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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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2)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2)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3)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3)
8 用户维护 (4)
9 检查与检验 (5)
10 气瓶充装 (8)
11 修理 (8)
12 报废与处置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试验方法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 (15)
参考文献 (18)
前言
本标准编制的起草规则依据GB/T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2)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宝亚安
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全中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油正诚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吉祥德尔格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宇、贾鸥、石凯、高哲宇、罗伶、赵磊。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日常保管、维修、检验、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矿企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726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16556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T18664-2002呼吸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A12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
矿山、石油化工、冶金、船舶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工作人员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3.2
基本性能核查
工矿企业组织进行的新购置空气呼吸器入库前的验收性检查。
3.3
适应性检查
使用空气呼吸器前由使用者进行的功能性检查,目的是检查空气呼吸器能否立即安全、方便、舒适地使用。
3.4
保养
在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者或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的护理工作。包括清洗面罩、保持呼吸器各连接部件清洁,对接触呼吸的部位消毒。
3.5
污染
使用过程中,空气呼吸器受到化学、生物、自然界污物等物质的沾染,可能对使用者
身体产生伤害。
3.6
定期技术检验
每当在用的空气呼吸器使用满一年时,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性能检验。
3.7
标识
用于提示使用、管理及维修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证明标志。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4.1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使本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得以有效实施。
4.2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空气呼吸器管理制度,完成以下工作:
a)对相关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定出呼吸保护计划;
b)建立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
c)培训空气呼吸器使用者,使其掌握使用及保养知识;
d)结合本企业作业环境特点定期组织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进行事故演练;
e)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f)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计划,组织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技术检验;g)
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修理计划,组织修理机构修理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空气呼吸器;
h)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本企业空气呼吸器负责;
i)确保所有员工在发生险情时,都能采用正确方式进行呼吸防护。
4.3 在使用、维护及检验环节建立以下空气呼吸器技术文件:
a)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登记表;
c)新购空气呼吸器投入使用前的基本性能核查记录和标识;
d)专业检验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及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证书和标识;
e)修理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修理过程技术数据的证书;
f)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情况的记录。
4.4 工矿企业在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资金计划中应安排空气呼吸器采购、维修、检验资金支出计划。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5.1 使用者应按5.3进行专门培训,且经过本企业的实际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实际工作环境中使用空气呼吸器。
5.2 使用者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定期事故演练,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合理使用空气呼吸器。
5.3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
a) 本岗位各种品牌型号空气呼吸器的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佩戴后能够保持均匀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
b) 所佩戴空气呼吸器与作业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各种浓度下允许的停留时间;
c) 适应性检查的方法;
d)空气呼吸器使用后的日常维护方法;
e)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5.4 使用者在使用前应按9.2.1要求进行适应性检查。
5.5 使用时当空气呼吸器报警,呼吸时感到有异味,或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6 使用时出现安全泄放装置排气、部件损坏、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7 使用者有权拒绝佩戴无有效标识或标志为不合格的空气呼吸器。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6.1 制造商应提供以下详细的技术资料:
a)质量证明文件;
b)清洗、消毒和干燥过程的技术指导书;
c)维护时间表;
d)随机零件表;
e)维修指导书;
f)客户服务名单;
g)退换货有关规定;
h)使用中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提示性警告语。
6.2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指导、参与工矿企业针对使用者进行的培训。
6.3 制造商应培训修理人员,对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6.4 制造商或供应商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建立修理机构。
6.5 制造商和供应商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应遵照8.4的要求。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7.1 应使用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呼吸器。
7.2 应根据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制定空气呼吸器配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