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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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创新、提高经营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北京市出台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体制性问题和管理精细化不到位等原因,一些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发展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旨在激励和约束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指标和权重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指标分为两大类别: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利润增长、资产收益率、成本控制等方面,而社会效益指标则包括环境保护、就业增长、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

为了避免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和社会效益,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三、考核标准和评定方法根据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北京市国有企业考核委员会会以相关指标和数据为依据进行评定。

评定采取综合评定法,即根据指标所占权重和各项数据的实际情况,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判定。

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来反映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成绩和表现。

四、奖励与处罚机制为了激励负责人取得优异的业绩,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设立了奖励机制。

评定为优秀的负责人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以及一定的奖金,以表彰其在企业管理和发展上所作出的贡献。

相反,评定为不合格的负责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调整,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五、问题与展望虽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国企高管薪酬制度

北京国企高管薪酬制度

北京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北京市国资委近日决定,将用2--3年的时间对其下属20家国企试行全新薪酬制度,其中企业负责人最高收入不得超过员工平均收入的12倍。

所谓全新薪酬制度,指的是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两大类。

年度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分类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和行业特点的差异性指标。

相应地,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基薪是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主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难度,兼顾地区、行业和本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对各企业分别加以确定。

绩效年薪属奖励性质的收入,以基薪为基数,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显然,北京市的这个新办法参考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经营者的薪酬考核。

后者拟定的薪酬制度起步阶段的年薪结构由"基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一般比例为4∶6,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当期兑现60%,其余40%在一个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与任期审计的情况延期兑现。

作为国企的出资人,国资委当然有权为国企经营者制定薪酬考核办法。

而且,如何规范国企经营者的薪酬制度,使企业负责人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与他们的贡献相匹配的薪酬,是我们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企经营班子薪酬的总体状况是,内部纵向差距已不小,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

不仅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是员工的十几倍,甚至几十上百倍,而且企业与企业之间,差距也很大。

有的企业效益很好,可老总的收入并不高,有的企业连年亏损,可老总的收入高达百万甚至千万。

出现这种结果,从体制安排上看,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国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由于对国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国企类似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三是由于对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少数国企存在按"职"分配现象。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京国资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别奖励的条件及金额第三章特别奖励的申请和兑现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所称特别奖励指市国资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特别奖励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鼓励先进,维护出资人的权利,激发和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注重国有企业的社会贡献,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谐。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向市国资委书面提出特别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章特别奖励的条件及金额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特别奖励:(一)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考核为A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二)企业通过科研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创新奖励的;(三)企业在资产重组、破产退出、节能减排、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四)企业优质、高效完成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五)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在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理、战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使业绩明显提升的;(六)其他获得有关部门专项表彰的。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京国资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9〕13号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市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市国资委监管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对年度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且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市国资委制定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并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实现人工成本要素全口径预算。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京国资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9〕4号)各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大局。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效益出现下滑,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高度,把做好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一)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

企业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要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二○○四年五月十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鼓舞和约束机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方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方法二○○四年五月十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鼓舞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治理方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酬劳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鼓舞与长期鼓舞相结合,促进企业可连续进展;(三)坚持鼓舞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透亮,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有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鼓舞方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差不多收入。

基薪要紧按照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京国资考核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3号)市国资委各企业:为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工作。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

各企业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度增长,维护企业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二、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147号)的规定执行。

尚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部分行业、部分企业的收入分配调控力度。

(一)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北京地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从严审核其经济效益基数及工资总额基数,并综合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

(二)对挂钩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当年工资总额预算。

京办发[2000]2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京办发[2000]2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1999-2003)规划纲要》,加强对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厂长、经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或者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委派或者委托,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离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一)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的审计;(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份期权奖励的试点企业,在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三)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及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二○○四年五月十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要求,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五)按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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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京国资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成立以来,为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推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陆续制定并印发了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暂、工资总额、企业年金、股权激励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及企业年金管理的制度架构和监管体系,对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收入分配行为日趋规范。

几年来,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收入分配,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日趋完善。

但通过近年监事会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等工作反映出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仍存在未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超发、兼职取酬、备案内容与实际发放情况不符;企业负责人持股等重大事项不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其他成本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比例缴纳年金费用、年金运行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维护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性,现就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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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10〕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市国资委修订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要求,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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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二○○四年五月十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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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您的需求,以下是一篇约1500字的文章,按照合同的格式来写,题目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落实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引导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三条薪酬原则负责人的薪酬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既要符合企业业绩,又要考虑企业发展长远稳定的需要。

第四条薪酬构成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按照薪酬评价核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确定,奖金按照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分配,津贴按照特殊工作条件、岗位风险等确定。

第五条限制条件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并受到国家和地方相关薪酬管理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分配程序企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业绩评价等因素,制定负责人薪酬的分配程序。

包括设立薪酬委员会或工资监事会,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决策。

第七条监督与责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长、监事长应当对负责人薪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薪酬管理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是《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实现公平、合理的薪酬分配。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处罚。

同时,国家和地方相关薪酬管理规定的限制也需严格执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京国资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市国资委修订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2017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四章目标管理第五章考核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以及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组织推荐或任命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包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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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
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
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
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

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
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

特殊情况需
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
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
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
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
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附则
第二十二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
别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 = W。

× L× 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

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 = G × 60% + M × 40% ,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 = z×20% + x×30% + j×30% + 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0.1392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0.1155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 2.8686Y0.1137 最低值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
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 ×30%+H ×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 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
资;
5、其它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
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注: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由市国资委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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