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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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进口计量器具型

式批准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三)申请条件: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四)审批机关: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申请资料在15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1)技术说明;(2)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结构图;(3)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4)样机测试报告;(5)使用说明书。

5、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6、定型鉴定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计量器具给予临时型式批准:

(1)确属急需的;

(2)销售量极少的;

(3)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4)展销会留购的;

(5)其他特殊需要的。

(六)审批期限:

1、受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2、法制审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申请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

3、委托技术机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人。

4、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应该在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5、审核发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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