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是典型的猫和老鼠式的。
猫千方百计地侦查,一点机会都不留给老鼠,老鼠总是想尽办法的防御,只要抓不到把柄,自己就会来个彻底不承认,如此的侦察与反侦探,无疑给学生的成长蒙上了阴影。
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堵厚厚的墙,不信任成了主旋律。
学生很快会适应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总不忘及时调整自己,自然而然的记住一些规则,更好地戒备自己,并将这种对学校的戒备,引射到了对老师。
古代那样“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向老师行三跪九叩大礼”近乎迷信的尊重似乎再也不复存在了。
是不是该悄悄的说一句,我们之间应该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了?何故悄悄?在此之前我也是不确定的,不确定这种信任值不值得被建立。
过去,学校上了一把锁,锁在每个教室的多媒体外面。
有学生急需使用教室电脑的情况,却只能另作打算。
因为教室的电脑未经严格的申请,管理人员不会打开。
为什么不打开呢?因为不信任。
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孩子都是爱护它的,学校可能也不会卸下电脑外那一套重重的防御系统。
后来,学校又加上了一把锁,每天晚上九点,清洁阿姨开始锁教室门,习惯在教室上自习的学生只能辗转到人多的另一区。
在锁上贵重物品的同时,也锁上了小老鼠的心扉。
学生,复杂的综合体。
一部分同学为清洁阿姨莫名其名的责骂感到委屈时候的同时,另一部分同学正在边吃零食边喧哗,教室垃圾满天飞。
阿姨为了不让不听话的不得不锁上那道门。
有一部分同学小心翼翼对待教室电脑的时候,另一部分同学总是要调皮捣蛋,总要与电脑外面的钢铁皮比谁劲大。
学校不得不再加一道锁,这一道锁让学校变得冷漠了。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除了那一层冰冷的法律关系以外,关系越来越不信任了。
这种不信任,其实双方都有责任。
因为猫太警惕,老鼠太调皮。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在学校与学生这样不信任的关系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联系他们的重要方式。
法律的条例始终都是问威严的,但它没有温度。
大学生在校权益法律保障
浅析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摘要:大学生的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关系到大学生切身的利益和其以后的发展。
同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有助于我国高校教育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大学生在校的权益,缓解大学生与高校的矛盾和争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对在校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的探讨,首先应当梳理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
充分认识二者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其次,只有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界定大学生在校权益的内涵以及大学生在校权益的特点。
最后,以大学生这一主体在权益享有的特殊性为基础,构建对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在校权益大学生高校一、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梳理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首先是科学界定大学生在校权益的问题。
而如何界定大学生在校权益,必须理清大学生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
只有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更为科学的探讨大学生在校权益及其特点,进而为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分析路径。
关于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够普及和深入,而国外经过长期的研究形成如下几种学说:关于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最早的学说是“特别权力关系说”。
这种学说曾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关于界定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导学说。
所谓特别权力关系说是指在特定行政领域内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对与其有较强依附性的相对人有概括命令强制的权力,而相对人却只有服从义务的特殊关系。
具体到大学生和高校的关系上,学校对学生是一种命令性的权力,而在校学生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凸显出对权力服从的特质,这种理论把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强调为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一般情况下应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高校出于教育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而无需具体法律依据,学生对学校的权力行使,不得提起诉讼。
在校生的定义 文件
在校生的定义文件
在校生是指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他们在学校里度过了大部分时间,努力学习知识,培养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他们不仅仅是坐在教室里听讲,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各种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学习经历。
作为在校生,他们的生活充满了各种挑战和机遇。
每天早晨,他们早早起床,整理好自己的行囊,准备上学。
他们穿着整齐的校服,背着沉重的书包,踏着规律的步伐,走向学校。
一到校园,他们就投入到紧张而充实的学习生活中。
在课堂上,他们聚精会神地听讲,积极思考问题,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互动。
他们认真做好笔记,及时复习,努力掌握每一个知识点。
在课堂上,他们不仅学习学科知识,还学会了思考、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了课堂学习,他们还参加各种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他们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学术竞赛、文艺演出等,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
他们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心社会问题,传递正能量。
在校生的生活并不轻松,他们面临着学业压力、人际关系和自我成长的挑战。
但他们坚持不懈,努力奋斗,追求卓越。
他们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成绩和未来的成功。
在校生是学校的希望和未来,他们肩负着家庭和社会的期望。
他们
要努力学习,培养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他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为自己的未来奋斗。
在校生的定义是多样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潜力。
无论是优秀的学生还是普通的学生,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在校生活的机会,努力学习,做一个有用的人。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大展宏图,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师生关系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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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生关系的法律界定 平等关系: (一)平等关系 1、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 、 尊重每一位学生的尊严和价值
尊重有过错的学生 尊重有严重缺点和缺陷的学生 尊重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 尊重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 尊重智力发育迟缓的学生
15 尊重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尊重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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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 受教育权 2.为受教育获得帮助的权利。 为受教育获得帮助的权利。 为受教育获得帮助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位证书的权利。 4. 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
教师惩戒权涉及到对教师地位、作用、 教师惩戒权涉及到对教师地位、作用、职责 和师生关系的看法。 和师生关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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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都不是隐私。 但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都不是隐私。
如果通报可采用新闻报道中的匿名报道, 如果通报可采用新闻报道中的匿名报道, 不指出姓名和所在班级。 不指出姓名和所在班级。
(3)私人领域
身体、私人物品、私人空间。 身体、私人物品、私人空间。 (4)个人通信秘密 (5)学生档案信息与受教育资料 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否是学生的隐私
一、学校、教师、学生三大主体关系的 学校、教师、 现行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定: 学校 :《教育法》规定: “学校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学校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和处分。 ” 实施奖励和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 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有缺点、 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 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关于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以及教师应扮演的角色
构一 致 , 都是 考试 制 定教 材和 复 习资 料 。 课 内容 上 , 以考 证作 为 指导 。 授 都 在授课 过程 中关注 点不在 是学生是 否 明 白基础 知识 , 是在如 何通过一 定 技 而 巧应 对考 试 , 从而 失去 了学 习的真 正 意义 。
四 、 走 出 误 区 。找 到 解 决 方 法
们行动 的思 想 。
股 人员更高一些。 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培养目标, 所 是高职高专与本 科院校之间最具有代表性的区别之一。 获取专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 高职高专学生必须完成的任务 , 是学生踏入社会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学 生踏 人社 会后 , 作为学 校仍 对应 对学 生 发挥积 极地 指导 和 指引 的作用 , 这 才是 学 校有别 于 培训 机构 的关 键所 在 。 高职 高专 缺少 的是 社会资 源 , 会 而社 资源 中缺 乏的是 在校学 生 实习实训 的场 所 。 作为 毕业 的学生 因工作繁 重缺少 时间和精力对在实际工作问题解决方法的有效整理, 从而提高 自身的工作效 力和工 作 能力 。 高职高 专可 以借助 毕业学 生社 会资源 为在校 学生创 造接触 社 会 , 分 了解 所学 专业 的 机会 , 时毕业 生 也能 借 助学 校 的资 源及 时整 理 、 充 同
第 3 期 3
三 、 高 职 高 专 与 培 训 机构 的 异 同
鉴于 以上 的情 况 , 出了 “ 提 课证 结合 ”“ 工学 结 合 ”的人 才培 养模 式 。 在 课程设 置上考 虑学生 对知 识认知 能力和 学制情 况 , 将课程 与会 计从业 资格 证 书 业技 术职 称 证书 相结 合 , 专 与财 会类 技能竞 赛相 结合 , 使学 生 毕业 时 能有 更 多的选 择机 会 , 是学 生通 过 比赛提 高综 合素 质 , 有更 多的 机会接 触 企 业。 但这些 方 式和 形 式 , 视乎 又与 培 训机 构 所采取 的形 式相 同 。 目前财 会 专 业凡 涉及 从业资格 证书和 专业 技术职 称证 书的课程 , 使用 的教材 与培训 机 所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同学关系:同学是中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交群体。
他们一起学习、交流、成长,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和交往,建立起深厚的友谊。
同学关系对于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情感支持和社交技能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2. 师生关系:教师是中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指导者和榜样。
良好的师生关系对于学生的学习动力、积极性和学业成绩都有积极的影响。
中学生应该尊重老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
3. 家庭关系:家庭是中学生成长的基石,家庭关系对于中学生的情感、性格和行为习惯都有深刻的影响。
中学生应该尊重父母、关心家人、积极参与家庭活动,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关系。
4. 自我关系:中学生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是他们成长的重要方面。
他们应该学会认识自己、接纳自己、管理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这对于他们的人际关系和未来的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
总之,中学生的人际关系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应该学会与同学、老师、家人和自己建立良好的关系,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发言稿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发言稿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生与学校之间的重要关系。
作为学生代表,我想强调我们与学校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我们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的责任。
首先,学生是学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没有学生的存在,学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学校的目标是为了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希望我们能够积极学习知识、培养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个性。
作为学生,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付诸行动。
学校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我们有宽敞明亮的教室、丰富多样的图书馆、实验室和体育设施。
学校的老师们也是我们的良师益友,他们教会了我们知识、指导了我们的学业,并给予了我们无尽的关爱和鼓励。
作为学生,我们要珍惜这一切,尊重学校的资源和老师的付出。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也体现在我们共同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上。
我们要建立友善和睦的同学关系,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我们应该尊重老师和同学们的权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在这个温馨的学校里共同成长。
此外,学生还应该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团组织。
学校为我们提供了广泛的课外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创新等。
参与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拓宽自己的眼界,培养自己的爱好,还能锻炼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总之,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
学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和机会,努力学习并展示自己的才华。
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学校的规定和文化,与学校形成合力,共同创造一个和谐、进步的学习环境。
谢谢大家!。
高等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特 别权 力 关 系理 论 产 生 于 l 世纪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德 国 , 9 由于 它 有利 于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目的 、 持 行 政 秩 序 , 如 日本 等 许 多 大陆 法 系 国家 和 地 区纷 纷植 入 。但 由于 它 有悖 于 维 诸
法 治 和 人权 理 念 , 战后 , 来那 些 提 出和 植 入 特 别 权力 关 系理 论 的 国家 都 对其 进 行 了 二 原
调 整 、 正 和 突 破 , 要 表 现 为 两种 趋 向 , 种 是 彻 底 摈 弃 特 别 权 力关 系理 论 , 修 主 一 另一 种 是 修 正 特别 权 力 关 系 理 论 , 型 代 表 是 重 要性 理 论 的提 出 。 典 在 第 一 种 趋 向下 又 出 现 了另 一 极 端 倾 向即 法 律无 所 不 能 。但 实 际 上 , 在 许 多 领 存 域 法律 并 不 能 介 人 , 涉 及 伦 理 道 德及 日常不 涉 及 权 利 义 务 的 些 微小 事等 等 , 处 于 法 如 都 律 领域 之 外 。因 此 , 观 宪 法 理 论 较 为发 达 的 国家 , 终 也 未 将 特 别 权 力关 系彻 底 清 纵 最
由此 可 见 , 管 是 “ 理 父 母 地 位说 ” 是 “ 法 关 系 说 ” 契 约 关 系说 ” 对 于 任 不 代 还 宪 、“ ,
意 一 方 的 过 分倚 重 , 即 对任 意一 方 的彻 底 否 定 , 不 符 合 高 等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法 律关 也 都
系 的根 本 实 质 。 二 、 国高 等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法 律 关 系 理 论 的发 展 德
除。
在 教 育 领 域 里 , 别 权 力 理论 也 随着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识 的增 强 和学 生 权 利 保 护 的 特 日渐 强 势 而 受 到 置 疑 和批 判 , 渐 弱化 或 部 分 消 亡 。 逐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学⽣⼈⾝损害赔偿案例分析2004年8⽉13下午,苏州市某⼩学(⾮私⽴⼩学)四年级(⼆)班上体育活动课,体育⽼师李某临时有事,让学⽣⾃由练习踢⾜球,学⽣王某(10岁)不⼩⼼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当时喊胸部疼痛,此时正好体育⽼师李某回来,他⽰意张某下场回家休息。
8⽉15⽇上午,张某上课时突然吐⾎,学校赶紧将其送回家,因下午继续吐⾎不⽌,张某⽗母将其送⼊医院治疗,其后⼜断断续续⼏次⼊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右下肺⽀⽓管出⾎",并施⾏右下肺切除⼿术。
之后,因医疗费⽤⽀付问题张某⽗母与学校产⽣纠纷,张某的法定代理⼈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所在⼩学及王某监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肺出⾎与右胸外伤有关,伤残程度为⼋级。
⼆、审理中的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应适⽤何种归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王某的监护⼈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理由是: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学⽣在校期间的⼈⾝安全有监护责任。
本案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监护不周等疏忽,致使张某受到伤害,推定学校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真正的加害⼈,其亦有⼀定的责任.第⼆种观点认为:学校与王某监护⼈共同承担责任,对学校与王某监护⼈都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与在校学⽣是⼀种委托监护关系,未成年学⽣在校园内⼈⾝受到损害,说明学校监护不⼒,学校与王某的监护⼈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公平责任原则,该⼩学中只需作出适当补偿即可。
理由是:学校与王某监护⼈均⽆过错,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定的风险,只是由于体育⽼师在⼯作中存在着⼀定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张某作出⼀定补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对王某的监护⼈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与王某的监护⼈共同承担对张某损害赔偿责任。
三、学理分析校园内未成年学⽣⼈⾝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
最新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精选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那么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那么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那么.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那么?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局部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拟特殊。
一方面,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给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1.2比拟法视野上的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拟法的视野做一下横向比拟。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
按照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的解释,公营造物即“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效劳。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
1.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在大学高校里,大学生不仅是学习的主体,同时也肩负着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任务。
作为一名大学生,他的言行举止会影响着校园和谐的建设;再者,大学生是学校各项活动的主角,在活动中,他的表现也直接影响着和谐校园的构建。
接下来,我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大学生对构建和谐校园的作用。
一、大学生文明的言行举止,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构建和谐校园,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氛围。
试想一下,如果学生在校园里出言秽语,滋事打闹,这将会形成一种低俗、丑恶的校园氛围,“和谐校园”能在这种氛围下生存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此,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先从大学生的言行举止抓起。
大学生是一个至少受过十二年高等教育的群体,无论在教育水平上还是在文化素质上,都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有部分学生却自视过高,对同学藐视,对老师无礼,这样是完全不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会阻碍和谐社会的进展。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当代大学生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的传统美德,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对同学有礼,对老师尊重,和谐处理同学与同学以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不与同学发生恶性的冲突,不当面顶撞老师,上一年在我校发生的一门学生在课堂上顶撞老师的事件引起了全国高校的重视和警惕。
文明的谈吐,优雅的举止,这是每一位大学生必备的礼仪,是构建和谐校园基础,为和谐校园的建设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起了精神上的推动。
因此,和谐校园的建设离不开大学生的礼仪建设,我们必须要规范大学生的言行举止,为和谐校园的发展奠定坚实不移的基础。
二、大学生良好有序的社团活动,是构建和谐校园的载体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任何一所高校都少不了活跃的学生社团活动。
良好有序的社团活动正好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它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有力载体,能很好地调动全校学生积极投入到和谐校园的建设中来。
社团活动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能充分发挥自主性和主动性的平台,在这个平台里,志同道合的学生聚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想,共同的目标,能把当代的主流思想通过各种活动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在校园内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关系
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关系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作用。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还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整体氛围、教育质量以及学生的个人成长。
因此,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常规指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被普遍接受并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这些常规包括课程安排、考勤制度、课堂管理、作业布置等细节。
这些常规的设立旨在为学生创造一个有序、安全和高效的学习环境,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于学习内容,而不必分心于行为上的混乱。
通过规范化的教育常规,学校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资源,调动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
与之相对应,学生行为规范是指在学校环境中对学生行为的要求和预期标准。
这些规范不仅包括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师长和同学等基本行为要求,还涵盖了对待学习态度、共同遵守公德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良好的学生行为规范不仅有助于个人道德的发展,也能促进整个班级和学校的和谐氛围。
两者之间存在密切互动关系。
首先,教育常规的设计往往是基于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考虑。
例如,规定课堂上禁止使用手机、要求按时到课等,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促使其形成较高的学习效率。
这些行为规范也为学校的教育常规提供了实践基础。
例如,在课堂管理中,教师会根据学生的行为表现来调整教学策略,通过不断观察和反馈,实时改进教育常规。
在实际操作中,学校教育常规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程度。
如果教育常规无法被有效实施或存在漏洞,将导致学生对行为规范的忽视。
此外,不同学校在设计和使用教育常规时也会因校园文化、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就可能造成学生行为表现的不一致。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常规与清晰明确的行为规范,是确保学校教育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另一个关键方面在于相互反馈机制。
学校教育常规在引导学生行为的同时,也会受到学生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影响。
当学生在日常学习中展现出良好的行为,例如主动参与课堂讨论、互相帮助、遵循规则等,学校可以进一步优化教育常规,以鼓励这种积极向上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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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2]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
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很显然,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确立了学校的监护制度,也是弊多利少。
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责任。
三、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责任,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
三、学校可能同时成为致害学生和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承担双重责任。
从间接后果看,可能造成的情形有:1、学校为避免纠纷发生屡出怪招,广大学生难以获得全面教育,受教育权受损。
2、承担监护责任使学校成为监护人,履行同父母一样的保护义务,使过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加强,学生通过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获得锻炼的机会减少。
3、承担监护责任造成人力、物力、经费不足,使学校无力进行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
4、家长、社会和法律给学校过重压力,不给教育宽松环境,使教育事业举步维艰,制约教育的活力。
[3]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那么,学校与在校学生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故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
在委托期间,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被委托职责,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三、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在校生的关系,笔者认为对在校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坚持如下原则:(一)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亦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损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这里尤其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
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四、构筑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
在这里,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无法转移予其他部门,事业法人又意味着其经费的有限,因而,在操作时必然产生价值的冲突,即如果责任完全由学校独立承担,必然会抑制教育的发展,如果学校不承担责任,必然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许多学校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是较为科学和可行的一种做法。
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
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若负有责任即向保险公司申报。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学校的责任转化成了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带来的重创,应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强制学校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贾淼,《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中医门诊医疗纠纷与事故防范医疗纠纷法律/w/mf/546961.html •继子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_养子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条件/w/mf/546959.html•艾琳重金雇佣私人侦探开始收集伍兹出轨证据离婚后损害/w/mf/546957.html•浙江台州试婚族“后危机时代”麻烦多多婚约财产纠纷/w/mf/546955.html•死后家人在遗物中发现欠条_合法的债权可以继承/w/mf/546953.html•普通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法定继承案例/w/mf/546951.html•抚养费确定/w/mf/546949.html•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_如何办理代为继承的手续/w/mf/546948.html•出示百封情书挽回家庭妻用草酸泼夫追悔莫及/w/mf/546945.html•死者生前订立多份遗嘱_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办/w/mf/546944.html•湖南校园踩踏案:学校大量违规招生人满为患家庭暴力离/w/mf/546942.html•结婚登记未撤销法院能否判决其婚姻无效/w/mf/546940.html •遗嘱包括哪些内容_遗嘱内容违法怎么办/w/mf/546938.html •辽宁省民政厅/w/mf/546935.html•财产分配不均,是否可以上诉/w/mf/546933.html•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_继承人能不能放弃继承权/w/mf/546932.html•《原创》结婚登记,15年的婚姻结婚登记证/w/mf/546930.html •澳大利亚晚婚新娘增多女性平均结婚年龄已近30 /w/mf/546927.html•死亡抚恤金是否为遗产_法院判决死亡抚恤金不算遗产/w/mf/546925.html•离婚纠纷中经济帮助/w/mf/546923.html•香港女性结婚年龄推迟28结婚30岁产子/w/mf/546921.html •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亲戚_公证遗嘱是否有效/w/mf/546920.html•婚前老公前妻要和他复婚/w/mf/546918.html•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答辩状邻居纠纷/w/mf/546915.html•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_遗嘱无效怎么继承遗产/w/mf/546913.html•谢兴权同志先进事迹同居财产纠纷/w/mf/546911.html•军人结婚的程序要件/w/mf/546909.html•如何放弃继承遗产_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怎么写/w/mf/546908.html•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收9元证书费(成都)/w/mf/546905.html •遗嘱应当包括哪些内容_遗嘱继承应注意什么/w/mf/54690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妇女因生活困难外出与人非法/w/mf/546902.html•南京老人找老伴喜欢“同居”不结婚同居纠纷/w/mf/546900.html •怎样办理房产遗嘱继承_房屋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w/mf/546898.html•离婚请求权的条件/w/mf/546896.html•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w/mf/546894.html•哈尔滨市6月1日起取消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w/mf/546892.html•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_没有遗嘱怎么分遗产/w/mf/546890.html •鉴定部门/w/mf/546888.html•购买附加险避免纠纷统一理赔标准拆迁赔偿标准/w/mf/546886.html•法定继承适用于哪些情形_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w/mf/546883.html•葡萄牙将成欧洲第六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w/mf/546881.html•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新意见/w/mf/546880.html•遗产应该按照什么顺序继承_遗产继承的份额要怎么确定/w/mf/546878.html•Rosemary妈妈离婚要赔千万焦头烂额拟上诉单方离婚/w/mf/546875.html•弟借哥身份证结婚“妻”告“夫”兄婚姻无效/w/mf/546873.html •合伙人资格可以继承吗_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w/mf/546872.html•当年华老去女人才发现不肯离婚是个错误/w/mf/546870.html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w/mf/546868.html•办理结婚证仍必须提供婚检证明/w/mf/546865.html•养孙女有没有继承权_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w/mf/546863.html•深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律师家庭财产纠纷/w/mf/546862.html •非法同居7年反目对簿公堂/w/mf/546859.html•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_遗嘱无效继承人该怎么办/w/mf/546857.html•重婚罪与一般重婚行为的界定/w/mf/546856.html•没有结婚证怎样起诉离婚/w/mf/546853.html•怎么继承国外遗产_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哪些材料/w/mf/546852.html•中国拆迁迈向健康化,当家作主搭建和谐平台婚姻法离/w/mf/546850.html•男女相差几岁是结婚最好年龄/w/mf/546848.html•谁有遗产继承权_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w/mf/546846.html•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度伤残赔偿标准/w/mf/546844.html•丈夫“三进宫”妻子心灰意冷法官高墙内审理离婚案离/w/mf/546842.html•自己怎样写遗嘱_订立口头遗嘱要满足哪些条件/w/mf/546840.html•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w/mf/546838.html•临潼曲江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协议离婚赔偿/w/mf/546835.html•遗产继承人怎么确定_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分得遗产/w/mf/546834.html•离婚后女方独享补偿款有理/w/mf/546832.html•遗嘱要为哪些人保留必要遗产_没有保留必要遗产怎么办/w/mf/546829.html•同居的法律风险/w/mf/546827.html•立遗嘱分配财产_遗嘱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w/mf/546826.html•“非法同居”的处理/w/mf/546824.html•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w/mf/546821.html•死者生前订立两份遗嘱_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有效吗/w/mf/546820.html•重庆家庭纠纷夫妻打架丈夫受伤多过妻子/w/mf/546818.html •记者走访哈尔滨特殊婚检婚姻医院“号脉”婚姻婚约财产/w/mf/546815.html•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_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吗/w/mf/546814.html•痴情女找人冒充男友领结婚证男友莫名“被结婚”离婚/w/mf/546812.html•遗嘱的种类有哪些_如何变更与撤销遗嘱/w/mf/546809.html •14739对夫妻结婚证丢得冤/w/mf/546808.html•世界各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w/mf/546805.html•女子申请廉租房被拒原来被前夫冒名领工资避税关于离婚/w/mf/546803.html•因争夺冷冻胚胎发生继承纠纷_胚胎能否作为遗产继承/w/mf/546802.html•民事诉讼指南之[商标权纠纷案件诉讼指南]民事诉讼法条/w/mf/546800.html•子女能否继承公房_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w/mf/546797.html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46796.html•儿子不孝不赡养父亲一怒把房子给他收了协议离婚/w/mf/546793.html•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_怎么撤销所立遗嘱/w/mf/546792.html •军婚相关规定/w/mf/546790.html•车祸赔偿纠纷闹上公堂离婚赔偿制度/w/mf/546788.html•自书遗嘱留房产_自书遗嘱处分遗产受法律保护/w/mf/546786.html•丈夫悉心照料妻前夫女子带瘫痪前夫同出嫁/w/mf/546784.html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_如何适用法定继承/w/mf/546782.html•人民法院判决乙在1998年6月前向甲支付货款,1998年8月乙仍未向甲/w/mf/546779.html•离婚法财产分割房产案例一/w/mf/546778.html•六兄妹争夺父母百万遗产_多尽赡养义务的可多分/w/mf/546776.html•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w/mf/546774.html•哪些人能继承遗产_哪些遗产可以继承/w/mf/546771.html•中国先后颁布了几部婚姻法/w/mf/546770.html•遗嘱有哪几种形式_怎样认定遗嘱无效/w/mf/546768.html•解放军伤亡赔偿标准大幅提高烈士补偿30万元离婚纠纷赔/w/mf/546766.html•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_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w/mf/546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