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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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专项审计报告

(模板)

一、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企业类型包括:1.境内非金融子企业;2.境内金融子企业;3.境外子企业;4.企业管理事业单位;5. 事业单位;6.基建项目;7.其他。

(说明:如本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不一致,说明差别及具体情况,另按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以及上表的内容列出子企业基本情况,如变动范围仅限于二级子企业,只需列示二级子企业基本情况,如变动范围为二级以下子企业,则按级次依次列示子企业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动及理由

(说明:披露与上年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对比本年合并范围的变动内容及变更原因,含所有子企业。)

二、主要经营规模指标

围不一致,另按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以及上表的格式披露经营规模指标。)

三、人员及工资情况

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内集团公司(含本部及子企业)人员及工资情况:

注:人数含企业负责人人数;工资总额含企业负责人的货币性收入。

(说明:企业负责人全年实际获取的货币性收入指企业负责人从集团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获得的货币性收入(含税,本专项说明所涉及的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及薪酬等数据均指含税收入),不含从本企业以外单位,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参股企业等获得的货币性收入。上年退休或调离,在本年领取上年绩效年薪的企业负责人也列入本表填报范围。年人均工资指剔除企业负责人全年实际获取的货币性收入后计算的年人均工资。如本年数据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化幅度超过15%,应说明原因。)

范围不一致,另按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以及上表的格式披露人员及工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

(说明:按任职时段列示分配系数,不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不需填列分配系数。)

(说明:不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不需填列分配系数。)

1.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获取的由集团本部支付的货币性收入情况

(说明:不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不需填列4-14列。)

关注以下事项:

①2017年退休或调离,在2017年领取2016年绩效年薪的企业负责人也列入本表填报范围;

②除国资委规定外另向企业负责人支付其他货币性收入的,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支付依据、支付时间、支付额度等;

③按钦州市国资委要求或其他原因需在本年度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的,也应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扣减依据、扣减时间、扣减额度、扣减后实际支付的薪酬额度等;

④企业负责人退休后,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对其待遇有文件规定的,应披露文件内容及文件名称及文号;

⑤2017年调离的企业负责人,需按照任职时段计算应付薪酬。

兼职薪酬处理办法包括:1.兼职企业不支付薪酬;2.兼职企业支付薪酬,转回母公司但不发放给本人;3.兼职企业支付薪酬,转回母公司并发放给本人;4.兼职企业直接将薪酬支付本人;5.其他处理方式。

(说明:兼职企业支付薪酬的,应说明依据,包括兼职企业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薪酬计算办法、董事会决议等;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的,应说明是否经钦州市国资委批准;如还存在其他与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有关的特殊情况,另作具体陈述和说明。)

3.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获取的由本企业以外单位(含各级政府部门、事

(说明:对收入来源及依据除在表内作简要提示性说明外,另作具体情况的详细披露。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对收入来源及依据除在表内作简要提示性说明外,另作具体情况的详细披露。从参股企业获取收入的,应说明依据,包括参股企业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薪酬计算办法、董事会决议等。)

(四)以前年度存在违反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应按钦州市国资委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说明:对以前年度的企业负责人薪酬领取、发放违反我委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不管是否已经整改,都要求披露。)结论:企业已按照(或未按照)钦州市国资委《》(钦国资发〔20 〕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结论

结论:本年度企业按照(或未按照)钦州市国资委规定发放薪酬,企业负责人按照(或未按照)钦州市国资委规定领取薪酬。

(说明: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和说明。)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核算情况

结论:企业已按照(或未按照)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说明:如未按照规定执行,则进行说明。)

六、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注:“本年住房公积金缴纳总额”含个人缴纳额度及企业缴纳额度。

(说明:说明企业年金项目实施时间、批准单位。)

(五)其他特殊事项

(说明:如还存在其他涉及企业负责人福利待遇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结论:企业已按照(或未按照)自治区、企业所在地有关政策、自治区国资委《薪酬管理实施规定》缴纳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说明:如未按照规定执行,进行详细说明及披露有关情况。)

七、本年度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

结论:本年度存在(或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

(说明: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说明:如涉及企业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需要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按各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披露。)

2017.12

特别提醒的注意事项

一、任职变动情况

包括:平均值(正职1,副职平均值不能超过0.85)、任职时段、分配系数(按任职时段列示分配系数)

二、企业负责人获取货币性收入情况

1.薪酬构成=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任期未结束,目前企业负责人只能领取两块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事务所要依据国资委下发的薪酬兑现文件,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领取情况。

注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及自治区国资委同意的除外。如有国家文件批复但不上报国资委批复、备案,该事项也属于违规行为。对兼职取酬、外单位领取、本年度需扣减以前年度薪酬等具体情况都要进行详细的披露。

2.企业负责人岗企业变动的情况(新任、调离、退休,注意时间节点,要企业提供任职文件)。做好单位之间的衔接,不能重复取薪、认真核对任职时段、分配系数等情况。

3.属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不再担任本企业领导职务,但仍在本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负责人,其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收入的60%。(只是个别企业存在的现象,对该类情况这个是有国资委下文的,在做薪酬审计时也要将这部分的企业负责人一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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