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四、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之前,应该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 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三)其他情形:外交、国防等。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国际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三、追偿的要件: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 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 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追偿金额:
损害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 算标准
二、特征
1、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 为限。
三、发展过程ຫໍສະໝຸດ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 我国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和归 责原则
一、构成要件: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二、赔偿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健康权的赔偿: 造成身体伤害:医药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 偿金; (三)侵犯财产权: 直接顺势和间接损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主执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形式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6、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0、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1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有关要求的行为。
15、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16、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已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模型模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经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概述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①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
我国行政赔偿独立于民事赔偿,二则存在一定差别,具体表现在:①赔偿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通常是一致的。
②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共权力的运作无关。
③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④赔偿的程序不同。
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外,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不经该处理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二者的证据规则亦有不同,行政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二民事赔偿诉讼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⑤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民事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旨在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制度、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保护等基本内容,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监督和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行政法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法律之一。
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程序执行职务、管理行为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通俗点说,就是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关系。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制度、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保护进行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机关能够有规可循地进行行政管理。
行政法包括国家行政法、地方行政法和行业行政法。
国家行政法是指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地方行政法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行业行政法是指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制定的行政法规,如环保法、对外经济贸易法、土地管理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妥或者不当时,通过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实现公正审判的法律制度。
任何一种行政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本身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错误和偏差。
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证据、赔偿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审判、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稳定的社会管理和法制环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15-第十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二)国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第一,金钱补偿是我国最常采用的补偿方式 第二,实物补偿 第三,政策性补偿
本章前沿问题
1.国家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2.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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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第三,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行政补偿的主要 特点。
第四,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合, 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2. 行为要件 3. 损害结果要件 4. 因果关系要件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造成损害结果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
二、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三)刑事赔偿免责的情形
三、司法赔偿的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二)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三)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四)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五)刑事赔偿追责程序
本章教学重点: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 赔偿的程序、司法赔偿的范围、司法赔偿的程序、国家 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的标准、国家赔偿的费用、国家 补偿的分类和标准。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司 法赔偿责任要件去分析各类国家赔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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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的赔偿标准
三、国家赔偿的费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从行政法的组成来看,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则是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其中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这一类规范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不是单纯的包含关系,行政诉讼法更扩展了行政法的内涵。
首先,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被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予以解决和保护。
没有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中大量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如被违背都难以得到纠正。
同时,行政诉讼法是为实现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的正确实施而制定并起作用的,没有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则失去了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辨析)此外,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还有紧密的承接关系。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就它们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而言,都具有保障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作用,但两者有阶段上的承接。
行政程序法是在行政活动的事中就形成保障实现实体权利的作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活动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通过裁判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纠正已被扭曲的实体法律关系来最后保障实体法规范的正确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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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赔偿义务机关
D、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机关。赔偿义务 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相对人合 法权益损害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F、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组织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C、残疾损害赔偿。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最高额分别为10倍和20倍);致残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的生活费(18周岁;死亡);
D、死亡损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为20倍);生前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之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适用法规条款错误;以及适用无效(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 、法规等。
C、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的 行政行为必须经过的步骤和必须具备的形式等。如不经过应 该经过的步骤;附加不应该经过的步骤;颠倒程序与步骤; 不遵守时限方面的规定等。
2.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即金钱赔偿。其适用范围包括:
A、行政机关损害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 支持赔偿金;
B、损害财产权,且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亦采支付赔偿 金方式;
3.返还财产
亦称返还原物。适用于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并能够返还 财产的情形。具体为:返还金钱、返还财产。
•23
5.5 行政赔偿程序
5.5.1 违法行为的确认程序 5.5.2 行政程序 5.5.3 诉讼程序
•24
5.5.1 违法行为确认程序
1.违法行为确认程序的涵义 确认程序,是有关机关确认造成相对人合
法权益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的步骤、方法等。 是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它可能是 单独的程序,也可能寓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或其他司法程序之中。 2.确认程序的主要情形 A、行为机关依职权改变或撤销致害行为; B、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确认; C、刑事追诉程序。赔偿法第20条第2款。
•10
5.2.1 赔偿范围概述
1.赔偿范围的涵义
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 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二是应 予赔偿之损害范围。
就损害范围而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采取 有限赔偿原则。应予赔偿之损害,大体分为人 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两大类。其中,人身权 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和人身自由权之损 害;财产权损害则以直接损害为限。
•[1E2ND]
5.2.3 免责事由(否定范围)
1.个人行为 2.本人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其他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
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ND]
•13
•本人过错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过错对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而受害人对该项损害也有过错。 •2、受害人和国家机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 •3、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 能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 的过错造成的。 •4、纯属受害人本人由于错误地理解法律或其他原因 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2.追偿 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
持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9
5.4 行政赔偿方式及标准
5.4.1 行政赔偿的方式 5.4.2 行政赔偿的标准
•20
行政赔偿的方式
1.赔偿方式的涵义
赔偿方式,是指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国家赔 偿法采用金钱赔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的赔偿方式。
B、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作出共同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
委托的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较
•3
5.1.1 国家赔偿概述
1.国家赔偿的涵义 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人民之合法权
益并造成损害所引起的,由国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的特征 A、赔偿义务主体为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赔偿范围的特定性; C、赔偿途径的多渠道性。 3.国家赔偿的要件 A、侵权主体为国家或其工作人员; B、损害须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所形成; C、损害事实之客观存在; D、损害事实与违法职务行为之因果关系; E、应予赔偿之法律规定。
E、行政处分。
•7
5.1.2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制度。主要特征有:
A、侵权行为主体特定性;
B、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 起的;
A、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这属于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也是行政主体 承担行政责任的最基本最起码的形式。
B、履行职责。这主要是在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承担法律责任 的一种方式。
C、变更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既 有违法的情形,也有合法的部分。
D、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相对人 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法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
主要体现在:A、发生基础;B、性质不同。行政赔偿 属违法责任;补偿属非违法责任;C、发生时间不同 ;D、补偿范围。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二者均属国家赔偿。但二者亦存显著区别:A、侵权 主体;B、发生基础;C、归责原则;D、追偿条件不 同;E、程序不同。
•9[END]
5.2 行政赔偿的范围
5.2.1 赔偿范围概述 5.2.2 行政赔偿之具体范围 5.2.3 免责事由(否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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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概念。 •联系:国家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唯一承担者,但是,国家的 活动要依赖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来实现。 •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 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后者是国家。从法律关系上讲 ,两者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2)内容不同。赔偿义务主体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而赔偿义务机关则解决赔偿义务的具体承担者。 •(3)实施加害行为与否不同。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为赔偿请 求人。
[END]
•16
5.3.2 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 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概念。
A、侵权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4.恢复原状
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状 态之赔偿方式。
[END]
•21
5.4.2 行政赔偿的标准
1.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A、惩罚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具有惩罚性。 B、补偿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足以填平受害人之实际损失
,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损害前状态。 C、慰抚性标准。所支付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填平受害人所受之实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物的,应当返还;违法取得的财物 受到损害而不能返还的,予以恢复原状;既不能返还亦不能恢复原状的, 或者侵犯其他财产权利的,支付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 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5、赔偿时效。两年。
[END]
D、超越职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行 政行为。具体形态有超越管辖权和超越自由裁量权。
E、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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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F、不履行法定职责;
G、违法的事实行为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或 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
C、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D、赔偿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 •8
5.1.3 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 比较
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主要有:A、赔偿主体;B、赔偿发生之基础;C、归
责原则;D、赔偿程序;D、赔偿范围;E、赔偿方式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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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国家赔偿概述
4.国家赔偿的种类 A、立法赔偿。立法赔偿是指立法机关因其立法行为侵害人民
之权益而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在现代各国中,大多数国家均未建立立法赔偿制度。 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因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
侵害人民之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亦称冤狱赔偿。
A、公民。有权请求赔偿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 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可为请求人;但外国人所属国 对我国公民行政赔偿权利予以限制或不予保护的,按对等原则处理 。
B、法人。法人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如法 人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或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法人,以 及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仍有赔偿请求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