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法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2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要求,确保完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的2017年总体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任务,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义、目标和要求(一)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切实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正确理解建设智慧法院的工作目标。

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jdj909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jdj909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目录一.总则 (3)二.综述 (3)三.基本原则 (4)四.主要目标 (5)五.建设内容及要求 (5)(一) 布线 (5)1.建设目标 (5)2.功能要求 (5)3.建设要求 (6)(二) 证据展示 (6)1.建设目标 (6)2.功能要求 (6)3.建设要求 (6)(三) 庭审笔录 (7)1.建设目标 (7)2.功能要求 (7)3.建设要求 (7)(四) 音视频管理 (8)1.建设目标 (8)2.功能要求 (8)3.建设要求 (8)(五) 庭审管理 (9)1.建设目标 (9)2.功能要求 (9)3.建设要求 (9)(六) 灯光音响 (10)1.功能要求 (10)2.建设要求 (10)(七) 集中控制 (10)1.建设目标 (10)2.功能要求 (10)3.建设要求 (11)(八) 同声传译 (11)1.建设目标 (11)2.功能要求 (11)3.建设要求 (11)六.审判法庭信息化应用 (11)(一) 远程音视频应用 (12)(二) 案件信息服务 (12)七.审判法庭信息化保障 (12)八.方案参考 (13)(方案一) 基本功能型 (13)(方案二) 简约功能型 (13)(方案三) 标准功能型 (15)(方案四) 扩展功能型 (17)一.总则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执行本规范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适度超前。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答记者问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陈奇伟,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总工程师商成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题1发布中提到目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参与调解、诉讼。

请问平台如何使用,能在线获得哪些服务?答:首先说明一下这个平台如何访问。

我们打开手机微信,下拉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我们官方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

全国3500多家法院都可以通过这个入口进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首页链接就可以使用各地法院的在线调解、网上立案等功能。

平台上包含详实的诉讼指引说明,当事人实名认证后根据平台上的操作指引即可在线参与诉讼。

目前,平台集成了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等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和部分地方法院特色服务功能,支持集中查询和办理全国法院的诉讼服务事项,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一站式办理全国法院在线服务的司法需求。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目前已成为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等服务的统一门户,每日提供在线服务超千万次。

截至2022年9月,平台实名注册人数达1300多万,接收网上立案申请2100多万件,在线送达文书5400多万份,累计访问量超过30亿人次。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的支持下,当事人完成一件诉讼从以往需要往返约6次减少到现在只需1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我们欢迎各位当事人选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诉讼。

当然,我们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我们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线下场所也提供了方便、丰富的诉讼服务措施,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线上、线下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讼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6.17•【文号】法[1996]54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法[199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所辖各级人民法院,望认真组织施行。

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目录第一章概述1.1 现状及问题1.2 需求与展望第二章规划目标依据及原则2.1 目标2.2 依据2.3 原则第三章系统功能及系统结构3.1 系统功能3.2 系统结构第四章网络标准与网络管理4.1 网络标准4.2 网络管理第五章建设进度第六章经费估算局域网结构示例说明名词解释第一章概述1.1 现状与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的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增多,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大幅度增加。

案件越来越多,只靠增加办案人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运用现代化手段,建设计算机网络,加强科学管理,向现代化要效益,向自动化要人力,向网络化要信息,提高办案、办公效率和质量,才是根本出路。

传统的手工办案手段和管理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求,主要体现在:1.从案件的立案登记到审判过程中的各种笔录、法律文书制作采用手工抄与方式,标准化程度低且效率不高,无法适应现代办案中大量文字处理的需求,也无法适应审判方式改革。

2.不利于实现法院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决策科学化。

3.卷宗的管理与调阅采用传统的档案管理的方式,满足不了多媒体卷宗材料(笔录、图片,录音、录像等)对卷宗管理与调阅的需求。

4.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都在不断地增加与完善,其信息量与增长率,远远超过了目前办案人员业务更新的速度。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范本)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范本)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发生深刻变化‎,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一、提高重视‎,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X中‎、X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国家九部门《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的‎要求及XXX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政法工‎作科学发展、全面‎进步,我院专门成‎立讷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该项活‎动的领导机构。

‎讷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组长:‎郭正洁副‎组长:蒋‎彦江成员:‎谢德伟、白‎洪江、朱宏宇、赵‎庆春、王春雷下‎设办公室:‎主任:‎谢德伟副主‎任:王春‎雷成员:‎张婷婕、王‎刚二、加‎大投入,构建高标‎准信息工作平台:‎我院在‎20XX年为四个‎基层法庭接通了光‎线,并完成了和法‎院的局域网连接,‎为审判工作构建了‎高标准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近年来,‎讷河法院对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全力保障,‎自筹资金40万元‎,用于公判庭建设‎,一个数字法庭建‎设,整体改造机房‎,办公楼综合布线‎,安全监控,审委‎会系统建设,多功‎能会议室(含视频‎会议室)建设。

院‎内建设了网络专线‎,与法庭、上级法‎院间实现了网络互‎联,建立了讷河法‎院网站,保证了全‎院的信息化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强化落实,‎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学习,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

通过各‎种办法,切实提高‎法院审判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认识,解‎决思想上存在的误‎区,清除思想障碍‎,更新观念,制定‎并落实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健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20200524083036)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20200524083036)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

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逐步完善各项功能。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和基本功能。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

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应在4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三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应在1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二中的各项功能,实现多媒体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并为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庭审转播、案例指导、上诉审等应用提供翔实、全面的信息。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统一规划为确保为庭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及其在审判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订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划。

通过演示、评测、招标等方式,统一组织确定辖区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合作伙伴的入围范围。

2、服务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要以审判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主线,以促进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立足法庭的基本功能,立足案件信息管理的整体需求,追求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分期建设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采取先发达地区、后贫困地区,先基本功能、后功能扩展,先部分法庭,后全面实施的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选择建设标准和试点法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为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颁布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文拟先介绍一下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再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以便各级法院在本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中正确适用。

一、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意义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中共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2年10月,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充分体现了中央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

为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是,“执行难”问题仍然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经过对执行难问题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制。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新举措,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探索,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实践。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信息化实施细则信息化建设是促进法院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转变的平台。

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将拓宽法院干警的学习领域,变革学习方式,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通过信息化技术对审判全程管理,启动审判动态分析、审判质量分析、审判效率与绩效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动态、准确的信息支持,为法院科学、规范、严格、精细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更好地加强法院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从而推动法院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湖南法院系统2011年至2013年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现就2011年至2013年我院信息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1、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院共有工作人员135人,配备计算机101台,打印机29台,这些设备已全部分配至审判第一线的各审判庭和基层法庭,确保审判人员人手一台计算机。

但是部分计算机采购时间较早,硬件设备老化性能落后,致使办公系统运行十分缓慢,需进行系统升级。

我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基本完成,目前全网划分为外网和内网两个部分,其中外网主要是为内部用户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机关大楼网络出口为一条电信10M独享链路,潭市等六个基层法庭则通过4M光纤接入互联网;内网则主要为内部用户提供办公以及审判流程管理服务,通过2M专线连接至湘潭市中院内网,潭市等六个基层法庭则通过IPSEC VPN的方式接入内网。

另外我院与电信部门协作,已完成省高院下达的电信固话短号以及内网链路带宽升级的工作。

目前我院仅配备一台服务器,内网网站、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电子签章系统、邮件系统以及防病毒系统等关键业务均运行在这台服务器上。

该服务器购置时间较早,配置较低,运行过多业务导致其性能降低,响应缓慢,而且如果该服务器宕机或出现故障,将会影响我院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从保障我院业务应用系统稳定性和扩展性的角度考虑,需再购置一台服务器分担原有服务器的业务负载量,提高服务器的性能和响应速度,为我院关键业务提供双重保护。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篇一: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20xx]18号)、《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技术规范》(法[20xx]48号)、《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xx)17号)、《浙江省法院系统简约型数字法庭系统建设方案》(浙高法〔20xx〕2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审判法庭。

已建标清数字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范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一、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对全省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高清数字法庭的建设规范、确定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入围品牌,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服务审判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经济实用、简单易用、便于维护和管理,充分保护现有投资,实现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良好效果。

3、遵循标准、无缝对接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和省内入围的不同品牌的数字法庭系统互联互通,能够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相关要求1、总体技术规范除本规范特别提到的外,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数字法庭相关规范要求。

2、对接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各入围品牌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实现与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存储内容庭审音视频资源除满足《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xx)17号)要求外,应同时保存一份独立的aac/mp3格式庭审音频文件。

4、录像质量直播或点播的图像,单路视频图像达到高清标准(720p/1080p),图像流畅无明显停顿;音量大小适中,音质清晰。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是指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为保证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效益和安全,以及满足人民法院工作需求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硬件设备的采购、软件开发的规范、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的采购方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质量可靠。

对于硬件设备的选购应遵循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能满足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

此外,要求硬件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按照规范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其次,在软件开发的规范方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确保软件开发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求软件开发人员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工作,编写规范的代码,保证软件的健壮性和稳定性。

同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注重安全性,确保软件系统的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外部攻击和恶意窃取。

另外,还要求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文档和测试工作按照规范进行,保证软件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第三,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方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同时,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网络防火墙、反病毒系统、入侵检测系统等,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另外,还要求加强对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还包括了信息系统的可用性要求、数据备份和恢复要求、应急处理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对于信息系统的可用性要求,要求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故障要能及时处理和恢复;对于数据备份和恢复要求,要求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对于应急处理要求,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旨在保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效益和安全,以及满足人民法院工作需求。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
单元测试
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进行单元测试,确保每个模块的功能正常。
集成测试
在系统开发完成后,进行集成测试,确保系统整体运行稳定。
系统上线与验收
系统上线
01
经过测试后,将系统正式部署到法院业务系统中,开始使用。
系统验收
02
法院根据建设目标和实际使用情况,对系统进行验收,并对建
设成果进行评价。
项目总结
03
对策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同时,合理分配资金使用,确 保重点项目的优先投入。此外,探索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降 低资金风险。
06
信息化建设的效果评估
评估方法
综合指数法
通过构建信息化指数,涵盖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以综合评价 信息化建设水平。
比较分析法
与同行业或其他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比较,以确定自身的优势 和劣势。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
汇报人: 2023-12-11
目录
• 引言 • 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 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方案 • 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步骤 • 信息化建设的风险与对策 • 信息化建设的效果评估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信息化成为各行各业 发展的必然趋势。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构,其信息化 建设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重要意义。
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司法改革和现 代化,实现法院工作的数字化、智能 化和现代化。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平台,加强司法公开和透 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 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建设内容
审判管理系统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1.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需的各种设备、技术和标准,其合理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对于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全面评估和完善,势在必行。

2.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深度分析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审判设备、文书处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障设备等。

其中,审判设备包括各类庭审设备、调解设备以及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设备等;文书处理系统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和司法行政等方面的信息化系统;信息化建设则包括了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保障设备包括了音视频监控、安防设备、消防设备等。

这些都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活动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广度探讨在全国司法体系中,各级人民法院都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

从最基础的硬件设备到软件系统的运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今天的法院已经进入了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每一步骤都需要各种技术设备的支持。

只有在全面、深刻地了解和掌握这些技术标准,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问题,保障全民的司法权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对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重视是基于对司法正义和效率的尊重。

现代社会的法院已不再是简单的审判场所,它需要更多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来支持司法活动的进行。

只有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业务装备技术标准,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和司法需求的挑战。

在不断推进装备技术标准的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更多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建议,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公民的司法需求。

总结回顾本文主要对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分析,从其重要性、深度和广度进行了探讨。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引言:在当代社会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人民法院需要借助先进的科技装备来支持和增强其基本业务工作。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本文将在深度和广度上对该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而制定的。

该标准对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常用的技术设备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装备选择指南。

通过统一和规范装备标准,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目标,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制定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中国法院对科技发展的重视。

科技的发展使得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成为可能,并有助于减少司法误判和不公。

通过规范装备标准,人民法院能够确保装备的性能和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的内涵和要点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2015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一)办案设备标准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使用各种设备来收集、保存和呈现证据。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明确了办案设备的性能要求、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取证设备、录音设备和视频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以确保办案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信息化系统标准信息化系统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技术标准规定了信息化系统的基本要求,包括案件管理系统、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电子审判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需要满足数据安全、稳定性和便捷性的要求,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网络设备标准网络设备对于人民法院的办公和协作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现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具体行动。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贺荣常务副院长多次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个司法改革文件,均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一、前言(一)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目标和定位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共同使用的规则,指导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特编制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简称“法标”)。

(二)法标修订回顾与本次修订重点内容全国法院信息化快速发展,新的时期,面临新的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应当满足新时期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1.2002版法标2002版法标定位于审判业务应用的建设,指导各地筹建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是用于规范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数据交互的标准。

2.2005版法标2005版法标提出了数据中心的概念,也树立了实体化管理的思想,明确了数据交换的地位,扩充了标准范围,涵盖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重点描述了审判业务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

3.2009版法标2009版法标进一步完善法标体系结构,适应业务发展,扩展应用领域。

重点完善和扩充审判业务应用建设规范,突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

4.本次法标修订本次法标修订建立了完善的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覆盖法院信息化数据、应用、安全、基础设施、运维等各项业务,建立了规范的标准编制过程,持续开展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简介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由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组成,标准体系见图1所示。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共包含标准127项,其中,采用国家标准27项,采用其他行业标准3项,最高法院组织编制的法院行业标准97项。

本次拟发布标准30项,16年计划完成32项,17年计划完成35项。

具体标准及各标准的编制状态见附录。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标准化工作管理标准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信息资源交换标准数据治理技术要求一般技术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非涉密网技术标准涉密网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运维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网络标准云计算建设标准图1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1)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术语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涉及的术语,包括术语标准的编写原则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常用的信息技术术语和法院业务术语等。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1一、建设我院信息化控制中心;该中心主要供系统管理员值班监控系统运作,及时处理各类系统问题。

同时,如实际工作中需要,可临时改为重大事件或任务指挥控制中心,供院党组指挥调度使用。

因此,建议提升中心机房系统数据备份能力,购买相应的设备,构建控制中心信息化工作环境。

二、配置专门技术人员法院系统在运行中,需专人专门维护处理系统及操作人员反馈的各类信息。

同时,对各部门出现的系统运行故障,需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目前,我院仅有一名系统管理员,无法进行轮替,一旦脱岗将严重影响法院系统的正常维护工作。

因此,建议增加专职系统管理员1至2名。

三、加大信息化调研力度,为法院审判管理进行深层辅助根据多方调查,各地法院均高度重视信息化与审判工作的结合配套。

在我院日常工作中,实际审判业务对信息化解决方案需求日益增加,需进一步加大信息化与审判管理调研力度。

为完成该项工作,需具有审判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双向人员。

目前,我院该类人员仅有一名,考虑我院今后该项业务需求不断增大,仅一人远远未能满足实际需求,建议从我院选调一名书记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以满足该项需求。

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2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建立科学化管理体系,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办公、办案现代化发展趋势的选择,对于提高法院现代化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建华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全院干警大力配合下,按照“两高”法院的总体规划,结合本院的实际,以网络建设和应用为切入点,利用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推进本院的信息化建设。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强化向科学要质量,向科学要效率的发展理念,以达到常规办公无纸化、审判记录无笔化、流程管理自动化、档案管理电子化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院成立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法院信息化标准——案件材料同步扫描及流转工作规程

法院信息化标准——案件材料同步扫描及流转工作规程

法院信息化标准——案件材料同步扫描及流转工作规程为规范案件材料同步扫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促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案件材料扫描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三条需要进行扫描的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等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办案人员在法院业务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

办案人员在其他办案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材料主要通过系统导入方式随案同步进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四条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扫描制度。

在立案庭安排专门的场所和人员负责纸质材料的收转、扫描等工作。

立案庭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扫描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扫描中心人员及时、规范进行材料扫描。

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保管制度。

在办公室安排专门的场所和人员负责纸质卷宗材料的保管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促扫描中心、法官助理及时移送纸质卷宗材料。

第五条扫描中心人员在纸质案件材料进行扫描时,不得对原件造成损坏,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并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严格按照附件《材料扫描上传基本规范》进行操作。

第六条立案庭、办公室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扫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立案庭加强对扫描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扫描人员及时按照规范和要求扫描;办公室技术部门加强对扫描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办公室档案部门加强对移交归档的电子材料的检查。

第七条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本院立案未能提交电子版诉讼材料时,先由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齐全的当即移交扫描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扫描,并将生成的电子材料及立案信息推送立案工作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云柜系统将纸质材料移交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许建峰孙福辉张娴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三、《规则》的主要内容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规则》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都给出了规则指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一、前言(一)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目标和定位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共同使用的规则,指导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特编制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简称“法标”)。

(二)法标修订回顾与本次修订重点内容全国法院信息化快速发展,新的时期,面临新的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应当满足新时期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1.2002版法标2002版法标定位于审判业务应用的建设,指导各地筹建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是用于规范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数据交互的标准。

2.2005版法标2005版法标提出了数据中心的概念,也树立了实体化管理的思想,明确了数据交换的地位,扩充了标准范围,涵盖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重点描述了审判业务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

3.2009版法标2009版法标进一步完善法标体系结构,适应业务发展,扩展应用领域。

重点完善和扩充审判业务应用建设规范,突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

4.本次法标修订本次法标修订建立了完善的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覆盖法院信息化数据、应用、安全、基础设施、运维等各项业务,建立了规范的标准编制过程,持续开展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简介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由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组成,标准体系见图1所示。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共包含标准127项,其中,采用国家标准27项,采用其他行业标准3项,最高法院组织编制的法院行业标准97项。

本次拟发布标准30项,16年计划完成32项,17年计划完成35项。

具体标准及各标准的编制状态见附录。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标准化工作管理标准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信息资源交换标准数据治理技术要求一般技术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非涉密网技术标准涉密网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运维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网络标准云计算建设标准图1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1)术语和主题词标准术语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涉及的术语,包括术语标准的编写原则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常用的信息技术术语和法院业务术语等。

主题词标准规定主题词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及规范化的法院主题词表,适用于法院信息资源的标引和检索。

(2)标准化工作管理标准标准化工作管理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化管理体制、工作程序以及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内容,包括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化工作指南、法院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以及总体指导性的标准等,用于指导法院标准项目的管理以及法院标准的研制。

2.技术标准(1)数据技术标准数据技术标准用于定义法院信息化建设涉及的信息构成、逻辑关系、数据格式与规则,用于信息处理和数据交换等,包括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信息资源交换标准、数据治理技术要求标准四方面内容。

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规范了法院信息代码项的内容,用于指导系统研发、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规定了法院业务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处理。

信息资源交换标准信息资源交换标准对交换的数据构成、逻辑关系、数据交换格式等进行定义,为信息资源交换应用提供数据支持。

数据治理技术标准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用于定义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价的方法,对数据治理的相关技术进行约束。

(2)应用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标准用于对法院信息化应用的应用分类、基本功能、数据接口等进行定义和规范,包括一般技术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四方面内容。

一般技术标准一般技术标准用于定义法院信息化应用分类,规定系统自动反馈运行状态、异常消息等系统可管理性技术要求,对不同音视频应用的数据格式和调度接口等进行定义,从一般通用技术方面为法院信息化应用建设提供指导。

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是用于对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应用的基本功能、数据接口等进行定义和约束的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等。

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是用于对科技法庭、执行指挥等审判执行相关应用的基本功能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技术要求。

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是用于对移动办公、档案数字化、电子签章等司法管理应用的基本功能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技术标准。

(3)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规范网络的安全防护及接入、应用的安全防护、检测预警等,包含涉密网技术标准和非涉密网技术标准两方面内容。

涉密网技术标准涉密网技术标准用于规范涉密网和信任服务体系等建设,包含涉密网安全防护及接入规范、信任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涉密网应用部署规范等内容。

非涉密网技术标准非涉密网技术标准用于规范非涉密网及相关安全应用的建设,包含法院专网、外部专网、移动专网的安全防护及接入规范、移动终端安全管理规范、Web应用安全防护规范、Web应用监测预警技术要求等内容。

(4)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规定了法院科技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等重要信息化场所建设的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法院信息化相关场所建设。

网络标准网络标准对网系的构成、技术架构、互通要求、接口要求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用于指导法院网络建设,包含网络总体建设指南、派出法庭专网建设技术规范等内容。

云计算建设标准云计算建设标准对云计算建设进行规范和约束,用于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进行专有云、开放云和涉密云建设。

3.管理标准(1)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定义信息化建设的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用于评价和指导法院信息化建设。

(2)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系统研发项目管理规范、集成项目管理规范、数据治理管理指南、数据集中管理工作规范、文书集中管理工作规范、法院软件开发通用要求等内容。

(3)运维管理标准运维管理标准用于定义运维服务分类,对基础设施运维、数据运维、应用运维、安全运维的服务交付和建设质效型运维等进行约束及规范,包括运维服务分类规范、服务交付规范、质效型运维建设规范等内容,旨在规范人民法院信息系统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

(4)安全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用于规范涉密内网和非涉密内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安全监管系统、组织管理等内容。

三、法标贯彻实施(一)宣贯标准明细表本次宣贯标准见表1。

表1: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明细表(二)宣贯标准关键内容解读1.基础标准(1)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表指一定范围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特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是由法院行业信息化技术标准构成的图表,对整个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进行定义,用于指导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对标准编制工作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中除了包含最高法院组织编制或拟编制的法院行业标准,还包含了经过分析研究后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不但列出了已颁标准、在编标准,而且还含有今后要编制的标准。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反映了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全貌以及体系自身的空白,便于根据主攻方向和轻重缓急,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开展标准编制相关工作。

根据法院信息化建设实际需要和相关研究,《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2.数据技术标准(1)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业务实体关系标准对数据交换集合进行定义和表示,共包括15项标准,定义了11大类审判执行案件及基础数据信息、信访事项、音视频应用数据实体关系、信息化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构成、逻辑关系和数据结构描述,是一种逻辑结构,有别于实际生产环境中的数据库、表等物理结构,不是应用系统建设的标准。

《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第3章“术语和定义”对业务实体关系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定义和说明;第4章“数据类型和简称”对所有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中信息项的数据类型进行约束,数据交换时所有信息项类型均应符合本小节描述。

业务实体关系的其他标准以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形式,引用了《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的这两个小节。

《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对信息技术标准中定义的如下术语,在数据处理和交换时,尤其要注意。

案件标识案件标识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确定各个案件的一个非负整数值。

注:a)案件标识为复合型数据,其值=法院代码×1014+公历年号×1010+案件类型代码×106+案件在交换时所用的序号。

b)该数值转换为十进制数字串后,从左至右的构成为FFFFnnnnLLLLhhhhhh,其中4位F表示法院代码,4位n表示公历年,4位L表示案件类型标识,6位h表示案件在交换时所用的序号。

机构标识全国范围内唯一确定各个人民法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一个非负整数值。

注:该数值=法院代码×65536+组织机构在法院的序号;以4字节存储角度审视,法院代码占据高位2个字节,序号占据低位2个字节。

人员标识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确定各个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非负整数值。

注:该数值=法院代码×65536+人员在法院的序号;若以4字节存储角度审视,法院代码占据高位2个字节,序号占据低位2个字节。

复选在表示各类案件实体关系的表格中,作为一列属性,意为允许选择多个选项,亦可简称“可多选”。

关联在表示各类案件实体关系的表格中,意为两个表格有关系,且关系为两个表格中相应的数据项取值相同。

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以表格形式对各类数据的数据项进行描述,包括数据项名称、类型、代码、复选和相应的说明。

数据项名称是中文词(组),尽可能是审判业务规范用词(语)。

类型选用与具体数据库平台无关的中立数据类型,以表2中的简称进行表示。

表2:数据类型及简称信息此外,《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抽取各类审执案件中公共信息作为基础数据进行管理,并通过案件采集范围表对各类信息涉及到的具体案件进行了说明。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管辖等11大类案件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规定了这11类案件的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主要是案件数据的完整、静态数据,不含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控制性数据。

信访事项信息标准规定了信访事项涉及的信访人、来信记录、来访记录、视频接访、网上信访、办理及终结信息的数据项及数据交换格式。

音视频应用数据实体关系标准规定了审判执行和司法政务音视频应用相关的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