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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二篇)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___。
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我县为黄土高原区,每亩按___元给予补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的省份,具体范围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二)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省份,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5省和农业部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场),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四)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五)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第四条第(二)项中草原禁牧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生态效益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我国制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就该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范文。
二、管理制度的目标及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补偿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在制定管理制度范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补偿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 保障生态效益原则。
补偿金的使用应以提升森林生态效益为出发点,维护生态平衡。
3. 管理规范原则。
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补偿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补偿金的收入管理1. 补偿金的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
政府应划拨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来源。
(2)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赠。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捐赠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辅助来源。
(3)其他合法来源。
补偿金的收入还可以包括其他合法来源,如捐赠、投资收益等。
2. 补偿金的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机构。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补偿金收入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补偿金收入的管理过程,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开透明原则。
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偿金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保障信息公开的权益。
四、补偿金的支出管理1. 补偿标准的确定(1)综合考虑。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森林生态效益的贡献程度、资源保护的成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分级分类。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实现分类补偿。
2. 使用范围的明确(1)生态保护项目。
将一部分补偿金用于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包括森林保护、生态修复、物种保护等。
(2)经济补贴项目。
将一部分补偿金用于经济补贴项目的实施,包括森林经营、生态旅游、绿色产业发展等。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一、前言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可持续发展,政府设立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
本管理方案旨在规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的管理,确保补助金的有效利用和正当使用,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补助金管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补助金的发放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单位或个人。
2.科学、合理原则:补助金的发放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的需要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助标准。
3.规范、透明原则:补助金的管理要规范、透明,确保监督和公众的知情权。
4.绩效导向原则:补助金的发放要与草原生态保护业绩挂钩,激发草原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补助金管理的内容1.补助标准的确定(1)补助标准的制定要参考草原生态保护的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综合考虑草原类型、面积、生态保护成效、草原管理主体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2)建立补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适度调整。
(3)鼓励行业和地方政府自行设定更为严格的补助标准,以进一步激发草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2.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1)草原管理主体可以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交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相关部门要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和合法要求。
(3)对符合条件的补助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发放补助金。
3.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补助资金要在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不受侵占和挪用。
(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3)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1)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成效进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对草原管理主体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3)鼓励草原管理主体在生态保护上有创新和突破,对具有典型经验和示范效应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额外激励。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森林、集体林和个体林等所有林地的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
第三条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为鼓励和支持森林生态保护工作,向森林资源生态服务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资金。
第四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入来源第五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门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门资金;(三)生态补偿基金;(四)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资金用于对国有林地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门资金用于对集体林和个体林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七条生态补偿基金主要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并用于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主要由对森林资源消耗较大的行业或者企事业单位缴纳,将其作为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一部分,用于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第九条其他合法收入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收入、森林资源利用费用等。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生态效益补偿金收入管理办法,明确收入渠道、分配比例和使用范围等。
第三章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第十一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应当按照生态效益的大小、保护难度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森林保护和恢复工程;(二)森林资源管理和监测工作;(三)森林培育和人工造林补贴;(四)森林生态旅游和宣传推广;(五)森林生态文化建设;(六)其他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案和资金管理方式。
其目的是通过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森林生态效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明确各类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确定享受补偿的森林资源和生态服务对象。
2. 补偿机制和资金来源: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资金的来源,如政府拨款、生态税收、绿色发展基金等。
3. 补偿管理和监测评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补偿项目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4.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可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管理和监测等方面。
同时,要规定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监督和审计制度,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6.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提高补偿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直接发放给农牧民,下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以及支持半农半牧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落实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九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1.3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偿资金分配2.1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功能重要性、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3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补偿资金使用3.1 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3 补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合同;(4)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5)项目验收;(6)结算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监管4.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七、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7.1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补偿资金,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表;(2)公益林权属证明材料;(3)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总结;(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
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____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一、前言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生态保护力度,提高草原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____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支持和补助,通过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提高草原生物多样性,保障牧民利益,推动草原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方案适用于我国所有草原地区,主要包括天然草原、人工草地、草原生态保护区等。
四、资金来源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的拨款。
其中,中央财政的拨款占总额的70%,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占总额的30%。
资金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地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
五、资金分配1. 资金分配原则资金分配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益优先原则和差别化奖补原则。
(1)公平原则:按照地区草原面积、生态保护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获得资金的比例。
重点支持草原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
(2)效益优先原则:资金将优先用于那些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提升草原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项目。
(3)差别化奖补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保护成效,对工作突出的地方给予奖补,以激励各地积极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2. 资金分配程序(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申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符合资格的申请进行资金分配。
(3)各地政府按照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3. 资金使用范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包括草原水土保持、草原植被恢复和改良、草原退化地的恢复等,以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保护和恢复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草地栖息地、加强物种保护管理等。
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某地区是一个以生态为主导的经济发展区域。
针对该地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破坏问题,政府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办法的背景、资金来源、分配方式、使用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促进该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背景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某地区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压力。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实施了多项生态保护政策,其中包括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能够弥补生态环境受损带来的损失,同时也能够鼓励生态环保项目的开展,提升生态环境的质量。
因此,政府制定《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力和可持续性。
三、资金来源《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生态环保费:指在建设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按照一定比例向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业和企业所缴纳的生态环保费用。
2.资源税:指生产、销售和入口的矿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商品产生的资源税。
3.一次性补偿金:指因建设项目等原因直接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四、分配方式《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到的资金主要分配给以下两个方面:1.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两方面,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治理、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生态修复等各方面的项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用于弥补因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等原因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损失。
资金的分配按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进行,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科研机构、环保企业等相关方面代表组成。
五、使用规定《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点使用规定:1.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金管理政策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金管理政策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生态补偿工作,同时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自然资源部制定并实施了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金管理政策。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和意义生态补偿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保护和修复过程中,对因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或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旨在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生态补偿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补偿可以激励经济主体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可以引导经济活动向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发展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 负责任的资源利用:生态补偿可以促使资源开发、利用者对资源具有更为负责任的态度,减少资源滥用和浪费。
二、生态补偿金的管理政策为了加强对生态补偿金的管理,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1. 生态补偿金的来源和筹集:生态补偿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经济利用生态补偿费等渠道。
自然资源部通过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生态保护基金等方式筹集生态补偿金。
2. 生态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自然资源部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生态补偿金分配和使用的具体方案。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绿化工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等方面。
3. 生态补偿金的监管和审计:为确保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效益和合规性,自然资源部建立了生态补偿金的监管和审计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要落实对生态补偿资金的跟踪监测和审计责任,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4. 生态补偿金的追责和惩处:对于生态补偿资金的滥用、挪用或其他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将依法追责和惩处相关人员。
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提高工作人员对生态补偿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的侵占和浪费。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xx〕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xx—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
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wang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生态基础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市政府决定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组成:(一)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遵循“谁保护、谁受益”、“谁改善、谁得益”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分配总量,根据专项资金来源情况一年一定。
第六条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设立市生态补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挂靠市农办),由市农办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派专人组成,负责项目审核、计划安排、验收管理和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 2 页共 7 页有关乡镇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七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安排向本市欠发达地区倾斜;被评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列入我市生态补偿对象范围。
第八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内容为:(一)生态产业项目;(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五)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和建设项目;(六)生态移民和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七)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责任制,与项目建设直接挂钩,并优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十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其中10%为市级统筹经费,由市政府根据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项目与跨乡镇项目。
生态环保资金制度汇编模板
生态环保资金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保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二、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保工作需求,合理编制生态环保资金预算。
第六条生态环保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支出和日常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生态环保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保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第九条生态环保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科学、合理、有效。
第十条获得生态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态环保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生态环保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津财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4号有关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我们修订并印发了《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6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范围和标准第三章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按照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市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保护与补偿相统一,促进建立完善我市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补偿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补偿范围:对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给予补偿。
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委(建设局)(不含青岛):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第三条补偿对象是指山东省内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的主体:(一)补偿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二)补偿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三)补偿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工业企业;(四)补偿因退耕还湿造成耕地(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面积减少的农民;(五)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六)支持区域、流域及人工湿地等综合治理项目;(七)支持治污技术先进、有重要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污染治理项目;(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
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补偿对象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对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
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原因,草原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政府决定在2023年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
本管理方案旨在明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的管理方式和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补助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推动草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金的范围包括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等方面的项目。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草原上的畜牧业经营者、农户以及相关的科研院所、非营利组织等。
三、补助金申请和审批程序1. 补助金的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预算和计划等内容。
2. 补助金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终审由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项目的重要性和创新性。
3. 审批通过后,补助金的发放由政府负责。
补助金的发放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进行选择,包括一次性拨付、分段支付等。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1. 补助资金由政府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的监督。
2.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项目的实际需求。
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督查和评估等方式。
3. 对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止资金的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等。
五、补助项目的评估和效果监测1. 对于补助项目的评估,政府将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和影响等方面。
2. 政府将建立草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补助项目的效果进行监测。
监测的内容包括植被恢复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
3. 对于评估和监测结果,政府将及时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补助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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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xx〕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xx—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
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wang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
公里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生态基础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第八条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每年6月,市两型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报送下述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的总投资和筹集渠道。
3.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施、保护效果。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型办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每年底向市财政局、市两型办报送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两型办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