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2•【文号】国办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
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10-1-5 08:54 |提问者:kennidiren最佳答案【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
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
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
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
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
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
CEPA & ECFA

ECFA的定位与基本原则
台湾地区对于ECFA的看法
ECFA整体上是一份架构协议。
**架构协议:是指正式协议之前所拟
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 日后再协商。
CEPA的特点
CEPA——香港部分
(1)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 (2)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3)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
CEPA——澳门部分
(1)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对澳门有较大实际利益的 273个税务商品,作为首批降税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2)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 内地零关税政策。 (3)投资便利化
** 澳门CEPA与香港CEPA的原则内容上基本一致。
ECFA
全称:Economic Cooperar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
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涵盖: 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 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 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此外,也 进行了税则交换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 统计数据等。
国政一班 徐一尘
CEPA
全称: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涵盖: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领域广泛。 并且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 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 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 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 持其自由港的地位。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法规类别】涉港澳商贸【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6.26【实施日期】2006.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注: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年月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个体工商户等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表《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为了建⽴⼀个公正、透明、简化、⼀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决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内容是海关⼿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加⼊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起统⼀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的共同努⼒,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该协议是GATT 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
对简化、协调、统⼀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
1995年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法与实践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优惠性两种类型。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由《中华⼈民共和国进出⼝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贸易安排中。
第⼀节⾮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形成及其沿⾰(⼀)改⾰开放前的原产地规则在改⾰开放之前,我国的对外贸易量很⼩,缺乏对原产地规则的的需求。
当时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基本是空⽩的。
⼆⼗世纪六七⼗年代,西⽅资本⼟义国家对我国的封锁和制裁逐渐放松,我国开始与苏联和东欧的⼀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贸易往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
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规则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取消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
cepa相关文件

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有关CEPA文件CEPA(澳门)补充协议CEPA(澳门)补充协议附件3CEPA(香港)补充协议CEPA(香港)补充协议附件3CEPA协议(澳门)附件4.pdfCEPA协议(澳门)附件5.pdfCEPA协议(澳门)附件6.pdfCEPA协议(香港).pdfCEPA协议(香港)附件4.pdfCEPA协议(香港)附件5.pdfCEPA协议(香港)附件6.pdfCEPA协议(澳门)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CEPA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3 〕第 1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安排》)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安排》的重大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安排》以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既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对于促进三地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安排》的意义、目标、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安排,提高对贯彻落实《安排》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安排》的各项规定,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旅游法规知识分类模拟7

旅游法规知识分类模拟7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A.3B.7C.10(江南博哥)D.20正确答案:A[解析]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凭______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A.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B.《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C.《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D.《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确答案:D[解析]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人必须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3. 旅行社对旅游投诉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______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A.作出决定的旅游投诉管理机构的上一级管理机构B.旅游投诉管理机构C.所在地旅游投诉管理机构D.作出决定的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正确答案:D[解析]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旅游投诉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投诉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旅游投诉管理机构复议投诉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办理。
4. 以下描述中不属于旅行社的法律特征的是______。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CEPA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签署背景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
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7【实施日期】201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1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
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序言为促进和保护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投资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1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在本协议内:一、“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
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家企业;(二)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2;(四)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五)交钥匙3、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2若干债务形式,如债券、信用债券及长期票据较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其他债务形式,如由于货物或服务销售所得而即将到期的付款索偿,则具有投资特征的可能性较小。
3“交钥匙”合同,对在澳门境内的投资而言,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以成套工厂设备和技术转让为目标的买卖协议。
指承包商从工程的方案选择、建筑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人员培训直至试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合同,最后把一所随时可以使用的工程交给买方。
又称启锁契约、一揽子合同。
(六)知识产权;(七)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4,5;以及(八)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三、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四、“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五、“企业”指:4个别种类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工具(包括特许权,如具有此工具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特征的资产,亦取决于例如持有人在一方法律下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等因素。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澳门与内地关系“更紧密”

2006/ 8 . CHINAREPORT 43
澳门与内地的 “更紧密”关系, 令 两地的人员 、信息交往迅速升温,内 地 报读澳门高 校的学生连年增加,澳生 报 考内地大学 的人数也持续上升;各种 考 察交流团往 来络绎不绝;民间艺人将 津 门绝活、关 西民俗带到澳门演示,澳 门 回归历程、 世界遗产图片等也不断在 内 地各大城市 展出。至于联手打击犯罪 的 警 务合作, 更由 邻近地 区间 的珠(海 ) 澳、 粤澳 合作, 扩展到 了沪 澳、渝 澳、 京澳等。
至 2006 年 3 月底,内地共登记注册澳门 个 体 工 商户 221 户, 从 业 人数 426 人。 CEPA 框架下的“个人游”,更为澳门带 来了 1150 万人次的访客,其在澳门的消 费额接近 300 亿元人民币。
此外,澳门和内地 一些省区市还 在 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 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 认证认 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 商务、 法 律法规 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 合 作等 7 个领域开展 了贸易投资便利化 合 作,为达成“更紧密”关系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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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港澳台 ·时事中国
澳门与内地关系“更紧密”
文/ 雷 磊
如果任选三个字概 括澳门与内地的 关系现状,“更紧密”三字最为恰当。数 天内,官方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补充协议三》签 署在先,民间的《澳门 ——井冈山 更紧 密旅游合作框架协议》达成在后,“更紧 密”无疑成了最近 澳门媒体使用频率颇 高的关键词。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生部、、商务部令
第57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生部部长长 陈 竺
商务部部部部长长 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中外合资资、合作合作医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暂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前言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建立与发展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特定条款的不适用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五条关税一、香港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具体实施步骤载于附件1。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取消进口关税的货物应补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条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一、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二)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三)存储转发类业务;(四)呼叫中心业务;(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六)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二、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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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本协议附件3中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
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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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
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三: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