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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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1992年8月26日国家 __发布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休。

第三条中华人民 __国家 __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海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 __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 __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 __》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2篇)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2篇)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海底电缆管道是跨越海底的重要通信和能源输送线路,对于国家的信息通信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行,制定以下规定:一、管道建设规定1. 对于新建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应进行详细的前期勘测和规划,确保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符合技术标准和环境要求。

2.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海域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管道敷设过程的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3. 管道敷设时应考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尽量避开重要生态区域和渔业资源区,减少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4.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施工团队,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性。

二、管道维护规定1. 每年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修复管道出现的损坏和故障,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 在巡检过程中,应采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外观、电气性能和防护层等方面,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在维护过程中,应遵循“先预防、后维修”的原则,加强对管道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护罩、进行防腐处理等,减少管道受损的可能性。

4. 对于管道维护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管道保护措施1. 在管道敷设和维护过程中,应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船只和渔船注意避让,并设置合理的航道,确保管道的安全通行。

2. 对于管道敷设区域,应加强巡逻和监控,防止非法损坏和破坏行为的发生,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对于管道周围的海域,应加强巡逻和海事执法力量,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对管道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

4.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对海底电缆管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管道的破坏和损害。

总结:以上是关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规定范本,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确保信息通信和能源输送的畅通无阻。

海底电缆管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保护和维护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的海洋环境。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 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 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 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 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 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海底电缆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海底电缆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海底电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6号)文件,为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实现海底电缆和光纤复合海底电缆(以下简称“海底电缆”)输电线路设计的规范化、合理化,保障海底电缆输电线路运行安全,促进我国海底电缆输电工程技术发展。

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海底电缆线路设计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海底电缆路由,海底电缆型式与结构,海底电缆附件选择与配置,海底电缆敷设,海底电缆保护,环境保护,海底电缆线路附属设施等。

本标准由XXX负责管理,XXX提出,XXX负责日常管理,X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XXX。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浙江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舟山供电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参加单位:上海电缆研究所、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电缆有限公司、普睿司曼中国有限公司、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宁波诺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XXX、XXX、主要参加人:XXX、XXX、主要审查人: XXX、XXX、目次前言....................................................................................................................................................... I I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2)3 海底电缆路由 (4)3.1路由选择一般规定 (4)3.2海域段路由 (4)3.3登陆段路由 (4)3.4路由勘察 (5)3.5风险评估 (5)4 海底电缆型式与结构 (6)4.1海底电缆型式选择 (6)4.2电缆导体及截面选择 (6)4.3电缆绝缘类型 (6)4.4电缆护层类型 (7)4.5复合光缆 (7)5 海底电缆附件选择与配置 (8)5.1电缆终端 (8)5.2海底电缆接头 (8)5.3锚固 (9)5.4充油海底电缆供油系统 (9)5.5电缆防雷与接地 (10)6 海底电缆敷设 (11)6.1一般规定 (11)6.2敷设要求 (11)7 海底电缆保护 (12)7.1一般规定 (12)7.2保护要求 (12)7.3运行管理防护措施 (12)8 环境保护 (13)8 环境保护 (13)9 海底电缆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 (14)本标准用词说明 (15)引用标准名录 (16)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 为了在海底电缆线路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制定本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国海管发(1994)234号1994年6月14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模版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模版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模版引言:海底电缆管道是连接全球通讯网络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保护对于保障信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促进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模版。

1. 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1.1.制定法律法规1.1.1.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形成综合、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1.1.2.明确海底电缆管道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归属和管理职责;1.1.3.确保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以及适用于不同情况和环境下的管道保护。

1.2.政策要求1.2.1.制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相关政策,落实责任主体;1.2.2.推动各部门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工作;1.2.3.鼓励各地区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2. 海域管控与规划2.1.海洋功能区划规划2.1.1.确定海底电缆管道建设和敷设的各海域功能区划;2.1.2.在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海底电缆管道。

2.2.海洋使用决策2.2.1.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需要能得到优先考虑;2.2.2.制定科学决策流程,确保海洋使用与保护相协调。

3. 管道敷设与维护3.1.环境影响评估3.1.1.对海域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海底电缆管道建设和敷设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3.1.2.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敷设后的管道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

3.2.敷设标准与技术要求3.2.1.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底电缆管道敷设标准,确保管道的物理安全;3.2.2.强调技术创新,提高管道的耐用性和抗干扰能力;3.2.3.建立多元化的管道敷设技术,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3.3.管道维护与修复3.3.1.建立健全的管道维护体系,制定管道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3.3.2.及时响应海洋灾害和人为破坏事件,实施紧急修复工作;3.3.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维护和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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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
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第十四条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第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
(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未报告的;
(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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