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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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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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2006-10-12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薪是依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支付其薪酬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年薪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年薪与经营风险、责任相一致;(三)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四)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国有企业薪酬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专委会)。

薪酬专委会由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对市国资委负责。

薪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草拟企业薪酬制度,审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2酬方案,审议薪酬管理及其相关的重大事项。

薪酬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二章年薪的计算与确定第一节基本薪酬第七条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确定。

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本薪酬按企业类别分档确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薪酬标准的确定见本办法附件。

基本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绩效年薪第八条绩效年薪根据企业类别和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综合确定。

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达到D级及其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获得绩效年薪。

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的确定见本办法附件。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薪酬的确定办法:(一)基本年薪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1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1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07-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相关指标计算口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职工人数计算口径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企业待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使用的临时职工等。

第二章薪酬确定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实际完成经营业绩的薪酬。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九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计算以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依据,综合完成率为100%的,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并且由政府掌控资本,最早出现于郑州纺织机械工业局,其目的是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壮大,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2015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定义和适用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主要领导、副领导以及重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适用范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以及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需要统一规定。

2、薪酬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

其中,基本工资应根据工作岗位、工作经验和业绩等因素确定;奖金应根据业绩、效益、创新和风险等因素进行考核;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补助、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等。

3、薪酬管理原则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有激励机制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符合岗位要求和绩效水平,确保合理性和合法性。

4、层次划分薪酬分为三个层次:A级、B级和C级。

其中,A级为最高层次,属于企业的主要领导;B级属于企业的副领导和重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C级属于一般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根据层次划分而定。

5、薪酬制度设置薪酬制度应该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竞争环境等因素进行设置。

填写每年度的薪酬计划,需要根据企业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各个部门的贡献度,计算出相应的薪酬体系。

6、绩效考核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营销、财务稳健度、创新和发展能力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7、薪酬调整和奖励制度对于薪酬调整,应该根据企业绩效变化和市场情况来决定。

奖励制度应该根据企业贡献度和绩效表现来制定,其形式包括股票、期权、定向增发等。

8、监管机制国家将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薪酬管理规范、公平、合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二○○四年五月十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第一条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第三条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1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规模、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四)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第五条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您的需求,以下是一篇约1500字的文章,按照合同的格式来写,题目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落实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引导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三条薪酬原则负责人的薪酬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既要符合企业业绩,又要考虑企业发展长远稳定的需要。

第四条薪酬构成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按照薪酬评价核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确定,奖金按照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分配,津贴按照特殊工作条件、岗位风险等确定。

第五条限制条件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并受到国家和地方相关薪酬管理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分配程序企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业绩评价等因素,制定负责人薪酬的分配程序。

包括设立薪酬委员会或工资监事会,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决策。

第七条监督与责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长、监事长应当对负责人薪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薪酬管理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是《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实现公平、合理的薪酬分配。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处罚。

同时,国家和地方相关薪酬管理规定的限制也需严格执行。

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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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
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
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0.5×(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0到0.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0.5+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0.5到1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1+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1到1.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1.5+0.5×(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1.5到2之间。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摸小的企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内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D、E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0;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0.4×(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内年薪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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