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级什么是医疗事故?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什么?我国法律把医疗事故分为⼏级?下⾯店铺⼩编就为⼤家简单的介绍⼀下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分为⼏级医疗事故的分级对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级⼄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级⼄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四)⼆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三级⼄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医疗事故伤残的鉴定做了标准的规定。

以下是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供大家参考!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页眉可删)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导读:医疗事故的等级一共分成4级,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都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以后的处理流程是,先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患者进行通报解释,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有哪些规定?1、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医疗事故分类分级

医疗事故分类分级

医疗事故分类分级
一级事故:
一级事故指的是具有严重后果或潜在严重后果的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 严重的病患死亡或导致永久性伤残或器官损害;
2. 执行危及病患生命的错误手术;
3. 药物或化疗剂过量使用,导致严重的副作用或毒性反应;
4. 错误的输血或药物传递,导致严重血液传染病或过敏反应;
5. 医疗设备故障或不当使用,引发重大事故或伤害。

二级事故:
二级事故指的是具有中等严重后果的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 病患死亡或导致永久性伤残或器官损害的严重错误诊断或治疗;
2. 执行非必要手术或不适当手术,导致较严重的伤害;
3. 药物或化疗剂错误使用,引发中度副作用或毒性反应;
4. 输血或药物传递错误,引发不严重的血液传染病或过敏反应;
5. 医疗设备故障或不当使用,导致中等严重的事故或伤害。

三级事故:
三级事故指的是具有轻微后果的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 执行不适当的治疗,导致临时性的伤害或疼痛;
2. 药物或化疗剂误用,引发轻微的副作用或毒性反应;
3. 输血或药物传递错误,引发轻微的反应或感染;
4. 医疗设备错误使用,导致轻微的事故或伤害。

此分类仅供参考,具体分类和分级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①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1(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②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2(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③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3(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为: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级简表及详细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简表及详细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简表及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乙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要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给患者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①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1(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②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2(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③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3(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死亡。

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p=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如何认定的?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的?下⾯店铺⼩编就带⼤家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发⽣下列重⼤医疗过失⾏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时内向所在地卫⽣⾏政部门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导致3⼈以上⼈⾝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政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组成: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项规定条件并具备⾼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和法医进⼊专家库,可以不受⾏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也可以以⼝头或者书⾯的⽅式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或者当事⼈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分级最新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最新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最新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死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其实也就是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伤残程度。

实践中,需要及时对患者伤残等级做出鉴定,然后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医疗事故的处理,包括追究责任以及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

那么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最新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医疗事故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一、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导致患者重大伤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中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输错血型导致患者死亡等情况都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对医务人员的责任和处罚也相对较重。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轻伤或者一般伤害的事件。

比如药物过敏、手术中术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失败等情况都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也需要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暂时性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输液过程中发生渗液、术后感染等情况都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医务人员也需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轻微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暂时性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术后包扎不当、药物使用不当等情况都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伤害程度最轻,但医务人员也需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总结。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对医疗事故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处理。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要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尽职尽责,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对于患者来说,要了解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求助并维权,使医疗事故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赔偿。

希望通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完善,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事故分级四级

医疗事故分级四级

医疗事故分级四级
医疗事故分级是指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
以便于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理。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了严
重的伤害或死亡的医疗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
重大失误或疏忽所导致的,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影响。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死亡的医疗事故。

这种
事故通常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一些失误或疏忽所导致的,对患者
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了
一定的伤害或死亡的医疗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的轻微失误或疏忽所导致的,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了轻微的伤害或没有造成伤害的医疗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一些小失误或疏忽所导致的,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影响较小。

总之,医疗事故分级的目的是为了更
好地管理和处理医疗事故,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有哪些情形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有哪些情形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页眉可删)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有哪些情形
导读:1、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2、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

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1、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2、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

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3、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依据损害后果进行分级:死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伤残: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人身明显损害但不构成伤残;四级医疗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级什么是医疗事故?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什么?我国法律把医疗事故分为⼏级?下⾯店铺⼩编就为⼤家简单的介绍⼀下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分为⼏级医疗事故的分级对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级⼄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级⼄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四)⼆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三级⼄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我们现在的医疗技术越来越先进,以前医治不好的疑难疾病,现在都可以治好。

但是由于医护⼈员的疏忽,有时会发⽣医疗事故,造成伤残。

那么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级⼄等⾄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级。

⼀、⼀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级⼄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光感;2、⼩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有功能肾缺失,⽤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Ⅱ级(⼆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侧腕上缺失或⼀侧⼿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级⼄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或双侧下颌⾻完全缺失;4、⼀侧上颌⾻及对侧下颌⾻完全缺失,并伴有颜⾯软组织缺损⼤于30cm2;5、⼀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四级;8、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律失常;9、⾷管闭锁,摄⾷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肠缺损⼤于3/4,普通膳⾷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宫全部缺失或⼤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障碍性贫⾎(I型)。

一级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级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级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

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状态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

临床表现通常为:(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能力,不能执行命令。

也就是完全丧失了主动意识和被动意识的功能。

(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3)有周期性睡眠和觉醒。

(4)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

(5)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闭眼。

(6)有时可以有不自主的或无目的眼球和眼睑运动。

(7)可以有吞咽动作。

(8)丘脑下部功能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9)十分严重的病人可呈长年昏睡状态不醒。

2、极重度智能障碍智能包括既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新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能必须在解决某种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并因问题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

智能障碍可表现为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智能减退,程度严重时称为痴呆。

除先天性智能障碍之外,智能障碍表现为:记忆力减退,经常遗忘,计算力削弱,理解力减弱,对周围事物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对主要的、次要的、本质的、非本质的,都不能加以区别。

缺乏对周围环境和本人的认识能力和批判态度,学习和工作困难,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

只有极重度智能障碍才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极重度智能障碍的患者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监护人。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是类似植物性生存,不过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

总之,昏迷是明确的,只是又增加了个迁延性,即出现长时间的意识障碍,至少数月或长达数年以上,患者的昏迷是永久性的,是不能恢复的。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此类患者和植物人不一样,和脑死亡的病人也不一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按照标准,
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
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
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