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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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三、许可条件:样机型式评价(样机试验)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样机试验)的要求。

四、实施机关:本市范围内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样机试验)大纲,并按鉴定(样机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报委托鉴定(试验)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型式评价报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一)受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二)考核: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评价(样机试验)

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三)审核发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收取。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三)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

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并备案);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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