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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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OIML D3 Legal Qualific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OIML D15 Principles of selection of characteristic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OIML D19 Pattern evaluation and pattern approval
JJF1182-2007 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
注: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计量器具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2 型式评价
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
3.3 完整型式评价
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其他技术特性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以确定该型式是否符合现行的法规要求。
3.4 部分型式评价
仅选择计量器具的某些特性进行评价,确定它是否符合现行的法规要求。
3.5 有限型式评价
评价型式的所有方面,但不象完全型式评价那样彻底。其目的在于确定它们与上一次评价所得出结论的偏离。
3.6 P类型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为基于嵌入式的计算机系统,系统在固定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中运行,软件在(受)保护或检定后不可能经接口或通过其它方法被篡改和上传。
3.7 U类型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为基于通用的计算机系统。
4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型式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4.1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
4.1.1 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4.1.2产品标准。
4.1.3样机照片。
4.1.4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1.5使用说明书。
4.1.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4.1.7计量器具软件文档(型式评价大纲有要求时)。
申请单位为型式评价所提供的计量器具软件程序功能、法制相关的软件模块结构、控制结构、数据结构和接口文档,不允许存在任何未归档(的)隐藏功能。
软件文档应包含计量器具软件类型的描述或声明。
4.1.7.1P类型计量器具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法制相关软件及功能说明;
明确赋予法制相关功能的软件标识、软件结构和说明;
提供预设的保护措施说明。
4.1.7.2U类型计量器具申请单位应提交除以上文件外JJF1182-2007中6.1条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4.2 提供试验样机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按下列原则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足够的样机;
4.2.1单一产品申请的,提供一台样机。
4.2.2按系列产品申请的,应提供不少于系列中三分之一有代表性规格的产品,每种规格提供一台样机。系列中有代表性的产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测量对象、测量原理、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显示的标尺间隔等。
4.2.3如样机采用不同企业生产的名义相同的关键材料或元部件,则应提供不同的样机。
4.2.4
5 法制管理要求
5.1 计量单位要求
计量器具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2 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规定。国家检定系统表或检定规程中没有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的,其准确度等级可参照《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OIML国际建议№.34)的要求。
5.3 关于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的要求
必须在计量器具的铭牌或面板、表头等明显部位标注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其标志、编号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5.3.1计量法制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5.3.2计量器具标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
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名;
准确度(或等级标志);
计量器具软件标识(计量器具受软件控制时)
计量器具的主要技术指标;
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条件;
需要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必要时);
5.4 外部结构设计要求
对不允许使用者自行调整的计量器具,应采用封闭式结构设计或者留有加盖封印的位置,该结构应设计成封印可更换的形式。
对需要进行现场检测的计量器具,应有方便现场检测的接口、接线端子等结构。
5.5 安装标志要求
对安装不当会影响准确度等性能的计量器具,应有安装说明的标志。
5.6 其他要求
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法制管理的要求
6 计量要求
计量器具根据不同工作原理、不同用途确定计量性能指标项目及要求:
计量性能指标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各项:测量范围、准确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灵敏度、漂移、响应特性、重复性、稳定性。还可以包括分度值、标尺范围、标尺单位和仪器常数的说明、标尺刻度的分辨率和刻线宽度、记录仪、记录图或示波器屏幕;数字读数有意义的最小位数;减小视差的可能性和措施;计量器具的理想载荷、特殊载荷和
超载载荷的的规定;特殊领域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指标。
7 技术要求
7.1 通用技术要求
器具支架和外壳机械方面的适用性;防止误操作的控制装置;标尺和度盘数字的可读性;器具双面读数的可见性;由于疏忽引起连接线路开路时的安全性;防欺骗的防护措施等。
7.2对软件的要求
计量器具所应用的软件应按照JJF1182-2007《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中第四章的要求进行设计。尤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计量特性有影响并起关键作用的软件应予以特别标识并得到保护。该标识应易于获得,对软件进行保护的证据记录应保存足够时间。
2)测量数据和重要计量参数的存储或传递应得到足够的保护,以避免意外或有意的破坏。
3)计量器具应具有防止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同时应将误操作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4)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不应受到与其连接设备自身特性或与其通讯的远程设备(包括无线接入设备)的影响。
7.3气候环境要求
计量器具在不同气候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气候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气压、盐雾、霉菌、空气腐蚀、生物损害、沙尘、淋雨、太阳辐射等。
7.4机械环境要求
计量器具在不同机械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机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冲击、碰撞、跌落及运输适应性等。
7.5安全环境要求
计量器具在防爆、绝缘等方面的安全性能要求。计量器具的安全环境要求也要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的不同,加以区别。
7.6电磁兼容要求
计量器具在电磁干扰、电源突变等方面的性能要求。
8 型式评价
型式评价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型式评价包括审查提交的技术资料、试验、编辑型式评价报告(格式见附录)。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