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在曼·法斯达尔的著名小说《法律与宗教》中,作者以细腻而犀利的笔触,巧妙地探讨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这部小说引起了我对于法律和宗教这两个重要领域的深思,让我明白了它们在塑造社会和个人行为上的重要性。
小说中,法律和宗教被描绘为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的存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行为的准则,通过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宗教则提供了道德伦理的指导,给予人们心灵的寄托和安慰。
这两者在社会中的作用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共同构筑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体系。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情节与人物刻画,以及对法律与宗教的探讨,突出了两者的不可分割性。
无论是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还是在人物内心的挣扎与冲突中,法律和宗教始终伴随着人们的生活。
这使我深刻意识到,虽然法律和宗教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都是为了服务社会和人民,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法律和宗教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常常发生冲突与抵触。
法律往往以世俗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追求公正和效率;而宗教则更多关注在精神层面对人们的引导和安慰。
因此,在某些特定问题上,法律和宗教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例如在同性婚姻、人工生育等问题上,法律与宗教的立场常常不一致,引发了社会上的争议与纷争。
然而,在小说中,作者描绘了许多人物的成长和转变,这使我对于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宗教的冲突不仅是对立的,也可以是互补的。
通过辩论和协商,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和共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在我个人看来,法律和宗教都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以其强制力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公正,而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了道德伦理的指导和心灵的慰藉。
它们互不矛盾地相互作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塑造起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阅读《法律与宗教》,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和宗教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正如小说中的人物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和宗教的价值,并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1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在阅读《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时,我深深地被作者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所触动。
他试图通过这本书来探讨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宗教信仰的问题。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信仰、道德和人性的哲学著作。
德沃金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但同时也应该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他强调,法律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信仰,而应该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这些规则和原则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
在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道德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他们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它。
这种观点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因为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然而,我也意识到,德沃金的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他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此外,他也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些问题让我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是一部非常有启发性的著作,它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这部书对于那些关注法律和道德的人来说,将是一次深刻的思考和探索。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2题目:《法律与宗教:法律中的宗教元素与宗教在法律中的角色》《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著名的法律学者卡罗琳·马修斯和丹尼尔·赫尔曼所著的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交叉点,分析了宗教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宗教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崇敬,对于人们的生活、道德和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法律和宗教”是一个十分贴近生活的话题,不管是伯尔曼演讲的那个时代,还是如今,法律和宗教都是息息相关的存在。
在西方,宗教是个比较普遍的存在,各种宗教法也为日后的法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宗教给人的感觉是信条主义,是个人的信仰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则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以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存在形式。
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而同样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
中国的宪政发展也是这样,总的宪法在那,但是很多法学家依旧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的仁义继续进行探索。
现代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官员垄断法律,而是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者,使得法律做到公正,并且可以依据实情酌情减刑,现在的法律有着所谓的“人情味”,其中的“人情味”很大程度上则是宗教思想的体现。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着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伯尔曼想要突破对旧时代的迷思和困惑,他告诉我们日后的时代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时代了,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失去人性的美,从而变得教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会变的盲目,甚至错误的宗教信仰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罪孽。
法律和宗教都有这4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伯尔曼对基本要素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以及民主主义这样的法律自由与宗教有着颇深的渊源,伯尔曼所期望的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信仰,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的法律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发展史,也可以学习一种辩证的二元论的世界观,可以从事物的2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继而得出自己最终的结论。
法律缘何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 — 读 《法 律 与 宗教 》有 感
口 东 城 区人 民法 院 余 亚 宇
文化 l讲 堂
“法 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否 则 它 将 形 同 虚 设 ” 自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这 句 引 文 就 流 行 于 法 律 学 者 和 学 生的 笔 下 、 口 中.正 是 受 它 吸 引 .我 翻 开伯 尔 曼教 授 所 著 的 法 律 与 宗 教 ≯,聆 听 他 对 西 方 法 律 传 统 的 独特 阐析 , 不 禁 引起 我 对 一 些现 实 问题 的粗 浅 思 考
恪 守 法律 传 统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近 现 代 中 国 .
法 律 标 志 性 的 变 迁 难 以 定 位 为 内 生 性 的 .
自 下 而 上 的 变 迁 形 式 鲜 见 以 洋 务 运 动 为
Ij ;: : IJ{】 推 动 萌 生的 新型 法 律的 大批 制 定 是清政 府 对 外 敌 侵 略 的 被 动 反 应 :斯 中 国 大 刀 阔 斧 l1 的 立 法 运 动 更 多 从 政 治 角 度 将 既 往 的 法 律 体 系全盘 否 定 ,不 存 在 沿 袭传 统 可 言 法 律
伯 尔 逻 教投 认 为 , 在 所 有 文 化 现 象 里 . 法 律 与 宗 教 具 有 四 个 共 同要 素 : 仪 式 、 传 统 、 权 威 和 普 遍 性 仪 式 ,指 象 征 看 法 律 客 观 性 的 仪 式 程 序 : 传 统 .指 由 过 去 沿 袈 下 来的 语 言 和 习 俗 , 代 表 着 法 律 具 有 延 续 性 ;权 威 ,指 对 法 律 渊 源 的 依 牵负,标 志 着 法 律 具 有 约 束 力 ;普 遍 性 ,指 法 律 包 含 了 与 绝 对 真 理 间 的 紧 密联 系性 以 上 对 比 中 . 似 乎 隐 含 着伯 尔 造 教 授 对 法 律 缘 何被 信 仰 、 如 何 被 信 仰 的 思 考 ,也 许 正 因 法 律 有 与 宗 教 相 似 的 要 素 . 才具 备 被 信仰 的 可能
法律的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的。中国人传统中的“ 惧法”“ 、厌法” 心理加之日趋严重的司法腐败, 促成了 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法律信仰危机。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因为我们必须知 道: 法治的真谛在于信仰, 一种宗教徒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汪 明 霞 ( 法律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 二J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0 6 ) 30 0 法律在意识上被信仰, rl 我fl好理解, i1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被信仰, 还要 执法、 司法过程中, 法律的 内 容摘要: 对< 律与宗 一书的阅读, 发了 通过 法 教) 引 本人对法律信仰问 求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法制实践包括在立法一、 运用。这 种信仰的对象更多 倾向 于国 政府, 家机关, 家司法机关对 家, 国 和国 题的思考。法律被信仰包括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以及法律在法治活动 中 被信仰两个方面。本人将理论结合 '代 中国的 实践论述 了法律信仰 了重 法律的贯彻与实施。下面我想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论述对法律的信 3 - 仰 问题。 要性 。 1 立法方面法律的信仰。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 .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关键词 : 法律信仰 ; 意识形 态; 法治实践 运用一定技术, 指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者的职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句经典的话语在众多的优秀 责并不仅仅是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 , 要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让人 硕士、 博士论文中都曾经被引用过。在读研究生之前, 我也只是听过, 也没有 们信服。首先, 让法律制度的衔接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衔接涉及到法律的 查明这句话的真正出处。在第一个学期开了法理课程的基础上, 我认真阅读 体系的构造。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民法法 了伯尔曼著梁治平教授翻译的< 法律与宗教) 。读了这本书第一遍就感觉这 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本书里有很多经典的话语, 而读第二篇去细细品味其中的话语, 觉得可以联 法律部门之间经常出现交叉、 抵 系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去思考。第二遍读这本书, 有了些 自己的感想, 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在我国, 或 触的现象, 各种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 其中 许不那么深刻, 但是出自 本人的一点感想。 这本书以“ 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开头, 这是真正的哲学 规定了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真正遇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 我国没有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也没有法国的宪法法院, 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问题。 宗教问题。作者看来, 这预示着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的严 宪法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宪政意识不高, 宪法被柬之高阁。众所 重丧失。在这本书的背景下, 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 程序。这样, 义 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 宗教则被认为是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 周知, 在行政法领域出现了很多法规、 规章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本来是可以 避免的, 但是, 立法者由于对宪法的漠视, 在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时缺乏对宪 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是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 没有以宪法作为制定这些行政法规的依据。违宪审查的出现, 也 序, 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 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 失去信仰, 人 会; 人类 法的信仰, 是为了弥补立法工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失误。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各种 便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伯尔曼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 而且 在学理上分析了 法律与信仰之间的“ 内在的”深层的” “ 联系。“ 法律必须被信 法的过程中, 部门 应该注意 其衔接, 做到各部门法各自 在各 自 域发挥其功 领 仰” 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认为法律被信仰可以在两个层面探讨,效。 其次, 法律的 本土 化。 立一种立法的信仰, 要建 法律必须本土化。主要 方面意识形态的上的信仰, 另一方面是在立法、 执法、 司法等法治实践中的 是指法律的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 特定国家( 或地区) 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 度移植到其他国家( 或地区)也就是 , ” 在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 信仰。 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我认为法治还是一种意识形态, 这就与我在 吸收、 进、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的法律( 包括法律概念、 技术、 规范、 原则、 制度 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 为本国所用。在法 下面将谈到的信仰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了。法律被信仰首先应该是一种意识 形态上的信仰, 然后才可能把人民的意识形态上升到实践的角度, 真正实现 律移植的前提是本土法律资源的利用。寻求本土资源、 注重本土的传统, 往 中国的法治。 往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 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 固然是重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 ( ) 一 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 笔者认为, 法律在意识形 态上的 被信仰, 是我们一般意义上 就 所理解的,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历史 关于法律意识的问题。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人们关于法 中, 当代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 律现象的思想、 观点、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发生上来看, 法律意识是法的形 的本土资源。法律的移植应该利用本土的法律资源, 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文 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 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 化资源。只有这样, 制定出的法律才能被民众更好的认同和接受。因为人们 更容易接受本土文化, 对外来文化本能的排斥, 所以法律的移植要结合本土 作用。 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 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 资源, 包 使人们更容易树立其对法律的信仰。总之, 法制的衔接和法律的本土 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 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 化的增 强对立法信 仰的 两个方面。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
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人的事情而已。
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认同为起点。
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的论述。
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
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
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法治的前途渺茫?(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
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与宗教》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要解决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必须要创造彼此相融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 这句引文就流行于法律学者和学生的笔下、口中, 正是受它吸引, 我翻开伯尔曼教授所著的《法律与宗教》这本书让我一个法学生真正的审视起关于法律信仰的问题,但是仍有很多疑惑。
根据伯尔曼的论述, 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了一种整体性危机, 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以至于避法、违法、抗法。
究其根源, 伯尔曼认为, 这“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任的丧失有关”,也就是人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 “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 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
所以, 伯尔曼所认为的这场危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并且他将这一切归咎于“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伯尔曼教授认为, 在所有文化现象里, 法律与宗教具有四个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仪式, 指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式程序;传统, 指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 代表着法律具有延续性;权威, 指对法律渊源的依赖, 标志着法律具有约束力;普遍性, 指法律包含了与绝对真理间的紧密联系性。
以上对比中, 似乎隐含着伯尔曼教授对法律缘何被信仰、如何被信仰的思考, 也许正因法律有与宗教相似的要素, 才具备被信仰的可能。
谈及法律与宗教,不可避免会联想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
在我们这个法律工具化极其严重的国度,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是恶的法,我们是否需要信仰?在我们这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法律如何获得神圣性如何被信仰?我们需要明确伯尔曼在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时,所指的法律是什么,才能论及中国的法律信仰问题。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法律应该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最近,我读了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有两个版本,都是梁治平翻译,其中一个是年的三联书店的版本,另一个是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版本),这是一部重新阐述、解释西方法律史的巨著,该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
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尤其是他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了广大法律人的信条。
下面就是我对该书的理解以及一些自己的思考。
哈罗德-J?伯尔曼是我所敬仰的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年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曾获得过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到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去世之前曾是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
他不仅是世界法学界名副其实的超一流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而且也是当代法理学以及商法等领域公认的权威。
信仰一词来源于西方的基督教文明,信仰是最典型的宗教体验,在此意义上信仰等同于谦卑、敬畏。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作如下解释,对某人或某种主张的、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崇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①也有人将其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②还有人则将其解释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
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则是从信仰与意见、知识的区别上来说明信仰及其特点的。
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
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
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
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
法律与宗教心得
法律与宗教心得法律与宗教心得篇一法律与宗教作为调整人类社会的共同规范,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律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在有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规范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
当今社会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就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什么这些恐xx子要用自己的生命换取对别人的暴力。
是什么样的动力让他们有勇气胆敢殃及无辜的平民。
这种行为的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以上帝之名的恐怖宗教狂热者为何屠戮。
》一书给出了些许解答,作者斯特恩写到:这些恐xx子头目有意借用宗教经典中牺牲的实例给这些无畏的人灌输献身的伟大与神圣,而且让这些信徒相信实施头目教唆的行为是在解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们,是无上光荣的,他们所摧毁的对象都是邪恶的。
因此恐xx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高尚的,并可以由此而获益实现两世吉庆,即前世存活着有了衣食保障,牺牲者则穿着血衣进了天堂。
宗教因为自身的特性而使教徒对其有一种毫不置疑的确信,甚至可以为此付出生命。
如果能借鉴宗教的这种神秘力量使人们认为法律的精神、价值具有神圣至上的权威,从而对法律形成普遍的信仰,那对法治社会的推进是有非常巨大的作用的。
一、宗教及其作用原理宗教是最主要的一种信仰方式,人人都需要信仰,因为人人都需要为活着找一个理由。
人人都害怕病痛和死亡,只有信仰能够让我们坦然面对。
人类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对宗教的需求是人的特性的一部分,宗教对人类影响巨大,它曾经是现在也是国家政权必须考虑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因素,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社会构成部分。
伯尔曼认为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它是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
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等。
1宗教教育人们要拥有这些善良品质从而使人向善,这样不仅使人们在精神上有所依靠和寄托,也间接地使社会稳定而有秩序,同时也容易招揽信徒以扩大此宗教的影响力。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根——读《法律与宗教》有感题记:根,就是本质。
每当我们遇到问题时应该回归到根以寻求解脱,而不是流于形式,高喊口号,大声宣传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曾经是一句让诸多法律学子产生共鸣的话。
直到到了今天它仍旧保存着自己的意义。
在我看来,它像警钟,时刻提醒法律工作者不要偏离应有的方向。
很明显,信仰缺失已经成为现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时候任何谈论信仰价值问题的人都不是务实的人,都不是有革命性的人,都是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昏庸懒惰之人!我们能做的,也是必须做的,就是找回我们的信仰!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我只是个学生),我们的责任就是通过努力让大家信仰法律,而不是告诉大家去信仰法律!其实在我看来,《法律与宗教》一书最珍贵的一句话是:“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这就是法律的悲哀,然而现在,这种悲哀正在慢慢变成现实。
为什么会这样,下面我将简要分析。
从前,中国历来是人治的国家。
五四运动之后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文化大革命最后到改革开放,西方文化逐步传入中国与此同时中国传统文化被极大地破坏,从而有了依法治国的立足之地。
但问题的根源是,五千年的历史文化让“人治”成为任何一个中国人都难以抗拒的习惯。
加上法律的修订,法院的裁决都是由人参与完成的。
于是,有了新思想的中国人(改革开放和互联网出现后,人们更容易接触新事物新思想,也更容易进行思想上的交流。
所以,每个中国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
所谓的新思想也就是让中国人不能轻易相信中国社会传统思想的各种思想的总和。
)便不太容易能相信这种畸形的法律体系。
这种情况到了近年,伴随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人的物质欲望越来越多,人们也变得越来越现实。
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开始运用自我膨胀增强自己的信心以鼓励自己继续生存在这样的社会中,这些人开始盲从(盲从于自己活着盲从于有金钱权力地位的人)。
于是更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不再信任法律,更不会有什么信仰。
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发表时间:2011-12-29T09:25:25.437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戴玉[导读] 法律与宗教、世俗与神圣不应该再相互分离和排斥,应该实现法律与宗教的“综合”戴玉(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哲学,江苏南京 210094)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107-01摘要:本书以基督教传统与西方法律发展为主线,分四个章节梳理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在这里,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
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伯尔曼把宗教、道德和法律看作维持一个社会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的三个手段。
关键词:伯尔曼;法律;宗教《法律与宗教》是由法学家伯尔曼论述的演讲集。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不同却又彼此相关的两个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伯尔曼对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的思考以哲学为起点,以人类学和社会学为辅佐,最终归于历史学。
正因为这涵括多个学科的广阔视野和新颖但却忠实于事实和历史的思考模式,尤其是对于历史的尊重和仰赖,使得作者的论述形成了完整、自洽而极其有力的体系。
本书开篇便提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法律并不仅是如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化的“除魅”过程,法律也需要信仰的要素。
法律不是仅仅对于人们之间各种利益进行调节,它也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正义、平等、善等美德的体现。
秩序的真正动力来源于内部。
法律如果仅仅是利益的分配、实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人类生活的终极关怀,它就是走向衰竭的。
提倡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不是要法律走向宗教,而是如人们在19世纪前对宗教的虔诚信仰那样,自觉、自动得生出维持秩序的动力。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问题与思考
在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的读书会上,我主要提出了几个问题和附带的一点思考:
(1)本书中“宗教”一词的含义是什么?书中大部分内容谈到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例如基督教,书的第二部分专门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但在一些地方,作者也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而是扩大到其他的信仰,例如对法律与青年文化、法律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探讨,显然作者是在谈法律与信仰的关系了。伯尔曼在导言中说:“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确实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虽然仍以传统的宗教为主体,但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宗教还是信仰?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在我看来这两者存在重要的差别,例如,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对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反之如果其他信仰也能代替宗教发挥作用,则实现法治还存在可能性。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法治)与宗教(狭义)的联系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必然意味着法治前途渺茫,偶然则还存在希望。
二、法律信仰是否可能?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大概是20年来中国法律人引用最多的外国学者的论断之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经典命题,为中国法律人所广泛接受。但是否存在反对者呢?在阅读《法律与宗教》的时候,我也查找若干书评和相关论述,以加深对伯尔曼著作的理解,特别是那些批评性的文字。我很高兴地发现了魏敦友《再评“法律信仰”——向许章润先生汉语法学的进言》(《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一文。该文虽然不是直接评论伯尔曼著作的,但与伯尔曼的经典命题直接相关,并且它的主题是我所感兴趣的中国与法律信仰的问题。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宗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是国家制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宗教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诚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
”诚如作者所说,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
法与宗教的关系,是法与文化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宗教与法历来关系紧密。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
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
并且,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但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的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
与此同时,社会制度逐渐与个人精神发生不谐,法律与宗教出现脱节。
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订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法律与宗教不再具有传统中深层意蕴上的统一。
正如作者所说,人们已经把它们看成——并且愈发地看成——是互不相干、两相分裂的独立专属领域: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按照书中的阐述,法律正趋于被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工具,而宗教是脱离任何规则束缚的日趋私人化的精神自由。
随着二者的日益脱节,从法的阶级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与宗教相比其评价标准的突出客观性来看,法律逐渐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程序,已成为僵化的规则,越来越不能引起他们的神圣之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41006043 彭立宏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
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
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
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
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
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
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
可都没有形成气候。
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
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
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苏力《法律与宗教》的读后感
>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苏力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
"--叶芝>>> 一、>>整整十年前,梁治平翻译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
这本薄薄的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
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
特别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样的句子至少当年获得了许多法律学子的心。
记得我回国教学头一学期期末,学生交来的"论文"(之所以加上引号,因为在我看来更像是杂感、随笔)中,至少有5篇引用了这句话作为结尾或开头,且不论文之中引用的(由此从另一侧面也可见当时的法学理论书籍之稀少)。
但是就"论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来看,这种引用许多并不尽然恰当,很明显,许多学生和我当年读书一样,还不注意或无法把握全书的中心论题,而是喜欢那些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
这一句话,因此,在我看来,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有理由的情绪和期冀:法律在中国缺少一种神圣性,希望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更大的发展。
然而,从这些情绪和期冀中,我感到的却是另一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时间已经过去了5年,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快的发展,尤其在立法方面。
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尤其在经济生活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如今的学生们可读的法律书多了,在市场的熏陶下,他们也显然更为现实了,甚至连论文选题以至文风也都有所转变。
似乎,"法律必须信仰"作为一个学理的问题已经由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法律的日益显赫而消解了。
法律与宗教 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txt22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型;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是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
一颗孤独的心需要爱的滋润;一颗冰冷的心需要友谊的温暖;一颗绝望的心需要力量的托慰;一颗苍白的心需要真诚的帮助;一颗充满戒备关闭的门是多么需要真诚这一把钥匙打开呀!《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整体性的危机,一则是法律信任和信仰的丧失,二则是对基本宗教信仰的丧失。
这些更表现在于50岁左右的男男女女,因为他们更严肃,更有社会责任,更具备讨论生活意义的需要。
为此根源伯尔曼追究于法律和宗教的被迫割裂的迷思。
其实这种迷思一直存在于西方或者东方现代化进程中,人权和人性解放后,功利主义和自我私欲释放,则让人们更沉醉于现代化成果中。
这种迷思从尼采和海德格尔开始,直至现在,伯尔曼似乎想打破这种迷思。
这场整体性危机存在于当时各类狂躁的人群中,伯尔曼比较扩大认为各种和平主义、公会组织或者人权主义者都是一种盲目信仰和迷信(此处我不赞成,但我坚信伯尔曼是一位天主教家庭出身的人,不然不会对人权主义和权利争取方式反感,至少新教不会对诸如此类的反感或者不安),伯尔曼认为盲目信仰和迷信泛起在70年代的社会自发性公会和权利抗争组织中。
例如:对世界末日恐惧,公会组织采取一种不合作态度,集体冷漠对待死亡和痛苦。
这样的问题困扰着那代美国人,也困扰着大多数享受着现代化和资本主义优良的人们。
而伯尔曼在书中也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一级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
”,对于这种迷思和困惑,正是伯尔曼想打破的旧时代,整本书或这个时代中伯尔曼都在寻找对迷思和困惑的解答,但旧时代死亡也需要付出很惨痛代价,但他坚信我们能够承受这种痛苦。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它们处于对立之中,但是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圣神性。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
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一、治学之道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
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
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
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
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
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法律与宗教》是一本关于宗教和法律的哲学著作,作者是法国哲学家贝尔特兰德·罗素。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读完这本书后,我对宗教和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首先,我认为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和社会力量,它对于人们的思想、情感和行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人并不信仰宗教或者对宗教持不同的看法。
因此,我们需要尊重每个人的信仰和文化背景,同时也需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看待世界。
书中提到的法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创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法律与宗教》中的经典语句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的解读:“法律是一种世俗的力量,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宗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引导人们追求更高的价值和意义。
”这句话表达了宗教在人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和文化体系,可以给予人们精神上的支持和安慰,帮助人们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和宗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石。
”这句话指出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法律和宗教都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应该尊重人类的尊严和自由,而不应该成为控制和压迫的工具。
”这句话提出了对法律的期望和要求。
法律应该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而不是被用来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看待世界,尊重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背景,避免过度强调自己的信仰或文化优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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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
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
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
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
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
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
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
可都没有形成气候。
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
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
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
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没有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信仰呢?
对中国而言,正义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观念,我们需要挣脱以前的桎梏,新建这种观念。
但我认为这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
之所
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我看来,人是一种自私的动物,但人们对正义公平的信仰也正源于此。
因为自私,所以我们容易对那些占有社会资源比我们多的人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希望自己能将这种相对劣势的情况扭转过来,这就产生了一种博弈。
永远都有想要占据上风的一方,但另一方的制约也从未消失,这种角逐最终会归于公平的状态,人们也会明白在有多方制约的情况下,公平会是最好的结果,而对公平的信仰也就由此产生。
一个新的信仰的建立需要长时间的文化宣扬和积淀,西方从正义公平的观念产生到将之变为一种信仰不也用了好几百年的时间吗?而中国经历的时间还太短,从封建时代终结至今才短短百多年时间,更何况期间还有数次战争和各种运动。
这个博弈才刚刚开始,我们又怎能期望它马上就能呈现最终的公平状态呢?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时间。
但我们也不只是需要时间,如果没有积极主动的去改变现状,时间也只不过是不断的重复昨天的轨迹罢了。
我们需要时间,是需要时间为我们带来更为平稳的心态去作出改变的行为以及面对未来的期盼和勇气。
写到最后,感觉自己又陷入了以前写应试作文的老套路,而且好像想表达的东西也总有种还没有表达清楚的感觉,但无奈笔力有限,目前或许也就只能写成这样了,期盼自己过段时间能有新的突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