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度表格)清洁生产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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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度表格)清洁生
产验收办法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
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省经贸委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意见负责。市经贸委(经委)可委托符合省经贸委规定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市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为主。下列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验收:
(一)国家、省明确由省级组织验收的企业;
(二)缺乏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经贸委(经委)组织验收有困难的企业;
(三)市经贸委(经委)申请由省验收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编制形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完成了无、低费方案,具有明确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二)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无国家、省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第七条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五份);
(三)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有关审核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委托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相关内容
的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市经贸委(经委)。
市经贸委(经委)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对需转报省经贸委组织验收的,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经贸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当确认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规范,审核方法科学;
(二)清洁生产目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情况、有毒有害排放物质的无害化处置情况;
(四)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方案、工作措施、时间要求现实可行;
(五)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已经实施,或者虽未实施但
有可行的投资计划。
第十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一)企业不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协助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审核重点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三)不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计划;
(五)达到清洁生产企业评价标准的承诺时间超过两年;(六)综合得分低于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应包括清洁生产、行业、环境保护、能源等领域的专家。
技术依托单位实施验收时,所在市、县(市、区)经贸部门
应全程参与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形式。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现场验收签到表》(见附件2)上签名。专家组应在现场验收前,评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现场验收程序应包括:
(一)企业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的成果、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情况、拟实施中高费方案计划等;
(二)专家组问询,查阅清洁生产相关材料,核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资料是否详实,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三)考察工艺流程、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方案落实进展情况,核查主要设备节能减排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考察现场管理状况,随机询问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知度。
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资料查询和审核报告评审结
果,按照《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见附件3),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期间,应接受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验监测机构,对清洁生产相关的关键耗能设备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技术依托单位应在现场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向委托的经贸部门提交验收工作报告。第十七条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对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通过经贸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并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验收结果应明示通过验收的行业。第十八条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不予通过的,由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责令其认真整改,并于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不予通过的,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要对其提出整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