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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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三,当然解释,又称自然解释,指刑法虽未明文规 定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推理或事物本身属性的当然道 理,作出将该事项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第四,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 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同类规定历史因袭演变的沿革,阐明刑 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 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而被禁止。 5、明确性原则。这一原则早在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 就已论及。 6、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 认为适当的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它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1)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2)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
2、根据解释效力强弱区别的解释 (1)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 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立法中所作的解释性 规定;二是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 行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有权 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近几年来,“两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具 体应用的问题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的正确施行起 了积极作用;但在解释的准确性、科学性等方面也还存在 某些问题,有待不断地改进。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 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 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 于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刑法有重大 的帮助,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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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 刑法学” 名词解释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1.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 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1.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 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 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1.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刑法总则笔记(含页码)

刑法总则笔记(含页码)

刑法学总则笔记1刑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根据其意志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⑶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的有力武器和重要工具。

⑷刑法的法律性质~①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⑸刑法的制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⑹刑法的任务~刑法目的之展开,根据《刑法》2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有财产;③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④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⑺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②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定刑和量刑的规范体系;③附则~略;④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体现总则,二者相辅相成。

2刑法解释: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按解释效力分为:⑴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刑法含义。

包括:①用刑法条文解释有关刑法术语;②在法律起草或修订说明中的国家立法机关解释;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的歧义解释。

⑵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检察院)解释刑法含义,若发生原则性解释歧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⑶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无法律约束力地解释刑法含义。

刑法

刑法

参考答案
单纯的思想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 罪,但言论是思想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一种行为。 如《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 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形态
预备阶段 实施阶段 (实现犯罪目的、结果)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 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 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 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 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 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 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 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 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 人员抓获。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 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了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了,还向乙 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周家坝中队
谭军
一、刑法的概念
1.概念: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 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 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 犯罪及对犯罪给予惩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学研究生《法律法规》刑法

医学研究生《法律法规》刑法
• 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 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 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 生理状况的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 重”的程度。中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 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选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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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第三,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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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
刑法与医疗
1
刑法总论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 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
• 二、刑法的特征
第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特殊性。 第二,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 第三,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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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罪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
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
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
• 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
• 客体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 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一讲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讲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学第一节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和属性(一)刑法的概念1、对刑法内涵的界定:一般从刑法的阶级本质与刑法的主要内容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1)阶级本质: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

(2)主要内容:基于对刑法结构的不同理解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A、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B、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2、对刑法外延的理解(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扩展:关于“刑法”的称谓在外国,既有使用“刑法”概念的,也有使用“犯罪法”概念的。

英美多使用“犯罪法”(criminal law)概念,而德日则使用“刑法”(penal law)概念,法国则是两个概念都使用。

日本学者团藤重光认为,是使用“刑法”概念还是使用“犯罪法”概念,主要是一种习惯,难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实质区别。

或许可以说,使用“刑法”一次时所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使用“犯罪法”一词时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

(二)刑法的属性刑法的属性,是指刑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的基本特征。

1、保护范围的广泛性。

2、规制对象的特定性。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4、功能发挥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目的和机能(一)刑法的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现的动机。

”(耶林)刑法自然也有其制定和适用的特定目的,对该目的我们一般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1、刑法的整体目的;2、刑法各个章节的目的;3、刑法条文的目的对于条文的理解不能超出章节的目的范围。

(二)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

其一,其二,2、法益保护机能。

其一,其二,3、人权保障机能。

其一,其二,扩展:关于刑法的保障机能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刑法名词解释(马工程2021)

刑法名词解释(马工程2021)

刑法(马工程)1.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3.附属刑法:即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

4.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5.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7.学理解释:指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8.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9.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b)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c)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10.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就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就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就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就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与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就是犯罪与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与,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就是刑法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与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就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021最新刑法总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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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制定、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它仅是广义刑法的内容之一。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1)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3)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刑法的法律性质(1)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3)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4)刑法的谦抑性三、刑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当代我国法律的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具体到刑法,其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法典,即专门、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文件。

2.单行刑法,即专门规定某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文件。

3.附属刑法,即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刑法的指导思想、根据与任务一、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

二、刑法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两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根据: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

2.实践根据:我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积累的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三、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有哪四个作用

法律有哪四个作用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 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 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 活动过程。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 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 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 的法律制定和修改。
截至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95件。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 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 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 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 看法。书中,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 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 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 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11、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三章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7、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9、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0、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1、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1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新法处理;第四章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第五章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3、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4、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具体人;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聋哑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5、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27、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8、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9、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3、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34、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5、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36、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37、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第六章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结果犯:指行为人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3、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5、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施行为既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的犯罪;6、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7、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示能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9、实行终了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10、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没有得逞;11、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而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12、不能犯未遂: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13、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5、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16、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个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17、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18、复杂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19、一般共同犯罪: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20、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2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2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25、数罪: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26、继续犯:也称持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27、想像竞合犯: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28、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29、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态;30、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31、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32、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第七章1、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分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3、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6、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第八章1、刑罚:是掌握政权的即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2、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罚目的,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3、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4、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第九章1、刑罚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2、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一大类,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徙刑、无期徒刑和死刑;3、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4、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和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有期徙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8、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另一大类,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驱逐出境也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9、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0、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1、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2、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13、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的总称;第十章1、量刑刑罚裁量: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2、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量刑情节刑罚裁量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4、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5、从重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6、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7、减轻处罚: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8、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9、酌定情节: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10、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1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3、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是特别累犯;14、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右准自首;15、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16、特别自首: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17、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18、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19、数罪并罚: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20、数罪并罚的原则: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四种;2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22、吸收原则: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23、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24、折衷原则:亦称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纯采用上述某一原则,而是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的合并处罚;25、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26、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被判处27、缓刑考验期限: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第十一章1、刑罚执行行刑: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2、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3、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4、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5、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6、行刑时效: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7、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8、时效延长: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9、赦免: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10、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

《刑事法律制度》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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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形式定义)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 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 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 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人民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 或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
一是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能 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 这种法律属性。
二是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 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罚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 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的原则有: 一是属地原则 二是属人原则 三是保护原则 四是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以属地原则 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 不足之点。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 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 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里态度。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意志、信念和思想境界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

5、知识陶冶法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中,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马克思注意指导下,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原理、观点。

其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选读相关的书籍,包括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青年学、心理学、人才学美学等,构建合理知识结构,为深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奠定基础。

6、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8、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它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反映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的道德品质,即品德。

9、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想象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10、人生价值观人生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1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一般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或指在人的各种属性中起决定作用的属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2、信念指对某种学说、理论、思想极度信服而树立的牢固的观念。

13、自我修养自我修养,亦称修养,即通过内心的不断反思、反省、社会实践的不断磨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个性人格。

1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1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1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行为什么是罪,并应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形式。

2刑法渊源①刑法典79年制定刑法、97刑法②单行刑法:国家以法规补充规定条例的名义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③附属刑法:附带规定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刑法规定。

3部门法律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目标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和。

4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罪行相应原则5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6犯罪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法惩罚性7犯罪构成: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四要件从前苏联来的。

8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9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客体和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和物。

①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②在是否成为犯罪要件上不同: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所必备的要件,犯罪对象不是③受损害不同④是否是分类的标准11犯罪客观方面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社会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4主观特征:出于单位意志①领导研究决定②本单位负责人做出的决定③其他人做出的决定,但事后要经过单位认可;为单位利益1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①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②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③公司在企事业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④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16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处罚。

一、刑法的定义

一、刑法的定义

一、刑法的定义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科以什么样的刑罚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

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法律条款的规定。

三、刑法的属性从前述刑法的实质定义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从其产生就是同阶级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后,才有所谓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

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什么刑罚处罚的法律,因此它的阶级性表现得最为鲜明。

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类型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即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

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类型。

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如何理解其本质?答:刑法是国家权力为维护其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统治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通过立法程序公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刑法的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

刑法的阶级性质(1)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刑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

法律性质主要指刑法在法律整体中的地位及其特征。

2.刑法有多少种解释?它们有多有效?答:关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作出如下解释分类:(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二)从解释的方法上可分为文理解释、伦理解释。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进行解释。

伦理解释通常表现为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

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含义?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是指中国领土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我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国家所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低下层。

(3)领空,即领域、领水的上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属于我国领域的范畴适用我国的刑法。

其一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其二我国驻外使领馆。

4.刑法的溯及力是什么?中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答: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的溯及力于起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此的规定有:(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5.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答: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受骗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责任是相称的。

“罪行有多大,多重处罚,重罪从重,要罪从轻,量刑要与罪行相称。

”。

6.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答: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国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决定刑法中应当处罚的行为。

刑法的基本知识

刑法的基本知识

刑法的基本知识第一讲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2、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2、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3、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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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行为什么是罪,并应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形式。

2刑法渊源①刑法典79年制定刑法、97刑法②单行刑法:国家以法规补充规定条例的名义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③附属刑法:附带规定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刑法规定。

3部门法律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目标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和。

4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罪行相应原则
5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6犯罪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法惩罚性
7犯罪构成: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四要件从前苏联来的。

8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9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客体和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和物。

①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②在是否成为犯罪要件上不同: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所必备的要件,犯罪对象不是③受损害不同④是否是分类的标准
11犯罪客观方面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社会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4主观特征:出于单位意志①领导研究决定②本单位负责人做出的决定③其他人做出的决定,但事后要经过单位认可;为单位利益
1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①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②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③公司在企事业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④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
16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处罚。

17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8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19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0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1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2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3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5正当防卫成立条件①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必须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的。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
害者本人。

④目的条件: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6防卫过当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7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8紧急避险成立条件①因条件:危险客观存在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进行③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合法权益④目的条件:有避险意图⑤限度条件: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避免的⑥必要性条件:迫不得已。

29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0共同犯罪形式:①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②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③根据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④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31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32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3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指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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