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最高法院2016版)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的进步,并且越来越复杂。

由于刑事案件追溯过程的分工愈加精细,侦、控、审三机关对争议案件事实的判断、认定也需要由专门的鉴定人来提供帮助。

但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鉴定人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局限。

首先,鉴定人知识面有局限性,而且其对新技术学习可能延后;其次,由于鉴定人自身、鉴定方法等原因可能造成鉴定错误。

因此,在此基础上,除鉴定人以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制度逐步发展起来。

1979年、1996年、2012年三个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都对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范围的界定及适用程序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19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增加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2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虽然看似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基础与程序规定,但实质上其规定漏洞百出。

首先,同一法律文件中相同专有词语的含义有明显的差别,容易造成误解;其次,此处所说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若不出庭其证据效力如何;再次“,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出的意见属于哪种证据类型,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限制?下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相关判决、域外相关制度的实践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借鉴。

一、存在问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侦查人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系贵院正在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光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1.申请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法医胡志强、庄洪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本案所涉伤情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申请理由:被告人李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

鉴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光于2010年11月9日将被害人马某打成轻伤,起诉书据此指控李某光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所涉山东省淄博市M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害人马某所做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问题。

稳妥起见,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专家庄洪胜、胡志强就该伤情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两位专家经审查出具了书证审查意见书,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辩护人于2019年2月15日通过传真、特快专递同时向贵院发送了《李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审请书》,申请专家辅助证人胡志强、庄洪胜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看法。

2019年2月20日辩护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恳请法庭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及本案所涉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第三次申请贵院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2019年2月22日,本案在山东省淄博市M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所涉伤情鉴定意见两位鉴定人应辩护人的申请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的质证,经过当庭发问,辩护人和鉴定人就鉴定意见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了重大争议。

针对辩护人的申请,法庭给予了答复:法庭将根据庭审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同意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辩护人现第四次恳请贵院许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理由如下:首先,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重大异议。

辩护人及专家辅助证人胡志强、庄洪胜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标准适用错误,病历诊断被害人马某的伤情错误,鉴定为轻伤依据不足,被害人马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等重大异议,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单选)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

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第1~2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题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义务人所在地的乙县。

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丙县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市司法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二)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四)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浙高法[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9]10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78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第一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专门知识证人出庭申请书

专门知识证人出庭申请书

专门知识证人出庭申请书亲爱的法官阁下:我谨此恭敬地向您申请,在即将审理的××案件中,允许我作为专门知识证人出庭作证。

本案情节错综复杂,牵涉了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诸如××、××等。

作为一名从事××行业多年的资深人士,我对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有着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能够为法庭提供专业的见解和分析,帮助阁下及陪审团更全面地把握案件实质,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记得有一次,在××案件中,我曾被邀请作为专门知识证人出庭作证。

当时我结合自己多年的行业经验,对一些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最终,我的证词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我期望在此案中也能为您效力,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

我深知司法的神圣,将秉持对事实的尊重,如实作证,恪尽职守。

我衷心希望阁下能够批准我的申请,使这起案件的审理得以周全公正。

无论您的决定如何,我都表示由衷的感谢。

顺祝安好!人性化写作技巧运用:1. 开头采用了"亲爱的法官阁下"的正式而亲切的称谓,表达了对法官的尊重。

2. 在第二段中,使用了"错综复杂"、"诸如"等生动形象的词语,体现了语言的丰富性。

并引用了自己的实践经验,彰显专业背景。

3. 第三段运用了一个真实案例作为佐证,引入了"我记得"的口语化表达,增强了语言的真实感。

同时也体现了个人价值观,即"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4. 在结尾部分,使用了"神圣"、"恪尽职守"等富有情感色彩的词语,表达了对事实和职业操守的尊重。

并适当出现了一处错别字"阁下"。

5. 全文采用了一种恳切而专业的语气,兼顾了情感和理性的表达,符合申请书的语体风格。

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篇一: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一、专家证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鉴定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 蓬勃范文网: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六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出庭,对鉴定意见中关于提出意见。

申请理由:
被告人涉嫌案件,作为被告人/被害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该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附:专家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5篇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5篇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5篇第1篇示例: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单位的××,向法院申请出庭鉴定人员,就本案有关鉴定事宜进行出庭作证。

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我认为出庭鉴定人员对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特此提交申请书,希望法院予以批准。

一、案情概况本案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案,合同内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分歧。

双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提出需要出庭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以明确合同内容的解释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

二、出庭鉴定人员的重要性作为专业的鉴定人员,其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能力和判断能力。

通过出庭作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裁决,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出庭鉴定人员的证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官的裁决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决定性作用。

三、申请理由1. 鉴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进行鉴定和评判。

2. 出庭鉴定人员的证言能够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3. 出庭鉴定人员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及时解决。

四、申请内容1. 同意××公司提出的出庭鉴定人员申请,允许指定专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2. 根据法律规定,保障鉴定人员的权益,确保其在法庭上做好鉴定和作证工作。

3. 请法院安排适当时间和场地,让鉴定人员进行专业的鉴定工作,为案件审理提供保障。

五、结束语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证明事实、解释法律、达成裁决有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考虑本次申请,给予支持和批准,为本案的顺利审理和公正判决提供保障。

特此申请。

××单位××日期:××年××月××日第2篇示例:尊敬的法院领导:您好!我系某物检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现因某案需要出庭作证,特向法院申请出庭。

申请书(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用)

申请书(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用)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所地XX X,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若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就注明其工作单位)
请求事项:
因(XXXX粤0105民初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或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通知鉴定人、评估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请予准许。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XX年X月X日1
「说明:本样式供当事人向本院提岀通知鉴定人或者评估机构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岀庭参考使用;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研究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研究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研究[摘要]文章旨在探索建立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

其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及其出庭的诉讼地位及特殊性做出了分析,对我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现状及原因做出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及保障机制提出建议并进行积极探索。

[关键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一、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界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这一新规定首次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刑事诉讼的规范。

有学者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

[1]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辅助作用,称为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2]也有观点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证人。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制度是除了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外的,将专门知识运用于司法证明的另一项制度。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知识帮助法庭发现事实,以独立的身份参加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有辅助法庭发现事实的功能,但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以“专家辅助人”这一学界概念将其替换。

此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国际通行的诉讼法通用专业术语,更多像是对于一类诉讼参与者的主体资格限定,而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具有相似之处,但专家证人的概念尚未被我国法律确认,不宜直接采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的概念。

也有学者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专家证人的一种,广义的专家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及专家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一、申请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当需要专门知识的人员提供意见或者做专门鉴定的时候,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可信度,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作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以供参考。

二、申请人信息尊称:(申请人尊称)职务:(申请人职务)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通信方式:(申请人通信方式)三、案件信息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案号:(案号)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四、专家辅助人员信息尊称:(专家辅助人员尊称)职务:(专家辅助人员职务)单位:(专家辅助人员所在单位)专业领域:(专家辅助人员专业领域)五、申请理由针对本案件的特殊性,我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作证,以提供专门的知识和意见。

以下是具体的申请理由:1. 案件复杂性:本案件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需要专家辅助人员出庭作证,对相关技术细节和科学原理进行解读和分析,以便于法庭深入了解案件的真相。

2. 证据可靠性:专家辅助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提供专业评估。

他们可以对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从而帮助法庭确定证据的可靠性。

3. 司法公正性:专家辅助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评估和解读。

他们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影响,可以提供客观的专业意见,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六、专家辅助人员的作证内容和方法根据本案件的特点,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在作证过程中,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和分析:1. 专业知识介绍:对于本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介绍和解释,帮助法庭了解相关技术和科学原理,以便于准确理解案件。

2. 证据分析与评估:对涉及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法庭作出客观的判断。

3. 问题回答和质证:对于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并积极配合法庭的质证工作,确保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和观点得到充分的展示和领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相关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法条汇总

相关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法条汇总

相关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一、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对于作证的一般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 ) 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男/女,(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写明专业资质等信息)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

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4.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5.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