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常用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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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育职业道德法律基础常用法律案例

1、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1)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孙将家犬栓在门内,对家犬的管理是妥当的。李被咬是李自己造成的,孙没有责任。

(3)李的医药费由他父母承担。

2、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甲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4、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后来有人检举。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5、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为什么?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6.1 9 8 3 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

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 :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 被告人张某,系某工厂工人。与妻子长期不和,遂产生了一个恶毒的计划,他假装关心妻子跑到保险公司为她投了意外伤害险 2 万元,但受益栏中填的是他本人,没多久,他诱骗妻子去郊游,在一个偏僻的水库里,他把妻子按在水中淹死,然后“悲痛”地到保险公司

报案并索赔,后被公安人员识破。请分析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怎样处罚?

分析:本案被告人张某,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妻子,手段残忍而狡猾,已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8 .某村农民某甲在路过某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碎砖头向卧在门口的狗扔去。狗被砸中立即跳起来向某甲扑去,某甲急忙跑开了,狗则咬伤了某甲旁边的过路人某丙。某丙在狗扑过来紧急躲避时,将在路边卖西瓜的村民某丁的西瓜踩碎三个。某丙被狗咬伤后治疗花去医药费150 元,某丙要求某乙付其医疗费,理由是某乙的狗咬伤了他。某丁则要求某丙赔偿其踩坏的西瓜钱 16 元,某丙认为应由某乙赔偿,因为某乙的狗咬他才踩坏了西瓜。

问:( 1 )某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 2 )某丁的西瓜钱应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 3 )某丙躲避某乙狗咬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什么?

分析:( 1 )某丙的医疗费应由某甲承担。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 )某丁的西瓜钱应由某甲来赔。某丙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 3 )某丙躲避狗咬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9、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10、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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