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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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宪性推定原则。 含义有二: 一是法律违宪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二是任何法律在法院对其未作出违宪判决之前, 应推定为有效。 4、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 中,要尽可能少地作出宪法判断,除非有较充 分的理由和证据,一般不否认有关法律条款或 行政命令的合宪性。 5、违宪裁决多数表决原则。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地位、法院为何有权审查法律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 “违宪的法律无效”,“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据此, 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问题 1、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第五章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念
违宪审查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 规范,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 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尊 严,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公民 个体不能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公权力主体行为的合宪性 4、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原则及规范 5、违宪审查的结果是追究违宪责任
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明确了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 议;……
2003年10月,河南人大致函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 人大,要求纠正判决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 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 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 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处理的结果是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审员 资格。赵广云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也因此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副庭长职务。 受到处理后,李慧娟请了假,暂时离开了法院的工 作环境,但她的内心仍然无法平静。休假期间,她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协会,将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 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54宪法: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 委会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和 命令。 75宪法:无。 78宪法:恢复54宪法规定,增加了全国人大Fra Baidu bibliotek 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 82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督 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违宪的法律只在该案有效,但是基于判例法 原则对以后的案件产生约束力。 1789年至19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 的法律近110次。
(三)专门司法机关 即由专门成立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1、司法机关审查 2、专门机关审查 3、事后审查,法律在生效前不受审查 4、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相结合 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予以违宪审查外,联邦及州政 府、联邦议会在无诉讼情形下亦可就某项立法的 合宪性提起审查 代表国家:德国、奥地利、俄罗斯、意大利等欧洲 国家,原社会主义国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河南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 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 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 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 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 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 规有效还是无效。”这“实质是对省人大 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 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 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 省人大法制办公室主任毛引端说。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 的两难选择: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 代表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强制令,麦迪逊显然不会 执行,岂不贻笑全国,甚至可能引起宪法危机(国会弹 劾他)。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个部 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 了两难境地。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这个案 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原告是否有权 得到这张委任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 是新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署并加盖国玺 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既然原告的权利受 到了侵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救济?是。公 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政府应该提供保护。第三, 既然要给予救济,那是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发出 原告所请求的强制令呢?否。最高法院不能颁发 这样的强制令。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出庭说明 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及考虑如何处理该案。但杰弗 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 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拒不说明不送达的理由。而在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地 位。而且这个第13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令的 权力,却没有解决“怎么强制”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 只有那么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的兵权,又无立法 分支的财权。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的话,万一行 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 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保 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1、维护宪法权威 2、解决机关间争议 3、保障基本人权
三、违宪审查类型
(一)最高立法机关,即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权 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
(二)普通司法机关
即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作 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因 而又被称为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1、司法机关审查 2、分散式审查,各级法院均有违宪审查权 3、事后审查,即仅在法律规章生效后审查 4、具体审查,即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法律 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不能仅就某项立法是否 合宪问题提出抽象审查 代表性国家为美国。由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 迪逊案确立。全世界有近70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如
李慧娟案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 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 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 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 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 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 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 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 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 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 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 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 效......”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第二天,新的总统杰弗逊上任,他对这些午夜法官 非常痛恨,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这些已经 签署并封印的委任状。这引起已经得到法官任命 但却未接到委任状的人的不满,包括马伯里在内 的其他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 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令,强制他发出委任状。 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 有权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附带性审查与专门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适用的 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消极审查。普通法院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专门审查: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采用。
4、宪法控诉 是指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所保障享有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 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 法法院国家采用。 4、弹劾和罢免 对国家政府官吏进行宪法监督的方式。 弹劾:议会追究高级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并予以制裁。美 国,众议院提出弹劾案;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因叛国、 贪污或其他重罪、轻罪而受弹劾。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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