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琼瑶于正案”反观中国大陆地区编剧作品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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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琼瑶于正案”反观中国大陆地区编剧作品著作权保护2014年4月,琼瑶投诉于正的《宫锁连城》侵犯其《梅花烙》版权,这一
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了8个月的纠葛之后,终于在2014年12月底开庭宣判。法院判定,“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抄袭,要求于正等5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并停止《宫锁连城》发行传播行为。于正一方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2015年4月8日,“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2015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于正不是第一位被起诉的电视剧编剧,琼瑶也不是第一位起诉维权的编剧,只不过两位都是名人,并且涉案的两部电视剧基本上可以说是知晓率相当高,在维权伊始,琼瑶的维权结果并不被看好。检视当前电视剧编剧圈内的事件,屡屡的编剧作品著作权侵权事件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被低价打发,编剧作品著作权维权仅靠势单力薄的编剧个人来进行有违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观愿景。
首先,编剧作品著作权侵权沉重打击了原创作者创作意义深刻、质量较高的作品的积极性。当有一部分人不把侵权当成耻辱,反而寻找各种借口搪塞,并且这种现象被默认为潜规则的时候,这种普遍现象毁坏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根基。
其次,编剧作品侵权这一群魔乱舞的乱象,沉重打击了原创文化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影视作品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模仿与借鉴的确不少,如果还不能科学地划分模仿、借鉴与抄袭的法律界限,长此以往,必定会陷入文化市场发展后劲不足并品位下降的困境。整个行业的失范,使我国影视剧市场的发展与走向世界受到了极大的局限。
再次,整个国家与民众对待原创文化的态度,映射出国家与民众对待现代文明的态度。对原创文化最基本的尊重也显示了一个国家与其民众的现代化程度。而整个社会从个人到社会到国家层面对编剧作品侵权的不作为或推迟作为,必定会纵容侵权群体的欲望膨胀。要打破如此的困境,业界、学界、政府到底应该做什么?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什么?
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相关条款,电视剧在我国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不予公示。《规定》第十七条阐明:“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这些规定,在当前的电视剧审查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而审查人员如果是没
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规定中只提出指导性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做出可操作性较强的惩处办法。受惩处的审查人员,有几位是因为牵涉到著作权纠纷而被问责的?著作权纠纷牵涉的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中的审查委员会尽到了应尽的职责了吗?
1.从源头追责审查部门责任
著作权侵权,审查部门到底要负多大的责任?如果只是由著作权人自行声讨和追溯,显然著作权保护的环境是遵循从轻处罚的原则的,疑罪从无,也就是说,只有在著作权追讨并且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时候,才能引起相当的关注,而著作权人自身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已经不只是胜诉能补偿的。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出发,是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釜底抽薪之招。而问责审查责任人,也是相当有效的办法。在“琼瑶诉于正案” 汪海林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庭审,专家辅助人首次出现在北京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审理中。尽到了一份为行业服务的责任,但维权的重任岂是一两位专家努力就能大力改善的?专家从审核的源头参与,是防止侵权的更有效方式。
2.全民维护著作权的基本素养
随着我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逐步发展,一些影视剧的热播热映与原著图书的畅销,“原著著作权人与影视作品编剧、编剧与文化传播公司、编剧之间”,他们多方之间的版权纠纷此起彼伏。虽然每一起版权纠纷案都产生很大的社会反响,但是对于大多数受众而言,版权纠纷案对他们的最大影响是提高了涉案作品的知晓率,很多受众是听说节目侵权后参与阅读、收听、收看的。而这也变相支持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虽然很多人对侵权行为喊打,但喊口号与采取实际行动之间还有巨大的鸿沟。
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对原创作品最大的尊重,也是群众基本文化素养的体现。对原创精神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是与其他国家的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法制环境与人文环境看齐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民族文化走向世界的最重要的保证。只有国内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氛围形成,才能在这种健康的环境下走向世界。
二、行业协会的约束作用如何发挥?
众所周知,美国与日本的著作权的法制环境与人文环境是比较健全的。而对于编剧群体的保护也是有目共睹的。日本剧作家协会平时就有六七名事务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剧作家入会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并且管理入会的剧作家的著作权收入,并从中收取10%的费用。数额巨大的拖欠编剧费用的问题,由与协会缔结合作契约的律师处理。美国新剧作家协会不会员收费,不获利,协会经费多是赞助和国家的少量支持。虽然美国与日本的剧作家协会在收费与不收费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他们保护原创编剧的积极作为及其行业组织的运作方式与维权的有效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建立编剧行业组织
在我国,很多编剧的地位仍然比较低,尽管他们是作品的创作者,但影視制作方大多并不重视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最终导致很多很受读者欢迎的作品被改得面目全非。而作品著作权人对于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并不如法律规定得顺畅。普通编剧申诉维权耗时、费力、耗神且收效甚微,他们几乎没有能力阻止著作权侵权问题,只能求助于行业组织。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编剧行业组织,因此编剧行业组织的建立是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手段。编剧行业自己的组织——编剧协会建立的的主要职责集中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政策的出台,制定行业人员的从业规范与自律,加强行业成员的业务培训和版权等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等。2.建立登记、鉴定机构和纠纷调解机制
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2011年11月12日中国版权年会上的主题演讲中指出:“进一步构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以作品登记为基础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公共服务职能,增加版权公共服务队伍,规范版权公共服务行为,不断开发、扩充新的版权公共服务项目。”这个讲话,将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职能做了准确的定位,并将发展目标做了展望,在版权保护的公共体系之中,重中之重则是“建立权威的剧本、影视剧的版权登记和版权鉴定机构,建立专业的编剧、影视剧纠纷调解机制”,在这里,专家的作用更加凸显。但是如何更快、有效地发挥权威机构与调解机制的作用,则是接下来要解决的难题。
3.严肃编剧行业纪律,严肃制裁违反者
编剧梁振华认为:“行业内应形成一种道德谴责力和行业守则,违反者应该被整个行业反对。”作为编剧,如果将要成立的编剧协会有较强的约束力,行业内能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自律氛围,对侵权的编剧实施禁播并收取数倍于所得的经济惩罚,那么,违法成本的陡增,会严厉打击视侵权为儿戏的一部分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无视他人著作权的创作群体。
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编剧最权威的行业组织,电影文学学会和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发挥了部分保护编剧著作权的职责,但如果非会员,则无法对非会员的侵权行为形成约束。管理与维护参会会员的权益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但更应努力建设具备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约束力,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形成互补,有效遏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中国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该相互协作,最大化地保护行业成员的发展权益并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其作为行业组织存续的重要任务。
三、侵权后惩处从重的底线在哪里?
之所以我国编剧界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与侵权主体对法律法规的淡漠有关,更有侥幸心理,总认为在不健全的法律法规面前,在维权难的普通编剧面前,被判定侵权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即使被判定侵权,多是经济补偿就可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