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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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

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

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0.5×(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0到0.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0.5+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0.5到1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1+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1到1.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1.5+0.5×(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在1.5到2之间。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摸小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内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D、E级时,任期激励收入为0;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0.4×(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内年薪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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