢铁公司销售热轧钢卷 15000 吨和 1 万吨,目的港为中国江阴港,最迟装运期为 2003 年 4 月 10 日前。
五矿钢铁公司开立了以亚洲商贸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均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日期为 4 月10 日。
装运上述货物的“山口女皇”轮登记注册为被告皇家货船公司所有,被告三光株式会社为船舶管理人。
2003 年3 月 26 日,三光株式会社将“山口女皇”轮期租给被告韩国现代商船,双方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租期约 60 至70 天。
之后,韩国现代商船向“山口女皇”轮船长发出 V.332G 航次指令,通知船舶到美国新奥尔良装载钢卷至中国,并告知其在美国海湾地区的代表为美国现代商船,装货港船舶代理为瑞尔玛公司,卸货港船舶代理为远东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2003 年 4 月9 日“山口女皇”轮在美国新奥尔良进行货物装载,至 4 月11日 23 点完全装完。
但是瑞尔玛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 4 月10 日的提单。
货物到达后,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五矿公司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但瑞尔玛公司为韩国现代商船指定的装货港船舶代理,美国现代商船为韩国现代商船在美国的代表,均在代韩国现代商船经营“山口女皇”轮涉案航次货物运输,且五矿钢铁公司通过流转取得的提单记载由瑞尔玛公司作为美国现代商船的代理人签发,注明美国现代商船为船东。
因此,应认定美国现代商船为提单承运人。
倒签提单造成的后果
倒签提单造成的后果【裁判要旨】1.租船合同中,船东应当谨慎授权租家签发提单,避免倒签提单,并严格要求租家按照大副收据的记载签发提单,更应避免起运港签单权及目的港见单放货权的同时失控;2. 海运欺诈纠纷案件中亦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损失认定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必须为确定的、已发生的合理损失。
【案例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解读,海运欺诈纠纷是指在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欺骗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海运欺诈纠纷案件数量较其他类型案件数量少,但是涉及的损失巨大。
本案审理中,温海公司虽提供了加盖热联公司印章的倒签提单保函复印件,但因该倒签提单保函中存在仲裁条款,温海公司并非依据该倒签提单保函追究保证责任,而是据此主张热联公司授意签发倒签提单,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来规避管辖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就本案实体处理而言,涉及的是租船合同下倒签提单给船东带来的潜在诉讼风险,温海公司作为船方在涉案运输事宜中,既让渡了起运港的签单权(温海公司与宏达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浙海169”轮船长授权宏达公司代理人即荣信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又让渡了目的港的收回提单并放货的权利(凭宏达公司出具的无单放货保函未见单放货),导致对涉案运输事宜的“失控”。
笔者认为,涉案争议焦点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温海公司的索赔权利主体问题涉案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更好厘清涉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绘制法律关系图如下:交银公司(169、526所有人)浙海公司温海公司荣信公司(天津港代理,代169轮签单)宏达公司169光租526光租航次租船指令停天津关于温海公司的索赔权主体资格,印度收货人RKG公司是以“浙海169”轮倒签提单遭受损失,并据此扣押“浙海169”轮的姊妹船“浙海526”轮,浙海公司作为被扣船舶的光租人为解扣船舶支付相关法律费用、担保金、代理费等,后温海公司、浙海公司达成协议,并由温海公司支付浙海公司为解扣事宜垫付的相关款项,最终又有温海公司、浙海公司、交银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协议,确认由温海公司作为涉案索赔权主体,故温海公司作为扣船事件的最终受损害方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自有权取得索赔权利并主张相应损失。
国航121、倒签提单
(4)其他损失即进口货运代理费用,拆箱、仓储、商检过磅 费用,处理货物的代理、铁路运输和保险费用等
虽然系其为避免损失扩大,不得已而提货所引起,但是该部分费用都应 该计入正常的销售成本,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得到补偿。原告在计 算涉案货物差价损失时已依据了相类似的同品质棉花在境内市场上的销 售价,因此可以认为该部分的主张已经得到补偿,不应再向地中海航运 重复要求赔偿。
(3)可得利润损失:
关于原告主张的进口货价与向常德云锦公司供货价格之间的所谓可得 利润损失,这不是地中海航运倒签提单行为造成的。与上述同样道理, 如果不发生倒签提单行为,在市场价格急剧下跌的情况下,原告也不 会轻易接受交易货物,其中止与常德云锦公司的境内销售合同是不可 避免的,所谓的利润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原告的此项请求与地中海 航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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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美国地中海代理地中海航运签发了编号为MSCULA490980的提 单,签单日2004年6月30日,发货人为麦格理有限公司 (MACQUARIE INC),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原告,船名为地中 海克里蒂娜4R;装货地:德克萨斯休斯顿,装货港:加州长滩,卸货 港:中国上海,CY/CY;货物品名数量为4,136包美国原棉,装在47 个40英尺集装箱内,“2004年6月30日长滩装载于地中海克里蒂娜 4R”。从地中海航运网站上下载的资料显示,克里蒂娜轮航行的是班 轮航线,4R航次于2004年7月17日装载涉案货物并离开长滩,于7月 30日抵达中国上海。 另,原告于2004年6月15日与境内常德云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常德云锦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由常德 云锦公司购买涉案进口棉花1,000吨,7月底需自行到原告的上海仓库 提货,单价人民币17,000元/吨;任何一方未能履约应按照合同总金 额20%(即人民币3,400,000元)支付违约金。同年8月双方通过函 件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另行约定。
提单案例
清洁提单案例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乙方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要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从一起国际海运纠纷案浅谈倒签提单的性质及后果
从一起国际海运纠纷案浅谈倒签提单的性质及及后果摘要:当今世界的贸易正往全球化发展,世界货物的运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
海上运输方式以其独有的货运量大,投资少,运费低廉,具有灵活性货物适应性强等特点为商家首选。
在如今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货物买卖改为单证的买卖,同时由银行进行资金的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
银行又是在核实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后予卖方议付货款。
在实际国际买卖中,由于种种原因,托运人往往不能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装船期内装货,为能够顺利从银行议付货款,托运人掩盖自己的违约事实,与承运人一同欺骗收货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实施倒签提单行为。
该种行为很大程度上侵犯了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
倒签提单的性质,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关键词:倒签提单;原由;违约;侵权;责任竞合;后果;防范措施一:案例1997年8月19日,湛江食品公司与磊明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由磊明公司向湛江食品公司出售12,000吨散装印度产片状黄豆粕,价格为每吨277美元,CIF 中国湛江。
货物的种类、分析、品质、情况和重量由印度公司SGS India Limited(简称“SGS公司”)所签发的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付款方式为买方须经银行开立100%货款的不可撤销及卖方接受的信用证。
装运日期为1997年11月。
1998年1月18日,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同意将货物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确定为1月20日和2月20日,单价改为261美元,CIF中国湛江。
此间,湛江食品公司与香港颂荣有限公司(简称“颂荣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进口协议书》。
协议约定:颂荣公司接受湛江食品公司的委托与湛江食品公司的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按合同的条款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负责办理香港银行的赎单,并将提单交予湛江食品公司;湛江食品公司无论亏盈都须一次性按开证金额的3.5%支付给颂荣公司合作经营的利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 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案例分析5-6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案例分析5-7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答:B银行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案例分析5-8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答:所谓“追索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的权利;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从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的付款人;而议付行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和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是议付行;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的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8-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案例分析8-2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案例分析8-3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二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1. 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2. 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案例分析5-2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案例分析5-3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答:银行不必负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这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收到的单据时不负责审验的;本例中我方虽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的单据,但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案例分析5-4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的:“MACHINERY AND MILL WORKS, MOTORS”;而提单上的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但也并非绝对;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本案中我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的,虽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案例分析5-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对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来证中规定:“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于装船后迳寄开证申请人”;对此条款,我方可否接受答:对此条款,我方一定要谨慎处理;正本提单是代表物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受益人将提单交银行,经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后取得提单;但开证申请人有时为了能在船只抵港时立即提货,以避免发生迟提费用,特别是一些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转船外运的货物,如不及时办理转运手续,将会发生重大损失,所以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在证内作出“提单由受益人迳寄开证申请人”的规定;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一旦受益人按来证规定履行,将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不付款或破产倒闭,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所以证内规定“提单迳寄”条款,首先考虑风险的应该是开证行;开证行在接受这种条款时是有条件的:1开证行必须认为开证申请人信誉可靠,并已获得银行授信;2开证时,银行除照收银行保证金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以防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万一不能付款,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既然开证行事先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同时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作为受益人,为方便买方,把生意做活,对这种条款有时也是可以接受的;。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提单是一种作为用于证明货物已交承运人,或用来表示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但签发倒签提单是目前最常见的商事欺诈行为之一,通常表现为倒签提单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现阶段,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仍然未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
主要存在着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和缔约过失责任说等。
由于法律性质决定着行为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决定着行为人因此而应承担何种责任。
因此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研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对实践的运用还是理论的研究都是有重大意义,同时可以促进我国对于倒签提单的立法完善。
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解读、比较,最终得出侵权责任说会对我国防范倒签提单行为起到更好的作用效果,通过扩大诉讼主体使被侵权人能更容易直接获得赔偿,而并不局限于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间,更能是损失得以填平,追究相应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责任承担法律后果Abstract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used to prove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carrier, or to show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However, the issue of backward bill of lad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commercial fraud, which is usually reflected in the backward bill of lading earlier than the actual date of shipment. At present, there is still no definite conclusion about the legal nature of backward bill of lading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circle. There ar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ort liability, contesting and contracting negligence liability. The nature of law determin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njoyed by the doer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s well a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doer.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the legal nature of backdated bill of lading and study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backdated bill of lading, both in practice and in theory, and at the same time promote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backdated bill of lading in China.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t theories,comparison, finally it is concluded that tort liability says will prevent anti-dated b/l in China behavior play a better role in the effect, by expanding the lawsuit main body make it easier for the patentee can directly obtain compensation, but not limited to only the existence of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is more loss to fill and level up,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assume tort liability.Keywords:Anti-dated b/l Legal nature Shoulder the responsibility Legal consequences目录一、引言 (3)二、倒签提单的基本理论 (3)(一)倒签提单的概念及特征 (3)(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5)(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5)三、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6)(一)违约责任说 (6)(二)侵权责任说 (8)(三)责任竞合说 (9)(四)缔约过失责任说 (10)(五)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之比较 (10)四、倒签提单的防范措施 (10)(一)承运人的防范措施 (10)(二)买方的防范措施 (11)五、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12)(一)倒签提单中的提单效力认定 (12)(二)其他法律后果 (13)六、总结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件聚焦: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
案件聚焦: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案情〗原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成路58”轮光船租赁给中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初,“成路58”轮在中国鲅鱼圈港受载货物,目的港为泰国高世昌港,托运人系中石油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泰国暹罗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指示,通知人为泰国马哈旺公司,承载货物为12250吨散装颗粒尿素。
案外人营口海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成路58”轮船长签发提单,签发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
提单正面注明有租约并入。
涉案12250吨散装尿素于2012年7月12日装载完成。
因信用证的装运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被告作为“成路58”轮的承租人向“成路58”轮的船东、光船租船人及船舶管理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请求将大副收据和提单倒签至该日,以使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
担保函中记载,“作为你司遵照我司指令签发倒签提单的对价,我司承诺如下:1、赔偿你司或你司雇员、代理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或遭受损失或损害,并保证使你司免于承担此类损失,如果此种损失是由于你司应我司要求签发倒签提单给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引起的;2、如因为签发倒签提单所引起的任何针对你司、雇员、代理人的诉讼,我司将不时地提供足额的资金帮助你司抗辩此类诉讼;3、如果‘成路58’轮或你司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押、留置或者被威胁扣押、留置,我司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保证以释放该船舶或财产,并赔偿你司因船舶被扣押或留置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费用,无论这种扣押、留置是否合理;4、本赔偿函下对任何人或者任何方的责任都是连带和不可分的,不以你司诉讼第三方为前提条件,无论该第三方是否是合同一方或者对本赔偿函下的事故承担责任;5、本赔偿函将依据英国法进行解释,与此免责函有关的人员需受英格兰高等法院管辖。
”2012年8月6日,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庭(以下简称“泰国法庭”)根据收货人马哈旺公司的申请以运输事故导致货物减损为由在泰国高世昌港锚地扣押“成路58”轮。
倒签提单案例分析 中日贸易
倒签提单案例分析中日贸易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案例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
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
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
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
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
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
案例8-1-2 倒签提单案
4.倒签提单案
案情:
2012年10月29日,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荷兰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条件,装运日期不晚于11月8日,以不可撤销的即期L/C 方式支付。
11月3日,B公司通过银行开来了L/C。
但A公司尚未备妥货物,此时若要修改装运期,可能会陷入被动。
不得已,A公司于11月14日将货物装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函,由船方签发了倒签提单。
A公司备齐L/C中所有单据,向银行交单并顺利结汇。
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发现货物与11月14日才装船,显然与提单日期不一致。
因此,B公司以A公司倒签提单构成违约与欺诈行为为由,要求A赔偿。
请分析B公司是否有权索赔?银行在此次业务中有无过错?
分析:
(1)若提单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构成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货物。
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货款并不代表B公司失去了向A公司索要赔偿的权利。
A公司故意隐瞒,倒签提单,所以B公司有索赔的权利。
(2)银行付款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因为只审核单据表面和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对提单倒签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在此次业务中银行并无过错。
关于倒签提单的一些案例
在国际贸易⽇益频繁的今天,传统的运输、结算⽅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结算⽅式上,信⽤证付款(L/C)形式以及银⾏托收形式(D/P)被⼴泛运⽤。
在信⽤证付款的形式下,根据《跟单信⽤证惯例》规则,卖⽅的义务是向银⾏提供与信⽤证相符的提单及其他有关单据,⽽银⾏的责任只是根据"单单相符"原则,就有义务向卖⽅议付,因此许许多多的欺诈⾏为就被表⾯上的"单单相符"所掩盖。
"倒签提单"就是常见的⼀种。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条指出:"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的指⽰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肇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为了保证收货⼈能及时收到货物,通常的做法是在信⽤证中规定了装船期限,托运⼈应该于此⽇之前或当⽇完成装船。
在实际业务中常常出现托运⼈未能在规定的装船期将货物装船,⽽要求承运⼈在签收提单时将签发时期提前若⼲天,以便满⾜"单单相符"向银⾏结汇,逃避违约责任,这就是"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实质上是托运⼈和承运⼈对收货⼈的⼀种欺骗。
在某些情况下,托运⼈和承运⼈的主观⽬的可能仅仅是为了满⾜信⽤证的规定,以便于汇兑,但是这种看似平常的倒签作法,却往往影响到收货⼈不能及时收货,货运途中的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实际利益。
有这样⼀个案例:1997年,买⽅河北某进⼝公司(原告)购进⼀批⽇本空调产品,买卖合同规定于1997年8⽉29⽇装货,由承运⼈⼤连某远洋公司(被告)承运上述货物。
在履⾏过程中,承运⼈因船发⽣故障维修于9⽉9⽇才抵港装货。
为此,承运⼈接受了发货⼈的保函,签发了8⽉29⽇已装船的清结提单。
倒签提单举例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
出口方
码头
进口方
实际业务中违约补救措施 处理原则
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分清责任 妥善解决
notice:
发生争议时先友好协商,再提请仲裁
五、各国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区分
(一)根本违约:
违反合同带实质性的主要条件,或违约 导致另一方无法取得合同的主要利益; 如不交货,无理拒收货物等;
(二)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1、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洪水、暴风、干旱、暴风雪、地震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战争、罢工、政府禁止有关商品进出口等
第六节 对违约的处理
一、违约的含义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 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notice: 1.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者除外; 2.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3.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违约救济。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方法:
要求损害赔偿; 推迟履行; 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宣布合同无效; 要求继续履行。
思考题 我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按FOB价成交,装船时 货物经过公证人的检验符合合同的规定品质,卖方在装船后 及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货物到目的港后,买方因此 时米价下跌拒绝收货,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买方违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常见的违约行为
(一)买方最常见的违约行为:货、单、船、款、证
无理拒收货物; 拒绝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不按合同规定派船接货或指定承运人;
拒绝支付货款或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思考题 我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按FOB价成交,装船时 货物经过公证人的检验符合合同的规定品质,卖方在装船后 及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货物到目的港后,买方因此 时米价下跌拒绝收货,请问哪方违约了?
倒签合同案例
倒签合同案例案情原告某粮油公司称,2004年1⽉8⽇,原告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份购买泰国⼤⽶的合同,装运期为同年4⽉1⽇-4⽉30⽇,信⽤证结汇。
随后,原告如约开出信⽤证,该信⽤证显⽰,最后装船⽇2004年4⽉30⽇是不可撤消的,见票即付。
被告某国际运输公司受托承运7200吨泰国⼤⽶⾄⽬的港上海,被告签发提单的时间是2004年4⽉30⽇,但被告所属a轮直⾄5⽉1⽇7时,才将货物装船完毕。
由于被告倒签提单,致使作为收货⼈的原告⽆法按国际贸易合同的惯例,以信⽤证存有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
⽽在此期间⼤⽶的跌价造成了原告巨⼤损失。
为此,原告要求作为承运⼈的被告赔偿原告⽶价损失折合⼈民币约270万元,其他损失如货物的增值税、关税、⽬的港的卸货费等损失约340万元。
被告答辩认为,签单失误不可能造成如此巨⼤的损失,原告贸易中的纠纷不应向承运⼈索赔。
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包括差价损失、卸货和堆存费⽤、关税、增值税、诉讼保全等费⽤。
评析承运⼈倒签提单的⾏为,是否与原告现有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所有的损失是否都应由被告承担呢?⾏为性质认定⽬前,⽆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承运⼈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承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在认识上存在较⼤的分歧。
我们知道,民事责任不外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有些⼈主张,承运⼈倒签提单的⾏为是违约⾏为,承运⼈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有疑问的是,承运⼈和收货⼈之间虽然确实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也有违约⾏为,但收货⼈的损失,如案例中的⽶价损失,并⾮因承运⼈违约⾏为直接导致,违约⾏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有些⼈主张,承运⼈倒签提单的⾏为属侵权⾏为,承运⼈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有疑问的是,承运⼈倒签提单如果是侵权纠纷,那么,承运⼈的侵权⾏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上⾯案件⽽⾔,倒签提单和损失之间似乎也没有因果关系,⽶价下跌是市场的原因,承运⼈不倒签提单,收货⼈的损失同样发⽣;关税、增值税和卸货的费⽤,收货⼈本来就应当⽀付,同倒签提单的⾏为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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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
【案例背景】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案例分析】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启示】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