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束——。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1、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挨肩夫妻双方共同所欠的债务,双方离婚后,在欠债协议规定的期限或者格外约定的期限之内,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这笔欠款,双方不可互相推卸责任。
至于双方之间协商约定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其中一方超过了自己承担的份额而偿还债务的,就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给自己。
2、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之前因为一方的赌博或者或者其他的一些娱乐性质,甚至是犯罪所欠的钱,在离婚后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自己一个人承担所有的债务,而自己不承担任何债务,这在法律上也是承认的。
并不是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三、夫妻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什么1、离婚时双方有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如何应对离婚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行为
如何应对离婚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而离婚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更是让人感到沮丧和无奈。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给离婚过程增加复杂性,也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应对离婚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方法和建议。
1. 寻求法律帮助在面对虚假诉讼行为时,寻求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和离婚争议的处理方式。
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您理清事实、提供证据并协助您制定合适的策略来应对虚假诉讼。
他们还可以代表您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并保证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2. 收集证据在离婚过程中,收集充足的证据是对抗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步骤。
您可以收集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通信记录来证明自己的立场。
此外,您还可以寻求证据来证明财务状况、子女抚养责任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通过收集证据,您可以打破虚假指控,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处理情绪在离婚过程中,虚假诉讼行为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和情绪问题。
因此,正确处理情绪非常重要。
您可以寻求心理辅导师或心理健康专家的帮助,倾诉心声并寻求支持和建议。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参加瑜伽、冥想、读书、听音乐等活动来减轻压力和舒缓紧张情绪。
保持积极的态度和健康的心理状态对于应对离婚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至关重要。
4. 遵守法律程序作为当事人,遵守法律程序是义务和责任。
在离婚过程中,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行动,并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遵守法律程序可以提升您的信誉度,同时也可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任何不确定的内容,您应该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避免违规行为。
5. 提供证人证词如果您有证人可以证明您的情况和诉求,那么他们的证词将对您有很大的帮助。
您可以寻找亲友、邻居、同事等人作为证人,提供有利于您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驳斥,并提供客观的证据来支持您的立场。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修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然而,有时候在离婚过程中会出现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出或者违背事实真相提起的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的出现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包括对当事人及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调动司法资源浪费以及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等。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确认虚假离婚诉讼在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该诉讼是否属实。
确定虚假离婚诉讼的一个重要方法是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
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二、妥善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一旦确认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为虚假,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回应。
以下是一些可参考的处理方法:1.和解调解:对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虚假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时,可以选择找一个第三方调解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协议。
和解调解能够减少争议的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2.提起反诉:在一些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诉是指对方提起的虚假离婚诉讼的被告也提起针对对方的法律诉讼。
通过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裁判,以防止虚假诉讼的扩大化。
3.律师介入:对于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来说,律师是一位重要的帮手。
当事人可以咨询并委托合适的律师,以便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将帮助当事人评估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进行各项法律程序。
三、法律保护措施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方法,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来应对虚假离婚诉讼。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律手段:1.申请撤诉:当发现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起诉。
撤诉是针对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进行的反向诉讼,通过宣告对方的起诉无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协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
然而,有一些离婚协议存在着禁忌和违法行为,这不仅会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中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进行警示。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隐瞒财产情况是一种禁忌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然而,有些人为了逃避财产分割,会故意隐瞒财产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背叛,也是对法律的藐视。
一旦隐瞒财产情况被揭穿,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也是一种禁忌行为。
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
然而,有些人在协议中设置了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一方要求对方放弃财产分割权益或剥夺对方的子女抚养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在协议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违法行为也需要引起警示。
在协议中,双方不能包含违法的内容,例如合谋犯罪、非法转移财产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双方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遵守法律,不得包含任何违法的内容。
除了上述禁忌与违法行为外,离婚协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协议应明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协议应规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再次,协议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债务责任,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最后,协议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转移和名义变更,避免产生后续法律纠纷。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重要协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离婚后的生活。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禁忌与违法行为。
离婚案中夫妻债务处理原则探讨
的除外。 这一规定除了把现实生活中罕见的两种情形予以排除 同债务是指 “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 或出于共 同生活 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 引起 的债务” 。 外, 一律将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在 生活需要, 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 也容 易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 , 认定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把握
相 似 案 情 会 出现 完 全 相 反 的判 决 结 果 。 可见 , 夫妻 一 方 以个人 名 无 一能 够 向另一方 成 功追 偿 。 义所 负债 务 的认 定与处 理 , 已成 为离 婚 案件 中的一 大难 题 。
总之, 在法律 实践中, 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最终
处 理 结 果 , 往 遂 了无 良一 方 的意 愿 , 往 极大 地 损 害 善 良一方 的合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 遵 循 《 姻 法 》 其 相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好 认真 细 致 的调 查 婚 及 做
就 共 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 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工作 , 可 以更好 地 避 免认 定和 处 理 上 的失误 。 个 人债 务 , 者 能 够证 明属 于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条第 三 款 规 定 情 形 或 对 夫妻 一 方 以个人 名 义 所 负债 务 性 质 的认 定 原 则 。 妻 共 夫
对夫妻—方 个 ^ 名义 所负债务 的人性化处 理
在对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件的处理中, 不仅当事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 “ 夫妻 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
举证 难 , 官认证 、 断也 难 。 因 如此 , 师 、 官要 法 判 正 律 法 定为个人所 负担 的债务”。 一般而言, 合下列情形的债务认 人 取证 、 符 定 为个人债 务 : 是 夫妻 一方 未 经 另一 方 同意 , 一 资助 与其 没 有 抚 以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 既坚持
最高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
最⾼法院法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处罚!⽼赵絮语: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出于⾮法的动机和⽬的,利⽤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为。
为了达到你的⾮法的⽬的,竟敢拿国家的法律当枪来使,反了你了!为了打击虚假诉讼,法律也是拼了,《刑法》第307条“⼀⽓化三清”,弄出来了两个“第307条”: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作者:缐杰、吴峤滨(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8年9⽉27⽇,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18年10⽉1⽇起施⾏。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问题也⽐较复杂。
为便于深⼊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为⽅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
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
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
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
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
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借款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借款50000元。
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矛盾,经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
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
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某所有,由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某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
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量化,然后,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确实表达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无可厚非。
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也对法律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证据、捏造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故意欺骗司法机关,导致判决结果损害公正、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李某诉王某侵权案”。
李某在制作纪录片时未经允许使用了王某创作的音乐作品,为此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禁止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巨大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通过司法鉴定,其提供的音频证据被证明是与原案件无关的他人录制的音频。
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评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的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其丈夫李某已经和其他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伪造,甚至包括对李某假冒的情妇进行了制造假证,以达到诉讼胜诉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张某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案例是“徐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该案中提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然而,法院发现徐某所主张的欠薪情况并不存在,并且合同和银行账单被证明是人工制造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并要求徐某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开道歉。
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要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管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机制和司法机构的力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作者:李艳成日期:2009年07月21日10时21分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由两个案例谈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当前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是一难点问题,对这一类型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2月与4月,王某分两次共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周某多次向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后来王某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而张某则认为其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
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同样类型的案件,我们还看到另一种判决结果。
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用于提前归还甲、乙按揭购房款。
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外债认定
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外债的认定[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并没有完全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因立法缺陷导致的在适用中被滥用现象。
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外债的认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
[关键词]夫妻一方负债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饱受诟病,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给人喜悦的同时仍带来了遗憾。
因为后者并没有解决前者适用推定原则认定夫妻一方负债存在的弊端,甚至在具体适用上仍将面临难题。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外债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时适用的认定规则为夫妻共同外债推定规则,即只要非举债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即视为夫妻共同外债。
这一原则的立法本意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确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解决了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债务的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父母、亲友举债,往往没有欠据,一旦离婚时,只要另一方不承认,举债方常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这一规定出台以后,举债方往往补写欠据,再由债权人出庭作证,加上其他举债用途证据,共同外债即可认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的共同外债诉讼并没有太大的困难。
认定办法:一是债务关系证据。
实践中一般都有欠据或者借据,有按举债时间自然形成的,也有诉前补写的。
因其系书证,加之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也会认可,故债务关系证据的效力一般可以认定。
二是用途证据。
虽上述规定不要求债权人对于用途举证,实践中,债权人为了稳操胜券,也会举证,恰恰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要证明用途也非难事。
一旦证明了用途,认定夫妻共同外债也就没有障碍了。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2篇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2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自愿共同遵守本协议并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离婚后的债务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债务概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等。
现双方在离婚时,经过充分协商,对债务的认定和处理达成以下共识。
二、债务处理方式1. 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经双方共同确认后达成以下分割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所产生的债务,不得逃避或转移财产。
同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共同告知债权人本次离婚事宜及债务分割情况。
对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按照协商比例进行承担。
2. 对于债务的具体数额和明细,双方已经逐一核对并确认无误。
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部分,在离婚后进行分别偿还,并承诺按时足额偿还各自应承担的债务。
若有任何逾期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离婚产生的新的债务,应由实际使用方承担。
若双方共同承担某项事务产生的债务,应经双方协商后共同承担。
若一方行为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财产分配及债务担保条款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分配财产并清偿各自所承担的债务。
为保证履行本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内容。
若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未列明的财产及债务纠纷。
若日后发现其他未处理的财产或债务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2.07
•【文号】法明传〔2018〕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婚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
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
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举债是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数额,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虚假举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典》对虚假举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虚假举债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举债的定义虚假举债是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数额,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虚构债务:债务人捏造债务关系,虚构债权债务,以骗取他人财物。
2. 虚构债务数额:债务人夸大债务数额,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数额较大,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3. 虚构债务担保:债务人虚构债务担保,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有担保,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4. 虚构债务履行:债务人虚构债务履行情况,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已履行,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三、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债务人虚假举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履行。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债务人虚假举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债务人因虚假举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虚假举债行为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民事责任:虚假举债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因虚假举债导致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物。
5. 信用惩戒:虚假举债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评级。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债务人虚假举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金融、消费等领域享受优惠待遇。
伪造债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伪造债务,是指行为人虚构债务关系,伪造债权债务证明文件,或者虚构债务清偿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伪造债务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法律责任及社会影响。
二、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诈骗罪伪造债务,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债务行为中,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伪造债务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受害人有权要求伪造债务行为人返还骗取的财物。
(2)赔偿损失伪造债务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伪造债务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伪造债务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伪造债务行为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伪造债务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三、伪造债务的社会影响1. 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伪造债务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务,造成经济损失。
2. 损害社会诚信体系伪造债务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伪造债务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离婚协议书虚构债务
甲方(男方):[男方姓名]乙方(女方):[女方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经多次协商无法调和,现自愿离婚。
为确保双方离婚后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离婚原因1. 甲方与乙方自结婚以来,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1. 双方共同生育一子/一女,现年[子女年龄]岁。
2. 子女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金额]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完成高等教育。
三、财产分割1. 双方共同财产:(1)房产: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一套,面积为[面积]平方米,产权归乙方所有。
(2)车辆:车牌号为[车牌号]的车辆一辆,归甲方所有。
(3)存款:双方名下银行存款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其中甲方名下人民币[金额]元,乙方名下人民币[金额]元。
(4)其他财产:[具体财产描述]。
2. 双方各自财产:(1)甲方个人财产:[具体财产描述]。
(2)乙方个人财产:[具体财产描述]。
四、虚构债务处理1. 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人民币[金额]元,乙方对此债务不知情,现甲方承诺将此债务视为虚构债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时间]内,自行承担虚构债务的还款责任,乙方不参与还款。
3. 如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款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生效及违约责任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甲方(男方):[男方签名]乙方(女方):[女方签名]签订日期:[日期]附件:1. 房产证复印件2.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 存款证明复印件4. 其他财产证明材料注: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近年来,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下,民间借贷市场也逐渐得以兴起。
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监管,以及资信管理的不完善,导致了借贷双方之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虚假陈述的滋生。
在民间借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备受关注,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隐瞒了实际情况,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
在民间借贷中,虚假陈述往往是出现争议的焦点。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陈述是指具有实际影响力的陈述,而不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或者是主观推测的陈述。
具有实际影响力的陈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借款人个人财产或者信用状况进行不实陈述,例如故意虚报财产状况。
2. 对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状况等方面进行不实陈述,例如故意隐瞒交易标的的重大缺陷。
3. 对交易条件进行不实陈述,例如故意隐瞒借款相关的手续费和利率等情况。
在虚假陈述的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 虚假陈述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是否有书面证据、录音、证人证言等。
2. 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自己作出的,或者是由他人提供的。
3. 虚假陈述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
二、责任承担虚假陈述作为一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受到严格制裁的。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如果是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作出了虚假陈述,那么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此时,出借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如果是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作出了虚假陈述,那么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此时,借款人同样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一些情况下,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对方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例如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导致财产损失等,那么虚假陈述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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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情到浓时甜蜜恩爱,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费尽心机争夺财产。
刘女士与丈夫苏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痒,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而正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18年7月15日苏某签名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商铺的50万元。
面对借款事实,苏某完全认可,并表示50万元借款是王某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付款。
突如其来的50万元借款,让刘女士手足无措,她也从来没听苏某提起过这笔巨额借款。
如果这笔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会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女士就有可能对这笔借款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这笔借款是真的吗?
刘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对整个事实的分析,认为这笔借款极有可能是苏某与王某串通虚构的,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多拿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律师发现王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职员,收入不高,目前与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这么多钱可以借给苏某,同时50万借款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
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苏某银行账户在201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记录及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并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苏某购买商铺的房产公司了解情况。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
原来,苏某的银行账户其拿到50万借款后并没有存款记录。
房产公司也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一次现金支付和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完成的。
这与苏某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付款购买商铺的说法根本相悖。
笔迹鉴定结果也表明,借条形成于2018年7月15日后,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合。
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为了帮苏某离婚时多分财产,与苏某串通虚构债务。
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苏某处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各自飞,也要好聚好散。
像苏某这样虚构债务,夫妻多年的情分虚构没了,自己也赔进去了,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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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法武器,直接快速维护自身去权益。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是由京鄂两地老一辈革命家、先烈的子女、后代在武汉投资成立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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