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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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

目录

一、华北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 (1)

二、必备项目 (4)

三、评分项目 (8)

1、电气一次设备 (8)

1.1、发电机组 (8)

1.3、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 (8)

1.4、外绝缘和构架 (9)

1.5、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0)

1.6、高压电器设备 (10)

1.7、场(站)用配电系统 (12)

1.8、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

2、二次设备 (14)

2.1、并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4)

2.2、调度自动化 (16)

2.3、通信 (19)

2.4、直流系统 (22)

2.5、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23)

2.6、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 (23)

3、调度运行 (25)

4、安全生产管理 (26)

华北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

一、根据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风力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调度运行和安全生产管理。其中电气一次设备包括:发电机组、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电容器(包括无功动态补偿装置)、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站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

二、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分成“必备项目”和“评分项目”两部分。

“必备项目”是指那些如果不满足本评价标准的要求,则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

“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满足本评价标准的其他项目。

三、本评价标准中,“必备项目”18条;“评分项目”包括四个评价单元,各单元应得分为:电气一次设备925分、二次设备1075分、调度运行100分、安全生产管理450分,共计2550分。

评价中若被评对象没有此项目时,此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四、“必备项目”逐条对照评价。“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将每单元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按单元得分率进行评价。得分率用下式计算: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五、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涉网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导则和反事故措施,有关运行检修试验规程和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等。

六、开展风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现场查评,可在风电场升压站工程验收合格和占项目总容量的1/3风电机组并网试运之后开展。若现场查评在全部机组投产前结束,在风电场全部机组投产后1个月内,风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和评价中介机构报送机组全部试运行有关材料,由原评价中介机构根据情况,报请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后,再确定对该风电场进行复查评价。

七、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华北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西部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华北区域山西、山东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济南监管办公室参照本评价标准,并结合山西、山东电网安全技术特点进行修订和完善,另行发布。

八、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定期修订和完善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内容。

必备项目

1. 新建风力发电场应具有齐全的立项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场要求;完成按基本建设要

求的各项试验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

2. 电气主接线及场、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

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调度机构确认,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网电场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3. 电气一次设备应满足安装点的短路电流水平要求;若电网有关系统参数发生变化引起电网内相关

场站短路电流水平超过设备允许值,应采取措施使有关电气设备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中性点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

4. 新投运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运行电气一次设备的最近一次检修试

验或预防性试验应完整、合格,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

5. 风力发电机组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和耐电压闪变能力,应防止振荡和电压闪变给机组造成损坏。

6. 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电容器(包括无功补偿装置)、联络变压器和110kV及以上的

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按调度范围经主管调度机构审定,并能正常投入

运行。

7. 风电场应按所辖电网接入系统批复的要求,配置无功补偿装置进行无功补偿。风电场无功补偿设

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正常运行时无功补偿装置应能按规定正常投退,并实现可控;

设计有无功补偿装置的风电场,风机启动后不从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应能按调度要求正常投退和快速调整。

8. 风电场涉网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应当经主管调度机构确认。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场内保护及自动装

置必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其实际执行定值应与定值单相符。

9. 风电场组织开展电能质量检测工作,应符合所在电网有关电能质量检测工作的要求。已运行满

一年的风电场应依据《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19963-2005)及其替代标准所列项目定期开展电能质量检测。

10.对于已投入并网运行但不适应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线路、母

线、主变压器保护、故障录波器、并网装置、低频、低压、解列、联切等设备),应当按主管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

11.为确保电网安全,根据需要加装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校验规程,并按期进行校验,校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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