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合集下载

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思考

中有先为绐付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而预期违约救济权则平等
地赋予合 同双方 。
3 适用情形 ( 或依据事由 ) 同。 不 预期违约责任 的适用情 形有两类 : 拒绝履行和推定不能履行 , 其中推定 不能履行包括
财产明显碱少 、 经营状况显著 恶化 、 商业信誉严重下 降 、 己 自 的行为显示将不履行 主要债务等 ;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只有一种 : 财产状况恶化 . 难为给付之虞 , 当于英美法上 有 相 的推定不 能履行之一种。 由此 可见 , 违约责任 的适用情形 预期 较之不安抗辩要广泛得多 。 4 . 法律救济方法不 同 预期违约的救 济方法如前所述 , 比 较全 面. 可以中止履 行合同 , 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 ; 也可以 要求实行履行或解除合同. 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 而不安抗辩的
改与完善。
关量词 : 夸同法 ; 预期违约 ; 不安抗耕
中圈分类号 : F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3 8 7 0 2)2 0 5 4 2 D48 A 10 —4 7 0 0- 0 9 ) c 2 当前 . 合同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而 然 二、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制 度的比较
救济方法 只有一种 : 即期违 约制度较 不安抗辩 制 度更加灵活和完善 : 首先 , 其适用无须受 债务履行的时间有先 后之分的约束 , 适用范围广泛 ; 而且适用主体可以是双方 当事
人 中的任何一方 , 更加注重合 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和权利对等。 其次 , 适用情形 比较全 面, 既包括拒绝履行 ( 明示预期违约 ) , 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中都得 到确认 ,后叉被18 年 又包括推定 不能履行 ( 90 默示预期违约 ) 更有利于周密地保护 , 《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 同公 约 》( 以下简称 《 公约 》) 所吸 当事人 ( 债权人 ) 的利 益, 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 ; 不安 而 收和借鉴。 抗辩则 适用 面较窄 , 仅包括 推定不能履行 中的 “ 产状 况恶 财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论预期违约的法律适用

论预期违约的法律适用


预 期 违 约 的 界 定
确 定 预 期 违 约 责 任 的 核 心 是 界 定 预 期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 所 谓 预 期 违 约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履 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示 或 默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 此 在 当 事 明 由
难 、 付 能 力 欠 缺 、 债 过 多 难 以 清 偿 等 ; 是 不 履 行 支 欠 二
明 示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 1违 约 方 必 须 明 确 肯 定 . 地 向 对 方 提 出违 约 的 表 示 。 约 方 在 自愿 、 定 地 提 出 违 肯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主 要 债 务 时 .构 成 预 期 违 约 。有 人 认
人 之 间 发 生 一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制 度 合 同 法 将 预 期 违 约分为 两种 : 示 预期 违约 和默示 预期 违约 。 明
在 履 行 期 限 到 来 时 将 不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预 见 的
情 况 包 括 几 种 情 况 : 是 没 有 能 力 履 约 。 出现 资 金 困 一 如
法 状 况 。使 具 有 中 国特 色的 合 同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完善 。新 合 同 法借 鉴 英 美 法 系 国 家的 合 同制 度 ,规 定 了预 期 违 约 制 度 。
我 国 《 同法 》 设 置 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为 预 期 的 受 害方 提 供 了救 济基 础 。 在 实际 中 , 明确 界 定 、 准 确把 握 预 期 违 约 的 合 适 用 条 件 是 充 分发 挥 这 一 制 度 功 能 的 前提
关 键 词 :预 期 违约 ;适 用 ;法 律救 济 ;合 同 法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提前违约,它也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生活中十分的常见,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对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小编下文做了详细介绍,供大家阅读。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是怎样的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中与 预 期违 约相 关 的制 度 是 其 第 1 7条 : 当 事 “
人 一 方 有 另一 方不 能 履行 合 同 的确 切 证 据 时 ,
情形 。这 种立 法 上 的缺 憾 , 致 了司 法 实 践 中 导 在 处理 预期违 约 的合 同 纠纷 时法 官 难 操 作 , 甚 至 出现 了司法 实践 突破 法律规 定 的案 例 。由于
了 明确 规 定 。这 是 我 国 立 法 上 的 一 个 重 大 突 破 。预期 违 约 制度 作 为我 国合 同法 的重要 组成

我 国 合 同 立 法 中 相 关 制 度 的 发

展 及 确 立
18 96年我 国通过的《 民法通 则》 使我 国有 了 , 自己的民事立 法 大纲 ; 后 先后 出台 的《 济 合 其 经 同法》 《 、涉外经济合 同法 》 《 、技术 合 同法 》 三部 有
维普资讯
第2 7卷 第 7期 20 06年 7月
哈 尔 滨 学 院学 报
J URN L OF HAR I NI E rY O A B N U V RS I
V0 . 7 No. 12 7
J1 O 6 u .2 O
[ 章 编 号 ]O 4 55 (06 பைடு நூலகம்— o 5— o 文 l0— 86 2o )7 o8 4
[ 关键 词] 合 同法》 预 期违约 ; 《 ; 不安抗辩权
[ 图分 类 号 ] F 1 中 o48 [ 献标识码】 文 A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是 英 美 合 同 法 上 的 独 有 制 度 , 为 了解 决 合 同生 效 后 至履 行 期 限 到来 前 是 发生 在合 同履 行 上 的危 险而 建立 的一项 法 律制 度 。预期 违 约制 度充 分 体现 了合 同法之 诚 实信 用 原则 及公 平 原 则 , 平 衡 合 同 双方 当事 人 的 对 利益 具有 重要 意 义 。预 期违 约 的救 济措 施 不仅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19世纪,在中国发展后成为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生活中许多方面都与它有关,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它的相关法律又有哪些?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说预期违约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2、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3、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也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

4、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5、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维普资讯 HOoYNOM T CNE NL0 [ RAI E E C F O : k
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不 安 抗 辩 的 重合
( ) 期违 约的界 定不够严谨 和明确 一 预
1 . 默示预 期违 约 的适 用范 围太过狭 窄
我 国《 同法》 合 不仅规 定 了预 期违约制度 , 又同时规定 了不安
《 同法》 18条规定 的默示 预期违约 的范围仅 限于“ 自 合 第 0 以 抗 辩权制度 (合 同法》 6、 8条) 《 第 76 。而这两 个制度 在适用时往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 同义务” 这一 种, 而英美法 所规定 的默示 往 会发生竞 合: 一方转移财 产、 拙逃 资金以逃避债 务, 属于不安抗
法关于预 期违约 制度 的规定 。 但是 由于 没计上不尽 合理 , 国的 请求 时应 同时提 出相应 证据 , 我 否则 自己要承担 相应 的违 约责任 。
预 期违约 制度存 在许 多缺陷 , 现试 分析如 下:
( ) 同法》 三 合 同时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 制度 , 造成预期违 约与
0 约 已不 是原来英美 法理论定义上 的默示预期违 约 , 际上 大大缩 适用 第 18条的预期违 约呢 ?这往往 惹人疑惑 。 实
小 了预 期违约 的适用 范围 。 2 . 明确 的判断标 准 , 实际操作 带来很 多不便 没有 给
《 同法》 18条 关于何 为“ 自己的行为表 明” 合 第 0 以 没有 具体
身存 在构成要件 、 济方式上 的缺陷 , 适用 上又会 与不安抗辩 权 与拒 绝履行发 生重合 , 救 在 导致许 多 问题 的产生 。 本文 通过对
于预期违 约制度 与大陆 法系相 关制度 的比较 分析得 出没有必要 在合 同法体 系中单独设 立预 期违约这 一制度 , 只要通 过完善
现有 的不安抗辩 权与拒 绝履行制度 的内涵便可很好 地体现 出预 期违约 制度 的价值 。 关 键词 合 同法 预期 违约 不安 抗辩权 拒绝履 行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摘要:合同签订后,在后履行放默示违约的情况下,会出现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冲突。

本文从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分析入手,提出两者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进行融合的建议。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融合一、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108条的规定,无论是在明示还是默示情况下,只要是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后履行方就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根据不安抗辩权追究对方的责任。

其中,如果先履行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其就为预期违约,若期限届满,则为实际违约。

而在后履行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其明示,则只能适用违约,如果其为默示,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后履行方履行期届满前由于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并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时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只要有第68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先履行方就能适用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而根据第108条的规定,只要违约方在其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行为表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守约方就能适用预期违约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这样就发生了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是应该有选择权的。

2、后履行方履行期届满如果先履行方履约而后履行方没有履行,则后履行方就构成实际违约。

但是还面临一种情况,即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

此时,如果后履行方不履行是基于先履行方的违约,则其就不承担责任,这是先履行方违约所得到的对价。

然而,先履行方会适用不安抗辩权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未履行合同基于合法的抗辩事由做出的,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做出判决。

由上述可以看出,所谓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之中的冲突,也就是发生在后履行方默示违约的情况下。

二、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相关规定之具体分析(一)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见解认为,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对方给付金钱的场合,原则上对特定物和劳务的给付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全⾯履⾏合同,如果⼀⽅不履⾏合同,那么就会构成违约,违约者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先《合同法》已经失效了,由《民法典》代替,该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内容,如下: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九条【⾦钱债务实际履⾏责任】当事⼈⼀⽅未⽀付价款、报酬、租⾦、利息,或者不履⾏其他⾦钱债务的,对⽅可以请求其⽀付。

第五百⼋⼗条【⾮⾦钱债务实际履⾏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请求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条【替代履⾏】当事⼈⼀⽅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的,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替代履⾏的费⽤。

第五百⼋⼗⼆条【瑕疵履⾏违约责任】履⾏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他坐 等 到 实 际 违约 的发 生 ,那 么 他 必 将 陷 入 无 人 雇 佣 的境 地 。在 ~ 方 当 事人 明确 表 示 他 将 不履 行 合 同 的情
况 下 ,允 许 另 一 方 缔 结 其 它 合 同 关 系 是 合 理 的 。在 15 8 5年 的 “ 沃 里 诉 伯 顿 案 ”3 p4中 ,原 告 与 被 告 订 爱 f (9 ] j) 立 了一 份 为 期 4 5天 的 租 船 合 同 ,规 定 原 告 应 按 约 定
( 洛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 院,河南 洛 阳 4 12 ) 7 02
摘 要 :预 期违 约制 度 起 源 于 英 美 法 系 ,是 指 合 同 中的 一 方 当事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满前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务 。预 期违 约 分 为 明示 预 期 违 约 和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者 在 构 成 要 件 和 救 济 方 式 上 都 存在 一定 区别 。我 国合 同法 对 预 期违 约 和 不 安 抗 辩 权 同 时作 出 了规 定 ,但 在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上 存 在 缺 陷 .需 要 在 司 法和 立法 方 面 进 一 步 完善 。 关键 词 :预 期违 约 ;明示预 期违 约 ;默 示预 期 违 约 ;完善
20 0 9年 6月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Ju a o u y n r lU iest o r l f o a gNoma nvri n L y
J n ,0 9 u .20
Vo _ 8 No 3 l2 .
第2 8卷 第 3期
论 《 同法 》 的预 期 违约 制 度 合 中
石 红 伟
中图分类号 : 9 3 6 D 2 .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作者:唐佩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

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合同履行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31-02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的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①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一般认为英国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开了预期违约的先河。

在该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限3个月,起始期为1852年6月1日,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

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其损害。

5月22日至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处原告胜诉。

理由是:如果让原告等到实际违约发生后才提起诉讼,那么从被告作出不履行表示至起诉期间,原告将处于无人雇佣的状态,因此当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方可以立刻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并与其他人缔结合同是合理的。

②尽管当时该案的判决结果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原因是要求债务人过早承担合同义务,加重了被告的义务。

但是此案的判决却得到肯定,因为它符合英美法系国家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把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现在,预期违约制度得到英美法系的普遍承认,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把预期违约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并设计了与之配套的救济措施。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示至 起诉 期 间 , 告将 处 于无人 雇 佣的状 态 , 原 因此 当一方 明确 表 规 定 的义 务 , 际违 约违 反 的是双 方 在合 同 中约定 的义 务 前者 实
示将 不履 行合 同 的时候 , 方可 以立刻 起诉 请求损 害赔 偿并 与其 侵 犯 的是另 一方 当事人 的信 赖利益 , 对 而后 者侵 害 的是另 一方 的期 他人 缔 结合 同是 合理 的 。 尽管 当时 该案 的判 决结 果受 到很 多学 0 者 的批判 , 因是 要求债 务 人过 早承 担合 同义 务 , 重 了被 告的 原 加
个阶 段 。事实上 , 当合 同进入 履行 期 限期之 后 , 当事 人 如果违 反
l 1日, 告 向原 告明确 表示 将 不履 行该合 同。 被 5月 2 2日, 告向 合 同 的约 定 , 原 已经 形 成 了实 际违约 , 根本 就 不是 什么 预 期违 约 。
法 院起诉 ,要 求被 告立 即赔 偿其 损害 。5月 2 2日至 7月 1日之 我 国的合 同法 将 实际 违约 的 一部 分纳 入预 期 违约 的范畴 显 然是
间 , 告 找到 了其 他工 作 。法 院判处 原告 胜诉 。理 由是 : 原 如果 让 不 正确 的 。 所 以要严 格 区分 预期 违约 和 实际违 约 的时 间界 限 , 之
原告 等到 实 际违 约 发生后 才提起 诉讼 , 那么 从被 告作 出不履行 表
是因为 预期 违约违 反 的是合 同法规 定 的法定 义务 , 而不 是合 同中
解 除合 同 的法律 依据 。 但是 仔 细研读 该 条文 会发 现 , 这个 条 文的
预期 违约 亦称 先 期违 约 , 括 明示违 约和 默示 违约 。 谓 明 规 定与 典 型预 期违 约 规定 的 时间 期 限不一 样 。英 美法 系 和 《 包 所 公 示违约 指 的是在 合 同履 行期 限到 来之前 , 方当事 人无 正当理 由 约》规 定的预 期违 约 期 限都是 : 一 履行 期 限届 至前 。而 我 国 《 同 合 而 明确肯 定 地 向另一 方 当事 人表 示他 将 不履 行合 同。所 谓默 示 法》 的规 定 却是 “ 同履 行期 限届 满前 ” 一 字之 差 , 合 。 意义 大不 同 。 违约指 的 是在履 行期 限到 来之前 , 一方 当事 人有确 凿 的证据证 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先 , 非 违 约方 的效 益 方 面来 看 , 对方 当事 人 预 期 违 约 时 , 从 在
若不 采取预期违约制 度 ,则非违约方 除 _ r必须为履行 做准
备方 的 最 终 不 履 行 成 为 这 不 必 要 , 而 导 致 难 以 弥补 的损 失 。相 反 , 果 适 用预 期 违 约 从 如
预 期 违 约 ( n c a r rahocnr t,又 称 先 期 违 A t i t ybec ot c) ip o f a
约、 期前违约 , 起源于英 美法 ,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
约 定 的履 行期 限 届 至前 , 方 当 事 人 肯 定 地 、 一 明确 地 向 另 一
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 的 自 身行为或 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 能按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国 内大多数 学者将预期违 约划分为 明示 预期违约 和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认 为 前 者 指 当 事人 明确 地 、 定 地 并 无 条 件 地 肯 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 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 , 表示既可以是 口 头 的, 可以是书面的。认 为后者指 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 也 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 另一方 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 但 默示其将 不能到期履行义务。笔者认 为, 种分类并不妥当。 这
把 预 期 违 约 的 形 态 分 为 预 期 拒 绝 履 行 和 预 期 不 能 履 行 更 为 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 一方当
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 放出来 以追求其他更大 的利益 。 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 , 使得债 权债务关系得 以重新 回到了稳定 , 而也实现 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进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 的首要价值。首
二、 不安 抗辩权制 度与预期违约 制度的 比较分析
在 大多数大陆法 系国家 , 并没有字面意 义上的“ 预期违 约” 制度 , 而只是存 在着功能相似的不 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 辩权源于德同 , 指的是当双务合同中双方约定 由一方 先为给 付履行时 , 有先履行义务的一 方在后履行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 财产 状况发生 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 , 有权要求对方
20 年第 2 09 0期 总第5 8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ES AR CR E CH GUI DE
No2 2 9 .0, 00 Se a . i r lNo58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 国合 同法 中的适用
任 利 酷
( 国石 油 大连 石 油 化 公 司 , 宁 大 连 】6 3 ) 中 辽 10 2 摘 要 : 期 违 约 制 度 和 不安 抗 辨 权 制 度根 植 于 不 同 法 系, 法律 适 用 中存 在 着 不协 调 现 象。通过 对 两种 制 度 预 在
制度 , 则非 违约方有权从原 合同中解脱 出来 , 制止 情况 的恶 化。相应地 , 他向预期违约方索赔 的数额就会小得多 , 有效避
免 了人 力 、 力 和财 力 的 浪费 。其 次 , 于 违约 方 来 说 , 以 物 对 可 避免 或 减 少 某 些损 失 , 至从 预 期 违 约 中 获利 。 甚 3 期 违 约制 度 的安 全价 值 预
当事人 签订合 同之时 , 就应彼 此忠诚信任 , 使对 方有安 全感 。 通过预期违约制度 , 在预期拒绝履行时 , 可通过在履行 前解除合 同 , 即请求赔 偿 , 通过及时缔结 补救性合同来 立 并 获得安全感 。在预期不能履行时 , 可通过要求对方及时提供 充分履约保证来获得安全感 。
事人 以青辞或行为 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 不履行合 同义务 ; 后者指 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 有情况表明或一方 当事人
根 据 客 观 事 实 发现 另一 方 事 人 届 时不 能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预期违约 发生在合 同成 立之后 , 履行期届 至前 , 有如 具
下基 本 特 点 :
比较 分 析 , 出在 我 国现 行合 同 法 框 架 下 , 第 6 提 将 8条 列 举 的 “ 移 财 产 , 逃 资 金 以 逃 避 债 务 ” 行 为适 用 预 期 拒 转 抽 的
绝履行( 意违约 ) 则, 故 规 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 , 消履行顺序的 划分 , 取 没有提供保证 的允许解除合 同并


预 期违约概 述
1预期违约制度 的公平价值 . 在预期违 约制度下 , 非违约方可 中止 自己的履行 , 要求 对方 提供履行合 同的适 当担保 , 甚至是解 除合 同 , 请求损 害 赔偿 , 实现 了埘 自己的保护 。 从违约方来看 , 在提供 了适当担
保 后 , 以对 抗 对 方 的 中止 履 行 , 者通 过 对方 的解 除 行 为 , 可 或
立 即起 诉 , 为 故 意 预期 违约 , 而建 立 完善 的现 代 预 期 违 约 制度 。 视 从 关 键词 : 预期 违 约 ; 不安 抗 辩 权 ; 法律 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 F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2 1 2 0 )0 0 7— 2 D5 A 17 ~ 9 X(0 9 2 — 18 0
1 . 预期违约表现 为将来不 履行合同义务 , 而不像实际违 约表 现 为 现 实违 反 合 同义 务 ;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 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的侵 .
害;
3预期违约 的主张人可以是合 同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 ; .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 的违约救济手段 ; .
5预 期 违约 是 一 种 可 能 违 约 。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济 效 益 逐 步 成 为 法 律 的另 一 价 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