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专利发明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手续办理流程

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手续办理流程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手续办理流程是指雇主或单位申请职务发明专利许可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以清晰有序的方式,介绍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手续办理的流程。
1.调查与报告首先,单位或雇主需要对涉及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进行调查,并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应包含发明的技术背景、创新点、实施方式等信息。
调查报告还应包括对发明的社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以及对公司利益的潜在影响的分析。
2.评估报告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单位或雇主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该职务发明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应包括发明的技术水平、独创性、实用性、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报告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该发明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以及是否值得进一步投入专利许可的手续办理。
3.申请过程如果评估报告显示职务发明具有申请专利的条件,单位或雇主可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的材料包括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等。
在递交申请时,单位或雇主还应支付一定的费用。
4.审查与审批递交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合规性、创新性、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通过,知识产权局将对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授权,并发放专利证书。
5.专利维持与管理获得专利后,单位或雇主需要定期缴纳专利年费,以保持该专利的有效性。
同时,单位或雇主还应建立健全的专利管理制度,对专利进行合理运用和管理,确保专利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6.专利许可与转让获得职务发明专利后,单位或雇主可以自行利用该专利进行商业化运作,也可以将该专利授权他人使用,获取许可费用。
在进行专利许可或转让时,单位或雇主需要与合作方签署相关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手续办理流程主要包括调查与报告、评估报告、申请过程、审查与审批、专利维持与管理、以及专利许可与转让。
通过这一系列流程的办理,单位或雇主可以保护、管理和有效利用职务发明专利,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
申请国家专利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国家专利的程序是怎样的发明人发明某项专利或者实用型专利的时候,就可以向国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通过后就取得专利权,专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那么申请国家专利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申请国家专利的程序是如何的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专利检索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5、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6、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二、专利申请人要具备什么条件并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如下: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其合法权利的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由于发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
2.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法人单位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3.合法受让人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所属单位自愿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予的人或单位。
4.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
共同申请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5.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资格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
为了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我国《专利法》采用国际通行原则,对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做了如下规定。
知识产权法试题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B2. C3. D4. C5. B6. A7. A8. C9. A10. A11. D12. D13. A14. B15. D16. C17. C18. C19. C20. A21. A二、多项选择题1. ABCD2. ABD3. ACD4. AC5. CD6. CD7. BCD8. ACD9. ABD10. ABCD11. AD12. ABCD13. ABCD14. BCDE15. ABC16. ABC17. ABCD18. AD19. BCD20. ABC21. ABCD三、名词解释1.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6. 服务商标,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 关税减让原则指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某成员方在特使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谈判,并给予赔偿。
8.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9.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独立保护原则,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
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10.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浅析专利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手续的审查依据

浅析专利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手续的审查依据作者:江秀珍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29期江秀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 102200摘要:作为一名专利事务服务咨询员,前段时间收到很多公众关于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的咨询,他们问题的中心思想总结起来其实就一句话:发明人错填漏填了,还能再变更吗?关键词:专利法的简称;发明人的权益原来是近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做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的时候,明明依照以往的手续提交了著录项目申报书和全体申请人及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声明,变更费也按期缴纳成功,但最终却收到了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并且这种情况不是个例,而是普遍出现,也难怪申请人的第一反应会是“难道发明人错填漏填不能再变了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事实是,为了确保发明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审查流程更加严格规范,不再给部分没有正当理由只是因为自身利益“想变而变”的申请人“钻空子”的机会。
既然如此,大家可能会更加关心的是,如果我有充分的理由,那么该如何办理变更手续以达到变更的目的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分析审查员审查发明人变更手续的审查依据了。
但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明晰几个基本概念:发明人的权益V.S. 发明人变更法律依据发明人有以下权益:署名权(法[]17条);奖励权(法16条,细则[]77条);报酬权(法16条,细则78条)等。
发明人变更法律依据: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细则119条,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2)。
发明人或设计人 V.S.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细则13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3)。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于谁

一、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于谁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专利有关奖金的规定1、有关奖金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有关报酬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受让人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1、申请人的概念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其中,申请人国籍、注册地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真题1: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单选)A.某研究所课题组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监狱服刑人员D.某十四周岁的中学生答案:A解析: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服刑犯人等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而课题组不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应该是该研究所;真题2: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人?(多选)A.中国中央电视台B.清华大学教务处C.北京市民李某D.专利代理人张某答案:A,C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申请专利的流程及费用(杂)

申请专利的流程及费用一、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
二、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保护期限为10年。
三、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1、新颖性:指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在该申请提交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2、创造性:指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四、申请专利的程序和费用(一)申请专利的程序1、申请专利的途径委托代理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是申请人与国家专利局之间的“桥梁”,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既懂技术又懂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专家,所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是申请人的最佳选择可以省时,省心,省力还省钱,大大提高了获得专利权的成功率。
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2、技术资料的准备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以内容:发明创造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发明目的全部技术内容(如有附图应提供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产品的正投影视图或照片,也可直接提供产品实物,由代理机构代为拍照或制图。
职务发明专利协议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协议甲方: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乙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对乙方在执行甲方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技术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成果,就权利归属及相关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权利归属、实施及许可等相关约定1、对乙方履行职务行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甲方;经甲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甲方是唯一的专利权所有人。
2、对乙方履行职务行为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成果,甲方不申请专利的,或虽经申请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其它知识产权成果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方,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3、乙方享有署名权,即享有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4、经申请取得专利权后,甲方作为唯一专利权人,享有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实施专利的合法权利;对未取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知识成果,甲方仍然是唯一的技术秘密所有权人,享有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相关权利。
乙方不享有上述权利。
甲方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发明创造成果的过程中,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签署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意意见。
5、甲方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过程中,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或被许可)权。
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7、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其相关职务,对该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研发、完善。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奖励、报酬1、在乙方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发明专利权后,甲方按照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及相关内部规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奖金,作为对乙方履行职务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奖励。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其它不在甲方知识产权奖励范围内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成果,均不给予奖励。
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一些大型的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因为这些高科技公司经常有专利研发出来的,那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件经过】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产品研发,所需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都是由公司负责提供或者联系。
王某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
经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将专利权授予公司。
王某认为,该发明完全来自他的劳动付出,且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便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遭到公司制止。
那么,王某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权利?【法律解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
本案中可以看出,王某所进行的发明创造,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根据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完成,且王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决定了该专利权只能属于公司。
如果王某未经公司许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无疑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相关法规】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客座研究人员、学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知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利权、商标权、著作权;2.技术秘密权和商业秘秘密权;3.校名、校标标及各种服务标记;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四条条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用本单位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产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利属于学校。
专利权被授予予后归学校所有。
职务技术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属学校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术发明需要利用本单位的无无形和有形资产条件的,可可以向学校报告,订立合同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权和转让的归属。
执行学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果包括:1.在职教职工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智力力成果;2.在职教职工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作以外的任务而做出的智力力成果;3.来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学校期间做出的与专业相关关的智力成果;4.离退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起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校期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工作范围内的智力成果。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指利用学校的资金或以学校校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非政府项目经费、学校的设设备、原材料及技术与资料料等。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创造或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过程中所产生的新产品、新新品种、新菌种、新基因及及其相应的发明技术或工艺艺,其知识产权由学校享有有。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

“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所 完 成 职 务 发 明创 造 是 指 在 本 职 工 作 中作 出 的发 明 创 造 或 者 履 行 本 单 位 交 付 的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 作 出的 发 明创 造 或 退 休 、 调离原单位后或劳 动、 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 内作 出 的 ,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本 职 工 作 或 者 原 单 位 分 配
行 单 位 交 付 的科 研 任 务 或 者 利 用 本 单 位 资 源 条 件 产 生 的发 明 , 原则上不属于职务发 明 , 但 单 位 与 发 明人 可 以 在 无 职 务 发 明 条 款 的劳 动 合 同之 外单 独 作 出 书 面 约 定 确 定 是 否 为 职 务 发 明 。无 论 是 科 研 人 员 还 是 非 科 研 人 员 , 单位都鼓励 和支持发 明创造 , 对 科 研 人 员 的职 务 发 明 、 非 科 研 人 员 与 单 位 书 面 约定 的 职 务 发 明 给 予 同 标 准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
第2 5卷 第 6 期 2 0 1 3年 1 1月
长 春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0 l o gy ( S0 c i a l S c i e nc e s Ed i t i o n )
由单位所有 , 职 务发 明 人仅 有 获 得 报 酬 和 奖 励 的权 利 。现 行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的权 属及 利 益 非 配 制 度 , 在保 护职务发 明 人 的 正 当权 利 方 面 存 在 着 职务 发 明 入 主体 界 定 不 明 确 、 署名权 不 明晰, 权 属约定 程序缺乏 、 奖 酬 制 度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亟 待 解 决 。 区分 科 研 人 员和 非科 研 人 员 、 赋 予职 务 发 明人 署 名 权 、 提 高 奖 酬 标 准 并 建 立 职 务 发 明 人 对 单 位 的合 理 制
专利申请权归属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取决于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是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
2.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3. 协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4.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专利申请权 职务发明

专利申请权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的是在职工人、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归属于雇主或者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职务发明的创造者与单位之间的协议,行使专利申请权。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权和职务发明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申请权。
首先,职务发明与专利申请权的关系需要仔细界定。
职务发明是指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偶然或必然产生的符合法定创造条件、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职务发明的产生是在雇主、单位提供的必要条件下,由所雇佣的工作者在正常工作任务范围内完成的。
与职务发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职务发明,即是指在工作任务之外产生的发明创造,此类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职务发明人所有。
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通常归属于雇主或单位,这是因为职务发明的创造过程是基于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在雇主或单位的指导、资助、训练中完成的。
雇主或单位在提供资源、资金、技术指导等方面为职务发明的产生和创造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对职务发明享有专利申请权。
然而,在职务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职务发明人也是需要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益保护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务发明人有权在申请职务发明专利之前先行公开或自费申请专利。
这一规定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让其在职业发展中获得更高的技术评价和更好的发展机会。
同时,职务发明人也有权在专利申请成立后,取得发明人身份,获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在合理分配专利申请权方面,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协议、内部规定等方式进行确立。
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等归属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雇主或单位,而职务发明人可以享有一定的奖励或提成,以激励其创新创造。
同时,合同或协议还应明确职务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提供技术资料、协助申请等。
除了雇主和职务发明人之间的协议外,国家也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理分配专利申请权。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工作,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维护发明人和我校的合法权益,为我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服务。
第三条凡以高校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其申请量、授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各系、各部门基层单位的科研评估内容之一,也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的科研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我校专利管理工作由高校专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隶属科研处。
第五条发明人申请专利过程按高校专利申请及管理流程图执行。
第三章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第六条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所有。
第七条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反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四)在册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作出的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过程中作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五)发明创造内容涉及列入我校科研计划、技术开发科研成果的项目,或者在我校的科研成果已形成产业化的产品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九条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手续由校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本公司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规范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对专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保护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获取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由公司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子公司或分公司可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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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专利发明
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
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
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一.署名权
即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