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
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网络化的媒介使得一旦信息被张贴至网络上,它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这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盗版、侵权等行为频繁出现,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版权维护机构带来了极大的困境。
本文将探讨版权保护的困境及法律解决途径。
一、版权保护的困境1、难以追究责任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信息的实时性,使得版权保护变得十分困难。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往往由匿名者实施,版权维护机构难以定位和追究侵权责任人。
即使找到了侵权责任人,但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与原权利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导致相应的法律程序困难。
2、侵权成本极低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版权的行为成本十分低廉。
网络上存在海量免费资源,以及一些侵权网站与服务商提供的付费服务,降低了侵权者的成本。
此外,一些侵权行为也很难被检测出来,如盗版软件和视频等。
3、国际化难题因为版权保护是一个国际化的问题,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标准、保护方式的不同,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二、版权保护的法律解决途径1、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当前,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但不同的法律体系、标准、保护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加强对各个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等的研究和合作,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创造新的商业模式除了依赖法律手段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外,创造新的商业模式也是很有必要的。
纵观国内外,通过一些创新的商业模式,如以订阅服务、广告、特殊会员、电子书和视频流媒体等方式获得收益,从而激发内容创作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得以实现。
3、加强技术手段措施技术手段也可以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通过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在核实版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对于一些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检测与封禁,从而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知识产权的权益。
4、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要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还需要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数字化时代中,网络传播快捷、信息共享便利化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盗版、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威胁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保护版权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版权存在的问题1.版权价值认知不够随着信息共享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些人对知识贡献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持有一些信息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不认识,过度追求利益时难免会触犯知识产权法。
2.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部分涉及版权保护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严谨。
这个方面无疑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打击和约束。
3.监管手段和开支不足由于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其文化网络环境灵活多变,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预算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难度大。
4.网络用户教育缺失在网络世界中,传播信息和获取知识的准则尚未形成完整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网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不仅要发现并尊重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版权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在网络中出行,掌握版权保护意识。
二、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尝试。
1.法律治理在促进产权监管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管理和补偿问题,建立全面的政策和体制。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使其规范网络市场行为。
2.教育宣传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宣传《版权法》、《网络安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平台、微博等大众传播手段,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门宝贵的财富以及打击侵权的需求,达到集体维权的目标。
版权意识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版权意识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版权意识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过程。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意识也在不断演变和提高。
发展现状:
1. 加强法律保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对版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版权法律和规定,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2. 数字内容市场蓬勃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了更多的发布和传播渠道,数字内容市场逐渐壮大。
这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版权问题,努力保护自己的作品权益。
3. 用户付费意识增强:随着网络服务的成熟和用户支付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付费购买正版数字内容,以支持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趋势:
1. 跨界合作:内容创作者和平台运营商等不同角色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共同努力保护版权。
例如,音乐和视频行业与互联网公司合作,采取技术手段来防止盗版。
2. 多元化的版权模式:传统的版权模式已经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新的版权模式不断涌现。
例如,许多公司开始尝试授权和授权交易模式,实现更
广泛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合作。
3. 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采取行动来保护和维护自己的版权。
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随着技术进步和法律保护的加强,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
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合作的加强,版权保护将进一步得到改进和加强。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全球有众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对络版权作品的侵权。
因此,如何加强对络版权作品的权利保护已成为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保护版权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络版权暂时复制权数字化版权一、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
在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
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3.关于信息络传播权,20XX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及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由于互联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
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因特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
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
版权保护调研报告
版权保护调研报告版权保护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然而,网络的广泛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本调研报告旨在调查当前版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背景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盗版和侵权行为明显增加。
影视作品、音乐、软件、图书等作品的非法传播和盗版现象屡见不鲜。
版权保护的缺失不仅对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也对创作产业链的正常运转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版权保护显得十分迫切。
三、调研结果1. 盗版现象广泛:在被调查对象中,80%的人表示曾经拥有过盗版作品,60%的人表示曾经分享过盗版作品。
盗版行为在年轻人中尤为严重。
2. 版权法规的严重缺失:调研发现,现有的版权法规滞后于数字时代的发展。
常见的盗版行为常常能够找到合法的辩护理由,法律对盗版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威慑效果。
3. 警方执法力度不足:调研结果显示,60%的人表示警方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警方对盗版网络站点的关闭行动往往缺乏及时性和长期性。
4. 版权保护技术的不足:数字技术的进步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数字水印等技术。
然而,目前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盗版依然屡禁不止。
5. 用户意识的缺失:虽然大部分受访者表示对版权有一定了解,但他们在实际行动中并没有太多的自觉性。
很多人认为盗版是一种善意的分享行为,忽视了对作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大研究力度,根据数字时代的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版权法律,提高版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同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果。
2. 提高执法力度:警方应当对盗版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及时查处盗版网络站点,打击盗版行业链条。
加大对盗版人员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版权的正当权益。
3. 推广版权保护技术:大力推广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等。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愈发严峻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容被迅速传播和共享,如何有效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成为了摆在各界面前的难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版权保护困境1.1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各种内容的复制、编辑、传播变得异常便捷。
网络上的各种文字、音频、视频等作品,常常受到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传播,一旦内容在网络上流传开,控制者很难追踪和控制。
技术发展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
1.2 传统版权保护方式的失效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靠法律及相关机构的保护,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变得难以管理和监控。
而且,部分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善,对于网络版权保护仍有许多不足。
1.3 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新媒体媒介发达,大众对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
很多用户习惯于从互联网上获取内容,对于版权保护的认知不足。
而一些追求利益的实体,也会故意违法侵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策探讨2.1 法律规范的完善应当加强版权立法,完善与新媒体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适应互联网环境的版权保护体系。
对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2.2 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虽然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也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手段。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帮助对作品进行身份标识,内容追踪等技术可以帮助打击侵权行为。
各界可以强化技术手段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
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加强对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是关键。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网络舆论引导等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让大众意识到版权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工作。
2.4 加强跨界合作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需要跨界合作,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创作者等多方共同参与。
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我们已然步入一个信息传播空前便捷、内容创作空前繁荣的时代。
然而,这光芒背后却潜藏着版权保护的诸多难题。
数字时代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为文化传播和知识共享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这一浪潮中守护好创作者的智慧结晶,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在数字时代,信息的传播和获取变得极为便捷,作品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
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1、能激励创新。
创作者在确信其作品能得到有效保护、收益有保障的情况下,会更有动力进行创作,为社会贡献更多高质量的作品。
2、保护数字版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确保合法的版权交易和竞争,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扰乱市场,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3、保障数字版权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有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数字版权保护的多重困境1.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数字技术使得复制和传播作品变得轻而易举,破解和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的手段也不断翻新,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困难。
2.法律滞后现有的版权法律在应对数字环境下的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漏洞和不足,例如对某些新兴数字作品形式的版权归属规定不明确。
3.侵权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普遍且隐蔽,侵权者往往无需付出高额成本,而版权所有者要追究侵权责任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4.公众版权意识淡薄部分公众对数字版权的认识不足,缺乏尊重版权的意识,随意传播和使用未经授权的数字作品。
5.跨境侵权难以监管数字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跨境侵权行为难以追踪和管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律差异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三、数字版权保护的多重策略1.技术层面●采用加密技术:对企业的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解密和访问,增加盗版和非法传播的难度。
●应用数字水印:在数字作品中嵌入独特的数字水印,用于标识版权归属和追踪作品的传播路径,为维权提供证据。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保护版权是指保护人们的原创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修改或传播。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因为作品的创作者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然而,在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保护版权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本文将讨论保护版权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版权问题:1.数字化带来的侵权行为: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复制和传播文本、音乐、图片、视频等作品。
这导致了盗版现象的普遍化,许多作品的版权被侵犯,创作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2.跨国互联网传播:互联网的跨国性质使得跨国盗版现象更加常见。
盗版网站可以在一国被关闭后迅速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并继续侵犯版权。
因此,保护版权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
3.利用社交媒体传播:许多社交媒体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
用户经常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分享他人的照片、视频和音乐,这导致了作品的不当使用和侵权行为。
解决方案:1.加强法律保护:各国应加强版权法律的立法和执法,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严惩。
数字版权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发展。
2.推动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盗版活动。
建立国际版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版权秩序。
3.加强版权意识教育:大众对版权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学校、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开展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4.技术手段保护版权:数字水印、版权保护软件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保护作品的版权。
数字水印可以嵌入到作品中,确认作品的版权归属,一旦作品被复制或修改,就能追溯到侵权者。
5.加强社交媒体平台管理:社交媒体平台可以加强版权监管和管理。
通过建立版权识别系统,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索赔等措施,保护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增加创作者的回报:鼓励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取回报,可以促进创作积极性。
例如,建立版权交易平台、版税分配机制等,让创作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和难以控制。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数字化媒体的盗版问题互联网时代,数字化媒体的盗版问题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挑战之一。
音乐、电影、图书等数字化媒体作品可以轻松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和复制,这给版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尽管有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在互联网上监管和打击盗版行为仍然存在困难。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全球化特点,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泛滥。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用他人作品、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创新和创作的积极性。
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和跨国性,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变得异常困难。
三、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共享变得更加容易,这对于知识的传播和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信息共享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这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矛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创新和创作的基础,如果没有有效的保护,创新和创作的积极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也在不断升级。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对数字化媒体进行标记,以便追踪和识别盗版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识别侵权行为。
然而,这些技术手段也面临着被攻破和滥用的风险,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保护。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更加严格的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网络版权法规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
网络版权法规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法规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版权法规的概念和意义网络版权法规是指为了保护网络版权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利。
网络版权法规的出现,使网络版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也为网民的网络创作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环境。
二、网络版权法规的现状目前,网络版权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同时,国家还组成了版权局等相关机构,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和监察。
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递迅速、涉众范围广等特点,网络版权法规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滥用网络版权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保护网络版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法规和政策完善。
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
2.版权监管和执法加强。
国家加大版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
3.行业自律和监管加强。
各行各业应自觉遵守相关版权法规,加强自律,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监管,减少滥用网络版权的行为。
4.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加强公众对版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到滥用网络版权的严重性,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四、结论网络版权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也是网络创作者在互联网上的一项权利。
网络版权法规的出现,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来,我们需要在法规、监管、自律和公众意识教育等方面深入推进,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
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
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
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
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
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
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
网络版权保护措施
网络版权保护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网上的信息和知识获取变得更加便捷,但与此同时,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也屡禁不止。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创作产业的繁荣和创新,采取一系列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探讨。
一、加强法律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网络版权,加强法律力度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出台更加完善的版权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加强对网站主管单位的监管和违法追责,提高对侵权网站和APP的罚款力度,可以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二、完善版权登记和权益维护机制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和权益维护机制,对创作者的创作作品进行登记,并提供必要的依据和证据,可以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维护其权益。
此外,发展版权保护和争议解决机构,为版权争议提供专业的调解和解决方案,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三、加强网络监管和过滤技术应用加强对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强化其审核制度和版权保护措施,在上传和发布内容时进行版权审核,防止非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开发和应用高效的过滤技术,对侵权内容进行识别和屏蔽,有效防止侵权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
四、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和教育水平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和教育水平,加强版权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版权知识,让公众了解版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式,增强侵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的保护网络版权的氛围。
五、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网络版权保护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制定全球统一的版权保护标准和协议,建立全球版权保护的机制和体系。
通过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有序的网络版权环境。
总结起来,网络版权保护是当今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任务。
要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完善版权登记和权益维护机制,加强网络监管和过滤技术应用,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和教育水平,同步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2023年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形势报告
2023年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形势报告1. 介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严重侵害了版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形势仍面临繁重挑战,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
2.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互联网版权保护对创作者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可以激励原创作品的产出,吸引更多创作者投入到创作中,更好地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
3. 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中国政府已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例如,《著作权法》、《网络传播权益保护条例》等,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4. 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版权保护中起着关键作用。
数字水印技术、版权保护软件等的应用,可以有效检测和防范侵权行为,提升版权保护的效果。
5. 加强监管2023年,中国政府将加强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监管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相关部门将采取严格的行政执法措施,加强网络版权监测和巡查工作,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处罚。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全球化浪潮中,加强国际间的版权保护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将继续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侵权问题。
7. 培养版权意识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基础。
除了政府、权利人的共同努力外,教育机构、媒体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8. 互联网企业的责任作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企业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他们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版权保护策略,尽力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9. 结语2023年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形势严峻,但在政府、权利人、互联网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可以迈向更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版权,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保护版权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焦点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保护版权的重要性,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保护版权问题的现状1.1违法侵权行为频发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侵犯版权的行为也变得愈发普遍。
盗版软件、非法下载、网络转载等行为屡禁不止,给版权所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2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能完全覆盖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1.3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裁,导致守法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保护版权问题的影响2.1对版权所有人的损失频繁的侵权行为使得版权所有人的创作权和经济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2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盗版等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概念的普及,不利于社会创新活力的增强,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2.3对用户的影响部分用户对版权意识不强,以及受盗版影响的用户会错失获取正版作品的机会,这对他们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三、保护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3.1健全法律法规可以从完善版权法律法规入手,将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式和新特点纳入到相关法律之中,以建立更加完善、全面的版权保护体系。
3.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于版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版权侵权行为的认识,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3.3增强社会监管力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侵权行为提供举报、揭露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版权保护的氛围。
3.4增加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保护软件等,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5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更加严格地对盗版、非法下载、网络转载等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惩罚机制,使得侵权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与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与对策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挑战: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增加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泄露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一方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并进行盗用。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界特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对策:加强技术保护和法律监管为了应对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增加,我们需要采取多种对策。
首先,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等,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挑战:网络盗版和盗取创意的普遍存在网络盗版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难题。
数字化技术的进步使得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并且盗版成本低廉,使得盗版作品大量涌现。
此外,网络环境下,创意的盗取也屡见不鲜,使得原创作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策:加强版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培养为了应对网络盗版和盗取创意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一方面,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培养创新能力,加强原创作品的保护意识,让创作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力。
三、挑战:网络平台的责任模糊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在各类网络平台上。
然而,由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模糊,很难追究其侵权责任。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策: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和监管为了解决网络平台责任模糊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和监管。
一方面,网络平台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杜绝侵权作品在平台上的传播。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
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
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
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
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
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问题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避风港条款”中“应知”与“明知”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一是应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直接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认知,而不能采取技术认知,否则会背离技术中立原则,从而妨碍技术创新。
二是服务商需建立审核机制的有效性并确定合理的审查范围。
只要服务商建立有效的、符合“合理管理人”要求的审核机制,则应视其尽到了审核义务。
三是不宜对“应知”标准做宽泛解释。
在引入“红旗原则”解释之时,应对“红旗原则”本身做进一步的限定,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服务商的主观过错。
问题二: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首先,服务商的主观认知标准存在模糊之处。
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判断标准应适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原则和标准。
其次,替代责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尚未明晰。
在理论上,替代责任与共同侵权制度的具体关系存在疑问;从现实层面,广告收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直接经济收益”成为问题的关键。
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广告收益主要来源于对服务对象中上传作品的点击,因此不属于直接经济收益。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文艺作品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肃。
网络文艺作品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不仅与传统文学作品类似,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探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则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继承或受让的人。
这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而网络文艺作品的对象,则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程序等多种形式。
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网络文艺作品不仅涉及到文字形式,还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媒介形式。
因此,在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对不同形式及媒介的作品进行细分和区别,以确保版权的保护有效和全面。
二、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也日益严重。
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主要包括抄袭、盗版、未经授权转载等行为。
其中,抄袭是指在未经原创者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作品近似或相似的程度、范围甚至内容雷同的行为。
盗版则是指在未经原著作者或出版者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发布或销售与原作相似或雷同的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则是指以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利和作者的利益。
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中,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文艺作品的监管、认定和维权等方面。
互联网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互联网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公司和平台的数量逐渐增多,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行业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平台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风险。
许多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购物或使用在线服务时,可能会遭遇虚假广告、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质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互联网公司需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和服务标准。
此外,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一种措施。
二、知识产权侵权在互联网行业中,知识产权侵权是一项常见的法律风险。
包括盗版、侵犯版权、商标侵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对原创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市场秩序。
为了应对这个风险,互联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以确保平台上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三、个人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多样化,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互联网公司需要合法、合规地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确保用户的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
否则,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的风险。
合规于法律法规的合理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是减少法律风险的关键举措。
四、网络诈骗和网络安全网络诈骗是互联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需要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向用户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此外,也需要加强技术防护,提升平台的安全性,防范黑客和网络攻击。
五、平台责任归属在互联网行业中,平台责任归属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需要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措施来管理用户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网络版权保护网络版权保护也是互联网行业中的一项法律风险。
为了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互联网平台需要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管理,严厉打击盗版行为,阻止违法利益的产生。
七、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在互联网行业中,合同纠纷是一项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现状与发展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现状与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人们在各个领域的生活中都离不开互联网。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本文将简要介绍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现状与发展,并分析其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现状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通常是为了维护互联网环境的秩序和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成为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该法总共分为七章六十三条,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旨在加强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和规范。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注册和备案、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都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和引导作用。
二、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互联网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互联网发展。
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事件时有发生。
未来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需要更加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相关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2.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更多的挑战,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频频发生。
因此,互联网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监管,加大对网络攻击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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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
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
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
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
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
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
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
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
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作品受我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
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
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网络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w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
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WCT)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二)如何认定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开放和共享是网络的生命。
网络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
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规定,例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电子布告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载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当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
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
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
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
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该报纸刊载网上作品的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
同理,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是侵权行为了。
(三)侵权认定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审理网络版权纠纷案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的困难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和查证侵权事实过程中证据效力认定上的困难。
1.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在侵权行为已定性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却在于如何证明本案的原告是网上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在网上该作品署名为“无方”。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单位为作者。
”但这一规定在审理网上作品侵权案时很难操作,因为在网上使用笔名是司空见惯的。
当作者将作品上载于自己的主页时,我们尚可能通过对主页的勘验证明网络作品原作者的身分,毕竟主页的注册人会拥有该主页的帐号和密码;但如果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笔名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向网站投稿,更进一步说,如果网络使用者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那么在既无密码又无帐号,甚至连电子邮件可能是伪造或不存在的问题下,如何确定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呢?传统的举证分配机制在这类情况下已显力不从心。
2.证据效力的不确定。
在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往往是电子邮件,因此认定电子邮件的原始证据效力就成为查证侵权事实的关键。
根据民诉法有关证据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
但电子邮件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
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邮件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十分有限。
(四)网络版权纠纷归责原则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两类。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条文倾向于前者,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关于这一点,也受到国内某些学者的批评。
这里只探讨在线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在美国,其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原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背景下,ISP却坚决要求对它们例外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一要求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均遭否定。
ISP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在于网上作品数量多且传播速度快,实际操作中很难与信息源沟通。
网站发表的作品大多数是投稿者以电子邮件形式投出,由于电子邮件的数字化特征,一旦发现投稿者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很难追究投稿者的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些因新技术而产生的新情况并不能成为对其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作品上网或直接创作网上作品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代替传统作品传播方式,版权人网上经济权益的比重日增。
如果ISP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理由,那么版权人将很难保障自己未来的经济利益,版权制度的存在也将丧失大部份意义。
当然,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
例如,在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一案中,由于六作家及被侵权的作品已广为人知,因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故意,其当然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但如果网站发表的作品是投稿者的抄袭之作并且该作品非广为人知,那么一旦原著作权人向ISP提起诉讼,在肯定ISP侵权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毕竟要考虑到主观上难以认定ISP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ISP也无能力查明每一稿件的真实来源。
在这里,过错与否虽不能成为定性的依据,但在侵权责任定量上应有所考虑。
进一步假设,如果某人在BBS公告栏发表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当原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时,公告栏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告栏的管理者可免责。
BBS是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开放的自由论坛,开放和畅所欲言是BBS的生命,因此管理者对其上作品的审查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宽松,这就更容易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
考虑到BBS的特殊性,如果一味强调对版权人的保护,必将打击管理者创办BBS的积极性,BBS的发展会严重受阻。
除上述四方面,网络版权纠纷还会碰到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例如涉及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诸如“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对传统复制权定义的重新诠释等。
归根到底,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是网络技术挑战传统印刷技术的结果。
版权是印刷技术的产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必然要对其不断进行修正。
三、加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建议首先,应借鉴WCT的相关规定,根据网络版权保护的新特点,赋予版权人新的权利,主要包括:1.作品传输权。
即在线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版权人的要求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2.禁止反措施的权利。
反措施,通常指对版权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密”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
因为多数解密者的目的是将作品提供给复制者进行非法营利,所以即使这类解密者未直接从事复制行为,但其解密本身即应构成侵权;3.权利标示权。
指版权人有权在其作品上加注以数字或代码显示的标识,未经该版权人许可,禁止他人删除和更改这类标识。
其次,应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立国际、国内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管理机构。
这类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统一的代表著作权人同网络服务商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一方面它避免了网络服务商与大量单个著作权主体分别进行谈判所导致的时间和人力上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单个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最后,应进一步强调进行有效的证据固定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