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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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档案管理规定

一、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司法所统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所文件及业务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管理,认真做好统计档案的保管要作,所长应定期检查指导本所档案工作。

三、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自学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人透露涉密的或者个人隐私的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材料在报纸,刊物上登载发表和搞其它非法活动。

四、归档的统计档案要收集齐全、完整、完好。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了解和掌握形成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

五、凡是反映司法所在工作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人员信息、声像材料等均属于立卷归档的范围,都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六、档案整理立卷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区分保存价值,便鞋于保管和利用,做到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清楚、整齐美观,装订使用标准的档案用具。

七、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凡保密信息应与公开发布的信息实行物理隔离,确保档案安全,严防泄密。

八、所有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箱柜内。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应按规定统一销毁。

九、档案箱柜要排列整齐,编制“档案存放指南”或“档案存放示意图”。

十、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定期打扫卫生,保持档案室整洁。档案箱柜、架要放置防虫药物,并每年更换一次,防止档案虫蛀霉变,确保档案的安全。

十一、归档的统计档案要分类准确,档案盒式磁带统一用电脑打印或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用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

十二、司法所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接受上级检

查。

十三、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所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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