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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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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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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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人力资源重大事件(ppt 54页)

中国人力资源重大事件(ppt 54页)

点评
中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和法律化 程度的提升。
在企业应对外部竞争的挑战,管理越来 越多的走向灵活的同时,政府提醒企业 对员工基本权利的关注和投入。
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面对政府构筑的权力 底线。
中国企业的发展思路:摆脱仅仅依靠低 劳动力成本保持自身竞争力的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2005年1月8日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2005年1月8日
2004年度主要劳动法规一览表
法规名称
颁布单位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新)
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 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
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2005年1月8日
点评
在国际市场上大规模选人 ,表明了传统国企 干部管理制度开始发生突破,也表明了实践 上开始实施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利用 国内和国外两个人才市场的举措。 如何认识人才国际化?人才国际化为何效果 不显著?国企老总的水平、能力不行还是体 制的制约?缺人才还是缺管理平台? 国际化首先应当强调的是体制和机制的国际 化!国企急需加强治理结构、管理流程和基 础平台的建设。 否则,具有国际水准的职业经理人如何在这 种管理体制特殊、管理不规范的平台运作? 很难想象仅仅靠引进职业经理人就能取得预 期效果!至少是双关齐下!
但研发依然是主导行业的核心部门, 其薪酬水平高出平均水平12%;市 场部门仅随其后,高出平均水平7%。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2005年1月8日
点评
关键职位和关键人才的价 格在不断提升,既体现了 关键职位和关键人才对企 业的价值,也反映了劳动 力市场的供求对劳动力价 格的影响在不断扩大。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司属各单位、各部门:为有效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管理效能和企业经济效益,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结合我司多年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实行新的薪酬体系。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具体标准和细则由局制订。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司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实行岗薪制。

三、经营、结算人员实行底薪+提成工资制。

四、与生产紧密联系的客户服务人员、生产系统作业层人员实行底薪+计件工资制。

五、生产、后勤辅助勤杂人员实行合同工资制。

现将经从XX年以来试运行比较成熟的机关部门、经营、结算、客户服务、生产、后勤辅助勤杂等人员的薪酬管理、考核办法予以发布。

本规定从XX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不完善之处,请及时反馈到公司办公室,以备今后修订。

附:附件一:《**公司岗薪制试行办法》附件二:《经营承包兑现办法》附件三:《结算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附件四:《客户服务部计件工资方案》附件五:《生产系统计件工资管理办法》附件六:《后勤系统薪酬管理办法》附件七:《杂工班薪酬管理办法》二oo五年元月十七日岗薪制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稳定企业的优秀人才,在综合考虑人才市场同行业工资水平和公司目前的分配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岗位的能力要求、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及职工个人在岗位上的劳动贡献来以岗定薪,同工同酬,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原则,将职工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对企业所实现的绩效紧密结合。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岗薪制构成体系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或计件奖金)月工资其他津贴薪酬总构成加班工资季度绩效奖金年终效益奖金特殊奖金及其他说明:(一)基本工资:根据岗位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以岗位技能核定固定工资,具体等级标准见附件。

(二)岗位津贴:根据职务(职称)和岗位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具体等级标准见附件。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中央企业基金薪酬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基金薪酬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基金的薪酬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公司内部制定并实施的,旨在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绩效。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中央企业基金薪酬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原则:1. 薪酬制度设计原则:-公平公正:薪酬制度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岗位薪酬公平原则,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竞争力:薪酬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

-激励导向:薪酬应与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2. 薪酬组成:-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性质等确定的固定薪酬。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确定的绩效奖金,通常与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

-激励机制:包括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年终分红等,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积极性。

3. 薪酬调整机制:-年度评估: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薪酬调整。

-岗位晋升:员工晋升或职务变化时,适时调整薪酬水平。

-通薪制度: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整体性的薪酬调整。

4. 薪酬管理流程:-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薪酬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实施:薪酬管理制度应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并贯彻执行。

-监督检查:建立薪酬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薪酬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性。

5. 合规性要求:-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制度的合规性。

-尊重劳动者权益,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中央企业基金的薪酬管理制度应该是综合考虑了企业自身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和实施的,以达到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基础 调整 分分
单项指 标得分
标分析 系数
净资产收益率
( 不 含 少 数 股 东 20 13.19 12.9 8.7 5.6 1.5 -3.5 20.0
权 益 ) (%)
- 20.00
总资产报酬率
( %)
14
0.891
4.16 7.5 4.8 2.8 0.9 -1.7 8.4 1.90 10.30
4.引导功能 :促进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业绩观念,追求培育 和建立内部控制完善、经济效益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目标.
(四)设计思路
以投入产出为核心,兼顾资产质量、债务风险、 成长能力和管理成效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 相统一的原则,参照行业标准实施多维度综合 评价.
4.评价方法
(1)财务绩效评价计分
A、基本指标计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实际值— 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 上 档 标准值

本档 标准值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
上档 基础分—
本档 基础分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指标分数/该部分权数
指标名称 权重
净资产收益率 ( 不 含 少 数 股 东 20 权 益 ) ( %)
2010 行业标准(2011)及标准系数
基本指标得分
年指 优秀 较好 平均 较低 较差 基础 调整 单项指
标值 (1.0) (0.8) (0.6) (0.4) (0.2) 分 分 标得分
13.19 12.9 8.7 5.6 1.5 -3.5 20.0 - 20.00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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皴 囊
各 中 央 企 业 :
黼 巍擒鬟 辩
依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和 市 场 变 化 提 出具体 要求 ; ( ) 导 企业 做好 年度 投 资计 二 指 划 与 发展规 划 的衔接 工作 ; ( ) 导 企业 做好 年度 投 资计 三 指 划 与企 业 财 务预 算 有 关 指 标 的 衔 接工 作 ; ( ) 他 事项 。 四 其 第八 条 国 资委 按照 《 法 》 办 第 六条 、 八 条 、 九 条 、 十 条 、 第 第 第 第十 一条 的规 定 , 理 企 业 年度投 受 资 计 划 的 报 送 、 大 投 资 事 项 的 报 重 告 , 依 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对 投 资 项 并
丰 旨标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名称 、 责 , 理 构 架 及 相 应 的权 职 管
艮;
要 求 企 业 予 以 纠 正 或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防 范措 施 。
3否 决 。对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项 .
( ) 资 活动 所 遵 循 的原 则 、 二 投
决策程 序和 相应 的定 量管 理指 标 ; ( ) 目可 行 性 研 究 和 论 证 工 三 项
第 Ti 企 业 投 资 活 x 应 遵 - 条 3 ,
循 《 法》 六 条规 定 , 结合 企业 办 第 并
实际 情 况 研 究 提 出 相应 的定 量 管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现 印
发 你们 , 认 真遵 照执行 。 请
理 指标 , 入企 业投 资管 理制度 。 纳 定 量 管 理 指 标 应 当 主要 包 括
业 投 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 据 《 央 根 中 企 业 投 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 资 委 令 第 1 - ,以 下 简 称 6 N-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9〕120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20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以及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有关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9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283次党委会、第15次委务会审议,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条款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11月12日附件1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收益〔2011〕1186号)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33号)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8.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12.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亏损企业专项治理一次性预提内退人员费用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改组〔2015〕50号)13.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14.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共2件)1.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考分〔2017〕193号)第二十八条中的“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修改为“报国资委备案”;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修改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国资委备案”。

央企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央企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科学薪酬管理,落实企业发展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公司全部人员。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由董事长与总经理、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ﻫ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ﻫ(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ﻫ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ﻫ(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ﻫ(二)考核内容及指标;ﻫ (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ﻫ(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ﻫ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ﻫ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2015年安徽省合肥市高三二模考试文综(政治历史地理)试题含答案

2015年安徽省合肥市高三二模考试文综(政治历史地理)试题含答案

合肥市2015年高三第二次教学质量检测文科综合试题(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300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务必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后两位。

2.答第I卷时,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3.答第Ⅱ卷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在答题卷上书写,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

作图题可先用铅笔在答题卷规定的位置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必须在题号所指示的答题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题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4.考试结束,务必将答题卡和答题卷一并上交。

第1卷选择题(共132分)本卷共33小题,每小题4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将其选项的字母代号填在答题卷上的答题栏内。

1.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国企高管应根据经营业绩获得适当的薪酬,标志着国企负责人薪酬及职务待遇管理进入务实阶段。

国企“高管限薪令”的实施有利于①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②消除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③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④完善分配体制机制,规范分配秩序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如下图,随着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逐步下降,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低于总人口的增长率,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这对我国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可能有①倒逼企业提高人力资源效率②增加企业劳动力成本③促使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④劳动密集型产业消失A.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②③D.①③④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据此回答3-4题。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都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到存款保险机构,一旦投保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投保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制暂行办法4.doc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制暂行办法4.doc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W = W0 X L X R=W0 X( 60%G+ 40%M) X R=WO X[ 60% X( 20%z+ 30%x+ 30%j + 20%y)+ 40%X( 30%D + 30%H + 40%Q)]X R=WO X( 12%z+ 18%x + 18%j + 12%y + 12%D + 12%H+ 16%Q) X R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WO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L为综合测评系数,L = 60%G + 40%M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 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G 为规模系数,G = 20%z + 30%x + 30%j + 20%y(贸易行业企业G = 20%z+ 30%x + 20%j + 30%y);M为工资调节系数,M = 30%D + 30%H + 40%Q;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 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 = 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 0.966J0.1925,最低值为0.7, 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 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H为行业工资系数,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国资委2004-08-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6年4月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第七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第八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第九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各项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一基本指标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财务绩效的主要方面,并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本结果;二修正指标是根据财务指标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进一步的补充和矫正;第十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第十一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二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测试进行确定;第三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第十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第十四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一国内行业标准根据国内企业年度财务和经营管理统计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分规模统一测算并发布;二国际行业标准根据居于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值,或者根据同类型企业组相关财务指标的先进值,在剔除会计核算差异后统一测算并发布;第十五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第十六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第十七条大型企业集团在采取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第十八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统一制定和发布,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第十九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第二十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第四章评价工作组织第二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国资委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三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第二十八条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第二十九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第三十条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第三十一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第三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其中: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应当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第三十三条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第六章工作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五条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第三十九条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第九条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第十条企业债务风险状况以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两个基本指标和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第十一条企业经营增长状况以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三个修正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发展后劲;第十二条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一战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二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三经营决策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四风险控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等;五基础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采购与销售、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等;六人力资源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人才结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调配、员工绩效管理、分配与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工作热情等方面的情况;七行业影响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影响与带动力、主要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引导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八社会贡献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上缴税收、商业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第十三条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应当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作进一步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第十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指标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征求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的测试进行确定;第十五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权数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分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70:30折算各评价指标权重见附件2;第三章评价标准选择第十六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平均C、较低D、较差E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第十七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 差E以下为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第十八条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判断评价对象所属行业和规模,正确选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第十九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第二十条多业兼营的集团型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应当区分主业突出和不突出两种情况:一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基本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的评价标准值;或者根据其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然后按照各下属企业资产总额占被评价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加权形成集团评价得分;也可以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第二十一条如果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第二十条规定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评价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则在征得评价组织机构同意后,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第二十二条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灵活把握个别指标的标准尺度;对于定性评价标准没有列示,但对被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第四章评价计分第二十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第二十五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第二十六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第二十七条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单项修正系数=+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单项修正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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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06月11日
分类:国资委文件2010-03-05 09:0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多数中央企业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下,现行办法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

随着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建立,以及企业负责人选拔配置市场化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逐步在管理体制、激励方式和激励水平上与市场机制全面接轨。

在现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注意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委进行沟通。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L×R
=W0×(60%G+40%M)×R
=W0×[60%×(20%z+30%x+30%j+20%y)+40%×(30%D+30%H+40%Q)]×R
=W0×(12%z+18%x+18%j+12%y+12%D+12%H+16%Q)×R
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W0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G为规模系数,G=20%z+30%x+30%j+20%y
(贸易行业企业G=20%z+30%x+20%j+30%y);
M为工资调节系数,M=30%D+30%H+40%Q;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966J0.1925,最低值为0.7,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
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条基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上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均采用经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由国资委提供给企业。

第四条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测评方式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之间基薪差距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人员范围、各层面人员测评意见的权重具体事项。

有关情况随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实际薪酬水平高于按《薪酬管理办法》测算的基准薪酬(基薪+1.5倍基薪的绩效薪金)10%以上的,企业应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原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负责人的基薪调控意见并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国资委派出人员担任的董事及股东代表参照《薪酬管理办法》、《考核办法》提出或参与提出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并将决定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境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暂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薪酬管理的相关原则,拟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

在本年度考核级别未达到C级的情况下,负责人的薪酬,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薪酬水平。

第八条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

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的当年基薪标准,顷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九条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成本(费用)。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征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

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包括企业法人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薪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

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
(五)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七)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第十三条企业在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7份报国资委。

第十四条企业要重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内部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国资委开展工作,并负责企业内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五条本细则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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