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财产法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
财产法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作为个人基本权利之一,具有重要的法
律地位和社会价值。财产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和保护个人财产
权益。本文将就财产法在维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的法律保障进行探讨。
一、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财产法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维护个人财
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首先,财产法要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法
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应当平等、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其次,
财产法要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即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要依法进行,
不能任意侵犯或剥夺。再次,财产法要坚持自由处分的原则,即个人
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不受非法干涉。最后,财产法要坚持
保护有功和优抚弱势群体的原则,即在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同时,要
重点关注那些为社会做出贡献或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
二、财产法的法律保护措施
为了确保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财产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保
护措施。首先,财产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个
人财产权益的归属和保护范围,使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明确的所有权。其次,财产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当个人
财产权遭受侵犯时,个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
护自己的权益。再次,财产法规定了对侵犯个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给予
相应的法律制裁。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侵害了个人
财产权益,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财产法规定了财产权益
保护的配套措施,如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以确保个人财产权
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三、财产法的适用范围
财产法适用范围广泛,不仅仅适用于个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法既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也保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财产法根据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同
财产法保护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财产法保护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确保人们的财产安全,促进正常的经济交往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财产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财产法的概念和作用
财产法是以保护财产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形成、变动和保护过程,以及交易行为的规范和交易安全的维护。财产法的主要作用在于:
1. 保护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公民和法人的重要权益之一。财产法通过确立财产权的主体和内容,保障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其对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权。
2. 维护交易安全: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财产权益的实现方式之一。财产法规定了交易的合法性要求、交易的过程和方式,以及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二、财产法的法律保护方式
为了保障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财产法采取了多种法律保护方式,包括:
1. 确立权利主体:财产权益的确立需要明确权利主体。财产法规定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个人和组织享有财产权益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2. 确定权利内容:财产法明确了财产权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特定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确保财产权益的具体内容得到法律保护。
3. 确保权利行使:财产法强调了财产权益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例如,财产权益的转让、继承和抵押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保障权益不受侵犯:财产法规定了对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的追究和保护措施。例如,对盗窃、侵占等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济途径。
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
【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
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我国法律范本对财产安全的保护
我国法律范本对财产安全的保护在我国,法律范本对财产安全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产安
全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保障。本文将从法律范本的角
度探讨我国对财产安全的保护。
一、财产安全的法律意义
财产安全是指个体或集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受侵犯、不受危害的状态。财产安全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也包括对企业、机构以及社会集体的财产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目的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财产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础,其中对财产安全
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他人
财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刑法还对破坏财产、盗窃、抢劫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财产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立法。在保护财产
安全方面,《民法通则》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做出了重要规定。根据该法,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否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还明确规定了财产保护的原则和权益,包括合法
经营自由、合法财产的占有、财产收益的享有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财产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财
产安全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
安全,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理赔的程序和限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财产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的基础,对财产安全的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引言
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目标就是维护法益,包括
人身健康、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等。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益保护原则的意义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权益,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贯穿于各项法律规定中,以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为出发点,为被害人提供司法保护和救济机会,还原社会公正和法治的价值。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
1. 生命权益的保护
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的追究,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益,维
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生命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刑法通过追究犯罪分子的刑责,捍卫和彰显了法律对于生命尊严的坚定立场。
2. 财产权益的保护
人民的财产权益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刑法通过
打击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只有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为人们的生产和创新提供稳定的保障,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3. 公共利益的保护
刑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旨在保
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发展。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利益的集合,涉及人民群众的福祉、
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刑法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既是对于犯罪的惩罚,更是对于法治的坚守。
三、法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在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是根本的依据和指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灵活运用法益保护原则,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同时,法官还应该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恢复。
个人财产保护法了解个人财产保护和侵犯行为的法律规定
个人财产保护法了解个人财产保护和侵犯行
为的法律规定
个人财产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预防和打击各类侵害财产的行为。了解个人财产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
定对我们保护自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个
人财产保护法以及如何应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行为。
一、个人财产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个人财产保护法是指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财产权益的
法律规定。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和综合保
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在个人财产保护中,法律对公民和法人组织的财
产权益实行平等保护,不得任意歧视。
依法保护原则要求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确保个人财产享有合法的保护。
综合保护原则要求不仅针对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还须做
好预防和保护工作,提高个人财产保护意识。
二、侵犯个人财产的行为及法律规定
个人财产的侵犯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聚众哄抢等行为。以下是对这些侵犯行为的法律规定:
1. 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抢劫: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较重,情节严重的,
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
处罚金。
3. 诈骗:指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
(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
第一讲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法律的财产和财富保护
法律的财产和财富保护
财产和财富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旨在维护和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确保财富的安全和公正分配。本文将探讨法律对财产和财富的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财产和财富的定义
在法律范畴中,财产和财富是指个人、团体或国家所拥有和掌控的各种经济利益和资源,包括土地、建筑物、金钱、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富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确保公民和企业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二、财产和财富保护的法律原则
财产和财富保护的法律原则是指在财产权益保护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财产和财富的保护必须基于合法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平等保护每个人的财富。
2. 公平原则:法律应该确保财富的公平分配,防止不正当的财产获取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保护原则:法律要确保财产和财富免受损失和侵害,采取措施防止盗窃、欺诈和侵权行为,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4. 契约原则:法律鼓励和保护人们自由订立契约,确保契约权益的执行和兑现,促进经济交易和合作的有序进行。
三、财产和财富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对财产和财富的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下面介绍几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1. 财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转移和终止等问题,确保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财产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为享有财富的权利人提供法律保障。
2. 执法和司法保护:法律设立了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负责处理涉及财产和财富保护的案件。执法机构的职责是侦查违法行为并进行打击和制裁,司法机构的职责是审判和裁决争议,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冲突
无 论从 哪种 学说 出发 都 能 够 得 到 是 否 构 成 财产 罪 的相 同结论 , 者之 间 的 冲突集 中表 现在 当所 有权 两 与 占有分离 并 处在对 立 位 置时 , 刑法 选择 保 护 的对 象 为何者 。
一
、
所有 权与 基于 合 法理 由的 占有
1本权 说 与 占有说 的相 同结论 . 当所 有权 与 占有 处于 分离 的状 态 , 且 此种 占 并 有 为合法 的 占有之 际 应 当分两 种 情况看 待 , 第一 种 情况 是所 有权 人 和 占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采 用 非 法 手段 取得 或 侵犯此 财 物 , 此时本 权 说认 为第 三人 侵 犯 了所有 权 人 的所 有 , 占有说认 为第 三人 侵犯 了 占 有 人 的 占有 , 出 的结 论 都是 认 为第 三人 构成财 产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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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财 产 罪 的 保 护 法 益
— —
本 权 说 与 占有说 的 冲突
尹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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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苏 江苏 苏州
[ 摘 要] 财产罪的保护 法益 围绕 着本权说与 占有说 两 种 学说展 开, 两者之 间的冲突主要在 本权 与 占有的对抗可能
性和对抗程度 , 关键在 于对非法 占有是否能得到刑 法保护的
财产法中的财产保护措施
财产法中的财产保护措施
一、概述
财产保护措施是财产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它旨在维护个人和企业
的财产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财产保护措施的实
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各类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本
文将介绍财产法中的几种常见的财产保护措施。
二、查封和扣押
1. 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对被查封的财产实施封闭、制止和取缔,以防止被执行人篡改、转移、毁损、丧失或者减损财产
的价值。查封适用于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股权等。
2. 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为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证
件送交给执行法官进行保管的一种措施。扣押适用于被执行人的动产、票据、债权凭证等具体财产。
三、冻结和变价
1. 冻结
冻结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诉讼胜利方权益,法院依法限制
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或者变动的一种措施。冻结适用于被执行人
的存款、股票、债权收益等财产。
2. 变价
变价是指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估价、拍卖等行为,并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权的一种财产处理措施。变价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和票据等可以评估、拍卖的财产。
四、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是指保护合法占有人对特定财产具有占有权的一种措施。
当他人侵犯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权时,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法院保护,
并可以申请停止侵犯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财产法对其保护措施也有相应规定。知
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各类权益的保护。当他人
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时,知识产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删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之辨析
误而处分和交付财产,所以李某完全构成诈骗罪。 占有说以李某侵犯了孙某对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为理 由
盗窃罪或抢劫罪?第三是以诈骗方法取得他人基于不法原
因给付的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第四是抢劫他人用
于违法犯罪 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 粕 _。 l5 】 本文认为 ,上述问题 固然 是所有权 说必须 回答 的巨大
5 6
的行为而没有后面的隐瞒真相骗取钱财 的行为,刑法是不 会介入的,因为那样的话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李某的
可罚之处或者 说刑 法评 价 的着 眼点 在 于李 某 的骗 而非 盗 ,
刑法关注的是防止淫秽物品扩散和传播,而并不是禁止人 们获得和持有淫秽物品。所以毒品和淫秽物品虽然都属于 违禁品,但是刑法对它们的处罚范围是不同的,刑法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但对单纯的持有淫秽物品则网开一面。由 此说明,盗窃毒品构成犯罪而盗窃淫秽物品不以犯罪论处,
用该车。某晚李将车骑至孙家楼下锁好车后将钥匙交给孙 某。当晚 1 时许 ,李又到孙家楼下,用备用钥匙将车骑 2 走。次日, 孙将丢车的情况告诉李并表示赔偿 350元。 0 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说:“ 你要赔就赔吧。 ”孙后来两次给 付李赔车款 1 0 元。事后案发。 0 3 对于此案部分持所有权说的人认为构成盗窃罪,这确 实是自相矛盾的: 李某怎么可能侵犯 自己所有的摩托车的 所有权呢?但是除了按盗窃罪论处或者认为无罪的观点外 , 持所有权说的人还可能认为构成诈骗罪 。本文也赞成这 2 ] 种观点。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 :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 目的
侵犯财产犯罪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侵犯财产犯罪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图片来源:作者自摄
侵犯财产犯罪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刑法是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相应地科处什么刑罚的法律【注1】。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注2】。因此,刑法对具体领域罪名的规定,就具有保护相应领域的具体法益的目的。今天我们就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讨论一下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
我们先看案例:
甲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车辆质押在乙处,并向乙借款6万元,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数日后,甲经预谋,对乙谎称有人要来买车需要给车装GPS,从乙处骗走了车辆,随后将车以6万元死当,得款后去澳门赌博输光。经鉴定,该车价值
18万元,借款协议一直在乙的地方。
问: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这是作者所在的一个群里面所讨论的案例,针对这个案例,参与讨论的人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甲将车辆质押给乙之后,汽车是由乙所占有,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对财产的占有,因此甲侵犯了乙对汽车的占有,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至于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乙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向甲主张债权。甲的诈骗数额是车辆的鉴定价值18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无罪。
虽然承认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占有,但是该车车辆价值18万元,实际上对乙而言,乙并没有18万元的财产损失,乙所损失的只是借款合同的质押物,而且乙的6万元债权仍然有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在乙没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宜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诈骗数额应认定为6万元。甲以质押借款的形式骗取乙的信任,其目的是诈骗乙的借款,而不是诈骗车辆,质押的车辆只是诈骗的幌子。还有类似的观点是认为,甲是通过诈骗方式获取附着在汽车上的6万元的价值,因此诈骗数额应认定为6万元。
2016年司考刑法之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财产权)
1、应当注意的是,本章13个罪名,保护的具体法益各有不同。可具体区分:
(1)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2)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保护的法益是特定款物的专用权;
(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益是财物本身的效能,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是正常生产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益是劳动报酬的求偿权;
(4)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6个罪名,称为攫取型的财产犯罪(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效力更高的事实占有。
2、就本章犯罪整体法益“财产权”而言:
(1)首先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合法占有的权利)。
(2)其次保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才可恢复的占有(效力更高的事实占有)。
(3)当占有与本权对抗时,如本权具有更高效力,则保护本权;如果占有具有更高效力,则保护占有。3、对于6个攫取型的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效力更高
的事实占有”的理解:
(1)首先是事实占有,既包括合法占有(如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如非法占有赃物)。例如,刑法规定盗窃、抢劫赃物、违禁品,也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保护的即是事实占有,而不是占有权(合法占有)。
(2)其次占有者的占有相对于行为人的占有而言效力更高,则受保护。例如,小偷甲盗窃丙的财物,而乙抢劫小偷甲盗窃所得赃物。对于甲盗窃丙的财物的行为,丙的占有效力更高,故甲构成盗窃罪;对于乙抢劫甲盗窃所得赃物的行为,尽管甲的占有系非法占有,但相对于乙的占有而言,甲的占有效力更高,甲的占有(占有事实)受到相对保护,乙构成抢劫罪。而如果是失主丙抢回甲偷走的财物,则丙的占有效力更高,丙不构成抢劫罪。
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作者:王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
摘要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涉及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和维持社会秩序机能的平衡。本文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并对之进行了分层讨论。
关键词财产犯罪法益占有本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5-01
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历来存有争议,它涉及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财产秩序的维护之间的平衡。同时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定性。
日本刑法学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主要围绕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占有说认为,在占有和所有分离现象明显的现代社会,重点应该保护占有财物的财产秩序。日本大审判时代的判例认为,以盗窃犯罪为主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只限于民法上具有权原的法益,这明显缩小了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二战后,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大量发生,对占有进行保护以恢复财产秩序就成为必要,判例逐渐倾向占有说。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为了向民法保护从本权当中独立出来的占有观念看齐,在刑法上也可以将持有作为独立的法益加以考虑。民法上的占有以及刑法上的持有独立的被保护,不要求能推定本权。如果能够以缺乏本权为名而允许侵害他人的占有,就是允许无秩序的私斗。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不限于在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益也是财产犯罪的法益。该学说过分强调保护财产秩序而牺牲个人财产利益。基于以上缺陷,本权说和占有说都做了修正。占有说也认为将所有的占有都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是不妥的。现在,主张只有看起来大致稳定的占有才值得保护的观点即平稳占有说成为有力见解。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引言
个人财产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个人财产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威胁。而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扮演着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角色。本文将就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展开探讨。
第一节法律规范个人财产权
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财产安全的基石。法律通过确立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机制,为个人财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首先,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被明确规定。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次,民法总则对个人财产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合同法》等,进一步规范了个人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第二节依法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首先,刑法对于财产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都被刑法界定为犯罪,违法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其次,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行为,以保护个人财产免受侵害。此外,法律还对于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个人在侵权行为中受到财产损失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在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过程中,个人应当运用合法、合理的方法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首先,个人应当了解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个人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身财产权益,提高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其次,个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购买保险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例如,个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此外,个人可以购买财产保险,以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财产保护的法律途径
财产保护的法律途径
财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是一项重要
的法律任务。在财产法领域,有许多法律途径可供个人和企业采取,以保护其财产免受侵害。本文将分析一些常见的财产保护法律途径,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合同法保护财产权益
合同法是财产保护的基石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财产权益的归属和义务。合同法的核心原则是自由意思原则和平等原则,它们确保了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公平的权益。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时支付房租,并
保证不擅自转租。然而,乙方未按时支付房租,并将房屋转租给了丙方。甲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丙方退还租金。
二、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益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财产形式,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案例: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电动汽车发动机,并获得了专利权。后来,乙
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发动机。甲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不正当竞争保护财产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并为受害方提供了维权途径。
案例: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独特的产品,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不久后,乙公司仿制了甲公司的产品,并采取低价销售的方式,导致甲公司的销售额大幅下降。甲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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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赖忠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审判决,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认为“被告人赖忠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审理认为赖忠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准许检察院撤诉,因为“为索取输掉的赌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包括:
1.从犯罪客体看,赌博是违法行为,通过赌博的前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占有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人未侵害被害人的所有权。赌资是赃款,依法应没收上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被有权机关没收钱,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忠等人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仍属于自己。由于赌资未被有权机关扣押、没收,被告人当然不认为赌资归国家所有。所以被告人美誉非法占有目的。
3.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本案被告人是采用暴力强行索回赌资,该习惯文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相比,差异明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相当罪名和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故意伤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4.从社会效果看,被告人赖忠等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资野兽法律保护,这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但同时承认如果是第三人抢劫赌资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
二、问题的所在
在上述案例中,在判断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回赌资是否是抢劫上,判决以“为索回输掉的赌资”,否定“不法占有目的”,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判旨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为索回赌资”之所以可以否定“不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对赌资只是占有,在法律上并无所有权;赌资作为赃款是国家所有,但在
国家没收前,很难承认国家的所有权。因此,被告人不侵犯他人或国家的所有权,被告人自身认为还具有所有权,以此否认“非法占有目的”。
撇开具体的结论不谈,该结论的判断方法就值得商榷。
1.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首先,所有权人是否可以采取非法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回财物?这涉及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案例采取的是我国的传统通说,即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除挪用型犯罪外,其他其他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对所有权整体的侵犯。1按照该思路,所有权人可任意抢回有所有权但在他人的占有之下的财物。
其次,赌资不能为私人所有,是否表示其占有可以被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任意侵害?所有权说认为,财产必须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的物品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宜定位财产罪,因所保护的不是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就算采取不合法手段取回自己的财物,也不是构成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2按照该学说,赌资属于非法原因给付之财物,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以抢劫手段侵夺这些财物没有侵害财产罪法益,不可能构成财产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本案中构成故意伤害罪。赌资、贿赂等不法给付之财物,假币等犯罪组成或形成之物,盗抢得到的赃物,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因为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则任何人可任意偷抢而不构成财产犯罪(可能构成非财产犯罪)。如此,刑法上占有没有意义,财产秩序荡然无存。法律上禁止所有之物可任意非法流动,国家收回这些物品的难度加大。
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方面,国内外存在较大的正义。德国主要有“法律上的财产说和”经济上的财产说”以及两者的折衷说。日本主要有“所有权”和“占有说”以及各种“中间说”。我国学界也有较大的分歧。后文将具体探讨。
2.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判决和判旨都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否定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所谓“非法占有目的”,表述为“非法所有目的”更为合适,是否具有“非法所有目的”以是否承认被害人的占有是否值得保护密切相关。其次,在“不法占有目的”方面,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对立,而且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较大争议,包括“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和利用意思说”。后文将对此具体探讨。
三、文献综述
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德国主要以诈骗罪为出发点,从财产损失角度探讨;而日本则主要从盗窃罪为出发点,从所有与占有的关系角度分析。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如何确定保护法益,是属于整个财产罪的问题。3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车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
2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20页
3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0页;山口厚著,王昭武译,刑法各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一)法律上的财产说和经济上的财产说
1.法律上的财产说
德国传统的通说是法律上的财产说,有Binding所创,但目前基本被放弃。该说认为,财产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综合,与经济价值无关,财产损害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丧失或财产权利的负担。4Binding在著名的对著名的假堕胎药案中指出,行为人以10马克卖给一个孕妇没有效能的、原价为30~40芬尼的堕胎药,最后孕妇未堕胎成功。当时德国刑法禁止堕胎,所以购买堕胎药的10马克是不法原因给付,因此Binding认为该孕妇没有民法上权利,因此否定诈骗罪的成立。德国帝国法院也是如此判决。
可以看出,法律上的财产说主要依据是刑法的从属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因此,的非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赃物、违禁品、没有诉权的自然债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债权等如嫖资等,因没有民法上的权利,都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
但法律上的财产说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刑法和民法存在目的、机能、保护方法等明显差别,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在法理上不成立。在现代社会,只保护抽象的、静态的民法权利,不符合经济生活的现实。
2.经济的财产说
因为法律的财产说明显的缺陷,德国逐渐采用经济的财产说,并成为现在德国学界通说和实务界主流。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凡是一个人所应得的财货的总数就是财产5,金钱的是是判断法益侵害的主要标准。德国联邦法院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1年在“挤奶机案”(甲告诉乙其销售的挤奶机是特价销售,乙于是买下,事后得知,该挤奶机并不比市面上的便宜,而甲知道乙必须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货款,乙将发生财务上的重大负担。)中指出,如果被害人出现了特殊的处境,可以判断为财产减损,成立诈骗罪。上述的无效堕胎药案按照经济的财产说也成立诈骗罪。因为无论财物是否违背善良风俗、违反法律、甚或犯罪行为,只要有金钱损失,就是刑法上的损害,因此从盗窃犯中抢走赃物或者从非法持有人中抢走违禁品,对持有人而言都经历了金钱损失,成立财产犯罪。
经济的财产说是建立在刑法独立于民法的思想基础上,同时考虑禁止私力救济,维护财产秩序稳定的刑事政策理由,并且回应经济生活从所有权支配到所有权让渡的现实下,加强对占有的保护的要求。
但是,经济的财产说也面临质问,即刑法保护的法益在民法上无法得到支持。
3.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财产秩序的稳定性的双重要求,前者对应法律的财产说,后者对应经济的财产说,于是出现了两种学说的折衷说,认为个人的经济上财货之综述,至少不受法秩序非难,即为财产。6因此,嫖资、赃物等违法之物排除在财产之外,但自然债权
4.小结
从上文可以看出,三个学说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赌资、嫖资等不法原因给付物、赃物等非法或违法取得之物、违禁品方面、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法律的
版社,第214页
4林东茂:诈欺罪的财产损害,载蔡墩铭主编,甘添贵副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33页。
5同上,第534页。
6同上,第5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