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离婚案
法律谈判案例
法律谈判课程第二次案例2012-2-28星期二案例一:刘女士离婚案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3年刘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
赵先生出国深造,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达百万。
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房屋。
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名下还有奥迪轿车一辆,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
在工作中,赵先生结识了林小姐,赵先生认为林小姐年轻有活力,两人发生感情,赵先生出资为林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
赵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欲与林小姐结婚。
刘女士不同意离婚。
现在尚未进入诉讼。
赵先生同意孩子归刘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刘女士,只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个孩子1000元)。
对赵先生、刘女士、林小姐、刘女士律师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谈判。
第一场: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最终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一名同学扮演刘女士,一名同学扮演律师。
刘女士想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律师则应搞清刘女士的需要,提出建议,说服刘女士聘请自己。
第二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赵先生谈判。
写一篇致赵先生的函。
第三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林小姐谈判。
写一篇致林小姐的函。
第四场:律师与同事及刘女士一起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研究对策。
分组进行,各个角色必须有至少一人选择。
请在除去赵先生外选择角色。
两人一角色。
确定后报给我。
案例二:王润营工伤赔偿案王润营是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1977年生,女,住莒县城阳镇。
2006年5月25日下午3时30分,其在工作岗位上擦拭印刷机油墨时,右手被印刷机卷入挤压,构成七级伤残,右手的工作能力基本丧失。
经劳动裁决、法院判决,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因工受伤的女工王润营应赔偿73000元。
但晨曦集团迟迟不履行判决,迟迟不向王润营支付赔偿金额,使其生活陷入严重困难。
由于晨曦集团时当地最大的企业,董事长是县人大副主任,法院试图执行,但又不敢强制,致使执行限于停顿。
整个家庭很多人一起抚养孩子的缺点的例子
整个家庭很多人一起抚养孩子的缺点的例子姥姥家带一周,奶奶家带一周,现在很多孩子从出生起就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家中亲戚共同抚养,这种多人一起抚养孩子的模式被称为混合抚养。
混合抚养客观上满足了多方的需求,但也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纠纷,这种纠纷甚至常常升级到法律层面。
案例:家住北京海淀区的金先生可谓是“混合抚养”的典范。
为了让孩子上一家条件好的公立幼儿园,每个星期的周一到周五,金先生一家三口便和岳父岳母“蜗居”在一套不足60平方米的老房子内。
到了周末,夫妻二人再将孩子接回他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的一套100余平方米的家中,享受三口之家的温馨。
同金先生有相似经历的家庭不在少数。
而由此引发家庭矛盾的,也绝不是个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受理过这样一起由于“混合抚养”引发离婚的案件。
来法院起诉的原告名叫刘女士。
她起诉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丈夫张先生。
她的诉求是离婚并主张儿子由自己抚养。
法官经过了解得知,刘女士是“北漂”,而丈夫张先生是地地道道的北京人。
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后,便居住在张先生父母的家中。
最初,一家四口生活和睦,夫妻二人的感情也不错,婆媳关系也算融洽。
随后,刘女士和张先生的爱情结晶诞生了,一个大胖小子降临到了他们家。
然而,幸福却从此落下帷幕。
起初,刘女士想,多两个老人帮忙照顾孩子,自己也能稍微轻松一些,将来孩子大点儿了,自己出去工作,也放心,“总比交给外人踏实”。
但她却万万没有料到,因为照看孩子的问题,她和公公、婆婆产生了巨大的隔阂。
为了减少摩擦,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为了获得小家庭的生活空间,刘女士决定,要与公公、婆婆保持距离一—他们决定从公婆家搬出。
但为了能方便让公婆帮忙照顾孩子,他们在同一个小区内租了一套房子,孩子依然放在公婆家抚养。
到了晚上以及周末,刘女士便将孩子接回自己的家中,亲自照顾孩子。
然而,刘女士与公公、婆婆的矛盾并未因此而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半年后的一天,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张先生独自搬回了自己父母家,而刘女士自此一人居住在租住的房屋内。
婚姻法中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实例分析
婚姻法中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实例分析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旨在公平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公正的分割。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例来分析婚姻法中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
实例一: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前都是单身,他们的婚姻关系持续了5年。
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和一些婚后所得财产,还有张先生在婚前所拥有的一些财产,如银行存款和投资。
然而,这对夫妻感情破裂,打算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子,车辆和婚后所得财产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给双方。
而张先生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实例二: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共同租住在一套公寓中。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出现了问题,他们决定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租赁住房属于租赁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寓将由租赁方保留,不需要进行分割。
实例三:王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婚前没有签订婚前财产约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创办了一家公司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
然而,王先生在经营公司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该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需要进行公平分割。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有权分享王先生的公司财产。
以上三个实例展示了婚姻法中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同情况。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个人财产以及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需要进行分割。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评估财产的价值,协商分割比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
当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确保公平分配财产,并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践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猛,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作用。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十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他们在结束婚姻关系的同时,产生了财产分割的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寻求法律机构的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派出了专业的调解员,通过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帮助他们制定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调解员还促使双方签署协议,确保协议得到严格执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既具备了专业知识,又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以公正、中立的态度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最终解决纠纷。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张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一直都是共同抚养孩子的。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他们最终选择了分居。
在分居过程中,他们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双方均希望获得抚养孩子的权利,但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他们转向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
调解员了解到,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来说,双方都非常重要。
他们帮助张先生和刘女士就抚养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协助他们制定了一个符合孩子利益的抚养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并作出了抚养权的具体安排。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不仅仅关注纠纷的解决,更注重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他们通过聆听各方的意见,以及专业的调解技巧,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减少了因纠纷而导致的家庭矛盾。
案例三:家庭暴力纠纷王女士经历了长期的家庭暴力,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确保公平合理。
本文将通过分析财产分割案例,探讨在实际中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案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
根据婚前的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均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在离婚时,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平的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点和评估。
然后根据夫妻的贡献和需求,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
在张先生与李女士的案例中,法院首先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清点了他们的共同存款。
随后,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而李女士没有工作,需要照顾子女,因此判决财产分割比例为7:3,即7成归张先生所有,3成归李女士所有。
此案例的分割案例分析表明,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以及家庭需要等因素。
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才能最终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
案例二:王先生与刘女士的财产纠纷案王先生与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离婚过程中发生了一场财产纠纷。
双方对于一处共有房产的归属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主张他是房产的唯一所有者,而刘女士认为她应当获得一定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案例的分析需要考虑房产的产权证明以及购买合同。
如果王先生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房产是他在婚前所所有,那么房产可能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证据不足,财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王先生与刘女士的案例中,王先生提供了购买房产的合同,并且他的名字是唯一的产权人。
因此,房产被视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这个案例的分析表明,在财产分割中,关键的证据和文件非常重要。
夫妻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从而决定财产的归属。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解决案例分析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解决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当夫妻不再生活在一起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成为离婚案件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以下是两个实际案例,用以分析和介绍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
案例一: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子女抚养权李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正在离婚的夫妻,两人共有一个6岁的儿子。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先生希望能够与儿子共同抚养,但王女士坚持自己独自承担抚养责任。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他们选择将此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每一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环境以及对子女成长发展的影响等。
在此案例中,法院经过调查和听证后,最终判决王女士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李先生支付每月抚养费以支持儿子的成长与生活。
案例二: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子女抚养权张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两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他们共同拥有一个9岁的女儿,双方为了争夺抚养权各自提出了理由。
张先生主张自己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她的成长,而刘女士则认为自己能够提供更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并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他们考虑到女儿更有益于与父亲共同生活和培养,最终判决由张先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刘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解决需要考虑各种方面的因素,并以保护子女福利为首要目标。
在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会综合评估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环境以及对子女成长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此外,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或协商达成。
在许多情况下,夫妻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共识,通过签署协议来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等事项。
调解和协商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也更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并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权益。
总结来说,在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解决案例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种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不公平婚前协议引发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具体案例研究
不公平婚前协议引发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具体案例研究引言:婚姻是两个人彼此承诺相互关爱并共同度过一生的伴侣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也面临着破裂的可能性。
离婚是家庭破裂的一种结果,而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婚前协议被用作决定财产分割的依据。
然而,如果婚前协议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这可能引发离婚财产分割的争议,使离婚程序更加复杂和困难。
案例一:千禧一代千金嫁入豪门李女士是一位来自普通家庭的千禧一代女性,她与富有的商人李先生相爱并决定步入婚姻。
在他们结婚前,李先生要求李女士签署了一个婚前协议,以保护他的财产。
根据协议,如果离婚,李女士将只能分得一部分现金和少数股票,而无权分得豪宅和其他投资。
然而,婚后不久,李先生对李女士不忠,并对她进行了虐待。
李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废除婚前协议。
她认为这份协议在经济方面对她不公平。
法庭最终判决废除了婚前协议,允许李女士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公正的补偿。
案例二:财产分割不公引发离婚争议张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比例。
然而,婚后十年,张先生事业蒸蒸日上,积累了大量财产,而王女士的事业并未取得明显突破。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婚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比例被王女士认为是不公平的。
她认为,她在婚姻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更大比例的财产。
因此,王女士提起了诉讼,要求法庭重新审视他们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法庭鉴于情况变化以及婚前协议不公平的事实,最终决定重新评估财产分割比例,使其更加公正。
案例三:协议约定存在利益冲突王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
根据协议,刘女士在离婚时只能获得一些现金以及一辆汽车,而不能分享王先生的其他资源和投资。
然而,婚后王先生事业失败,财务状况严重下滑。
当两人协商离婚时,刘女士认为婚前协议对她不公平,并提出了财产分割的争议。
法庭进行了审理,并发现婚前协议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离婚了,还要替前夫还债?(案例两则)
离婚了,还要替前夫还债?(案例两则)案例 1前夫离家出走前妻要还25万元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
双方签订《》时,“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
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其前夫在期间借了50万元,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
2007年中开庭时,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的一名年仅20岁的郭姓女子,据称是其前夫的朋友。
郭小姐说,2006年4月,郑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借了她50万元,并出示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都是“借款25万,2007年前偿还”。
刘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
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郭小姐,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
刘女士还说,前夫以赌博为生,就算真有债务,也只可能是赌债。
2007年底,越秀区法院在郑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郑先生限期偿还50万元债务本息,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刘女士觉得很冤枉。
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连开庭都没有出席。
按照这个判决,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
于是她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期间,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
法院判定,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郑先生不可能将50万元的借款,写成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
因此认定借款实为25万元。
但广州中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刘女士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案例 2百万巨债从天降四年官司终免除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结婚。
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
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婚内析产典型案例
婚内析产典型案例婚内析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解决财产问题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离婚或分居时对财产进行划分。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婚内析产案例,旨在通过真实的故事,向读者展示不同夫妻在面对财产分割时的选择和决策。
1. 爱情的保障小明和小芳是大学时代的恋人,在毕业后结为夫妻。
他们共同努力工作,购买了房屋、车辆和各种家庭资产。
然而,小明在事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而小芳则一直从事普通职业。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小明主动提出放弃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以保障小芳的生活质量。
2. 平等分割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由于两人的收入来源相对平等,他们决定在离婚时将房产和汽车均分给双方,以保证每个人都能独立生活。
3. 保护子女权益王先生和刘女士育有一子。
在离婚时,他们决定将子女的抚养权交给刘女士,并由王先生负责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此外,夫妻双方还商定将房产划分为两份,一份归刘女士所有,另一份用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
4. 婚前协议的约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将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根据协议,两人将共同拥有的财产按照比例分割,并各自保留各自的个人财产。
5. 公正的评估陈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时决定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他们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划分。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财产的公正分配,避免争议和不满。
6. 债务分担李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姻中共同承担了一笔债务,当他们决定离婚时,他们商定按照各自能力分担债务。
这样做的目的是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避免债务成为离婚后的纠纷。
7. 共同财产的保护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中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张先生的经济状况较差,他无法承担房屋的维护和日常开销。
在离婚时,李女士同意承担房屋的全部费用,并将房产归属给自己。
8. 灵活的解决方案王先生和刘女士在离婚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划分的比例,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进行协商。
最终,他们决定将房产归刘女士所有,但王先生将支付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旬男子与男保姆保持同性恋关系 妻子诉离婚
六旬男子与男保姆保持同性恋关系妻子诉
离婚
刘女士因自己六旬的丈夫张先生与婆婆家的男保姆保持同性恋爱关系,且独占自己的补偿款,多年未对婚生女儿尽父亲义务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起诉称,她今年45...
刘女士因自己六旬的丈夫张先生与婆婆家的男保姆保持同性恋爱关系,且独占自己的补偿款,多年未对婚生女儿尽父亲义务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起诉称,她今年45岁,与张先生于1992年相识,199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生下一女。
两人从2009年至今分居五年。
张先生与其母亲家的男性保姆保持同性恋关系,并以家暴威胁刘女士保守秘密,要求刘女士与同性恋保姆分享丈夫,这侮辱了刘女士的人格尊严。
刘女士还诉称,夫妻二人购买房屋时,刘女士出了大多数的钱,但是张先生独霸着购房合同,且只写了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2013年初法院判决单位给刘女士的补偿款也被张先生独占。
此外,张先生对于双方的女儿也未尽到父亲的责任。
因此,刘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自己
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十二万元整,每月支付1500元整,现居住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刘女士与孩子,将单位补偿款刘女士的份额二十万元归还,承担刘女士生病后部分生活费和医药费三万元,身体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
我国“同妻”的婚姻权利困境与保护探究
我国“同妻”的婚姻权利困境与保护探究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越来越能够接受和尊重LGBTQ群体的存在和权利。
然而,对于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权利问题,我国仍处在一个复杂的时期。
更残忍的是,当我们谈论到同妻(同性恋男性与异性恋女性结婚的情况)的婚姻问题时,问题显得更加复杂。
在本文中,我们将了解同妻的婚姻权利困境,并探讨如何在未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同妻是哪一类群体?他们是那些与同性恋男性结婚的异性恋女性。
由于这些婚姻的性取向问题,同妻们往往会遭受到诸多不公和不利待遇。
爱情和亲情的纠葛,让他们深陷于不可拨解的两难境地中。
首先,同妻在婚姻继承权方面遇到了障碍。
婚姻继承权是指配偶在另一方去世时的财产分配。
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同妻们并不能够像异性配偶一样享有婚姻继承权。
这将让同妻在另一方去世之后,如果不做好财产规划,可能面临财产分配的困难。
其次,同妻在医疗决策方面也存在问题。
由于法律将同妻排除在外,因此在紧急情况下或普通病例中,医生可能会忽视同妻的权利,只与同性恋另一方沟通。
这种情况下,同妻可能会因此找不到正确的救治方案,进一步影响伴侣和家庭的健康。
最后,同妻在家庭权益展开方面也受到影响。
由于婚姻合法性的问题,社会上并不承认同妻与同性恋男性之间的关系。
因此,当同妻们需要争取房屋摇号、子女入学等家庭权益时,也会受到诸多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为同妻提供更好的保护呢?推动婚姻法的改革,将同妻的权利正式确立是很重要的一步。
此外,社会上对于同妻的正确认知和宽容度也需要提高。
我们需要唤醒更多人对这个社会群体的关注,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和平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三个同妻权利的案例:1. 2014年,江西某地,由媒人介绍,同妻程琳(化名)与王建国(化名)登记结婚。
两人生育一子后,后来他们的婚姻破裂,离婚诉讼中同妻程琳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申请抚养费。
但是,法院并未认可他们的婚姻身份,法院认为其婚姻不存在,因此,同妻程琳无法享有婚姻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和抚养权等。
婚姻情感故事案例
婚姻情感故事案例摘要:一、引言:婚姻情感故事的背景和意义二、案例一:婚姻破裂的原因及解决办法1.案例介绍2.破裂原因分析3.解决方案及建议三、案例二:婚姻幸福的秘诀1.案例介绍2.幸福婚姻的关键因素3.借鉴经验与启示四、案例三:婚姻挽回实例1.案例介绍2.挽回策略与方法3.挽回成果评估五、结语:婚姻情感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正文:【引言】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它关系到两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婚姻生活中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三个真实的婚姻情感故事,探讨婚姻破裂的原因、幸福婚姻的秘诀以及婚姻挽回的方法,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婚姻破裂的原因及解决办法】1.案例介绍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五年,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经济压力、家庭责任分配不均等原因导致感情逐渐破裂。
最终,双方选择了离婚。
2.破裂原因分析主要是由于双方在面临生活压力时,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导致矛盾不断积累。
此外,家庭责任分配不均,使得一方承受过大的压力,另一方却无所事事。
3.解决方案及建议(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双方在面对问题时,要学会倾听对方的意见,共同寻找解决办法。
(2)合理分担家庭责任,让彼此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3)学会调整心态,面对压力,要保持乐观的心态,共同努力,共度难关。
【案例二:婚姻幸福的秘诀】1.案例介绍陈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十多年,两人感情如初,家庭幸福美满。
他们的婚姻被身边的朋友称为“模范婚姻”。
2.幸福婚姻的关键因素(1)保持良好的沟通,让彼此感受到关爱。
(2)相互信任,给对方足够的空间。
(3)共同参与家庭事务,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和谐。
3.借鉴经验与启示要想拥有幸福的婚姻,双方都需要付出努力,学会相互理解、包容和支持。
【案例三:婚姻挽回实例】1.案例介绍王先生和刘女士因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恶化。
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他们成功挽回了婚姻。
2.挽回策略与方法(1)双方主动道歉,承认错误,表示愿意为婚姻付出努力。
刘某、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董某【当事人】刘某董某【当事人-个人】刘某董某【代理律师/律所】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王丽娜【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55:48刘某、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终9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汉族,住沈阳市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兴华南街房产归其所有。
2.改判双方婚后公积金归其所有。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兴华南街房产为刘某婚前支付首付。
2.该房产经鉴定并未增值。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免费乘坐()。
A.火车B.民航班机C.市内公共汽车D.长途汽车【答案】 C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A.一级至三级B.一级至四级C.四级至六级D.一级至六级【答案】 B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列机构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的是()。
A.某重点大学B.某大型国有企业C.某省电子商会D.某县政府【答案】 D4、某癌症病故军人有8万元一次性抚恤金,但对抚恤金的分配上他生前却立有遗嘱:父亲2万,妻子2万,女儿2万,尚在念大学的弟弟2万元。
如让社会工作者来分配,应当是()。
A.父亲、妻子、女儿为第一顺序,弟弟为第二顺序,有第一顺序应当由第一顺序亲属分配B.因为有遗嘱,应当按遗嘱来办C.父亲、妻子、女儿共同分配8万元D.弟弟2万元,父亲、妻子各3万【答案】 B5、依据现行的《收养法》,以下关于送养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单独送养B.配偶一方死亡,其父母对送养子女有优先抚养权C.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决定送养D.社会福利机构可作为送养人【答案】 C6、《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遗属中的持证人由烈士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
(2016)A.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为妥善保管B.按配偶、子女、父母(抚养人)顺序确定持证人C.按子女、配偶、父母(抚养人)顺序确定持证人D.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顺序确定持证人【答案】 D7、高某,北京某高校毕业后应征入伍,在驻拉萨某部服役。
在校期间,高某参加志愿服务累计230小时,到拉萨又参加志愿服务80小时。
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下列关于高某志愿服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拉萨的志愿者组织可以认定高某为二星级志愿者B.拉萨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向北京志愿者组织提供高某志愿服务记录C.高某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录其服务技能,兴趣爱好,婚姻状况D.北京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将高某志愿服务记录转移至拉萨志愿组织【答案】 A8、某县医院发现一天内不断有患者前来治疗腹泻,经了解,大多数患者就医前在某饭店就餐,初步判断为食源性疾病。
离婚后居住权问题分析
离婚后居住权问题分析离婚后居住权问题一直是离婚领域中的热点话题之一。
离婚后,夫妻双方要如何协商解决居住权问题,是影响离婚后家庭和谐度和离婚后的经济问题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离婚后居住权问题,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阐述不同情况下如何解决居住权问题。
一、离婚后居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离婚后居住权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的使用权要如何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希望居住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不到一致意见,法院可以判决在婚姻财产分割中划分房产,或者在拍卖或转让之后将分得的财产分配给双方。
2、房屋为一方所有,另一方希望居住的:如果离婚后,夫妻中一方是房屋的产权人,另一方希望继续居住的话,产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方可以继续居住。
3、房屋为亲友借用:如果离婚后,夫妻住在亲戚朋友家中,必要条件下,可以根据情况协商,由借用方替代一方居住。
二、实际案例1.卢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案例2018年,卢女士和张先生离婚。
房屋属于双方共有。
卢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使用该房产,但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此案最后要在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2.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案例2017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
房屋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
王女士希望继续居住,李先生书面同意其延期使用该房产,直到王女士自己有经济能力买房并进行搬迁。
3.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案例2019年,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
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亲戚借用。
离婚后,王先生找到了一个新的住所,刘女士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并代替王先生缴纳房屋租的费用。
三、结论离婚后,夫妻双方要如何协商解决居住权问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以上的三个实际案例中,对于不同情况的居住权处理,都有了很好的解决办法。
无论离婚之后,夫妻之间是否感情破裂,互相理解、协调解决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为了减少离婚后的纠纷,建议夫妻在离婚前,就事先协商好居住权的问题,并将协议书在离婚时一并交给法院。
龙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龙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辖终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坤罗希陈文清【审理法官】周坤罗希陈文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龙某;刘某【当事人】龙某刘某【当事人-个人】龙某刘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人证言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虽主张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刘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南省长沙某,但龙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刘某至本案起诉时在湖南省长沙某的涉案房屋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故龙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的户籍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市,故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某、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沙某【当事人】刘某沙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沙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刘正颖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刘正颖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兵刘正颖刘娇【代理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离婚诉讼中,上诉人刘某在一审期间对沈阳怡鑫尔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沙某在辽宁新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基金收益及2017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5日沙某购买的平安寿险均提出了分割请求,且双方在庭审时对于上述财产亦予以陈述,一审法院结合刘某的上述分割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判断,并认定刘某所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沙某的个人资产与美容院资产存在财产混同,无法证明涉案账户内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可另行起诉解决,并无不当,亦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同时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了分割沈阳怡鑫尔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该项上诉请。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离婚诉讼中,上诉人刘某在一审期间对沈阳怡鑫尔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沙某在辽宁新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基金收益及2017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5日沙某购买的平安寿险均提出了分割请求,且双方在庭审时对于上述财产亦予以陈述,一审法院结合刘某的上述分割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判断,并认定刘某所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沙某的个人资产与美容院资产存在财产混同,无法证明涉案账户内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可另行起诉解决,并无不当,亦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同时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了分割沈阳怡鑫尔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再进行审查,故对上诉人刘某所提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其要求沙某返还浪琴手表、金手镯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告知其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沙某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不应平均分割车辆变价款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案例大全
离婚案例大全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它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也会对子女、家庭、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离婚案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离婚的原因、过程和结果,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离婚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警示。
案例一,因第三者介入而离婚。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原本感情很好,但后来张先生因工作关系经常加班,导致夫妻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先生认识了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同事,并在工作中频繁地与她交往。
渐渐地,张先生对这位女同事产生了好感,最终发展成了婚外情。
李女士发现后非常伤心,最终选择了离婚。
案例二,因经济纠纷而离婚。
王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原本感情很好,但后来因为王先生的生意失败,家庭经济出现了问题。
夫妻之间因为经济纠纷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危机。
最终,他们选择了离婚,希望能够通过离婚解决经济问题。
案例三,因家暴而离婚。
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原本感情很好,但后来李先生因为工作压力大,经常对王女士发脾气,甚至动手打她。
王女士忍受了很长时间,最终选择了离婚。
她认为家暴是不能容忍的,选择了离婚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
案例四,因沟通不畅而离婚。
赵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原本感情很好,但后来因为工作忙碌,夫妻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
渐渐地,他们发现彼此之间的兴趣爱好和人生观存在很大差异,导致了沟通不畅。
最终,他们选择了离婚,希望能够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另一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第三者介入,有的是因为经济纠纷,有的是因为家暴,有的是因为沟通不畅。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离婚都是一种痛苦的选择,它会给夫妻双方带来很大的伤害。
因此,在婚姻中,我们应该更加珍惜彼此,多沟通,多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让婚姻更加幸福美满。
希望每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共同经营幸福的婚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女士离婚案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3年刘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
赵先生出国深造,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达百万。
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房屋。
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名下还有奥迪轿车一辆,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
在工作中,赵先生结识了林小姐,赵先生认为林小姐年轻有活力,两人发生感情,赵先生出资为林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
赵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欲与林小姐结婚。
刘女士不同意离婚。
现在尚未进入诉讼。
赵先生同意孩子归刘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刘女士,只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个孩子1000元)。
对赵先生、刘女士、林小姐、刘女士律师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谈判。
第一场: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最终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一名同学扮演刘女士,一名同学扮演律师。
刘女士想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律师则应搞清刘女士的需要,提出建议,说服刘女士聘请自己。
第二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赵先生谈判。
写一篇致赵先生的函。
第三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林小姐谈判。
写一篇致林小姐的函。
第四场:律师与同事及刘女士一起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研究对策。
分组进行,各个角色必须有至少一人选择。
离婚1、双方婚龄5年。
男方一个普通公司的管理人员,女方一个中学老师2、离婚原因,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在生活和工作上发生冲突.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问题,故决定离婚.3、谈判主题:离婚的财产和小孩的监护权谈判.4、基本情况男方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当初购买的价格是2000每平方米,共有120平米,购房资金是男女各付一半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让出孩子,并把房子作为她和还孩子的居住地,另外男方应该给孩子抚养费,要么一次性付清20万,要么每个月1000元男方则认为买房的钱只可以退还女方当初买房的钱,原因就是单位集资房是他作为单位员工的享有的福利,女方没有权利和他共同分享。
离婚谈判,是能否协议离婚、友好离婚的关键。
谈判分为三种形式:一、当事人亲自谈判,或称当事人自行谈判。
首先考虑要用什么办法才能和配偶达成离婚共识,并对孩子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能够双方满意。
要想谈判成功,必须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
第一是要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然后是语言的准备,再就是协议书的准备。
如果自己再三谈判,始终难以实现离婚的愿望,要赶快委托亲友、同事出面谈判或委托离婚专家代为谈判。
二、委托亲友代为谈判。
亲友出面谈判的好处:(1)可以让对方感觉到:你提出离婚是认真的,铁了心的,而且还有你亲友在支持和帮助你同他离婚。
(2)可以有效预防因亲自谈判而发生冲突、造成伤害。
亲友出面谈判的缺点是考虑问题不全面,谈判内容不得法。
三、聘请离婚专家代理谈判。
让离婚专家代理谈判的好处是他们能够全方位地为你和配偶考虑问题,并可以帮你合情、合理、合法地达到离婚的目的,还能帮你离婚不吃亏。
律师侃离婚之十三:协议离婚谈判技巧(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谈判沟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个方面;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谈判难度非常大,余地不多,相反,作用不会太大。
下面主要针对财产风与子女抚养问题谈判沟通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稍加整理,以资参考。
一、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谈判1、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
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
2、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
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
3、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
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4、探望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太麻烦,毕竟,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爱和母爱。
但是,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送回孩子的时间必须规定清楚,以免后患。
5、大额开支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开支具有不可预知性,所以,数额往往无法确定;数额巨大,可能超过承受能力;发生时间可能在孩子18周岁以后。
所以,建议在谈判时注意明确上述关键点。
二、关于财产问题的谈判1、明确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有据可查的规定:平均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要求对拟分割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负责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不然,离婚后2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行为的,均可再行诉讼。
这一点,在谈判过程中可以明确。
3、遵从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如果双方没有让步的意思,谈判时尽量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涉,不要狮子大开口,也没有必要无谓的妥协。
4、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做出财产让步有时候,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能愿意少分财产,这对双方来说的都是一个契机,谈判时,要好好利用和把握。
5、适度利用对方过错证据有关过错的规定,已经解释很多次了,此不赘述。
如果一方掌握了对方确凿的证据,当然可以加以利用;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采取攻心战术。
6、注意实际支付问题的谈判协议归协议,需要实际交付才算最终完成了财产分割。
所以,在谈判时,一定要将交付方式与期限谈清楚,不可模棱两可。
7、关于债务分担问题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注意其真实性,很多时候,对方可能伪造债务。
所以,沟通之前先核实债务真实性是必要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个人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分开。
:(低头看手表)你比较准时,再有1分钟12秒,我就可以宣布你迟到。
男:我不是没有迟到吗?再说了,有什么事在家说不行吗?非要跑这么远干嘛?女:你教训谁啊!我和你说啊!我们现在是要谈判,你代表你,我代表我,至于为什么选择这里,是因为我不想让孩子知道,未来,也许是不久的将来,将有可能发生让他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是不想让他提前受到心灵打击。
男:什么事啊!整得这么神秘!女:这件事,关系到你们家的荣辱,关系到你今后的命运!男:拜托,你不要这样神秘好不好!我的时间是有限的!还有好几笔生意等我去谈呢!(说完掏出一瓶饮料,打开,开始喝)女:那好吧!我就直说了吧!从现在开始,我不愿在做家庭主妇,我不能和以前一样,除了做饭就是洗拖布,虽然,我已经落后了,但是从现在起,我要加大马力,争取追上时代的脚步。
男:说句实话,我没有明白你到底在说什么啊!女:我要和你离婚!用我自己的方式去生活。
男:(把水从口中喷出)离婚??(摸摸女人的头自言自语)这也正常啊!是不是受什么刺激了啊!还是让驴给踢了!女:去!你才被驴踢了呢!我告诉你,我现在说话代表我的主观意识,我代表我本人和你郑重的进行离婚谈判!男:谈判?谈什么?女:谈未来,谈人生!男:未来?人生?那是谈恋爱的时候谈的,怎么离婚也要谈这个啊!这社会也忒疯狂了!女: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男:你别背歌词了!你想和我谈什么呢?没事我得走了!(转身要走)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谈判阶段,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选择合适的环境谈离婚: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2 准时: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3 准备谈判计划: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4 谈判心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5 要有耐心: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6 适时反驳: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7 善于倾听: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8 避免谈判商业化: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9 适时寻求帮助: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10 掌握原则: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11 保持冷静: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12 勿饮酒:不要妄图用酒精或其他来麻醉、镇定自己,面对现实更好一点。
离婚调解案例分析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
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这里,先从一起离婚案件谈起:该案是一起极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
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
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
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
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
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
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
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由哪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
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
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
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
既然着重调解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此重要,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调解?应采取何方式?这也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很大,法官即使向双方讲明道理,但双方也不愿意向对方"低头",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又如何能沟通?又启能调解?这里就有一个法官居间协调的问题。
在老百姓中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往往会请来第三方从中撮合,中间人会单独到双方家中去做工作,避免双方之间的争吵,使双方合意,从而息纷。
法官调解与之不同的是法官是执法者,身份上有所不同,单从使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来看,是有其相同之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