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基本介绍
其一,清晰表明对央企、国企负责人适用“党管干部”原则,以更刚性的行政制度管理央企、国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和待遇。这特别体现三个方面:对央企负责人的七项职务行为首次设置上限;明确对四种公款消费行为设置禁令;严格限制金融企业负责人高年薪。强化行政管理,央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纳入中央“八项禁令”范畴,也符合央企、国企负责人的现行用人机制。
其二,清晰表明了央企薪酬制度改革与国资国企改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推进这项改革要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目标。过去,这成为一些国有企业拿高薪酬的依据,但实际上失之偏颇。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明确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等表述,透露出根据不同经营性质实施差异化薪酬的思路。这也意味着,公共服务性国企与一般竞争性国企,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标准。
而这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企的功能,这也正是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试点的主要着眼点。由此,央企薪酬改革也纳入了国资国企改革的大盘子。从推动央企薪酬改革的速度可以断定,以划分国企功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为核心的国资国企改革在各地得到迅速推动。只有先行推动国资国企改革,薪酬改革才有操作平台。
其三,透露了出资人与管理人分开管理、开门办国企的思路。方案提到,“薪酬改革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这表明,央企负责人的选任不止一种方式。央企用人体制仍以任命为主,这容易导致央企变成冗余高官的吸纳所,也不利于央企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多元的选任机制,有利于央企深化改革。而现实的操作思路是,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的监管者采取任命制,经营负责人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2004年文件重发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各中央企业: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细节近日披露,被业内称为“有一锤定音之效”的方案一经出炉,立刻引起各方关注。
“一个标准”
根据《方案》,对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即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薪酬。
中国人事科学院院长吴江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央企负责人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基本年薪应由国家通过市场价格统一规定,“就像省级官员,不管在上海、青海还是西藏,基本工资是一样的。”
不仅在标准上统一参照国家公务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认为,具体薪酬制定上,也应以较高级别的相似国家公务员薪酬为基本参照。
据刘学民透露,目前中国副部级公务员的平均年薪大约为10万元人民币左右,部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为100多万元。尽管《方案》并未量化央企负责人降薪比例,就上述数字而言,降薪幅度不容小觑。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预计,从行业来看,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应会普遍下调,服务行业等有可能上涨。
“两种数”
在薪酬水平的制定上,《方案》明确指出,基本年薪将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吴江告诉记者,“倍数”代表了同一企业内初入职工资与最高工资的级差率,“系数”体现了个人薪酬的比例变化。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三、薪酬管理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应当公平公正,依据员工的工作职责、绩效贡献、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
2. 激励激励原则:薪酬应当与员工的绩效挂钩,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稳定长期原则:薪酬应当考虑企业经济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保持稳定性和长期性。
4. 透明公开原则:薪酬政策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应当清楚自己的薪酬来源和构成。
四、薪酬管理程序
1. 薪酬构成: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组成,根据员工职级、工作性质和绩效表现等因素确定。
2. 薪酬调整:国资委将根据企业业绩、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定期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
3. 绩效考核:国资委将制定绩效考核制度,评估员工的工作业绩,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4. 薪酬激励:国资委将设立多种激励机制,包括年度奖金、优秀员工奖励、晋升加薪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五、薪酬管理监督
国资委将建立薪酬管理监督机制,监督企业薪酬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解决纠纷,确保薪酬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六、其他规定
1. 国资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薪酬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指导企业合理设置薪酬水平。
2. 国资委将组织开展薪酬管理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
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WORD10页)1
××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含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兼职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指列入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职工收入相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
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制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考核年度经营业
绩责任书完成情况。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值的审计确认工作。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人均资产占有额、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及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管理企业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然而,一些不合理的薪酬制度也逐渐浮出水面。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决定推出一项改革方案,建立合理、透明的薪酬制度。
一、改革的背景
近年来,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问题备受关注。一些
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薪酬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甚至高于一些民营企业。这种现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质疑。同时,薪酬制度不透明,
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为此,中央决定推出一项改革方案,建
立合理、透明的薪酬制度,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形象。
二、改革的目标
1.建立市场化、公平、透明的薪酬体系,为企业吸引优秀人才;
2.使企业薪酬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实现内外部员工收入的逐步
均衡;
3.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改革方案
1.薪酬结构调整
(1)控制共性薪酬。共性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工资等,对共性薪酬的增长进行明确的控制;
(2)提高岗位薪酬水平。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技能要求,合理设定岗位工资水平,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3)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设定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根据个人绩效进行差异化激励。
2.薪酬公开
改革将建立企业薪酬体系公开制度,使员工、股东等各方对企业薪酬有充分了解,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高企业透明度。
3.企业治理体系的完善
(1)加强对薪酬制度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
(2)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作用,建立对中央管理企业
薪酬管理的统一规定;
(3)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和问责,推动企业向更高水平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前言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企业
自主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性所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区别企业性质和特殊性,适度
超越既定薪酬水平,并结合各自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化改革,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公平竞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为中央管理企业的高效经营发挥保障
作用。
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薪酬水平偏低
当前,中央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远低于国有企业外部市场的薪酬
水平,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参与企业管理。这种现象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
负面影响。
2. 激励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薪酬制度缺乏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企业领导人员缺乏获得高
额薪酬的动力,不利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 薪酬结构不合理
现有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比较单一,缺乏差异化的激励机制,
以及激励与风险管理挂钩的机制,不利于提高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体内容
1. 提高薪酬水平
针对中央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薪酬水平偏低问题,应慎重考虑提高薪
酬水平的方案。提高薪酬水平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
行综合考虑。
2.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措施建立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1) 建立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通过量化的考核结果来尽量保证薪酬的公平
和合理性,以及在绩效、风险和贡献等方面进行个性化方案的制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
(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
第二章薪酬支付方式
第三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
第四条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成本中列支。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
第六条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发放。
第三章薪酬支付标准
第七条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
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
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9-09-16 22:43:56 来源:
2004年文件重发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各中央企业: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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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16
•【文号】国资厅发分配[2008]101号
•【施行日期】2008.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资厅发分配[2008]101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下标)×(0.1z+0.1x+0.1j+0.3y+0.1L+0.1N+0.06D+0.06H+0.08Q)×R
其中:
W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本年度绩效薪金基数。
W(0下标)每年由国务院国资委核定。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上标),最低值为0.7,Z为企业当年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上标),最低值为0.7,X 为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央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考核评价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2019年3月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根据“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
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
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则根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则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0.5×(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0.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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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各中央企业: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
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
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号)执行。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工程力学专业学生自荐信_自荐信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我由衷地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读我的求职信。
我是南京河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工程力学专业2007届硕士研究生,将于20xx6月毕业,很想成为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一员,谨向您推荐自己。
在本科四年和保送研究生的三年期间,本着“艰苦朴素、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勇于探索”的校训严格要求自己,学习刻苦,工作认真,成绩优秀,年年获得奖学金,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断拓宽知识面和社会阅历,积极参与生产和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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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阅读此信,期待着您的早日答复,谢谢!
祝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屡创佳绩!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