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法院信息化方案

第1篇
法院信息化方案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建设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1.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实现审判信息资源共享。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项目实施。
2.技术保障: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3.资金保障:合理安排预算,确保信息化建设资金需求。
4.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规范各项工作。
六、评估与监督
1.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目标实现。
(三)信息资源库
1.案件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案件信息,为审判、执行、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法律文献数据库:收集、整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法律资源,为法官提供便捷的法律查询服务。
3.司法统计数据仓库:对审判执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实施步骤
1.调查分析:深入了解法院工作需求,明确信息化建设目标。
4.电子签章系统:实现审判文书的电子签章,确保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三)信息资源库
1.案件信息数据库:整合案件信息资源,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法律文献数据库:收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法律资源,方便法官查询。
3.司法统计数据仓库:对审判执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实施步骤
3.安全可靠: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审判信息安全。
4.开放扩展: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确保系统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技术标准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技术标准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案件、实施司法活动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对于审判法庭的内部设施提出了一些技术标准。
本文将从设备要求、人机工程学设计、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来介绍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的技术标准。
首先,在设备要求方面,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需要配备一系列必要的设备,包括法官席、书记员席、辩护人席、原告席、被告席、证人席、观众席等。
这些座位需要根据审判程序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布局,以便各方当事人和观众能够清晰地看到庭审过程,并且保障法官、书记员等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
其次,人机工程学设计是审判法庭内部设施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审判法庭需要为法官、书记员等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工作环境。
在座位的选择上,应该注重人体工程学,采用符合人体工学原理的座椅和桌面设计,以确保长时间的庭审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此外,考虑到审判法庭的特殊性,还应该设置舒适的对各方当事人和观众来说,体积、材质和颜色等方面的效果要合理,同时还需考虑残疾人士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辅助设施,使得审判法庭真正成为“人性化”的场所。
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在审判法庭内部设施中,应该配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设施,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电子取证设备、电子档案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应用,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审判过程中的纸质文件的使用,有效地管理和保存案件相关的信息数据,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的技术标准还应考虑到防护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审判法庭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为了保障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监控设备、安全门、报警装置等,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的技术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设备要求、人机工程学设计、信息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
法院信息化方案

法院信息化方案摘要法院信息化是指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法院业务、管理、数据等方面的全面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公正性的一种管理模式。
本文将介绍法院信息化的现状、意义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了一套适合法院信息化的方案,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面临着日益复杂、繁重的工作任务。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公正性,法院信息化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法院的业务、管理、数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可以使法院工作更加高效、规范、透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二、法院信息化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许多地方的法院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一些基本功能,如案件查询、文书生成、庭审录音视频等。
同时,一些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也被应用于法院的工作中,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院信息化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系统间数据集成不完善、信息安全风险较高等。
三、法院信息化的意义1.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实现全面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可以使法院的工作更加高效、快捷。
法官可以随时随地查询案件相关信息,更好地进行案件审理;证据收集、调取等流程可以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提高办案效率。
2. 加强司法公正性。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的透明化,避免人为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客观、科学地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法院各项资源的有效调配,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例如,通过智能化排班系统,可以合理安排法官和法庭的工作时间,避免资源的浪费。
四、法院信息化的影响因素要实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 技术因素。
信息化建设需要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
法庭数字转型

法庭数字转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法庭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数字转型的挑战和机遇。
数字转型对法庭来说,既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法庭数字化的意义、数字化案件管理、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及挑战与展望等方面探讨法庭数字转型的问题。
一、法庭数字化的意义法庭数字化是指将法庭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技术的应用范畴,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和技术手段对案件管理、审判流程以及司法信息的记录、传递和共享进行数字化处理。
这种数字化转型对于法庭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数字化转型能够提高法庭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办案效果。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法庭可以实现自动化办公、电子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案件办理效率。
例如,利用电子卷宗系统,可以实现电子文件的存储和检索,极大地减少了传统纸质卷宗的使用和管理成本,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其次,数字化转型能够提升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通过数字化技术,可以实现对案件信息、文书记录等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数字化转型还可以实现庭审全程录像、实时直播庭审过程,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误解,为当事人、律师和公众提供更为公正和客观的司法服务。
最后,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法庭与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工作。
通过数字化平台的使用,法院可以与公安、检察院、律师等相关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协作办案,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数字化转型还可以推动法庭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数字化案件管理数字化案件管理是法庭数字化转型的核心环节,涉及到案件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共享等各个环节。
数字化案件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司法质量。
首先,采用电子卷宗系统是数字化案件管理的基础。
电子卷宗系统可以将案件材料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采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方便案件办理人员进行快速查询和检索,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1.28•【文号】法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在执行本意见标准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经济、实用,反对奢华、浪费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本意见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
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专用设备配置参照本意见标准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由法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音响设备、证据展示设备、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网络设备、同声翻译设备、公共信息显示查询设备、国徽、法槌等组成。
法庭专用桌椅包括:法台、法桌、法椅、诉讼参与人桌椅、旁听人座椅等(式样标准另行制定)。
庭审记录设备包括:计算机(或速录机)、打印机、录音机或语音文字转换设备等。
音响设备包括:功放机、调音台、话筒、音箱、录放音机等。
证据展示设备包括:投影仪、屏幕(或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DVD机等。
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探头、控制台、主机、显示屏等。
安检设备包括:安检门、X光机、手持式金属检测器等。
网络设备包括:网络线路和网络终端设备等。
同声翻译设备包括:会议控制数字主机、红外发射接收机及附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法(司)发[198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法(司)发[1986]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ea96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1986年6月11日法(司)发[1986]18号)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
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
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
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800个左右;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3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3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600个左右;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80个;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5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4间)等;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
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7
•【文号】建标[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
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
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范本)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发生深刻变化,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一、提高重视,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X中、X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国家九部门《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的要求及XXX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政法工作科学发展、全面进步,我院专门成立讷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该项活动的领导机构。
讷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组长:郭正洁副组长:蒋彦江成员:谢德伟、白洪江、朱宏宇、赵庆春、王春雷下设办公室:主任:谢德伟副主任:王春雷成员:张婷婕、王刚二、加大投入,构建高标准信息工作平台:我院在20XX年为四个基层法庭接通了光线,并完成了和法院的局域网连接,为审判工作构建了高标准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近年来,讷河法院对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全力保障,自筹资金40万元,用于公判庭建设,一个数字法庭建设,整体改造机房,办公楼综合布线,安全监控,审委会系统建设,多功能会议室(含视频会议室)建设。
院内建设了网络专线,与法庭、上级法院间实现了网络互联,建立了讷河法院网站,保证了全院的信息化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强化落实,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学习,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
通过各种办法,切实提高法院审判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认识,解决思想上存在的误区,清除思想障碍,更新观念,制定并落实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健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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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六月目录一.总则 (3)二.综述 (3)三.基本原则 (4)四.主要目标 (5)五.建设内容及要求 (5)(一) 布线 (6)1.建设目标 (6)2.功能要求 (6)3.建设要求 (6)(二) 证据展示 (6)1.建设目标 (6)2.功能要求 (7)3.建设要求 (7)(三) 庭审笔录 (7)1.建设目标 (7)2.功能要求 (8)3.建设要求 (8)(四) 音视频管理 (8)1.建设目标 (8)2.功能要求 (8)3.建设要求 (9)(五) 庭审管理 (9)1.建设目标 (9)2.功能要求 (9)3.建设要求 (10)(六) 灯光音响 (10)1.功能要求 (10)2.建设要求 (10)(七) 集中控制 (11)1.建设目标 (11)2.功能要求 (11)3.建设要求 (11)(八) 同声传译 (11)1.建设目标 (11)2.功能要求 (11)3.建设要求 (12)六.审判法庭信息化应用 (12)(一) 远程音视频应用 (12)(二) 案件信息服务 (12)七.审判法庭信息化保障 (13)八.方案参考 (13)(方案一) 基本功能型 (13)(方案二) 简约功能型 (14)(方案三) 标准功能型 (15)(方案四) 扩展功能型 (17)一.总则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执行本规范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适度超前。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
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逐步完善各项功能。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规范执行。
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中、小法庭执行。
各高级法院应当通过演示、评测、招标等方式,统一组织确定辖区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合作伙伴的入围范围。
本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和基本功能。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由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
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应在4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个以上实现方案三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争取在1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二中的各项功能,实现多媒体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并为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庭审转播、案例指导、上诉审等应用提供翔实、全面的信息。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二.综述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又是向社会公开展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个窗口。
随着我国社会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多的社会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法院,法庭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如何打破时间和空间因素对庭审活动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为法官、当事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一直是国内外法庭信息化建设所关心和致力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相对成熟的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近年来相继出现了科技法庭,如美国费城州法院的625高科技法庭、加拿大温哥华高等法院的20号法庭、香港高等法院的科技法庭等等,都利用各种现代化设备和科技手段,使视听证据展示、数字录音、可视远程质证等成为可能。
2003年,基于审判流程管理日趋成熟,最高法院提出了案件信息管理从审判流程信息管理向审判实体信息管理转变。
由此,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等信息管理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成为案件管理的重点。
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等系统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初,通过监控系统保障了庭审安全,通过投影等设备为各类证据展示提供了可能。
随后,加强了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并通过集中控制系统对大量电子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近来,在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越来越重视软件和硬件的有机结合,越来越重视庭审管理与案件信息管理的结合。
但是,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和审判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布线等基础建设还不到位,庭审记录编码方式还不统一,庭审信息管理和应用还有待于加强。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信息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为确保为庭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及其在审判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订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法庭信息化建设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从庭审活动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讲求实用、适用,追求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要立足审判实践,正确处理一次性建设和长久发展的关系,不能追求形式,不能脱离法庭的基本功能,不能脱离案件信息管理的整体需求。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满足审判法庭信息化功能、性能与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整合已有的网络平台、应用业务系统、法庭设备与环境设施等,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4.分期建设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采取先发达地区、后贫困地区,先基本功能、后功能扩展,先部分法庭,后全面实施的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选择建设标准和试点法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 主要目标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网络、通信、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和软硬件产品,扩展、延伸审判法庭功能,为案件开庭审理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加工和存储,为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挥信息化在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庭审活动、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开、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的作用。
五. 建设内容及要求法庭信息化建设包括布线、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庭审管理、灯法庭信息化保障及管理法庭信息化应用案件信息管理——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案例参考——上诉审庭审直播远程质证庭审点播庭审观摩证人保护法庭信息化建设庭审管理证据展示庭审笔录灯光音响同声传译集中控制音视频管理建设经费保障技术队伍保障技术标准规范应用管理制度运维管理制度运维经费保障业务标准规范组织机构保障光音响、庭审控制、同声传译等系统建设。
同时,还涉及法庭信息化应用、法庭信息化保障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见下图:(一)布线1.建设目标为法庭内计算机网络、视频网络、设备控制等提供线路支持和保障,包括综合布线、音视频线、控制线、灯光音响线以及法庭与机房的连接线等。
应同时考虑法庭各方使用设备的快捷、简便。
2.功能要求法庭内布线应满足法庭相关位置访问局域网、互联网要求,满足法庭内通信要求,满足庭审音视频信息采集和本地及远程应用要求,满足各类设备集中或分类控制要求,满足灯光、音响设备控制要求,满足法庭安防与监控要求。
3.建设要求(1)接口要求:在法官席、书记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
在诉讼参加人席位设置或预留互联网接口和音视频接口。
在书记员席位或控制室设置音视频切换和设备控制接口。
在主要审判配套用房内设置或预留互联网接口,并根据需要配置相关设备;(2)冗余要求。
布线时对各类线缆要进行冗余设计。
在新建、扩建、改建法庭过程中,由于经济等原因,其他系统暂时无法建设的,应为布线预留管线;(3)敷设方式:在建造或改建房屋时,应为布线预埋管道、安置桥架、预留地槽和孔洞等。
未预埋管线的,可利用线槽、压条等方式,保证法庭内的布线整齐。
(二)证据展示1.建设目标实现不同形式(电子证据、实物、音频、多媒体等)、不同来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书记员、当事人、互联网等)证据的展示。
2.功能要求配备多种证据证物展示软硬件设备,用于庭前交换或当庭出示的各类证据的展示。
(1)满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证据(电子文本、电子图片、音视频信息)展示需求;(2)满足实物证据展示需求;(3)满足磁带、录像、VCD、DVD等多媒体证据展示需求;(4)满足互联网证据展示需求;(5)满足当事人当庭出示的电子证据、音视频证据展示需求;(6)满足异地作证(证人保护、远程作证)信息展示需求。
3.建设要求(1)在法庭内配备电脑、卡座、录像机、VCD/DVD机、实物展台等各种证据证物展示设备;(2)在法庭内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庭审显示设备,满足法官、诉讼参加人、旁听等席位的显示要求;(3)在书记员席位或当事人席位配置VGA输入接口和互联网接口;(4)在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等席位配置显示设备,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5)通过软件或音视频矩阵实现与庭审音视频信息的切换展示及输出,满足证据展示信息向视频系统的其他应用要求;(6)能够将证据展示信息转换成音视频信号,并与庭审摄像画面进行复合处理,在庭审实况直播和庭审录像中完整体现;(7)有条件的法庭,应支持质证留痕功能。
在基于同一图片、场景、文本等电子证据(应支持WORD、POWER POINT、EXCEL、PDF、DWG、WMF等文档格式,以及BMP、JPG、PNG、TIF等图片格式)进行法庭辩论时,可以在一个或多个显示屏上显示、保留质证痕迹。
质证信息纳入庭审管理范畴。
(三)庭审笔录1.建设目标实现书记员庭审笔录。
笔录信息可自动转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2.功能要求(1)支持庭审笔录的录入、校对及打印;(2)可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3)校对后的庭审笔录可直接打印,并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建设要求(1)应有效支持计算机或专用速录设备(如亚伟速录机)录入;(2)庭审笔录应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进行时间标记同步。
(四)音视频管理1.建设目标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和服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