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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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条约、协定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关贸总协定对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取消歧视待遇、加强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终于在1995年建立了一个崭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更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迅速发展,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同时又是它的结果,也是生产要素全球自由流动的一种过渡。

【先行案例】中国轴承受反倾销

2002年2月13日,根据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等4家公司的申请,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我国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当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通过一项表决,对中国出口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包括我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涉及2亿多元的出口值,规模之大,为历年所罕见。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壁垒,第一次试图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一旦中国败诉,中国轴承在美国25%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荡然无存。更严峻的是,欧盟等市场通常会在美国判决之后,参照其反倾销税率对中国发动同样的调查。接到被调查通知后,2002年2月27日,80多家中国主要轴承制造、出口商云集杭州,与有多年诉讼经验的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一起紧急磋商。会后,253家中国被诉企业中有53家企业决定应诉,以维护多年来打拼下来的美国市场。

2002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最终裁决听证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应诉企业的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国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至此,这些企业将因过高的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

据了解,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自1979年8月中国产品首次被欧共体控告倾销以来,我国企业遭遇到460多起反倾销措施,涉及的商品达到4000多种,直接影响出口金额达100亿美元以上。

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应诉反倾销主要启示有:(一)不要害怕外国企业向我国产品提起的所谓反倾销调查。构成倾销是要具备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产品数量达到不可忽略不计的程度以及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三个条件的。我国由于劳动力商品价格低,商品成本也就比较低,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较低,不一定就是低于正常价格,构成倾销。另外,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以前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二)要敢于积极应战。不应诉就会失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反驳和申辩的机会,就会出现“不战而败”的惨局;不应诉就会导致外国人认为我们好欺负,他们以我国产品反倾销就会变本加厉,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殃及无辜;不应诉应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该类产品将被挤出国外市场;不应诉就会失去申请复审的机会。(三)抱成团,集体作战。反倾销对的是某一类产品,而这类产品可能涉及很多出口企业,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就能起到具有代表性的良好作用。如果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分摊的诉讼经费,从而降低应诉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

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发展由来已久,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条约与协定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在内容上也越来越复杂,并且已成为各国加强同外界联系,扩大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及种类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

目的是为扩展国际市场,保证有效而稳定的供应,保护国内市场,扩大财政收入,加强友好合作,打击和制裁敌对国家,稳定国际贸易秩序,获取经济贸易自由与平等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关系的不同,它们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所谓“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形式上签订的,但事实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靠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各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与协定中得到的好处是不一样的。

(二)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

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涉及如关税的征收及海关通关手续、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铁路运输、转口和过境、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进出口数量限制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各方面问题。

这种条约一般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其有效期也较长。

2、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家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贸易额、作价原则和使用的货币、支付和清偿的办法、关税优惠及其他事项的规定等。

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议定书一般是对已签订的贸易协定进行补充、解释或修改,也可在未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先签订贸易议定书作为临时依据,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往往通过贸易议定书来规定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

3、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规定清算货币和清算方法以及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等。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而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这种支付清算协定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自1929年至1933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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