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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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势利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井下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矿有关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悉本规程各项具体规定,否则不得指挥生产。
第3条所有从事矿井运输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知本规程有关的具体规定,经培训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所有入井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程。
第5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程的规定,一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二章胶轮车运行管理通用规则
第一节胶轮车辆
第1条所有入井的胶轮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防爆标准,取得柴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下使用证书》。
第2条制定车辆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合格车辆发放年审全格证,车辆必须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运行,不得超期使用,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超期运行的,在车辆安全设施和制动系统、发动机系统、机车照明等正常有效的前提下,可由运搬队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3条胶轮车辆的防爆灭火装置、灯、笛、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使用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车辆。
第4条胶轮车辆应配备完善的通迅工具和瓦检仪。
第5条车辆的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度。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第6条胶轮车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节胶轮车辆运行
第7条所有在井下运行的胶轮车辆,都必须根据车辆的形体尺寸、用途和巷道设计定行驶的路线和围,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运行航道
中行驶时,必须任何人都无权指挥车辆出行车区域,但抢险救灾时除外。
第8条车辆运行路线的坡度,货载外型几何尺寸与重量等都不得超过车辆设计与本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对胶轮车辆运行通过的巷道要求:
1)胶轮车辆通过巷道的安全距离,距两侧附着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6米,距顶板吊挂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3米。
2)装备有引导车辆安全行驶的各种标志。
3)无裸露的过路水沟和影响运行的障碍物。
第10条车辆行驶的巷道或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当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
第11条胶轮车辆的派车权属队组和矿调度工作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派车,司机不得私自行车。
第12条派车人员在派车前,应作好被派车辆行驶路线的疏通工作,并告知司机工作任务、行驶路线和运输地点。
1)胶轮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3)不得背对前进方向驾驶,如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指挥人员。
4)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路段,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视线有障碍或巷道比较狭窄且巷壁悬挂有电
缆及管道时,都必须减低至最低速度并鸣号。
5)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到少应保持在50米以上。
6)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应至少测量一次,并严格控制在《操作说明书》的设计。
第13条车辆会车
1)设置或指定会车硐室(地点),非会车地点禁止会车。
2)胶轮车在指定地点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车让出车。
○2会车前双方司机必须提前联系,确认双方的位置后,一方必须进入就近错车场,在错车场口等另一方通过后方可行驶。
第14条所有在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KM。
第15条胶轮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第16条胶轮车在运行大件、重件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
2)装载地点的工作条件;
3)运输线路状况;
4)装卸货物的顺序。
第17条行驶中遇有行人或途经有人员的地点时,必须鸣号、
减速、停车,确定人员已躲避,否则不得通过。
第18条利用胶轮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9条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这些依据。
第20条胶轮车停车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井下胶轮车装卸货物必须制动锁车。
2)运输过程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允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队组。
第21条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死车,需用胶轮车牵引拖走时,需有专项措施,并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
第三节胶轮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第1条胶轮车司机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事业心,爱岗敬业,爱护车辆。
第2条胶轮车司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听觉与视觉良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热爱本职工作。
第3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理论知识培训与驾驶训练,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才能正式独立的驾驶车辆。
第4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入进教育,并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各项要求与规定。
第5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熟悉驾驶车辆的性能、结构与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6条胶轮车司机必须对车辆行驶巷道路线的断面、坡度、长度、名称、巷壁安装物、弯道、错车场、乘车点、交叉口等有详细的了解,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第7条胶轮车司机在一种车的操作不满40小时时,不得单独驾驶该种车辆,当向新的地点运送物料时,必须事先熟悉踣况,在满足第5、6条规定时方可单独操作。
第8条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先发出开车信号(鸣笛),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行驶。
第9条胶轮车司机应熟知并遵守井下有关运输规程,做到:
1)熟悉整个运输系统中的信号和有关规定,能正确使用自种信号,并具备一定应变能力。
2)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执行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
3)准确使用瓦检议,当瓦斯浓度超标时,迅速按第15第处理。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车辆每次启动前,应对照车辆步骤与操作程序进行检查。
5)操作时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把手)的正确姿势,严禁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
6)严禁在精神不集中时或酒后开车。
7)司机应具备一定的防火知识和灭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