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一、引言我国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的2.1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2.2 违宪审查的目的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依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三、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3.1 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3.2 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审查申请:违宪审查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
2.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3.审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如果认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予以解释。
4.决定的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宪决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四、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效力4.1 原则违宪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1.合宪性原则:违宪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所有的违宪审查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准绳。
2.法律优先原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宪法,即如果一部法律违宪,该法律将被撤销或解释,而不是宪法。
3.限制性原则: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由此扩张到其他领域。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宪法学第五章
第5条第2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第二,存在两个审查机关;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辅助机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
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及其下设的法规审查备案室。
第三,存在两种审查方式;
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
职责, 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 人们, 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解释, 假 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 法院必须决定 哪一个适用, 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 而该法与宪法同时适用一个案件, 法 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部: 宪法还是法 律?
在马歇尔的心中,
宪法的地位是至 高无上的, 法院必须而且应当服从 宪法, 适用宪法, 而且法官受命时是 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现代违宪审查制度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司法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五、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
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的内容
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深感气愤, 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 在国务院, 便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 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 任命状, 同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任命 状都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了”。
新国会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
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 14个月之久.
亚当斯:第二任总统——国务
卿:马歇尔; 杰弗逊:第三任总统——国务 卿:麦迪逊。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和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某项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过程。
违宪审查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益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宪法已成为最高法律;在这些国家,违宪审查是由专门的机构或法院进行的。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可以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在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它可以审查联邦和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有效性。
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止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违宪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性审查和内容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形式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
合法程序包括立法的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等。
内容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如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超越了有限的政府权力等。
例如,在某些国家,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如果
一项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的保护,就可能被违宪审查认定为违宪。
总的来说,违宪审查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内容审查,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纠正违宪的法律和行政行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履行违宪审查职能时,一般设立专责机构,由专门人员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再次,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违宪问题时,往往会组织一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法律、宪法方面的专门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决议。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进行听证,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的结果,一旦形成决议并公之于众,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将被撤销或修订,不符合宪法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违宪的司法解释将被修订或废止。
违宪审查的结果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有助于保障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目前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其他形式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建制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制裁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期达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在其著述中说道:“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
纵观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代议机关审查制典型代表如英国。
英国自17世纪以来,在政体上一直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因而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并沿袭至今。
它的基本特征是“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不存在任何有权废除议会法案或认为它无效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普通法院审查制这种模式也叫司法审查制,是普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裁定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模式。
其典型代表是美国,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的。
他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极为明显而不容质疑的一项立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条。
违反宪法的法条不成为法律。
判断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被适用的某个法条违宪,便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
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与公正。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机构: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范围: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职权范围较小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第五章 宪法监督
正式宪 司 法 法监督 审 查
注解
• 宪法监督可以分为人民的宪法监督和国家机关的宪法监督。 • 人民是制宪者,因此是直接的宪法监督,但人民的宪法监 督一般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所以又称为非正式的宪法 监督。人民的监督又可以分为个人监督和团体监督。 • 国家机关的宪法监督是根据宪法的授权的监督,因此是间 接的监督。但国家机关的监督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所以 又称为正式的宪法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以分为立法 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元首的监督、普通最 高法院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又可分 为宪法法院的监督、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普通最高法院的 监督、宪法法院的监督和宪法委员会的监督都是司法性的, 所以合称为宪法性司法审查。
• • • • 1、普通法院审查制 2、宪法法院审查制 3、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参见教材64-69页。
2014-6-8
三、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路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014-6-8
第三节 宪法解释
•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或法解释的一种,与其他法 律解释不同之处在于其解释的对象是宪法。如同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宪法解 释也可以分为法定宪法解释和学理宪法解释。 • 教材上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是法定宪法解释的定 义,不包括学理解释。 • 任何人都可以对宪法作出解释,其不同在于解释 的效力不同,法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 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6-8
•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限:宪法解释优 先使用,只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宪法 修改的方式。“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 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 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 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 确的不改。”——吴邦国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的名词解释在法治社会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即便是精心设计的宪法也难以避免存在模糊之处或者与时俱进的需求。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完整性,违宪审查应运而生。
违宪审查,亦称宪法审查,是一种司法行为,旨在评估法律、法规、行政行为或其他政府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通过审查的过程,法律的合宪性和违宪性得以确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宪法法院或专门设立的宪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由一个或多个法官组成,他们在法律领域具有广泛的知识和专业的判断力。
宪法法院作为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是宪法的最高解释机关,负责对违宪行为作出裁决。
违宪审查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具体违宪审查和抽象违宪审查。
具体违宪审查是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或者争议的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用于判定法律是否与宪法不一致,从而决定特定案件的合法性。
例如,当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他可以向宪法法院申请具体违宪审查,以寻求对其案件的合宪性做出裁决。
抽象违宪审查则是对法律、法规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违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用于判断整个法规的合法性,对于废除或修改大范围的违宪法律起着重要作用。
抽象违宪审查还可以由公民权益组织或其他有关方面提起,促进司法机关在早期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宪法问题。
违宪审查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申请受理、立案审查、证据审查、辩论和最终出裁决。
在申请受理阶段,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说明被审查行为与宪法的冲突之处。
立案审查是宪法法院确定是否接受案件并进一步审查的关键步骤。
证据审查阶段是法院对涉案文件、法规、政策等进行详细审查和评估,以决定其合宪性。
在辩论阶段,双方可以陈述观点,法院也可以聆听专家的意见。
最终出裁决是宪法法院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后做出的审判决定,确定是否违宪,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违宪审查在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知识点总结
违宪审查知识点总结一、违宪审查的法律基础1.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职权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因此,违宪审查的法律基础就是宪法。
2.法律的约束力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范和公共行政行为,因此法律的约束力也是违宪审查的法律基础之一。
3.司法机关的审查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具有违宪审查的审查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违宪审查的职权,对违宪行为进行法定的违宪审查。
二、违宪审查的对象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法律文件。
违宪审查主要是针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公共行政行为公共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政策文件和其他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
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宪行为。
三、违宪审查的程序1.审查立案违宪审查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
在审查立案阶段,法院将根据申诉、检举或主动发现的违宪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违宪审查。
2.审查程序违宪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作出裁定等程序。
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违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开庭审理阶段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听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最终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定。
3.裁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对违宪审查裁定的执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旦作出违宪的裁定,必须依法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保障裁定的效力和权威。
四、违宪审查的标准1.宪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违宪审查中,法院将主要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审查法律规范和公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表现,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依照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还对各级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公民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约束。
然而,中国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其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来担负,而不是由独立的法院负责。
这导致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党的领导一体化原则,党的组织对宪法审查的控制力过大,无法保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违宪行为。
其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在中国,宪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层的决策和政治影响。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削弱了宪法的约束力。
此外,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中国的宪法审查通常是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进行的,由具体的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审查程序复杂,宪法案件往往被耽搁和拖延,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权益。
最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
在中国,政治因素往往会对法官的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法院往往会考虑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因素,而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判决。
这种干预不仅削弱了法治的原则,还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政治干预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宪法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提高司法效能,以及确保政治干预的最小化。
同时,公民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推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宪法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监督。
我国设立了审查违宪制度,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1. 审查机构我国设立了两种审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 审查程序宪法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公民都有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公民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3. 审查标准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三是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构权力过大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拥有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2.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在我国,申请违宪审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容易导致程序不公、申请难度大等问题。
3. 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在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并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判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4. 审查效果欠佳虽然我国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由于审查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判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容易导致违宪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3年10月,河南人大致函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 人大,要求纠正判决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 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 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 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处理的结果是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审员 资格。赵广云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也因此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副庭长职务。 受到处理后,李慧娟请了假,暂时离开了法院的工 作环境,但她的内心仍然无法平静。休假期间,她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协会,将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 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明确了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 议;……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地位、法院为何有权审查法律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 “违宪的法律无效”,“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据此, 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问题 1、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3、合宪性推定原则。 含义有二: 一是法律违宪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二是任何法律在法院对其未作出违宪判决之前, 应推定为有效。 4、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 中,要尽可能少地作出宪法判断,除非有较充 分的理由和证据,一般不否认有关法律条款或 行政命令的合宪性。 5、违宪裁决多数表决原则。
第五章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念
违宪审查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 规范,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 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尊 严,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公民 个体不能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公权力主体行为的合宪性 4、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原则及规范 5、违宪审查的结果是追究违宪责任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 的两难选择: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 代表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强制令,麦迪逊显然不会 执行,岂不贻笑全国,甚至可能引起宪法危机(国会弹 劾他)。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个部 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 了两难境地。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这个案 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原告是否有权 得到这张委任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 是新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署并加盖国玺 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既然原告的权利受 到了侵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救济?是。公 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政府应该提供保护。第三, 既然要给予救济,那是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发出 原告所请求的强制令呢?否。最高法院不能颁发 这样的强制令。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1、维护宪法权威 2、解决机关间争议 3、保障基本人权
三、违宪审查类型
(一)最高立法机关,即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权 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
(二)普通司法机关
即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作 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因 而又被称为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1、司法机关审查 2、分散式审查,各级法院均有违宪审查权 3、事后审查,即仅在法律规章生效后审查 4、具体审查,即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法律 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不能仅就某项立法是否 合宪问题提出抽象审查 代表性国家为美国。由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 迪逊案确立。全世界有近70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如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违宪的法律只在该案有效,但是基于判例法 原则对以后的案件产生约束力。 1789年至19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 的法律近110次。
(三)专门司法机关 即由专门成立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1、司法机关审查 2、专门机关审查 3、事后审查,法律在生效前不受审查 4、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相结合 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予以违宪审查外,联邦及州政 府、联邦议会在无诉讼情形下亦可就某项立法的 合宪性提起审查 代表国家:德国、奥地利、俄罗斯、意大利等欧洲 国家,原社会主义国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出庭说明 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及考虑如何处理该案。但杰弗 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 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拒不说明不送达的理由。而在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地 位。而且这个第13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令的 权力,却没有解决“怎么强制”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 只有那么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的兵权,又无立法 分支的财权。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的话,万一行 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 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保 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3、附带性审查与专门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适用的 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消极审查。普通法院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专门审查: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采用。
4、宪法控诉 是指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所保障享有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 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 法法院国家采用。 4、弹劾和罢免 对国家政府官吏进行宪法监督的方式。 弹劾:议会追究高级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并予以制裁。美 国,众议院提出弹劾案;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因叛国、 贪污或其他重罪、轻罪而受弹劾。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李慧娟案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 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 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 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 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 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 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 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 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 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 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 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